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来源:时间:2012-08-17浏览:1863次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doc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作者:陆青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
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72-15一、序说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
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①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
②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
其[裁判摘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在签订了合同后,会出现不能履⾏合同的事情,⽐如说合同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后,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的事由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为,它也是⼀种法律制度。
⼆、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质量不合格)使履⾏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解决不履⾏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上,应注意以下⼏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第五百⼀⼗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换⾔之,对于不适当履⾏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先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这些补救措施。
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关系
( c o l f H ma i e n o il c e c s S h o u n t s a d S ca in e ,No t i a Elc rc P we i e st , o i S r h Ch n e ti o r Un v r iy
B in 0 2 6 C ia e ig1 2 0 , hn ) j
应 当允 许 在 合 同解 除 后 依 约定 要 求 承担 违 约 金 责 任 , 违 约 金 责 任应 优 先 于赔 偿 损 失 责 任适 用 。 且 关 键 词 :合 同 解 除 ; 约 金 ; 偿 损 失 违 赔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2 0 ( 0 2 0 —0 0 0 1 0 — 6 3 2 1 )3 0 5 — 6
第 3 期 21 0 2年 6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
NO .3
J u n l f o t C io E e ti P we nv ri ( o i l ce c s o a o r hn l c o r ie s y S ca in e ) r N h c r U t S
说 的解 释 。
( ) 存 说 二 并
( ) 灭说 一 消
持 该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观点 的学 者认 为 : 合 同因解 除而溯 及 “
地 消灭 , 之不存 , 将焉 附? 所 以违 约金 条款 也 皮 毛
收 稿 日期 : 0 20 — 1 2 1—30
作 者 简 介 : 恒 , , 北 电 力 大 学 人文 与社 会 科 学 学 院讲 师 。 蔡 男 华
On t e A p lc to ft e Te m i a i n o h n r c n q i a e m a e h p ia i n o h r n to ft e Co t a ta d Li u d t d Da gs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适用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适用问题的研究摘要:合同因一方解除的,是否允许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自然失效,当然无适用的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与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不一样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本身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违约金的终止给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通过对违约金性质的分析以及在对于该问题法理、逻辑、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分析,认为合同的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应该适用。
关键字:合同解除违约金违约责任正文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是否允许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是一个探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然而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现在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①。
对于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它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适用条件,如果合同已经解除,违约金条款自然失效②。
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违约金损失不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范围之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接触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有终止履行、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四种情形,并不包括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完全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也不存在使非违约方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之说。
其次合同解除的效力来看。
合同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则意味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相应地不复存在,依据已经解除的合同的违约条款去主张违约损失,显然始行不通的。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法的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判断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的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和影响因素,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其次,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等。
根据以上标准,本案中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合同也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
2. 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然而,合同效力的判断并非一成不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效力的判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标的的合法性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且合同标的(电子产品)合法,因此这些因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但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形式、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多个因素。
在合同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些判断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
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 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案例二:在“桂冠电力诉泳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 000万元。
