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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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 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 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 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 达。
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
贾峰 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副主任 北京大学兼职教授 2005年9月16日
Fengjia@chinaeol.net www.chinaeol.net
环保听证制度及其实施


背景 法律依据 听政类别 听证原则 听政的提出 听政主持人和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听政程序 其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 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 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 第九十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 宪、违法审查要求和建议
背景
民主法制建设之需 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之需 人与自然和谐之需 共建和谐社会之需 (避免冲突和降低成本)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1996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2005) 《行政许可法》(2003年)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
听政的提出
(行政许可听政暂行办法之第五条,环评法之第十一、二十一条,立法法之三十四、五十八条, 处罚办法之第三十五条、)


法定必须听证事项(政府或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之四十六条的理解(来自利害关系人的选择)

自主决定听证事项(政府或其法制部门) 依据申请听证事项(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 人或利害关系人) 问题:申请的提出是基于环保局的告知(行政许可 法之四十七条,暂行办法之二十、二十一条(告知书)还是自主选择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34条:听政申请 第35条:听政受理、听政通知书送达及内容 第36条:听政主持人资格与回避 第37条:听政参加人(当事人、调查人员、 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理人 ) 第38条:听政程序 第39条:听政笔录 第40条:听政结果与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 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 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 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 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 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 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 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 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 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 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 公民的意见。
听政程序/ 听政之前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告知权利 提出申请 审查和批准 通知 重要文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环保立法听证会公告》法规草案听证会公告.doc、《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 告知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许 可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的通告.htm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 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 等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 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 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 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 见。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 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 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 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 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五章罚则
听政类别


行政许可听政(环评审批、发放许可证 和颁发执照) 行政处罚听证(责令停产或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五万元以上罚款) 环境立法听证
听证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的原则 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 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 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Baidu Nhomakorabea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 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 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 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的费用。听证依照以 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 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 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 开举行;
《行政处罚法》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 认为主持人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 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作出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htm
听政程序/ 听政之前/重要的时间期



自主决定听证的 依法应当听证的和认为要听证的 行政机关主动告知听证权利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 的
听政程序/ 听政期间
听政主持人和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组织单位 主持人资格(审查机构或法制机构人员) 主持人职权(8项) 主持人义务(4项) 记录员职责(听政的准备和记录) 主持人的回避(4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8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义务(4项) 环境鉴定人、监测人、证人、翻译人员、代理人等听 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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