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等47项地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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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决定中涉及省质监局的行政职权项目6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6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20项。

现将具体的调整目录(附后)印发给你们。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此次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契机,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质监系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a>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和调整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a>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7日
——结束——。

辽宁省质监局关于辽宁省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和集中复审工作结论的通告 2017年第3号

辽宁省质监局关于辽宁省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和集中复审工作结论的通告 2017年第3号

辽宁省质监局关于辽宁省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和集中复审工作结论的通告2017年第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和2016〕28
现行
有效
2年内仍未完成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原则上自动作废。

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
荐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今年年底前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对于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请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申报,省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归口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附件:
2.
3.
4.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3日。

辽宁计量标准考核及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计量标准考核及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量标准考核及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行政许可,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申请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申请复查的计量标准考核及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绥中和昌图)监督管理本辖区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受理、考核、审批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市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承担省局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

各市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受理、考核、审批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各市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承担市级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

各县(区)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受理、考核、审批各县(区)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在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第四条为了保证量传体系完整、可靠,本办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监督、精简程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质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科学规划年度计量标准建设,报省质监部门核准。

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置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在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内。

辽宁省质监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暨能源计量工作会召开

辽宁省质监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暨能源计量工作会召开

品牌与标准化
质监第一线
辽宁省质监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
暨能源计量工作会召开
近日,为落实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会议的工作部署,省质监局在沈阳市计量检测院组织召开全省质监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暨能源计量工作现场会。

省计量院及省大容量站主要负责人、各市质监局主管计量工作的副局长以及计量(科)长、各市计量院(所)负责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省质监局王伟东副局长明确今年全省计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这一大局,紧扣计量基础保障作用发挥这条主线,着力服务企业、能源计量、民生计量、能力提升等方面实现突破,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同时根据这一总体要求讲了三点意见:一是将去年工作得失概括为“三得三失”,分别是计量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企业卓有成效、服务民生更加有力这“三得”和工作
创新力度不够、能力与发展需求有矛盾、队伍素质不适应发展这“三失”;二是2017年工作要力争实现“四个突破”,即要在服务成效、能源计量、民生计量、能力提升这四方面取得突破;三是提出在工作中要注重转变工作方式、狠抓落实、突出地方特色这些具体要求。

计量处刘耀东处长介绍了2017年全省质监系统计量工作要点的,并对要点中的4大项15项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要求以及考核规则等有关内容。

会议也对2016年全省计量工作进行了简要总结,大连、抚顺、铁岭、省计量院、沈阳计量院、本溪市计量所等6家单位围绕计量惠民、能源计量、产业计量等工作进行了经验介绍和交流发言。

会议还安排与会人员参观了省计量馆。

42。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正文:----------------------------------------------------------------------------------------------------------------------------------------------------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序号文号处室文件名称公布时间备注1辽质监量〔2011〕118号行政审批处《关于调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2011年2辽质监质〔2011〕135号质量发展处关于开展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11年3辽名推〔2017〕1号质量发展处《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4辽质监办发〔2017〕69号质量发展处《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特色质量小镇”创建工作方案》2017年5辽质监〔2014〕46号标准处《辽宁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2014年6辽质监发〔2015〕80号标准处《辽宁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辽质监监字〔2001〕98号质量监督处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辽宁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辽质监函〔2015〕64号质量监督处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9辽质监特〔2012〕17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2012年10辽质监特〔2012〕2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关于印发《辽宁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11辽质监办特〔2013〕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关于印发《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2辽质监办特〔2013〕8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关于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2013年13辽质监函〔2014〕13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暂行2014年14辽质监函〔2015〕8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5辽质监函〔2015〕9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16辽质监发〔2016〕1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17辽质监发〔2016〕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关于调整气瓶充装许可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许可条件的通知》2016年18辽质监监字〔2005〕102号纤检局《关于加强民政救灾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05年——结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公布)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八、《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公布)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辽质监办特〔2009〕37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要求,我局委托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于2009年4月21日至6月9日,在沈阳和葫芦岛两市,组织了7个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培训班,现将考核结果公布如下:参加锅炉检验员资格复试105人。

