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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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府[199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

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说明: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务区地下空间项目)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025,宗地总面积大写柒万壹仟陆佰贰拾平方米(小写7162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地下部分-1层垂直投影面积大写陆万柒仟零玖拾肆平方米(小写67094平方米);地下部分-2层垂直投影面积大写陆万贰仟壹佰壹拾平方米(小写62110平方米);地下部分-3层垂直投影面积大写陆万叁仟叁佰伍拾壹平方米(小写63351平方米);地下部分-4层垂直投影面积大写贰万捌仟零贰拾壹平方米(小写28021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务区。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051)、住宿餐饮用地(052)、其它商服用地(054)、街巷用地(103)。

《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2009-11-04 17:12:00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国(公)资局(办),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属国有企业,广州产权交易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六月四日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前置审批手续必须合规。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必须在市及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下称市交易登记中心)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并制定本竞买须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详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其它挂牌文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闲置土地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竞买。

挂牌出让公告对竞买资格有特别要求的,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挂牌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土地市场栏目下载挂牌文件,也可到市交易登记中心领取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4.挂牌出让报价单;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成交确认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市交易登记中心向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申请人类型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1.境内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资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应当列明存款数额和信用记录);(8)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9)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024年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2篇)

2024年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2篇)

2024年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尊敬的各方: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甲方(出让方):广州市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乙方(承租方):(农户名称)丙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名称)鉴于甲方是广州市农村土地的管理机构,乙方愿意承租甲方指定的土地,并将其流转给丙方进行经营管理,各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1. 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市农村的土地流转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转租给丙方进行经营管理。

2. 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如下:流转土地面积:(具体面积)流转土地位置:(具体位置)流转土地用途:(具体用途)第二条流转期限1. 本合同的流转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若乙方需要延长流转期限,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流转期限。

第三条流转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费用标准为每亩____元人民币,总费用为____元人民币。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完成后方可开始流转土地。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或未按照约定方式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权益保障1. 乙方使用流转土地期间,享有土地经营权,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经营管理。

2. 丙方作为乙方承租土地的经营主体,应按照乙方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土地经营管理,并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3. 甲方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乙方和丙方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和丙方均不再续租流转土地,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2. 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1. 转包2. 出租3. 互换4. 转让5. 入股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甲方将承包的耕地_________亩、荒地_________亩、林地_________亩、其他土地__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河区大观路东侧AT地块)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510030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壹拾肆万零贰佰柒拾伍平方米(小写140275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叁佰贰拾伍平方米(小写122325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天河区大观路东侧。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新闻出版用地(082)、文体娱乐用地(085)。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由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在(土地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场地未平整,按现状交地。

联合竞买协议书

联合竞买协议书

联合竞买协议书篇一: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甲方: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于20XX年___月___日至20XX年__月__日期间举行的广州开发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为明确联合体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竞买地块概述1.1地块名称:广州开发区地块1.2土地用途:1.3土地位置:1.4建设规模:1.5挂牌出让起始价为:职务:职务:职务:第二条联合竞买人出资比例2.1联合体各方一致同意成立广州XXX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联合竞买和开发广州开发区地块。

协议__方合共持有100%股权,其中:(甲方)的出资额占总投资额的%,(乙方)的出资额占总投资的%,(丙方)的出资额占总投资的%,具体出资数额以地块最后成交价格确定。

2.2地块竞买保证金万元,由联合体代表方于20XX年__月__日前存入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账户,以取得竞买报名资格。

()第三条联合竞买人的权利、义务3.1联合体各成员的权利:3.1.1联合体各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该地块享有相应的开发、建设、经营、收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1.2联合体各成员经研究,我方共同授权委托XXXX公司号)代表本联合体参加竞买申请、报价及签订《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事宜。

3.1.3若竞得该地块,联合体各成员将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2联合体各成员的义务:3.2.1联合体各成员保证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按时签订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2联合体各成员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3.3如最后由联合体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联合体各成员承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天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注资万元,办理完毕XX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由XX公司全面负责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联合体各方在XX公司中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国有权益发生变化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一)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二)市属企业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应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三)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土地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企业应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及土地资产管理台账,理顺土地资产权属关系,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穗国房字〔2011〕1318号)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穗国房字〔2011〕1318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1〕1318号发布时间:2011-12-31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穗财规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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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模板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模板(精选篇1)出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转让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币买卖形式无偿转让。

2、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本土地转让属一次性买卖处理。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五、该土地转让后双方均确认无争议事情发生,并保证不发生任何事端。

六、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3倍赔偿乙方。

七、本合同经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

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____年____月____ 日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模板(精选篇2)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及双方全家人同意达成转让协议如下:一、宅基地座落位置及面积甲方将位于廉江市岭脚村座南向北地,东与宅基地相邻,西与相邻,中间相隔米,各留米,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

此地块如图示。

西11.5米北8.02米前面7米路东11.5米二、转让金额该土地的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乙方与甲方协商,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转让土地作价款人民币。

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通用8篇)

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通用8篇)

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通用8篇)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篇1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土地位置在芒章至盏西公路西侧槟榔江旁。

东至公路;南顺沟至郭波艳华地界;西至槟榔江;北至朗本旺地界(放牛路)。

转让面积约为1.2亩(甲乙双方估算值,同意不需丈量)。

二、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宗土地转让价为: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

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50倍赔偿。

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

五、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芒章自然村小组各执一份,芒章村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让方)签字:乙方(受让方)签字:芒章村村委会签章:芒章村民小组签章:X年五月三十日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篇2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因乙方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转让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____,土地面积为_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币买卖形式有偿转让,乙方为住宅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一)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逐步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转制(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组建成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被兼并、合并、出售和破产等)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规范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市国土局是界定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的用地面积、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主管机关。

(三)企业提出处置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已办理土地登记,并持有土地使用证书。

尚未登记的,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

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批准手续。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穗国资[2008]46号)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的交易业务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特许依法设立的,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下从事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制度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提供产权交易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二)对产权交易各方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竞价等方面服务;(四)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六)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双方执行交易合同情况,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信息发布制度;(二)交易项目代码管理制度;(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四)产权交易专家评审制度;(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六)竞价规则;(七)产权交易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八)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九)产权交易自查管理制度;(十)产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交易机构交易管理办法;(三)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设立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举报电话;(五)监督、检查交易机构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情况;(六)依法受理、查处产权交易的投诉;(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八)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3•【字号】穗府办[1995]35号•【施行日期】1995.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促进广州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通过合法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广州及以外地区各类产权交易的合法规范化场所。

我市企业的下列产权转让行为,必须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一)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址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五)经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我市管理的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按转让方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区、县级市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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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
易方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广州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第一条订立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 》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
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
并经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

为明确有关转让事
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
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___
平方米,住宅________ 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 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
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 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 平方米,非
住宅_______ 平方米,回迁日期为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每月应支
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 _________ 元。

9 .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
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
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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