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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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四有赞助或捐助的;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第三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第二章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第八条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五经营范围;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第十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5人以上的演职员,演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考核;第十一条条例所指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投资兴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其名称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并受法律保护;上述团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新建、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当向原发证发照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第十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5人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是经文化部认定有对外文化交流业务的国有经济单位,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财会人员,经营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2年以上,并业绩良好的;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是国有经济单位,有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1年以上,并业绩良好的;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第十五条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可以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的经纪资格,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经营涉外演出的,按照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或其他综合性企业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演出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含部队、文化部直属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审批发证;除前款外,设立一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经批准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设立二类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第三章演员个人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员个人包括:一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二文艺表演团体和专业艺术院校系中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活动的演职员以下简称在职演员;三除一、二款外,其他单位人员兼职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业余演员;第十九条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14周岁;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得两地重复办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第二十二条业余演员申领演出证,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演出证:一被文艺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二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三道德品德极端败坏引起社会公愤的;四被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未满一年的;五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未满一年的;第四章合同规则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应当签订演出合同;非演出经纪机构委托人需要举办组台演出或涉外演出的,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五条订立演出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其演出活动获得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变更经批准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第二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应当与所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业余演员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在职演员演出的,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八条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以下简称涉外演出,应当由一类演出经纪机构与所邀单位、个人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九条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演出活动名称;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职员;三演出节目内容;四演出日期、地点、场所和场次;五演出票价及售票方式;六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七演出收支结算方式;八演职员食宿、交通安排和各种附带费用;九违约责任;十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涉外演出合同还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第三十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拟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的名称或个人姓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演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费用;三代理的有效期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提供市场的行情、演出方情况等经营信息;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参加签订演出合同的谈判;但不得自行对演出方作出对合同条款的承诺、变更或废除已达成的演出合同;第三十二条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演出方签订演出合同,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对演出方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进展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联合与演出方或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应当分别载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共同作为一个签约方;第三十三条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与演出有关的各项报批手续;二安排节目内容;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四支付演职员演出费、场租费;五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其中一类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涉外演出时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入出境手续、支付引进或派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费、巡回演出的全程联络以及节目安排;第三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的门票是演出单位与观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形式;观众购票有权索取票券,票郑是观众依法获得补偿的凭证,但是票面上注明工作票和赠票的除外;观众应当凭票观看演出,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第五章演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演出经纪机构申办组台演出,应当向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文件:一演出申请书;二演出合同意向书;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第三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由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并提供以下文件:一演出申请书;二演出合同意向书中外文文本;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四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还应当提供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接待其演出的演出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应当于演出前10日将演出节目资料和演出广告稿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第三十八条除前条外,其他文艺表演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团体往来演出的,由相关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同时分别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邀请其他演出单位在职演员参加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其中属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的,应当与其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第四十条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任何演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其中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演出证经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后,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个体、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演出证上盖章;按合同约定在固定场所连续演出一段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所属文艺表演团体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临时合作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可以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也可以由文艺表演团体自行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第四十三条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艺术专业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举办公益性演出活动,但需要经营广告以弥补演出资金不足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机关不得从中提取演出收入;演出单位和国家机关利用演出活动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演出活动的出资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单位作为演出主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享有演出活动冠名权,并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演出收入分配权;第四十六条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演出,一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发给条例规定的演出证;但其演出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时间超过3个月或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演出证;第四十七条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单位所属的群众性业余文艺表演团体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艺术水平达到一定要求且确需在所在地临时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时,观众和演职人员活动区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但演出节目需要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应当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宾馆、饭店、商场、餐饮场所以及其他没有演出证的场所临时邀请国内演员进行伴奏、伴唱、伴舞等演出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一条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应当经审批该演出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经文化部批准按规定应当到演出地办理具体手续的演出活动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第五十二条需要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应当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出售门票;第五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各项演出活动的审批申请,应当及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四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捐赠款物和广告赞助收入; 必要的成本开支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等租用费、宣传费用等;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因演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演出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文化行政部门提请调解,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第五十六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文化行政部门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六章演出证管理第五十七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演出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演出单位可根据需要申领副本2份;演员个人演出证只有正本;演出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并由发证机关按照文化部制定的规范要求统一填写或打印;第五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演出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未办理年检从事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第五十九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申请办理变更演出证的主要事项、注销演出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注销申请书,发证机关应将原证收回;第六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除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演出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毁坏;第六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发证登记档案和发证统计制度;第七章罚则第六十二条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或取消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未经审查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违反2次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演出或补办手续,单处或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组织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演出或补办手续、罚款1000元以下的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或业余演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涉外演出经纪机构组织涉外演出,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处罚;涉外演出经纪机构2年内无涉外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其该项经营资格;第六十八条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发布演出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伪造或加价倒卖门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六十九条以虚假文件报批,骗取演出证和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除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申领演出证条件或演出条件的,吊销演出证或撤销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条演出单位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或擅自改变名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对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按规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一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年检不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办理年检登记;不合格的,其演出证自行废止;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七十二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未按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期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报检并停止其经营活动;超过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其演出证自行废止;文化行政部门发现使用过期、无效、伪造、篡改的演出证从事演出的,应当予以暂扣或收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三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在职演员和业余演员;第七十四条对演员实施禁演处罚、吊销、注销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演出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部备案;第七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演出证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条例第五十四条所称民间游散艺人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民间文艺表演活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具备申领演出证条件的农民;第七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七十六条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发给临时性演出证;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八条演出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文化部以前发布的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及其他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引言:营业性演出是一种文化产业的形式,对于保护民众的文化权益、维护良好的演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我国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细则。

