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规制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规制

研究

邓纲 张元华*

内容摘要 社会公众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性缺乏正确认识,竞买出价前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心理,以为像普通网购一样享有反悔权,可以随意

竞价,更有的认为法院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觉得拍卖财产与自己所想不符时可

以解除合同,悔拍行为呈现出随意性。网络司法拍卖在行为性质与法律效力上

有别于商业性、任意性拍卖,而竞买人对此缺乏正确认识,使网络司法拍卖的

竞买出价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展开,分

别从买受人悔拍形态、悔拍行为法理评价、法律适用现实困境以及风险规制四个

层面予以阐释,并就买受人悔拍行为提出实行赔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违约金制

度、强化差额执行威慑力、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黑名单制度等规制建议。

关键词 买受人悔拍 网络司法拍卖 风险防控 规制措施

“我们正在见证的不是现代性的终结,而是现代性的开端——这是一种超越了古典工业设计的现代性。”〔1〕互联网是当前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现代性的重要外部标志。据《2016中国电商报告》显示,全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高达4.7万亿元,同比增长23.9%。然而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国家治理与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与交易风险。正是基于网络同时兼具公开与隐蔽等多种特性,尤其是网络转型升级、更新换代的速度超乎寻常事物,其自生机制已不能有效地

* 邓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元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温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法院内部治理现代化研究》〔CLS(2017)D17〕阶段性研究成果。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03

解决问题,需要法律强行介入以保障安全、基本权利等。〔2〕这在网络司法拍卖交易中更为明显,一方为众所周知的法院,另一方则为互不相识的众多竞买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法院尽力消除此障碍之际,所有竞买人须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买受人应依法对自己的竞买出价行为负责,按时交纳余款,如此方能成交变现,促使案件顺利审结、执结。但竞买人往往持有两个错误认识:其一,可以随意竞价,像普通网购一样享有反悔权;其二,法院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换甚至解除合同。〔3〕正是买受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性质与法律效力(有别商业性、任意性拍卖)的此般误解,网络司法拍卖和社会公众心理之间产生了矛盾,进而给司法拍卖竞买出价及后续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在对此类风险的形成原因进行梳理与阐释的基础上,就管控和规制风险的措施选择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之形态:拒不交纳余款

(一)买受人悔拍的原因概括

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是指其竞买成功后拒不交纳除保证金之外的余款。此乃竞买过程中前后不一的有违诚信之行为,实质上是出尔反尔的毁约行为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网络司法拍卖比委托拍卖的竞买过程更为激烈,受竞争性环境的不良影响,竞买人容易冲动或求胜心切而出价过高,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后悔当初出价过高;二是拍卖财产本身存在潜在或先期难以预见的瑕疵等问题,导致买受人拒绝交纳余款,如部分竞买人所在地与拍卖法院不在同一个市或省,由于各地机动车辆环保准入上存在标准不一,有的国Ⅲ标准,有的则国Ⅳ标准,导致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无法在高排放标准地区办理过户手续;三是不当利用“零佣金”制度,对悔拍存在侥幸心理。如原买受人利用“零佣金”制度,教唆他人或以他人名义恶意抬高竞拍价格以达到降低违约金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目的,存在恶意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嫌疑。

(二)买受人悔拍的主观要素分析

其实,上述行为均系买受人竞买时的主观认识不当酿制了后续的违约行为,既有对意思自治及其责任承担的认识不足,更有对网络司法拍卖强制力没有正确的认识。因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完全有条件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的性能及价值,有充足时间来合理权衡并精心确定自己的未来出价。报名前,可以有足够多的时间在网络平台上了解拍卖财产,必要时还可参加法院组织的现场实地看样;报名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

〔2〕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3〕余建华、孟焕良:《常态化司法网络司法拍卖的成长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7日第5版。

104

法学专论

105

价;竞买时,则可自主决定出价多少,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影响。在无人再次出价竞买而成为最高价时司法拍卖成交,竞买人转化为买受人,过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代表法院与已交纳余款的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22条“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之规定,成交确认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实时记录拍卖的成交状态,无需另行制作。换言之,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具有比传统拍卖环境下更加公开、自由的竞价环境,几乎可以达致无人知晓、无人干扰之境地,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价以及出价多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当竞买人在自由环境下发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必须对自己的出价行为负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之法理评价

行为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事相关的法律行为,并主动承担自身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否则法律将介入其中。“法律就像社会那样,把个人的良知和个人的判断放在第一位……只要一个人同意了去做某事而没有去做,法律就要把责任强加给

他。”〔4〕竞买人在竞买前后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意思表示及行为,自然需要接受法律的评判与规制。

(一)以竞买风险视角进行评价

经由对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逻辑分析,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具体而言是从对拍卖财产的查询到竞买成功,唯独竞买人在竞买环节的出价行为具有关键性作用,其余的查找比对、咨询了解、实地看样,乃至报名交纳保证金等,均不至于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竞买人出价且出价成为最高价时,司法拍卖才得以成交。而该次拍卖成交与否,则直接决定了拍卖财产的价值与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程度。如果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交纳余款,也即通过自己的后续行为来拖延甚或反对此前的出价行为,便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总体而言,人类对于风险无非是风险偏好、风险厌恶和风险中性等三种类型,且风险态度是变动不居的,不同主体也会有不同选

择。〔5〕人们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属于风险之列,必须在行为时有个适当的预知评判。因此,各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出价后无人出价成为买受人的可能性,准确估计由此而生的各种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二)以缔约之债视角进行评价

〔4〕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5〕 Friedman, M., Savage, L. J.(1948). The Utility Analysis Choices Involving Risk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6): 279-3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