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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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式1份)
(三)企业章程(一式1份)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
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六)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八)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原件,一式1份)
(九)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窗口服务电话:
中心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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