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二) 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我国对夫妻约定

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和其它加

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我们并不能

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给其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无形

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

(三) 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它的形成和演变是由整体社会制度的演变决定的,在很在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文化制度的变化过程《婚姻法》。

促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及在定程度上完善我国夫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发展,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反映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足之处,有待

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作明确的规定,加以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在实际中又

待我们加以探索来提高我国并促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而努力,使其更好的为我们

的社会服务。

致谢

在这篇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个方面的支持。首先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邹世允老师,他给了我最精心的指导,帮助我渡过了重重难关;还有我在写本时给予我帮助的同学、朋友、亲人,是你们给了我莫大的信心和鼓舞,真的很感谢你们,谢谢!

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2002年版

3.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2002年3月版,

4.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

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6.康峰:《试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安徽公证》,2002年第1期

7 .引用《日本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者不详

更多范文相关内容请访问:范文频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