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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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xx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于____年__月__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xx执行,xx归行政部。

附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关于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管理和决策机制建设,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现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正式印发通知如下:一、制度目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传达、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坚决杜绝重大事项被滞报、瞒报、迟报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信息不畅通或不及时给公司经营活动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二、适用范围: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岗位的员工,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负有决策、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制度内容:1.定义和分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将重大事项定义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运营、财务、法律、安全等方面的事务。

按照性质和范围,可分为战略性重大事项、经营性重大事项、财务性重大事项、法律性重大事项、安全性重大事项等。

2.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项书面报告给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并同时抄送给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上级领导、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会查阅报告内容,评估事项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3.报告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事项的背景、原因、影响、处理措施等详细内容。

报告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公司内部网络、书面报告等形式提交,要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和可靠性。

4.信息共享: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通报给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和员工,确保全公司对重大事项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促进信息的畅通和沟通。

5.考核与问责:公司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滞报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其他事项: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内的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准确地报告,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的所有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定义1. 重大事项:指能够对组织的经营、安全、声誉或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问题或决策。

2. 报告人:指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的员工、管理人员或内部监督人员。

三、报告程序1. 报告人应在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后,立即向其所属的直接上级报告。

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若直接上级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措施,应将事项上报给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

4.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快速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危机管理小组等。

5. 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进展报告,直至事项得到圆满解决。

四、保密和报告人保护1. 对于报告人提供的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组织应给予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组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如解雇、降职、辞退等,对报告人进行保护。

五、督促和追责1. 直接上级在接到报告后,有责任确保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2.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应对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 对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情况,应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六、培训和宣传组织应对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以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

七、修改和补充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进行,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以上是一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内容和流程可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背景为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和有效管理,建立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重大事项的获取、上报、审批和跟踪流程,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做出决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定义公司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收购、兼并或分立事项;- 公司业务重大调整或停止的事项;- 公司法律诉讼、仲裁或重要合同纠纷的事项;- 公司高层管理层任免或变动的事项;-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意外的事项;-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 报告流程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信息获取当公司内部或外部涉及到可能涉及到重大事项时,相关员工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3.2 上报审批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报告上报到公司董事会或指定的决策机构。

上报材料应包括事项的重要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3.3 审查决策公司董事会或指定的决策机构收到报告后,将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事项的影响、风险和可行性等因素,并及时作出准确的决策。

3.4 报告跟踪一旦决策作出,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报告跟踪机制,确保决策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

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报告任何可能影响决策效果的新情况。

4. 保密和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涉及到公司的敏感信息,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

同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故意隐瞒或谎报重大事项的人员,公司将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其他事项任何与本制度相关的事项,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上是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公司对重大事项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和决策,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使集团领导班子及时、全面掌握各部门、子公司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有关重大事项,为集团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合理分工提供必要信息,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包括:各部门、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营场所日常办公、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对外合作、外出学习考察和对接工作、新闻宣传、人员管理、重要活动、信访维稳等有关事宜。

(一)安全生产事故。

包括:各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危及公共财产安全、集团财产安全、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以及各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对外合作事宜。

各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开拓市场等需向集团报告的事宜。

子公司业务人员拓展业务、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等需向子公司领导班子报告的有关事宜。

(三)外出学习考察和对接工作事宜。

子公司有关人员未经集团统一安排,赴外学习考察和对接工作有关事宜。

(四)新闻宣传事宜。

子公司向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接受采访,以及召开各类推介、公关、学习培训等重要会议有关事宜。

(五)人员管理事宜。

各单位干部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反集团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集团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六)重要活动事宜。

各子公司、项目部迎接上级调研、检查、观摩等事宜。

需要集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七)信访维稳事宜。

集团各部门、子公司员工上访、游行、非法机会等事件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生产经营场所权益纠纷,项目建设单位地企纠纷,商业合作纠纷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 事后及时补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概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控制企业内部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和危机,以及提高企业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该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必须得到企业内部高层领导及所有员工的高度重视和认可。

二、重大事项包括哪些1.影响公司全年利润超过5%的重大财务报告事项。

2.影响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重大决策或者举措。

3.影响公司重要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变动。

4.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重大事件。

5.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和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有相关人员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报告:1.当事人立即报告给直接主管领导2.直接主管领导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上级或者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小组。

3.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小组对报告进行复核和分析,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

4.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5.公司内部及时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报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1.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并落实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2.企业内部所有员工要严格依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如实反映重大事项,以便企业高层管理层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所有参与重大事项报告的人员都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和信息,避免泄露。

4.重大事项报告小组的功能是负责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复核和分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并推动相应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以上是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企业应该认真严格执行该制度,避免因为重大事项的疏漏而导致的风险和危机,保护企业及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篇)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篇)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要求第二条报告的范围: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主要包括各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等。

3、外出:公司领导、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离开分管工作所在地点外出的。

4、接待接访:上级有关领导到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或基层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以上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采访的。

5、其它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外出要提前____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第六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办公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公司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汇总后形成初步意见报总经理阅批。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警告批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急需解决、急需明确的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根据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

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需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三条凡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必须经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办后报和口头请示。

特殊情况下的急办事项,承办人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妥善处理,事后立即按程序报告情况。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阅批。

第五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

凡本部门、本企业党组织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上级和有关领导。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

请示报告以口头、电话和书面的形式进行,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值班带班领导和上级办公室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