无效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效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有效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的,另一方可要求进行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那么无效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无效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约定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爱善贷教你合同法之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爱善贷教你合同法之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一、问题之提出:解除后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
该案裁判摘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1.《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第 4卷 第 6期
20 0 6年 6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 ONOMI D S I EVE 0 MEN C AN OC AL D L P T
VOL. 4.No. 6
J 20 UN. 0 6
论 合 同 解 除 后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效 力
买卖 合 同 。因签 约时该 商铺 已经 出租 给丙 , 故双 方 约定 出卖 人 乙须 在合 同 成立 生 效 后 1个 月 内与 丙 终止租赁合 同, 否则 愿 承 担 该 商铺 总 价 1 % 的违 0 约金 。双 方另 约定 , 出卖人 乙须 在 合 同成 立 生 效后
此 观点 支撑 了案 例 一 的判决 , 持 理 由如 下 : 所 1违约 金 条 款 是 以合 同 有 效 存 在 为 前 提 的。 . 依合 同解 除 的 “ 接 效 果 说 ”, 直 即合 同 因 解 除 而 溯 及既 往地 消灭 , 之 不存 , 将 焉 附?所 以违 约 金 皮 毛 条款 也丧失 所依 附 的基 础 , 约金请 求 权 自当归 于 违 消灭 , 不得 再行 请求 …‘ 。 2 合 同解 除不属 于 违 约责任 方式 , 同解 除后 . 合 的法律后 果 也不 表 现 为 违 约 责任 。从 《 同法 》 合 的 章节 安排 来 看 , 同解 除 以及解 除后 的法 律 效果 规 合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主张适 用 的 问题 。相似 的案 情 , 同的 法 院却 作 出 不 了完全 不 同 的处 理 结果 , 法律 文书 上 均对 此 没 有 而
太多 的论证 , 可见 司法机 关对 此 问题 的理 论 及 法 律
案例 一 : 购货 方 甲与售 货方 乙经 协 商 签 订购 销 合 同 。双 方 约定 售 货 方 乙 如未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将 货物 运至 指定地 点 , 经催 告后 一个 月仍 不 履行 的 , 支 付 甲方 货 款总 额 5 的违 约 金 。现 交货 期 应 % 限 已过两个 月 , 乙方 仍 未交 货 , 明确 向 甲方 作 出 并 毁 约表 示 。 甲提 起 了诉 讼 , 求 解 除 购 销 合 同 , 要 并 由 乙依 当初 合 同的 约 定 承 担 5 的违 约 金 。法 院 % 支持 了甲要求 解 除合 同的诉 讼请 求 , 驳 回 了 甲要 但 求 乙承担 违约 金责任 的请 求 , 由是 甲既 已 主张解 理 除合 同 , 请求 适 用 合 同中 约定 的违 约 金 条 款 , 再 于
合同解除与违约索赔的赔偿金额及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与违约索赔的赔偿金额及法律效力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就甲方与乙方之间因合同解除与违约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及法律效力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解除1. 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经甲方于 [解除合同时间] 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自动解除。
2. 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再有赔偿义务,且解除后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
二、违约赔偿1. 若存在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2. 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a.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比例]。
b. 除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违约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损失、利润损失等相关费用。
实际损失的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商定,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三、法律效力1.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先前有关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除非经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修改。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注意:1. 本协议为一般性合同范本,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为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请在签署之前,务必核对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3. 若需要进一步法律意见或法律咨询,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
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协议书甲方:(合同订立方,请填写企业或个人名称)乙方:(合同签署方,请填写企业或个人名称)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解除1. 甲方与乙方确认,因下述原因,相对于原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已无法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原合同,并且自愿进一步商定解除该合同:(在此处具体描述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无法履行、争议等)2. 合同解除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负有任何欠款或其他后续权益要求。
二、违约赔偿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解除原合同的补偿。
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请填写具体金额),乙方应在解除合同后的(请填写具体天数)内支付给甲方。
2. 如果乙方未按照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处具体描述违约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明确支付的时间和金额)3. 甲方同意,收到完整的违约金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原合同带来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合同的全部内容。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共同确认。
3.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确认,他们具有足够的权利和授权来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不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并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我们就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事项达成的协议。
请您详细阅读协议条款,并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并如数履行。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条款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条款一、违约的定义与界定1. 合同当事方一方或多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2. 违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方,并明确指出具体违约行为及要求其纠正的责任,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违约方的责任1. 在违约通知接到之日起,违约方有义务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力恢复受违约方损失的状况。
