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当的词语可能违反广告法,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下面是一些与广告法处罚极限词相关的案例及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声称其产品可以使皮肤白皙,润泽如初,无副作用。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可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处罚决定可包括下述内容:
1.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暂停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
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3.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二:某保健品公司宣传中使用“一口气解决各种健康问题”等夸大宣传词语,远超过其产品实际功效。此类宣传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其对产品的期望过高。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夸大宣传词语,明确标注产品的真实功效,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
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并可根据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3. 企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三:某饮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选我,会后悔一辈子”等极限词语,过度强调了产品的优势。此类宣传可能误导
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广告法第八条案例总结
广告法第八条案例总结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案例总结:
1. 某药企宣传一种产品具有治愈特定疾病的功效,但实际上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该广告虚假宣称,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2. 一家电视台在广告中宣传某款商品可以提供长时间的电池续航能力,但事实上该商品实际使用时间较短。该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3. 某餐厅在广告中宣称提供天然无添加的食材,但实际上使用了人工添加剂。该广告包含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总结来说,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广告不能包含虚假内容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及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违反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法案例
广告法案例
引言
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广告
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一些相关的广告法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广告法律的实施和应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的惩罚
在2018年的一则案例中,某家化妆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产品可
以使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减肥10斤。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科学依
据和临床试验结果来证明这一效果。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因此该公司被罚款10万元,并被迫撤回广告并公开道歉。
这个案例反映了广告虚假宣传的严重性,也展现了相关法律的实施力度。消费
者应该对广告宣传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并在遇到可疑情况时主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儿童广告的限制
在2019年,一家知名快餐巨头的广告受到了诸多争议。他们的广告宣传中使
用了吸引儿童的卡通形象和强烈的商品推销手法,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宣传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能利用儿童的易受欺骗性和不成熟性,对其进行误导性宣传。
在这个案例中,广告主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此举旨在限制商家利用儿童作为广告宣传对象的行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并规范广告行业的发展。
案例三:营销号广告的打击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一些所谓的“营销号”以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为
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打击此类不良行为,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某
虚假广告宣传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宣传的经典案例
1.三鹿奶粉案:三鹿集团是中国的知名乳制品企业,曾经是中国婴幼儿奶粉和液态奶
领域的领导品牌。在2008年,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毒物质三聚氰胺,导致6000多名儿童患上肾结石。此事件震惊了全国,也对中国的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鸿茅药酒案:鸿茅药酒是一家中医药酒企业,其广告宣传一直备受争议。在2017
年,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质疑鸿茅药酒的功效。随后,鸿茅药酒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谭秦东损害了其商誉。此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批评,许多人称鸿茅药酒的报警行为是一种“恶意营销”。
3.脑白金广告案:脑白金是巨人集团旗下的保健品品牌,其广告宣传一直以“洗脑
式”的风格著称。其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的问题,被媒体和消费者广泛批评。
4.权健自然医学集团案:权健自然医学集团是一家以医疗和保健品为主的企业,其广
告宣传也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的问题。在2018年,该企业被曝光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5.莎普爱思药业案:莎普爱思药业是一家制药企业,其广告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问
题。其广告宣传中存在使用虚假疗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被媒体和消费者广泛批评。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广告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广告从业者的行为。广告法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下是两个违反广告法十二条的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
某化妆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去除老年斑,恢复肌肤年轻状态,具有抗衰老效果。实际上,该化妆品并没有这种功效。广告效果图中让模特人为形象,使得观众误以为该化妆品真的可以祛斑,抗衰老。
参考内容:
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该化妆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广告发布者应该对自己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误导消
费者的判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该化妆品公司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其发布的虚假广告做出
及时撤回,并对误导广告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案例二:
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某款电脑性能好、品质可靠,售价为4999元,但实际上该电脑在市场上销售价为5999元。参考内容:
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该电商平台发布的广告虽然没有直接虚假宣传产品性能和
品质,但其标注的售价与实际不符,具有误导性。
2.广告宣称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性价比的判断产生误导,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
3.电商平台应立即对发布的广告进行修正,将实际销售价标注清楚,并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性。
经典广告案例分析
广告案例分析
优秀的广告作品能让我们学到很多东西,看了优秀的作品,让我们了解到了别人应用了什么手法,哪些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下面的优秀作品,让人第一眼看到就很难忘记,给人以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就是广告的独特魅力所在.