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完整。

特别是突发事件,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和原因、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口头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应以书面为主,口头为辅。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公司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1.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重要情况;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3.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4.按规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工作或事项;(三)重要会议拟召开的重要会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臵、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臵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臵。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定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事项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告内容:
1. 重大安全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等;
2. 事发原因和责任方的初步判断;
3.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
4. 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的情况;
5. 对公司安全带来的威胁和风险进行的评估;
6. 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程序:
1. 事发单位或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安全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并进行调查和核实;
3. 核实后,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负责人;
4. 公司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决策,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5.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级单位等报告。

三、报告要求:
1. 报告要及时,通常要求在发现安全重大事项后的24小时内报告;
2. 报告要准确,内容要详实,不能隐瞒事实,不能夸大事实;
3. 报告要完整,必须包含所需的全部信息;
4. 报告要遵循层级制度,按照公司内部的规定传达。

四、保密性要求:
1. 在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2. 只有在需要的时候,经过合法授权,才能向其他人员透露相关信息;
3. 如需向外界披露,必须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

总之,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规范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安全事项,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营。

重要通知公司重要项目进展汇报安排

重要通知公司重要项目进展汇报安排

重要通知公司重要项目进展汇报安排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重要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了以下项目进展汇报安排,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一、汇报时间
每周三下午2点至4点为项目进展汇报时间,各部门负责人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按时参加会议。

二、汇报内容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整体进度、里程碑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方面的汇报。

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成本控制情况:对项目成本的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出节约成本的建议。

质量保障措施:对项目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

风险管理: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方案的制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三、汇报方式
书面汇报:各部门负责人需在会前将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领导,以便领导提前了解项目情况。

会议汇报:在会议上,各部门负责人需口头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回答领导提出的问题。

四、汇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项目进展负全面责任,确保所提交的汇报内容真实可靠。

五、汇报效果评估
根据每次汇报内容和效果,领导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指导意见。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严格按照以上安排执行,共同努力推动公司重要项目取得圆满成功!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
此致
敬礼!。

关于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集团的公司和部门:为便于集团领导及时掌握各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进展和新问题,提高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去年11月底,总裁办公室就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布过专门通知,对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从一个时期的执行情况看,多数部门对此项工作有较好的认识和重视,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了相关事项,但仍有少数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为切实推进该项工作的实施,根据集团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就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集团实施科学管控的有效手段。

公司和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对此有很高的认识。

同时,还要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系统全面无遗漏。

2.对照要求,狠抓落实。

一是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与总裁办日常工作的对接;二是对各类事项要严格按时、按格式上报,不得迟报、瞒报、乱报;三是加强信息处理工作,重要信息单位负责人要有分析和处理建议,对董事长的批示要有落实情况的反馈。

3.严格责任,确保有效性。

重大事件报告是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指标。

重大事件未按体系要求上报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重大信息处理单2022年6月20日信息名称报送部门信息来源详细内容重大事项(信息)处理单提交者的提交时间编号:辅助信息(如有)处理建议:总裁办公室的意见和对执行主席指示的反馈注:本表由总裁办公室统一编号;经本部门签署后,在总裁办公室保存一份;可以根据文本内容调整表格的大小。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我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八)重大涉诉事件;(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馈信息,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决策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和消除社会负面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

3.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3.1 公司综合部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二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

4.处置及请示报告的原则和程序4.1处置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执行“先处置,后请示报告”的原则。

当出现本制度(且不限于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置。

4.2请示报告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畅通渠道、防患未然,从容应对和迅速处置各种重大、突发事项,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4.3处置及请示报告程序按照“A”管理模式,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项。

但是对于突发性紧急事故,或者非正常状态下,为争取处置主动、减少损失,在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的同时,可以同时通报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向董事长直接请示报告,但仍需随后履行逐级上报程序。

5.重大事项范围5.1重要社会活动请示报告5.1.1 各部门参加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会议、仪式、活动等。

;5.1.2 政府领导到本部门、公司视察、调研、慰问等。

5.2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5.2.1 影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重大变化因素。

如:物料重大价格波动、市场基本面发生变化、重大资金和人力保障条件变化等。

5.2.2 年度工作阶段完成情况出现与目标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显著性差异。

5.3突发事件请示报告5.3.1 各部门内部职工发生非正常聚集、停工、请愿、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湖政办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国资委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报批事项:(一)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资产转让;(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单笔5万元(含5万元),年累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五)国有企业及子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核销;(六)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七)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第六条报备事项:(一)由国资委发文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二)涉及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以下事项:1.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投资;2.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3.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当期发生的亏损或资产损失;4.国有企业及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三)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四)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五)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有限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行,提升公司整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省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作出规定。

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出资管理的独资、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公司委派的董事。

第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履行情况,董事会健全完善及规范运行情况、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战略推动、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分配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公司或公司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及上年度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新一年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

第三条董事履职报告内容主要体现履职情况,包括日常学习调研、参加董事会会议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对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者决策委员会的评价以及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等。

第四条所属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或者决策委员会设置情况,形成决策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相应在报告中明确决策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及有关评价内容。

第五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每年报送一次,应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报告须经各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撰写,履行审议程序,并报送至公司;所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董事履职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由董事所任职企业统一收集和报送,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七条职工董事的年度履职报告,应在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后,再按要求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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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
(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
(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
(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
(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

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告;责任领导向总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责任领导或总经理报告。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责任领导;一般重大事件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

在规定报告时效以内,首先以电话、电传、当面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责任领导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八条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总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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