2. 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向受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1. 受违约方在书面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受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受违约方应当就解除合同所引起的后果进行妥善处理,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在严重违约或违约情况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形下,受违约方也有权在通知违约方后解除合同。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1. 在解除合同前,受违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依据和日期。
2. 解除合同通知应以挂号信或其他有效方式发送,并在解除合同通知上注明发送日期。
3. 自解除合同通知发送之日起,解除合同即生效。
五、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1.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解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各自自行承担自解除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2. 解除合同后,各方不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亦不得就该合同解除发生之前的任何事项追究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合同解除及其后续问题进行对话和磋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规定1. 本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
2.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管辖1. 本合同适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任何争议或纠纷应提交至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将自双方盖章(或签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规定的期限。
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有效(汇总3篇)
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有效第1篇02结算清理条款的特殊效力1.结算清理条款在合同解除终止后仍有效。
结算清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消灭的影响。
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场合,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情形,结算清理条款无效。
3.合同未生效,结算清理条款可能有效。
03善后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不同,合同中还存在一种善后条款,即不受合同效力影响而存在的独立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跟前述的争议解决条款相似,在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形下,双方提前对合同无效的相关善后行为进行约定,则该善后条款的有效性受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形影响,其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有效第2篇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完成撤场,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及施工。
合同的结算与清理条款在合同中可能是以合同附件形式体现的结算单、对账单、工程结算协议等,也可能是合同中的单独条款(如单独的结算条款、退款条款、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善后条款)。
也有大量的与“结算清理”相关的内容,并非单独的结算清理条款,而是在合同的价款、违约救济、合同解除与终止相关条款中,包括结算清理的内容。
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有效第3篇(1)合同部分无效时,且合同无效部分为非核心条款时,合同善后条款有效。
(2)合同部分无效时,且无效部分为核心条款,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合同善后条款无效。
(3)合同全部无效后,合同相关善后条款自始无效。
上述为一般观点,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特殊案件中会有所不同。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就无效合同问题的解决签订协议的,如果该协议独立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
第2期(总第185期)2024年3月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2(General No.185)Mar.2024收稿日期:2024-01-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非典型担保的构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2AFX016)作者简介:刘承韪,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比较法研究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摘㊀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㊁替代交易㊁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㊂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 摇晃的钟摆 ,长期摇摆于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之间㊂解释的方案貌似折中调和,却违背违约方终止的司法解除性质,又产生与同属司法解除的情势变更规则不一致的 精神分裂症 ㊂替代交易是 虚拟的强制履行 ,该规则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㊂替代交易规则受到合理性规则限制和减损规则制约,但替代交易本身并非义务㊂解释 以旧瓶装新酒 ,实现了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升级再造㊂特别是在违约金不得调整约定之效力㊁违约金酌减的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㊁违约金不得酌减之情形等几个方面积极作为,虽尚有探讨斟酌之处,但进取创新精神仍值赞许㊂关键词:违约方终止;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恶意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1505(2024)02006512DOI:10.14134/33-1337/c.2024.02.006一㊁引㊀言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有132个条文,共计12750字㊂历经三年起草㊁刚刚获得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⓪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虽只有69个条文,但条文内容极其丰富,诸多条文包含多款,其总字数也达到了惊人的16462字,比合同编通则原文字数只多不少㊂仅从这一小小细节便可看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充实,用意颇深,亮点突出,很多内容解释㊁发展甚至创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㊂从体量和创新上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不亚于又推出了一个全新的‘民法典“合同编内容㊂特别是在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㊁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㊁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㊁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㊁替代交易规则的确立㊁违约获益的考量㊁违66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约金酌减规则的细化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创新与进步,很多内容甚至超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原意和规则范围,变化较大,影响深远㊂本文主要聚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违约责任部分,就违约责任的亮点与盲点㊁创新与遗憾稍作点评,重点讨论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规则㊁替代交易规则㊁违约金酌减规则三个核心问题,以期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具体适用和未来发展有所帮助㊂二㊁ 摇晃的钟摆 :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的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中最具争议也最需解释的条款非第580条第2款莫属㊂①该条款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违约方终止合同规则的前提㊁构成要件与后果,但其与第1款关系如何㊁作为构成要件的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向何处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8条是否继续有效㊁本条规定能否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等问题,均争论不休而有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之必要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曾试图回应上述问题,尤其曾针对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能否适用违约方终止规则进行讨论[1]693,但均因争议过大而作罢㊂同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也未规定违约方终止情形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时点,从而导致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3年多的起草过程中,不同观点犹若钟摆(Shaking Pendulum),左摇右晃,难达共识㊂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涉及利息的计算㊁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1]654㊂为统一司法实践和裁判尺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专设第59条对此争议性话题进行回应,是值得肯定的亮点㊂当然,由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违约方终止合同规则本质上是违约方司法解除问题,因此所谓合同终止时点本质上是合同解除时点㊂之所以将其置于解释的违约责任章节中加以规定,是因为第580条第2款的体系位置处于违约责任一章之中,‘民法典“也是将其作为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排除规则的延伸规则加以对待㊂因左右为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曾在第62条规定了违约方终止情形下合同终止时点的两种方案供讨论选择㊂第一种方案采通知解除理论(确定日期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为终止时间: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 另一种方案采司法解除理论(自由裁量说),由法院裁判确定合同终止的时间: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判项中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 两种方案各自有支持的阵营,争执不下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似未倒向任一方案: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㊂ 从表述上看,该条致力于调和上述两种方案之冲突并寻求最大共识,看似出台了一个兼容并包㊁折中创新的方案,但由于其将诉讼通知解除作为一般规则,即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将法院裁判解除作为例外规则,并施加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和充分说理义务,即规定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因此解释本质上还是选择了诉讼通知解除的时点规则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对此的说明是,这样规定主要是①‘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㊂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㊂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较为明确,而其他时点不仅难以确定,增加审理困难,而且易被人为干扰;第二,请求司法终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终止合同,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及时主张,尽快了结无效率的合同关系;第三,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终止合同不等于保护违约方,因为有权申请终止的当事人既包括违约方,也包括已经丧失解除权的非违约方,而且‘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为申请司法终止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第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其他更好的时点时,也可以按照该时点终止合同,有利于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2]㊂从追求确定性㊁降低随意性㊁实现同案同判等方面来看,将诉讼通知时间或其确定日期作为解除时点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㊂有学者甚至认为,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㊁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㊁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更理想的选择[3]㊂但笔者认为,从整体法益和利益平衡角度来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的上述立场并非值得肯定,其可能会带来理论认识的盲区和司法实践的混乱,原因如下:第一,违约方终止是形成诉权,应适用司法解除的规则㊂违约方终止在本质上与情势变更解除相同,都是典型的以形成诉权为基础的 合同司法解除 [4],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形成权,不能以形成权的行使通知为合同终止的时间㊂合同解除权属于广义形成权,根据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为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㊂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之诉和确认解除合同主张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为普通形成权,所作判决为具有既判力的确认判决;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诉讼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形成诉权,相应的支持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5]㊂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判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或者是适用第533条判决合同解除,此时的合同解除均属于 诉请解除 或者 司法解除 ,当事人所行使之权利均为形成诉权㊂因此,法院在判项中明确一个合适时点即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点更符合其规则原理㊂第二,违约方终止的时点应当与情势变更解除的时点保持体系上的一致性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了情势变更解除的时点,采纳司法解除的理论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㊁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㊂ 将情势变更情境下的合同解除时点交由法院根据具体因素加以决定㊂其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部讨论稿)也曾出现过错乱,其第5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㊁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为合同变更㊁解除的时间㊂ 好在解释最终稿关于情势变更解除时点之规定拨乱反正,回归正轨㊂鉴于违约方终止的解除与情势变更的解除同属司法解除之性质,应贯彻相同的司法解除原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平诚信原则予以确定,不规定一个统一的㊁确定的时间点,既灵活高效[1]658,又不至于产生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上的 精神分裂症 ㊂第三,以诉讼通知解除为一般规则㊁以法院裁判解除为例外规则的做法,既可能引发不公,也很可能会带来适用上的 一边倒 ㊂诉讼通知解除的一般规则实际上是将决定解除时点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可能会造成有违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的结果,且该规则也可能会被违约方利用[1]660㊂除认识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以外,将诉讼通知作为解除时间的一般规则,有很强的导向性,可以预见未来司法裁判者为避免过重的说理论证义务,会更多地向该一般规则靠拢甚或 逃逸 ,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 为合同终止时点,而法院裁判解除的 其他时间 会更加少见和边缘化㊂但从司法解除的本质上来讲,恰恰是 其他时间 而非 诉讼通知 才应该是司法解除的关键和通常时间点,应当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合同何时终止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解释适用该条时应更正合同终止时点的错误,使违约方终止回归司法解除的本质,并与情势变更解除保持一致㊂方法有二:一是在保持现有条款不变的情况下,限缩 诉讼通知 