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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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场所执业,即“一人多点执业”,但必须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多点执业的质量和安全,医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执业注册医师资格;
2. 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业务水平;
3. 在原单位已经执业满两年,并且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4. 所在单位同意其多点执业,并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引言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是指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过去,中国的医疗体系中存在着资源不均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而引入多点执业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多点执业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方案以及对医生和患者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背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而医疗资源却相对不足。

长期以来,大城市的医院拥有更好的设备和技术,而农村地区则缺乏优质的医疗资源。

这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多点执业制度。

目的多点执业制度旨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患者就诊便利性和服务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更广泛的就诊选择:通过允许医生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患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不再局限于就近的医院。

2.优化资源配置:将医生的执业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地区,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医疗需求,减轻大城市医院的压力。

3.提高服务质量: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生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增加工作经验,从而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实施方案为了顺利实施多点执业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采取的实施方案:1.执业许可证管理:医生需要在各个执业地点都持有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这可以确保医生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技能。

2.区域协调机制:各个地区的卫生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多点执业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这包括资源分配、信息共享等方面。

3.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医生积极参与多点执业,可以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

对于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并表现出色的医生给予奖励和荣誉。

4.信息化支持:建立跨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平台,便于医生在不同场所之间共享患者的医疗信息,提高就诊效率和质量。

对医生的影响多点执业制度对医生有以下影响:1.扩大就业机会:多点执业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机会。

尤其是一些优秀的医生可以更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岗位。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应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执业医师;2、我院作为第一执业地点或第二、三执业地点的需与第二、三执业地点或第一执业地点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5、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6、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

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五、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七、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1、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2、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3、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八、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点,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___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为了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___成立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___,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本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本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___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__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本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本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多点执业是指一个人在拥有一份全职工作的还可以在其他领域或行业中开展兼职或副业。

多点执业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人们对多样化生活方式的追求。

在多点执业中,内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阐述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在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清晰的组织架构是基础。

通常情况下,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的领域或行业中执业,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组织架构来适应不同领域的要求。

组织架构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特点,并且要设立统一的管理层来协调不同领域中的工作。

组织架构中还需要明确不同领域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各个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这一点对于多点执业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需要平衡不同领域的工作,并确保各个领域的工作能够有机地衔接和配合。

二、人员管理多点执业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员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多领域的从业人员。

在人员管理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人才选拔与培养:针对多点从业人员的特点,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以满足不同领域的工作需求。

这包括招聘、培训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2. 绩效考核与激励:多点执业者在不同领域的工作成果可能会受到不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多点执业者的工作积极性。

3. 职业发展: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领域中积累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因此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其在多个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就。

三、业务流程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业务流程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多点执业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套适应不同领域需求的业务流程。

1. 信息共享与协作:不同领域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多点执业者之间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沟通和协作。

2. 项目管理与资源调配:多点执业者可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需要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2012年2月1日我省正式施行医生多点执业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后出台的新方案。

新版的《实施办法》对多点执业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现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之后原卫生部就医师多点执业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

为推进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原浙江省卫生厅于2011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对推动医务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去年省政府发布的《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副高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试点”,并将修订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工作列入本年度的重点任务。

从2014年3月开始,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修订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办法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调研论证,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程序,减少各类制约因素等方面上达成共识,在2014年12月联合省发改委、人力社保厅、保监会下发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并确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二:《实施办法》基本精神概述《实施办法》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multi site pr actice of doctors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上海最大规模医生多点执业平台成立文档3、篇章3: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4、篇章4:近50名知名专家集体签约多点执业文档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浙江省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及拟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原则;3.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原则;4.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原则。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我院医务科提交以下材料:1.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医师执业证书》;3.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医务科对医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需办理以下手续:1. 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2. 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3. 按照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

三、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规范;3. 保持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患者合法权益;4. 定期向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 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情况;2. 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表现;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医师多点执业激励机制第九条我院设立医师多点执业激励机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多点执业,具体措施如下:1.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根据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2.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可获得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机会。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2015)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2015)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2015)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卫生部令第5号)、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保障信息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多点执业的个人及单位。