广告案例一:宝洁洗洁精
内容描述:一位男士脸部扭曲,并且偏向左边,而且在脸左边还有一片洗洁精的泡沫。整体背景为黑色,而这位男士的脸和脸旁的泡沫则为白色.
案例分析:
和大多数洗洁精广告不同,宝洁洗洁精的广告创意比较专注一点,而且这个广告还采用了夸张地的手法.宝洁的这个广告整体背景是黑色这与广告中男士的脸及旁边的洗洁精泡沫是相统一的,而且是反衬出了在洗洁精作用下干净洁明的效果。另外广告中男士的脸是扭曲的,从而让消费者强烈的且不自觉感受到宝洁洗洁精的强效去污效果。回到案例广告上来,不难看出,这款“宝洁洗洁精"的主要诉求有三点:一是洗洁精的强效去污力;二是洗洁过程的清爽;三是洗洁效果的干净与洁明.这也可以视为宝洁广告的特色之一,一般洗洁精品牌都是直接表现使用者使用该品牌洗洁精后产生的外观效果改变这种价值性的诉求.
广告案例二:ADOBE PHOTOSHOP
内容描述:广告开始是一个人用笔画了一个女人,画好之后,用
一个针状的东西点了一下,接着画中的人物经过一系列的色彩变幻由最初的黑白色最终变为一个身着时尚衣着的漂亮女性。下一个镜头是一个摄影师给这个女性照了一张照片。然后又经过一系列对人物的加工,开始搭建一个场景即一个房子里,这个人物站在屋子中,这时房子的门被打开了出现男子,此时这名女性惊叫一声.向后连退两次分别呆在设计好的位置和姿势上,形成连续的动态。随后,女性人物的最后一个姿势和那位男子及他的影子通过加工被组合在一张图上.最后这张图被打印了出来,这是adobe的标志跟随这张图一起被打印了出来。
网络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网络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企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网络广告违法案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和教训。
案例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某公司在网络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皱纹,恢复肌肤弹性,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发现产品并没有如广告所述的神奇效果。经过调查,该公司被发现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这个案例揭示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伤害。虚假宣传不仅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定,也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在进行网络广告宣传时,企业应该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
一家电商平台在推广活动中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个性化推荐。然而,该平台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的隐私被侵犯。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网络广告平台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广告平台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案例三:误导性价格广告欺骗消费者
一家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商品原价100元,现价仅为10元,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然而,实际上,该商品的原价并非100元,而是远低于此价。这样的误导性价格广告欺骗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误导性价格广告对消费者的欺骗。企业在进行价格广告时,应
广告违规案件
广告违规案件
法律案例:广告违规案件
时间:2009年5月
事件描述:
2009年5月,张某在江城市开设了一家以美食为主题的餐厅,并希望通过广告宣传来吸引更多的顾客。在准备开业前,他联系了一家广告公司,委托他们设计并发布一则宣传广告。广告公司采用了夸张的手法,对餐厅的菜品品质进行吹嘘,并将价格标价低于市场价,以吸引潜在的客户。广告中的文字与图片相结合,但未经过张某事先审查。该广告在2009年5月初在当地多家报纸和电视台上刊登。
然而,事实上,张某的餐厅菜品在质量和价格方面与广告所宣传的不符。广告中标价低廉的菜品并不存在,而且大部分菜品的价格远高于广告所宣传的价格。一些本地的消费者看到这则广告后前往餐厅就餐,但发现广告所宣传的菜品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价格也远高于想象,这引起了市民的不满和投诉。
多位受骗的顾客纷纷向江城市工商局投诉,指控张某的餐厅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经调查后,江城市工商局确认了广告的问题,并决定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紧急联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在此案中获得合法保护和辩护。
律师的辩护和点评:
律师对张某的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了解了广告公司设计和发布广告的相关过程。律师指出,虽然广告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张某也需承担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尤其是事前未经过充分审查与批准。因此,他建议张某与广告公司共同承担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针对工商局的调查,律师认为张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辩护:
1.张某可以证明他对广告内容事前并未进行过充分审查与批准,这可以降低他的过失责任,并将责任归咎于广告公司。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1. 2018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的效果,并引用了一些不明确来源的研究数据。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罚款。
2. 2019年,某医疗机构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整形手术能使顾客变成与明星极为相似。该广告被视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医疗机构被处以罚款50万元的罚款。