76第2期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㊀86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解除规则的适用,淡化或剥夺其一般规则的地位,并扩张司法解除规则的适用范围㊂二是适时对本条作出调整,规定应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判项中明确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间点㊂至于法院如何来确定合适的合同终止时点,笔者建议可以参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即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㊁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提炼出违约方解除或司法终止应予考虑的核心要素,比如合同僵局发生时间㊁合同的履行情况㊁当事人协商的情况㊁合同终止对当事人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等因素[6],由法院自由裁量综合判定合同终止的一个合适时点㊂当然,如果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㊁判决书生效时间更符合个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之要求,法院将其认定为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也是题中应有之义㊂可见,司法解除的时点不在于寻求僵化的确定性,而重在个案公正的衡平性价值和自由裁量的灵活性价值㊂三㊁ 虚拟的强制履行 :替代交易规则的引入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关注中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㊂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支持较为谨慎㊁保守或消极,原因主要在于可得利益损失存在证据上的不确定和计算上的不确定[7]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一个重要贡献和突出亮点是开创性地引入了能最大限度化解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不确定性的替代交易规则㊂替代交易是域外普遍存在的实现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因其精准㊁便利㊁高效等诸多优势为各国合同法所采,①其法律实质相当于履行或准履行,有 虚拟的强制履行 (Virtual Specific Performance)的美誉[8],是化解可得利益不确定性的最佳工具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㊁第3款在中国法中首次引入替代交易的违约救济手段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勇于突破,亮点突出,意义更是重大㊂该条款规定: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 从比较法上来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712条是替代交易规则的始祖,该规则是重要的法典创新,因为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之前各国未有先例[9]㊂其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5条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7.4.5条㊁‘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9:506条也都规定了替代交易此种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㊂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我国之前立法并无替代交易的专门规则,但立法建议却已先行㊂早在2003年,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就明确规定了作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方式的替代交易,该草案第922条规定: 如果受害方当事人已解除合同并且在合理时间以合理方式进行替代交易,则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要求赔偿㊂ [10]替代交易规则在适用中有如下三点值得特别关注㊂(一)替代交易与合同解除替代交易规则争议最大之处莫过于其是否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我国法律界对此尚未达成共识㊂①艾森伯格教授曾指出作为替代交易类型之一的补进就具有相对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四大优势:一是可以反映买方的偏好;二是异质商品下买方损害证明责任的减轻;三是防止或最小化买方私人成本或社会成本;四是不产生强制履行所带来的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的态度似乎是明确的,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 的表述意味着实施替代交易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㊂中国法规定替代交易以合同解除作为条件,优势在于能让当事人合同关系状态清楚明了,劣势在于解除环节克减了替代交易救济的便利性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做法并非比较法通例㊂从比较法情况来看,一些权威法律文本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为非违约方主张替代交易计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㊂该立场以CISG 为代表,其第75条规定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必须在合同解除之后的合理期限内㊂①在CISG 的框架下,根据其第46条与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非债权人已经诉诸与请求履行不兼容的(Inconsistent)救济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㊁请求继续履行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是互斥的,其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11]738-739,909㊂债权人实施替代交易便可以推论其不再需要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通过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将替代交易的风险转移给债务人,这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合同解除,有鉴于此,要求合同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是符合逻辑的㊂②但在最早创设替代交易规则的美国法中,基于替代交易计算损害赔偿并不以合同解除(Cancellation of Contract)为必要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3条的规定,转售(Resale)货物与解除合同是卖方两项并列的救济;第2-711条更是明确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无论是否已解除合同,都可以 补进 (Cover)货物㊂法院也强调,相关救济产生于对方违约之后,而不是合同解除之后㊂③合同的状态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另行主张解除合同㊂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以合同解除为替代交易之前提有其合理性㊂⑤因为该规则的设置会指引当事人及时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既有利于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自力救济蜕变为违约,防止当事人滥用该规则,也便于法院在多次交易场合为替代交易的识别提供确定的界限[12],还有激励非违约方解除合同之功能,同时还可以避免过度保护实行替代交易的非违约方[13]㊂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替代交易行为与替代交易规则并不相同㊂替代交易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手段,既能够及时保护受损方的期待利益,也能在受损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供有利的证据,不宜绝对以解除合同作为实施替代交易行为的前提[1]671㊂法律若要求仅在合同解除之后才能实施替代交易行为无疑会严重增加交易成本[14],丧失其便利性,对当事人自由产生极大限制㊂从替代交易规则来看,其本质是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在进行可得利益计算时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有其必要㊂替代交易规则适用以合同已解除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㊂同时,从比较法经验来看,即便在承认合同解除为替代交易前提的立法中,在越来越多的情形下,开始允许当事人在不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实施替代交易并在其后依据替代交易价格计算损害赔偿㊂具体情形如下㊂其一,违约方的违约是拒绝履行或者明示毁约,即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相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15]486,578㊂在CISG 框架下,合同解除作为替代交易规则的前提条件也存在例外㊂如果违约已达到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并且可以确定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可能履行义务,尤其是明确地㊁实质性地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则不要求在解除合同之后方能实施替代交易[11]1087㊂德国法院认为要求在实施替代交易之前解除合同是为了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但当96第2期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㊀①②③④⑤国内法层面,‘荷兰民法典“‘德国商法典“‘奥地利商法典“‘意大利商法典“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丹麦㊁芬兰㊁冰岛㊁挪威㊁瑞典)的货物买卖法,都有着类似的规定㊂MüKoBGB /Huber 8.Aufl.2019 CISG Art.75Rn.2-6.TXU Portfolio Mgmt.Co. L.P.v.FPL Energy LLC 2016Tex.App.LEXIS 9094 90U.C.C.Rep.Serv.2d Callaghan 605 Tex.App.Dallas Aug.18 2016 .