三、多点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执业义务,维护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保障服务质量,确保服务项目和范围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3. 保持信息透明,对外公示执业资质,勿造成信息不对称。

4. 遵循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多点执业的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多点执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资质证明: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及各个执业点进行相关资质的登记备案,确保资质符合要求。

2. 服务范围:多点执业者应当按照自己的执业资质和能力范围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3. 信息公示: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和执业点公示自己的执业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 服务监督: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5. 风险防范:多点执业者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1. 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多点执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依法从业。

2. 多点执业者应当主动配合执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 多点执业者在从事跨地区执业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 多点执业者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2. 对于因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帮助受损方维权,并对违法者进行赔偿。

3. 对于执业监管部门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某某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某某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我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我院提交以下材料:1. 多点执业申请表;2.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 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对医师提交的多点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医师是否具备多点执业的资格;2.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资质;3. 医师多点执业的合理性。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医务科将医师的多点执业申请报医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医务科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向各执业医疗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执业情况,并遵守各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定期参加我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多点执业,应提前向医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医疗事故;3. 超范围执业;4. 其他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9]267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9]267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卫发〔2009〕26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掌握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明确多点执业的各类情形。

目前我省医疗机构之间,特别是省市三级医院与多家县区级医院建立了医疗合作关系,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执业人员的备案工作,确保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第二条第一、二项为主要内容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及时反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开展《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多点执业试点省份由卫生部确定,目前卫生部已确定省份开展此项试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结束——。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多点执业备案管理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解读谁来牵手名医的三个猜想-绿城医院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解读谁来牵手名医的三个猜想-绿城医院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解读:谁来牵手名医的三个猜想浙江在线取消执业点限制、取消第一执业点同意前置条件、保证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新规的出台不仅废止了旧法,同时也带来了医师资源尤其是优秀医师资源的流动。

多点执业新政最鼓舞的无遗是对高端人才极度渴求的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更多可以流动的医师资源、更方便的政策流程,你情我愿得只需要捅破一层窗户纸就行了。

在采访一些大型公立医院的负责人时,对政策的具体实施还表示“正在研究”、“目前没有相关细则”。

虽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对医师多点执业在具体的实施上提倡第一执业点和其他执业点的多方“契约式管理”,但目前也不会出台相应的指导细则甚至范本。

在如此现状下,我们不妨来猜想下,谁会顺利牵起名医们的手呢?猜想一:财大气粗的民营医院需要高大上的专家在浙江的民营医院中,专科医院占了主流。

但往往这些热门的专科在公立医院是人满为患而民营医院却经常吃不饱,归根结底还是专家流动性不够造成的。

而新政的推出无疑对平衡两方的供需有着非常有利的作用。

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院长沈法荣:这将对我们民营医院在专家队伍的充实上,尤其一些薄弱的科室的专家队伍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各家医院的具体情况不同,会面临不同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唯一希望就是政策层面的实施细则能抓紧明确,否则会影响政策的真正落地实施。

杭州口腔医院城西分院院长李小凤: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的出台可以缓解民营医疗机构相对缺乏的高精尖人才的局面,同时对基层及民营医院也起到传、帮、带的作用,为患者提供更加全面、到位的诊疗。

但也需要关注因为医生流动性扩大所带来的医疗质量以及术后维护方面的风险因素,医师和医院有可能面对更多的医疗纠纷,患者的安全也会难以保障,也会带来医院管理方面一些问题。

猜想二:基层医院的想象空间很大,机遇风险并存在新政中对到基层医院进行多点执业,有更多的利好:更多的医生资源、更丰富的合作共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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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技术协作或组建医疗集团的批文(六)医疗机构技术协作协议(七)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备案的多点执业工作时间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多点执业注册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二)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
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注册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更新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数据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新增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超过二年需再次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完成多点执业备案或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严格遵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某个诊疗科目连续年以上每天均有多点执业医师开展工作的可以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师不能作为设置诊疗科目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
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如执业时间未满二年者该医疗机构应当在取消执业注册、注册失效或备案期满前提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者将在一年内不得接收多点执业医师。

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医师予以注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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