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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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水政法[2006]25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水政法[2006]25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即使反馈部政策法规司。

水利部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对水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公厅负责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分办和公文运转监督。

主办司局应当明确专人配合办公厅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

主办司局负责接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具体事项,并组织本司局从事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对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驻部监察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办公厅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部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司局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其他有关司局办理。

办公厅当面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收文凭证。

第五条主办司局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水政法[2003]156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水政法[2003]156号)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法规,是指由水利部负责起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水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水的行政法规、由水利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水利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前款所称部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水利部职能的规定,调整水行政管理关系并以水利部令形式发布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订水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二)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四)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五)从水利工作的实际与改革发展出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制订水法规,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

⽔利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利⽔电⼯程施⼯企业主要负责⼈、项⽬负责⼈和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安全⽣产培训⼯作的通知⽂号:办安监函[2015]1516号颁布⽇期:2015-10-21执⾏⽇期:2015-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步贯彻落实新《安全⽣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步加强安全培训⼯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关于安全⽣产培训⼯作的要求,强化⽔利⽔电⼯程施⼯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安全培训质量,有效防⽌和减少⽔利⽔电⼯程施⼯⼈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为,保障⼤规模⽔利建设安全⽣产,经研究,现提出加强⽔利⽔电⼯程施⼯企业主要负责⼈、项⽬负责⼈和专职安全⽣产管理⼈员(以下简称“三类⼈员”)安全⽣产培训⼯作要求如下:⼀、⾼度重视⽔利⽔电⼯程施⼯企业安全⽣产教育培训⼯作新《安全⽣产法》将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列为企业安全⽣产⼯作的重要内容,并对未按规定进⾏教育和培训的企业作出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做好教育和培训⼯作对于安全⽣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正处于⽔利⼯程建设施⼯的⾼蜂期,⽔利⼯程建设安全⽣产也⾯临严峻形势。

从历年发⽣的事故情况看,施⼯作业⼈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应急处置知识匮乏是导致事故发⽣的重要原因。

各地各单位要⾼度重视安全⽣产⼯作,督促⽔利⽔电⼯程施⼯企业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各项⼯作,确保实现“三类⼈员”和特种作业⼈员100%持证,以班组长、新⼯⼈、农民⼯为重点的从业⼈员100%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标。

⼆、严格落实⽔利⽔电⼯程施⼯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利⽔电⼯程施⼯企业是⽔利⽔电⼯程建设从业⼈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完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产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考试、成绩评判、档案管理等⼯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振兴〔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振兴〔2024〕6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牢牢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水利实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水利力量。

一、持续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一)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

对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农村居民饮水状况开展动态监测,重点做好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饮水安全状况排查,健全农村供水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保持问题动态清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饮水安全问题底线。

2.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

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无法纳入城乡一体化、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

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局(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7•【文号】办规计〔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办规计〔2019〕9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新“三定”规定及《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7〕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水利规划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贯穿水利规划工作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保障国家水安全为主线,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理顺规划关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衔接协调,更好地发挥规划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统筹和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逐步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水利规划体系,使水利规划更好体现国家发展战略意图、时代特色和水利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把握功能定位,理顺规划关系(一)明确水利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国家规划体系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

水利规划是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重要组成,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水利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要服从国家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衔接,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的作用。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10.09•【文号】水政法[2010]393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0]39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利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水利政策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我部制订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9日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

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六条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7.08•【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水政法〔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20〕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月22日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为推动新时代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门预算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专项安排资金的政策研究项目管理。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研究类项目,没有管理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策研究项目是指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水利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工作以及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水利政策研究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成果质量,促进转化应用。

第五条政策研究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建立规划项目库,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和成果评定,组织成果管理,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财务司负责政策研究项目储备管理、预算批复、资金监管。

相关司局是政策研究项目的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组织成果评定和转化应用。

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规划项目库、项目年度计划、成果管理和专家库管理等具体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水建设〔2023〕254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3〕2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8月30日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千年大计,质量第一。

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和核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法治,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定不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水利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质量第一意识更加牢固,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质量第一意识更加牢固。

以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统领,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展环境,筑牢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责任意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学习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学习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学习水利部是负责国家水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深入学习和掌握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学习方法和建议。

一、学习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的重要性1.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于水利工作的行政管理依据,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水利项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此外,法律法规还对水利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权限。

只有掌握正确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在工作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2. 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政策法规是国家对水利工作的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总结和准确表达。

它们为水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目标和要求,为水利部门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通过学习政策法规,水利部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国家对水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更好地把握工作重点和优先方向,主动适应和推动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学习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的方法和建议1. 注重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学习水利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系统地学习与水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这些培训课程多由专业人员授课,内容丰富全面,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工作人员还可以参加水利法律法规培训考试,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2. 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水利部工作人员可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的内容、时间安排等。

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适当分配学习任务,确保学习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通过制定学习计划,能够提高学习效率,更好地完成学习目标。

3. 多渠道获取信息水利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相关信息。

可以利用互联网、水利部门官网、政府法律法规发布网站等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政策研究与法律法规学习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政策研究与法律法规学习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政策研究与法律法规学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水利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并有效推进工作,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进行政策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本文将就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政策研究与法律法规学习展开讨论。

一、政策研究的重要性政策研究是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并深入进行的一项工作。

水利工作牵涉到国家的发展大计和人民的福祉,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维护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对政策的研究,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把握国家水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从而更好地制定和执行相关工作计划。

此外,政策研究还能够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政策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政策研究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

首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政策文件和法规法律,了解国家水利政策的最新动态。

其次,可以通过参加相关会议、讲座、培训等形式的学习,获取现场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另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关注行业内发布的政策解读和研究成果,及时了解行业前沿信息。

此外,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交流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总之,政策研究要多方法、多途径,形成全面的研究成果。

三、法律法规学习的必要性水利工作既涉及到政策执行,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

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遵守并落实相关法规,在工作中合法合规。

法律法规学习有助于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工作的制度和规范,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法律法规学习还能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工作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法律法规学习的途径和方法法律法规学习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可以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了解法律的原文和法规的具体要求。

其次,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的学习,借助专家和学者的讲解解惑。

另外,可以通过讨论、研讨、撰写法律法规学习笔记的方式,深入理解和消化所学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13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实施日期】1999.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水利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水利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建管[2011]326号【发布部门】水利部监察部【发布日期】2011.07.12【实施日期】2011.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办建管[201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监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监察局、各流域机构:根据监察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掌握各地工作情况,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和联合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责任落实情况、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情况、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成立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相应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请于7月31日前将你省(区、市)对《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监察部执法监察室、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建立情况报告制度(一)报送内容1、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2、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3、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4、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当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相结合,不再重复报送。

(二)报送时间每两个月报送一次,首次报送可结合上述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一并报送,以后为逢单月1日下午17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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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建立和健全政策法规研究机构,充实研究人员政策法规研究机构是单位领
水利部关于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水利Βιβλιοθήκη 合规定【发文字号】水政资[1995]53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5.02.28
【实施日期】199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 水政资[1995]5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系统的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确立水利作为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方面,此项工作还缺乏力度,各地还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经费不落实等问题。水利政策法规研究工作仍然是当前水利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改变目前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滞后的状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政策法规研究工作的认识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制定正确政策法规的基础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研究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对于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经济效益,具有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研究制定政策法规作为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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