买方实施替代交易后表示其仍愿意向卖方购买商品,合同未解除㊂Hessler v.Crystal Lake Chrysler-PlymouthInc. 338Ill.App.3d 1010.当然,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前半句的表述是 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非 合同已解除 ,因此对 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该规则的适用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非常明确时,同样可以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如果此时要求债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是不合理的法律形式主义㊂①同时这是CISG第7条第1款诚信原则的要求,明确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不能仅仅以债权人未通知解除而否定其主张,此时债务人并无需要保护的余地㊂②其二,违约方的违约是履行不能㊂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将会被排除,此时并无防止债权人保留继续履行请求权㊁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性㊂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可以允许债权人在知道履行不能时立即实施替代交易,而无须先行发出合同解除的通知[12]㊂其三,违约方发出合意解除的通知㊂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非违约方可以其行动表示其同意解除合同[16]㊂实践中,法院就有综合考量包括自助行为在内的案件事实来认定合同解除成立的做法㊂③因此,至少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实施替代交易行为本身就可以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意思与行为,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此时无须先解除合同后再实施替代交易[13]㊂上述情形并非少有的例外,其不断出现可能会重塑替代交易与合同解除之关系㊂(二)替代交易与合理性规则替代交易必须具有合理性,如此才既能确定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又不会对违约方科以过重的责任㊂此处的合理性规则应该包含价格合理性㊁方式合理性和举证合理性三个方面㊂价格合理性的要求已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中,禁止替代交易价格 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 ㊂方式合理性和举证合理性很遗憾未能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所体现㊂所谓方式合理性是指替代交易应当 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 ,该要求曾在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22条中有所规定㊂比较法上也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范例,其规定的合理方式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应具有善意;其二,不应有不合理的迟延㊂PICC的官方评论认为, 合理的方式 要件的意旨在于避免不履行方遭受恶意行为的不利影响㊂所谓举证合理性是要从程序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证明替代交易本身的合理性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此价格明显偏离的举证责任要由违约方承担;二是即使存在价格明显偏离的问题,非违约方能够证明不进行替代交易将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也应当用替代交易的价格计算可得利益[1]673,即便被‘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舍弃也不影响合理性规则的潜在适用价值㊂(三)替代交易与减损义务尽管替代交易的本质是违约救济方式,但其也常常与减损义务(Duty to Mitigate the Damage)联系在一起[17]㊂从违约损害赔偿限制的角度来看,通说认为替代交易是一种履行减损义务的措施[18]㊂比如,‘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指出,当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对方不会履行,法律期待其采取适宜的积极措施避免损失,如实施替代交易㊂④在CISG的框架下,尽管第75条并未要求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但未能实施替代交易可能违反第77条项下的 义务 [19]㊂更准确地说,违约的相对方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是一种 不真正义务 ,对其违反只会发生义务人权利或利益的减损或丧失[20]㊂因此,‘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强调由于不采取减轻损失的行为不引致责任,减轻损失本身并不是一种义务㊂⑤如果实施替代交易是在具体情形下最合理的救济措施时,未采取替代交易,最多只是承担损害赔偿减少07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①②③④⑤OLG München 15July2004 CISG-online1013 IHR2005 72 OLG Hamburg 28February1997 CISG-online261 OLG Bamberg 13January1999 CISG-online516 OLG Frankfurt a M 24March2009 CISG-online2165.MüKoBGB/Huber 8.Aufl.2019 CISG Art.75Rn.2-6.某市经济贸易实业发展公司与某市农业石油公司㊁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㊂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racts2d ɦ350 comment a.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racts2d ɦ350 comment b.。
2024版离婚合同违约金规定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离婚合同违约金规定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违约金定义及适用范围1.1 违约金的概念1.2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2.1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2.2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机制3.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3.1 违约金支付的时间3.2 违约金支付的地点3.3 违约金支付的方式4. 违约金的扣除及退还4.1 违约金扣除的条件4.2 违约金退还的条件5. 违约金的争议解决5.1 违约金争议的解决方式5.2 违约金争议的诉讼时效6. 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6.1 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关系6.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7. 违约金的免除7.1 违约金免除的条件7.2 违约金免除的程序8. 违约金的变更8.1 违约金变更的条件8.2 违约金变更的程序9. 违约金的强制执行9.1 违约金强制执行的条件9.2 违约金强制执行的程序10. 违约金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的履行10.2 保密义务的解除11. 违约金的适用法律11.1 适用法律的确定11.2 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12. 违约金的合同效力12.1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12.2 违约金条款的无效情形13. 违约金的税收问题13.1 违约金税收的计算13.2 违约金税收的支付责任14. 违约金的解除和终止14.1 违约金解除的条件14.2 违约金终止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违约金定义及适用范围1.1 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1.2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违约金适用于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履行质量、履行数量、价款支付、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违约行为。
