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重要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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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重要物品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物品包括: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手工密押器(含IC卡)、密押卡、印模、金库密钥及相关系统软件等需要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的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重要物品的管理。其中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因其特殊性与重要性原因,单独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重要物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要入库(柜)保管。具有业务关联关系的重要物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重要物品交接要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使交接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重要物品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并对全行重要物品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物品的统一采购、统一配发;负责全行汇票密押机具及直属支行作废、停用重要物品的收回和销毁(金库密钥及需信息科技部门收回和销毁的系统软件除外)。

第八条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贯彻与实施总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本级及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配发、使用和保管; 负责所辖机构作废、停用重要物品的收回和销毁(金库密钥及需信息科技部门收回和销毁的系统软件除外)。

第九条直属支行及分行所属支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贯彻与实施总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重要物品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领用、保管使用、作废回收和销毁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重要物品申请

各分行、直属支行根据所辖机构业务需要、库存数量、已有重要物品使用情况等确定重要物品需要量,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订购。

第十二条重要物品审批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各分行、直属支行提出的重要物品需要量申请进行审核汇总。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汇总的重要物品需求量,向相关厂家或人民银行指定部门进行统一订购。

第十三条重要物品领用

(一)验收

收到重要物品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相关人员应根据发货清单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重要物品登记造册入库。

(二)领用

1.重要物品必须由分支机构双人专车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件到上级会计结算部领取,不得采取邮寄或其他方式发送。

2.领回的重要物品必须登记《重要印章(密钥、卡、具)登记簿》,注明启用日期,经办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重要物品保管使用

(一)重要物品由专人保管、使用。经管人员在不办业务及临时离岗时, 汇票、本票类机具要锁机或锁机入库(柜)保管,用时开锁;营业终了,必须将重要物品加锁入库(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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