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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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
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上海警备区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
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3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2年冬季回沪的退役士兵,是本市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第二批退役士兵。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2010年冬季及以前入伍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对未选择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要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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