第二条违约金数额的确定2.1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如合同中未约定比例,则按照违约一方违约程度、违约时间、合同金额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2)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公式,则按照该公式计算;(3)如合同中未约定计算方法,双方应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
纠纷解除后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
纠纷解除后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一、引言纠纷解除后,对于违约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计算违约金金额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纠纷解除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赔偿责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纠纷解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时,另一方通常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一些合同在订立时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金额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违约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一般来说,违约方应支付受损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违约金是违约方为避免违约而在合同中主动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与之不同,赔偿金则是由违约方为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给受损方的一种损害赔偿形式。
三、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释:1.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未按约定付款、未履行提供服务等;间接损失则是由违约行为间接引起的损失,如延误交付导致的利润损失。
2. 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违约方在审查赔偿责任时,可以考虑受损方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
3. 违约方的过错责任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通常应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因此,在评估赔偿责任时,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以下以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为例进行分析。
合同法退费条款
合同法退费条款合同法违约退款条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并不属于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有效条款。
如果合同已经处于无效合同的话,那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等规定也是无效的。
第一种条款就是:在合同签立的时候关于日后双方产生争议产生纠纷以后如何解决问题的条款;第二项条款是:如果合同失效了的话就应该返还因为这份合同所获得的利益;第三项条款就是合同双方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双方都应该承担起各自的过错行为。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约定好,如果以后双方对合同产生异议的话,双方是会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还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所以说,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并不属于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三种有效条款之一。
如果合同已经处于无效合同的话,那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等规定也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自终都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不管你与他人签订了多少份合同,只要只要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从签订的时候开始就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这份无效合同也没有任何的作用与意义,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为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利益,都应该全部返还。
1、如果只是合同的一方,因为这份无效合同获得了财产利益的话,那么就是由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对财产进行返还,2、如果双方都因为无效合同获得了财产利益的话,那么双方都需要对获得的财产来承担起返还的责任。
3、如果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能够返还因为合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话,就应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4、如果说无效合同的签订造成了一方的损失的话,那么造成损失的那一方应该赔偿另一方因为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5、如果双方都因为无效合同受到了损失的话,人民法院会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根据事情具体的情况判断,双方损失的程度来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6、如果双方受到的损失差不多的话就不需要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损失相差较大的话就由损失小的一方赔偿损失大的一方。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那么应该返还合同双方合同产生获得的利益,而且退款违约金也是属于无效合同内容中的无效条款,但是如果合同双方中如果有过错的一方那么就应该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合同取消,即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合同关系立即终止或发生在将来的终止。
那么,很多人都想知道,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条款是否还有效呢?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一、解除合同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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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
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
案例一简介:2003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
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
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
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
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
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
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2 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 法律适用条款。
[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2]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
[3] 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
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
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案例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
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