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理论研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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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理论研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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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规制的概念与内涵

现代政府规制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在不同文献中有不同解释。这些解释可以归结为‘公共利益’和‘利益集团’两大范式。

1.1.“公共利益范式”的规制

公共利益是指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保证市场正常交换和有序进行的公共品,以及促进市场交换稳定有效发展的整体平衡。

大量文献在‘公共利益范式’的基础上界定了规制的内涵。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规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为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规制的法律基础由允许政府授予或规定公司服务权力的各种法规组成。《社会科学纵览——经济学系列》对规制给予一个更为详尽的解释:规制是通过设立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经济行为的一种公共政策,试图克服市场失灵,影响市场力量,以带来经济和社会合意的效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它是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于极端的政府所有制和自由放任的市场之间,通常发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中;它包括对工商业行为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它反映在“一个混合经济”中,经济决策部分由私人商业做出,部分由公共政府官员做出。在经济性规制中,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允许个人、企业从事工商业,控制其价格,批准其投资决策等。在社会性规制中,政府保护那些在政治、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体——保护消费者远离危险产品,保护环境免遭产业行为危害和小集团免受歧视性商业实践危害。Burgess则在市场不完全基础上提出经济性规制。他所谓的市场不完全,是指在很多行业中存在着阻碍进入的有效障碍。这些阻止进入的障碍维护着伴随垄断而来的超额利润和无效率;垄断问题引起了经济性规制。垄断分为自然垄断和非法垄断,相应地,经济性规制分为公共事业规制和反垄断规制;规制的目的是增加市场物品的供给。特别指出,公共事业规制可以保证资源配置更有效率,收入分配上更加优越,消费者能够分享自然垄断效率的好处。同时,在外部性的基础上提出社会性规制。他认为外部性使得社会物品生产的不足和坏物品生产的过度,导致社会福利低于最优水平,因此为达到社会福利的最优,政府理应进行规制。

上述学者对于规制内涵的界定基本上都强调了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性质。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是指政府(规制机构)基于经济效率或社会公平的考虑,依据法律授权而做出的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行为。因此,这一范式称为“公共利益范式”。该范式通常建立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沿用这一分析范式的理论往往称为规制的规范理论。其结论有时与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规制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规制并非有效率”存在很大偏差,从而为“利益集团模式”规制的提出预留了空间。

1.2.“利益集团范式”的规制

在西方政治学中,利益集团又称压力集团(pressure group),通常被定义为“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在一定程度上集团与利益集团是同义的。在这一范式基础上,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勒给出了规制的定义。他认为,规制作为一项规则,

是对国家强权的运用,是应产业利益集团要求实现其利益而设计而实施的。

尽管斯蒂格勒的定义仅限于对产业的控制,过于狭窄,但他不再将规制看作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而看作是政府与产业之间的一种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规制的内涵。

斯蒂格勒之后,佩兹曼(1976)、贝克尔(1983,1985)、麦克肯尼(1987,1997)、埃里克(1990)等许多学者沿用并拓展了这一分析范式,认为利益集团不仅包括产业利益集团,还包括消费者利益集团、环境保护主义者利益集团以及工会、纳税者集团等。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向规制者提供金融或其他支持去俘获规制者来寻求规制;政府(规制机构)为了实现政治支持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供给规制,最终财富再分配得以实现。因此,利益集团范式强调,规制是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手段。

沿用利益集团范式,史普博(1999)在综合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的规制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规制。他认为尽管市场是规制政策存在的理由和前提,但所有定义都倾向于忽略市场。他给出两个定义:

定义一:规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定义二:轨制过程是由被规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

他试图通过重新定义,将行政决策模型和市场机制模型统一起来,把规制视为消费者、企业和规制机构多种利益集团互相结盟和博弈的过程。

由此看来,“利益集团范式”的规制强调政府规制的“特殊利益”性质和规制者与被规制者间的互动,从而强调政府规制的财富再分配功能。

综上所述,两种范式的规制各有侧重。如果要科学界定规制内涵需要两大范式进行融合,并考虑多种因素,如规制目的、规制主体与客体、规制程序、规制发生的时机等。这样,现代意义上的规制可以界定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权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直接经济、社会控制或管理。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包括克服微观经济无效率(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和社会不公平,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侧重于利益集团的利益,最终实现财富再分配。

环境规制的基本依据:

经济分析视角下的环境规制依据:

1.稀缺性

环境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资料来源和物质居所,而且也承载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这就是环境的“环境容量”功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只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享受环境美),而难以同时满足生产需求(容纳、承载污染物);只能满足一些人的某种生产需求而难以满足另一些人的生产需求,由此导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环境功能的需求产生竞争和冲突,产生了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矛盾和某种环境功能的稀缺性。

2.负外部性

3.产权不明晰

4.交易费用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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