3. 2020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减肥产品可以快速燃烧脂肪并保持长效效果。该广告被鉴定为夸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罚款。
4. 2021年,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购买他们的房产会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但实际上,该广告中的投资回报率被夸大了。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80万元的罚款。
5. 2022年,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商品价格为最低价,但在实际比较中,该平台的商品价格相对于其他平台并不低。该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电商平台被处以罚款40万元的罚款。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
一、案例一:宝马X5小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被罚3.1万元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涉及违法广告案情通报,其中宝马X5小广告被罚款3.1万元。该广告有虚假宣传之嫌,声称宝马X5全系无降价,价格不变,消费者购车可享受64800元优惠。然而,宝马X5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已降价,广告中的“没有降价”明显无法站得住脚,误导消费者。因此,工商部门对宝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二:“明珠暖宫贴”被骗130万元,该公司被判赔偿60万元
“明珠暖宫贴”口服避孕药制造商,53名消费者被判定为受害者。他们因接受了该公司不实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购买了该公司所生产的避孕药。广告声称:“安全可靠、无副作用,不只是避孕、还有养生功效。”然而,这些广告宣传虚假,导致消费者使用该药物后出现严重的副作用。受害者一度出现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需要不少治疗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0万元。
三、案例三:宝洁公司被罚100万元
宝洁公司通过发一份广告宣传海飞丝洗发水的润发功效。然而,广告宣传中的“90%的关注点可以达到”指的是受访者使用宝洁公司的所有洗发水品牌。而广告在明显标注“实验结果根据使用了白领仪的受访者得出”,这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消费者可以将广告所宣传的泛泛而谈的“独特优势”与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所具有的实际优势进行比较。广告宣传中的润发功效需要在使用海飞丝洗发水一段比较长时间之后才会开始显现,这也容易导致厌倦。因此,工商部门对宝洁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四、案例四:“惠普笔记本电脑”虚假广告案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典型案例
在市场营销领域,广告是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广告宣传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不良
的后果。为了加强广告法的执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广告法
十六条,以规范广告行为。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广告法十六
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某品牌健身器材广告误导消费者
某品牌健身器材的广告打出了“只需10分钟,轻松瘦身”的宣传口号,声称使用该产品可以快速瘦身。然而,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发现效
果并不如广告所宣传的那样显著。这种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
的规定,即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能、
功能、质量等信息。这个案例中,某品牌健身器材的广告虽然声称只
需10分钟就能轻松瘦身,但实际使用效果与其所宣传的差距较大,属
于夸大误导性宣传。因此,该品牌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六条。
案例二:某美容院禁止顾客退款
某美容院发布广告,承诺提供“无效退款”的服务,即如果顾客在接
受美容护理后没有明显效果,可以无条件退款。然而,当一位顾客要
求退款时,该美容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违背了广告法第六条的
规定,即广告发布人应当按照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六条,广告发布人应当按照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某美容院在广告中明确承诺提供无效退款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理由拒绝退款。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六条中对广告发布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案例三:某食品企业未标明广告内容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在过去的广告历史中,有一些著名的广告案例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例子:
1. 伊丽莎白·泰勒的香水广告,在1960年代,著名演员伊丽莎白·泰勒在一支香水广告中出现。广告中,她宣称这款香水让她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但实际上这种宣传是夸大其词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2. 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一些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特定的营养价值或医疗功效,然而,这些宣传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或者夸大其词。例如,一些饮料广告声称可以增加能量或提高智力,但实际上这些效果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