概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五个大点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1.1营业性演出机构的资质要求1.2演出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3演出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1.4对演出机构的监督与考核1.5演出机构的准入审核程序2.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2.1演出活动备案的目的和流程2.2外国演出剧目的备案程序2.3演出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4演出场所的审批和使用管理2.5对演出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演出票务管理3.1演出票务市场的管理原则3.2演出票务的发行和销售3.3演出票务的价格设置和监管3.4演出票务的专项监督措施3.5对演出票务违法行为的处理4.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4.1演出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4.2演出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4.3演出质量监督的监管措施4.4演出质量监督与舆情管理的关系4.5对演出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5.1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划分5.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调查5.3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5.4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曝光5.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治总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管理和规范营业性演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可以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并保护民众的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渝府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4]107号为切实保障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维护正常的演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必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性审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方可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

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名称、拟办演出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三)卫生条件和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四)演出场地实际容纳人数;(五)建筑物安全质量报告书。

三、主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与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

并由演出经纪机构向公共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观众在5000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名称及住址;(二)主办单位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三)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四)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出具的安全性审批意见书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五)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的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六)演出活动所需交通组织、道路及人员疏散方案;(七)发生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现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游客和群众满意的精品佳作。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内容把关等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坚持内涵发展。

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提高艺术水准和创作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注重突出特色。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

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

A.1945年1月在重庆召开B.1948年5月在西柏坡召开C.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D.1954年9月在北京召开【答案】 C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下【答案】 C3、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A.45B.60C.90D.120【答案】 C4、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应不包括()。

A.举办场地曾经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案B.规模与人流量控制方案C.舞台看台安全方案D.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答案】 D5、2021年7月23日晚,五环颜色的焰火划过东京的夜空,历经5年的漫长等待,全世界的体育健儿再度相聚在一起,第三十二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开幕。

A.东京体育馆B.东京新国立竞技场C.日本武道馆D.东京有明竞技场【答案】 B6、国内首个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场()海上风电项目12月25日全容量并网发电,成为我国海上风电领域的又一里程碑。

A.阳江沙扒B.江苏如东C.江苏大丰D.福建平潭7、2021年7月23日晚,五环颜色的焰火划过东京的夜空,历经5年的漫长等待,全世界的体育健儿再度相聚在一起,第三十二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开幕。