合格98人,不合格7人;补考22人。

合格20人,不合格2人。

参加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复试44人。

合格42人,不合格2人;补考31人。

合格28人,不合格3人。

参加气瓶检验员资格复试42人。

合格39人,不合格3人;补考7人。

合格5人,不合格2人。

参加压力管道检验员资格复试69人。

合格66人,不合格3人;补考5人。

合格5人。

参加电梯检验员资格复试24人。

合格23人,不合格1人;补考13人。

合格13人。

参加起重机检验员资格复试71人。

合格64人,不合格7人;补考11人。

合格11人。

参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资格复试65人,合格65人。

具体考核成绩名单见附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质检锅函[2003]67号)规定,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制作。

按照上述要求,省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待证书下发后,再通知有关人员领取证件。

附件:2009年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成绩名单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2009年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成绩名单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拟稿:张忠新审核:王宏新签发:田力。

2023年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最后两套卷B卷-答案.pdf4

2023年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最后两套卷B卷-答案.pdf4

2023年注册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最后两套卷B卷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答案】C【解析】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2.【答案】D【解析】《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3.【答案】B【解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上述“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一般包括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

4.【答案】A【解析】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5.【答案】B【解析】《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权力的要求,发挥地方政府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21号)的要求,参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几年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6月4日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活动,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增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的机构称为安检机构;安检机构为完成安检工作使用的场地、仪器设备和设施及工具等的集合被称为安检线,分为汽车线、摩托线;一个安检机构可有一条或数条安检线。

辽质监量〔2011〕38号

辽质监量〔2011〕38号

辽质监量〔2011〕38号
关于批准《JJF(辽)99-2010光纤液位仪
校准规范》等11个辽宁省地方计量
技术法规发布实施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F(辽)99-2010光纤液位仪校准规范》等11个辽宁省地方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附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印发拟稿:房秀娟审核:许国宏签发:慈元武。

辽宁省质监局废止4个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质监局废止4个规范性文件

龙源期刊网
辽宁省质监局废止4个规范性文件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2期
近日,辽宁省质监局网站发布消息称,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2014年第158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4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颁发<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使用采标标志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技监标字[1995]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技监标字〔1995〕1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技监标字[1998]2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质监标字〔2001〕42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改装、修理、销售,没收计量器具、零部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2014年修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2014年修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辽质监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质监监〔2012〕6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质检机构:省局自2003年出台《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为适应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定检工作)需要,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我省定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新形势,落实总局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行定检工作“以市为主”的工作机制,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及2012年定检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定检工作,将定检工作与监督抽查工作相结合、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使定检工作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各市局要切实承担本地区定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定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定检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三、承担定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在开展定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定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原《办法》一并下发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件全部废止。

五、省局将于近期出台与《办法》相适应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书模板,各市在开展定检工作时可参照执行,自行印制。

六、各市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定检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至省局监督处。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辽质监食[2009]19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09〕19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事业单位:经省局第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

主要包括我省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第五条信息报告制度。

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局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

辽宁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

辽宁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

辽宁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分类监管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质监办发[2017]3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11.09
【实施日期】201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的通报
(辽质监办发〔2017〕34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7〕32号),省局组织开展了2017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将我省相关工作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经质检总局审核,我省上报的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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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辽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省农业厅承担的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轻工总会和省纺织总会等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7.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8.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9.省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地方粮油质量标准、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10.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11.原电力、邮电等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规定的公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规定的公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规定的公告(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组织的,对生产、销售及用于经营服务的产品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抽样检验行为和依法进行公告、处理的活动。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在我省境内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

为避免重复检验,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验应按《产品质量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协调后方可进行。

二、没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部门,不得安排监督检验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三、监督检验在抽样前一律不得通知受检者。

有关单位、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受检者通报情况。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其它部门实施监督检验,统一使用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的《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验后,向受检者提供全省统一样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样式附后)。

五、出具《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制发《监督检验报告》必须加盖全省统一制发的“监督专用章”和当年有效的“监督检验专用章(年份)”。

六、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受检者不得拒绝。

违犯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受检者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拒绝抽样:(1)没有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性检验;(2)抽样人员不能出示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的;(3)《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未加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专用章”的;(4)抽样人员少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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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等47项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告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等47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告(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17年第3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2013前批准发布的12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了集中评估清理,经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决定废止其中的47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具体项目见附件)。

清理后,我省目前现行有效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共计279项。

特此通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3日
已废除的辽宁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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