3. 烟草广告,在过去,烟草广告经常违反广告法规定。一些广告宣传吸烟可以提高社交地位、增加魅力或改善健康。然而,这些宣传忽略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4. 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一些医疗广告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可以治愈各种疾病或提供奇迹般的效果。然而,这些宣传往往没有科学依据,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5. 汽车广告中的误导宣传,一些汽车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超高的燃油效率或卓越的安全性能,但实际上这些宣传往往是夸大其词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因此这些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健康的误导宣传等。这些案例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规定。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误导消费者。
广告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广告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告已成为商家推销产品的重要途径,但是有些商
家在广告宣传中急功近利,违法违规,给消费者带来很多困扰。本文
将以某些广告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为例,从不同方面分析其违法的原因
和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假冒宣传
某品牌茶叶公司宣传其产品有治疗高血压的功效。而实际上,该茶叶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并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违法违规宣传,
误导了消费者,给公众健康带来风险。
二、虚假销售
某家百货公司宣传活动期间,一些商品打着“一折”“三折”“半价”等诱人的价格,但实际上这些价格几乎是在原价的基础上虚高,并没
有便宜多少。
三、欺骗宣传
某银行广告宣传,声称其信用卡在某些商家可享受“5折”优惠,但实际上,银行并未与这些商家签订合作协议,没有优惠政策。
以上三种案例都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造成了不良影响。消费
者如果因此而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甚至使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在此,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管,对于广告违法、虚假、欺诈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第二,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
能力,减少各种营销手段造成的误导。第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加强自我监管,让有良心的商家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
广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宣传手段,应当规范、合法、公正、诚信的运用,为消费者提供真正可靠的信息。只有搭建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才能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1.某家电厂商在电视广告中宣传其制造的电视机使用的是最新的
液晶屏幕技术,并且在广告中大肆夸大了其使用效果。但经过检测,
其电视机的液晶屏幕是一款较老的技术,与广告所宣传的不符,因此
该厂商违反了《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
2.某食品企业在电视广告中宣传其饮料里含有维生素C,能够提
高免疫力和抵御疾病。但实际上,该饮料中维生素C的含量很低,根
本不能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因此该企业违反了《广告法》的虚假
宣传原则。
3.某健身俱乐部在广告中宣传加入会员可以享受免费健身的权益,并且会员数量有限。但实际上,该俱乐部只是提供了一些简单的器械,健身空间较小,且并没有限制会员的数量。因此该健身俱乐部违反了《广告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广告法禁用词案例
广告法禁用词案例
以下是一些违反《广告法》禁用词的案例:
1. 违法案例1-同仁堂:使用绝对化用语。同仁堂祛痘产品广告声称“三天
见效,永不复发”,被罚款100万元。
2. 违法案例2-洁尔阴:使用绝对化用语。洁尔阴洗液广告声称“信赖的妇
科炎症克星,快速止痒,深入杀菌”,被罚款50万元。
3. 违法案例3-绿瘦: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绿瘦减肥广告声称“7天瘦5-10斤,无效退款”,被罚款80万元。
4. 违法案例4-邦迪: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邦迪创可贴广告声称“邦迪创可贴,一贴就止血,伤口好得快”,被罚款60万元。
5. 违法案例5-肛泰: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肛泰痔疮药广告声称“肛泰贴肚脐,告别痔疮不挨刀”,被罚款70万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文献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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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法规作业
广告一班董璐09132122
案例一
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案例三
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
《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
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
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