A.东京体育馆B.东京新国立竞技场C.日本武道馆D.东京有明竞技场【答案】 B8、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A.县级B.地市级C.省、自治区、直辖市D.文化部【答案】 A9、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4747号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第16届残奥会将于8月24日至9月5日在()举行。

A.北京B.上海C.洛杉矶D.东京【答案】 D2、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A.演出经营主体B.演出协会C.民间组织D.合伙公司【答案】 A3、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A.反帝反封建B.推翻三座大山C.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D.实现共产主义【答案】 D4、工作期限不超过()日的短期工作人员,按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在Z字签证中注明的停留期停留。

A.60B.30C.90D.120【答案】 B5、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A.演出举办单位B.消防部门C.演出场所经营单位D.演出经纪机构【答案】 C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把()放在首位、()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A.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B.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C.文化事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D.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答案】 B7、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属于()。

A.较大突发事件(III级)B.一般突发事件(IV级)C.特大突发事件(I级)D.重大突发事件(II级)【答案】 B8、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

A.演出票务B.音乐表演C.经营演出D.演出居间【答案】 A9、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提出申请。

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保障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性演出的组织、制作、营销、经纪、演出场所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营业性演出的范围包括:(一)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二)艺术展览、艺术讲座、艺术研讨会等艺术交流活动;(三)体育赛事、竞技表演等体育类演出活动;(四)其他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方式包括:(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演出场所;(三)具备相应的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经纪等能力;(四)有健全的演出管理制度。

第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演出税费;(三)确保演出内容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四)保障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五)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演出经纪机构第九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经纪等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十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演出经纪能力;(三)有健全的演出经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取得演出经纪许可证;(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演出税费;(三)维护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四)保障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五)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4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5【实施日期】1998.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四)有赞助或捐助的;(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

第二章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五)经营范围;(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人及收入分配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除外)一、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审批条件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二)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一)举办、申请报告和《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各一式份)、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份)、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份)、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份)、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各一式份)、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一式份)、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份)、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份)、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份)、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份)、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份)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11月18日修订版)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

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演出许可制度范本

演出许可制度范本

演出许可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演出活动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保障演出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演出许可范围下列演出活动需要办理演出许可:(一)营业性演出: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观看、收听的演出活动。

(二)非营业性演出: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观看、收听的演出活动。

(三)临时搭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的演出活动。

(四)涉及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的特殊演出活动。

(五)其他需要办理演出许可的活动。

第三条演出许可部门演出许可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演出许可窗口,方便演出举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演出许可条件办理演出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演出名称、演出节目及其演员名单。

(二)有合法的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场次。

(三)有符合安全条件的演出场地、设施设备。

(四)有负责演出安全的组织机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有合法的演出票价及票房收入分配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演出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演出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演出许可申请表。

(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书副本。

(三)演出节目及其演员名单。

(四)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场次。

(五)演出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六)演出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演出票价及票房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演出许可决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演出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准予许可,并颁发演出许可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演出许可证管理演出许可证是演出举办单位开展演出活动的合法凭证。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演出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宁波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要注意哪些事项?

宁波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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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要注意哪些事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针对盈利性的演出活动办理的,不管有无售票行为,只要是为了促进营销的演出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宁波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原因!
演出单位只有具备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可以展开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有了演出许可证,演出机构才可以签约艺人,培养艺人,才能合法的获取收益。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注意什么问题:
1、内资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广电局办理;
2、中外合资,中方必须占51%以上,办理由当地文化局报文化部审批;
3、公司有两年以上的演出举办经历,方可办理外国人来华演出审批;
4、公司办理了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证后方可签约艺人;
5、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6、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营业性演出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办理的,不管是演唱会,还是话剧演出,还是商业演出,都需要办理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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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式1份)
(三)企业章程(一式1份)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
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六)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八)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原件,一式1份)
(九)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窗口服务电话:
中心咨询投诉电话:
海珠区政务e网通:.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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