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4488eead51f01dc281f15f.png)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d676f3a46529647d272852ae.png)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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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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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https://img.taocdn.com/s3/m/0c6f910dc8d376eeafaa314f.png)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拜托别人办理的,还需供给委托书、被拜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原件)、其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检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检查获取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检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拜托别人指界的还需供给拜托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例规定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复印件);10、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资料。
?更新:2013-05-0814:4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各样方式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以下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要点扶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用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一、应提交的资料:(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2县领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仍旧本格式(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反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5地籍检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反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 邻宗地指界人签近邻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印、署名,参仍旧本格式填写(6地上附着人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0用地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能够不用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1宗地图(原件三份,丈量队办理(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13税费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比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能否一致备注:如拜托别人办理需提交(1土地登记拜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被拜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温馨提示:因为县领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所有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所有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防止耽搁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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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8da220633186bceb18e8bb18.png)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划拨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划拨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27b2a34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f.png)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划拨两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5
•【字号】绵府批复〔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划拨两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2〕8号高新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划拨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高管委〔202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向永兴镇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位于永兴镇永发路265号、兴亚路15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状划拨给永兴镇政府。
划拨宗地面积共计6191.46平方米(9.29亩),其中永兴镇永发路265号宗地面积2153.85平方米(3.23亩)、永兴镇兴亚路15号宗地面积4037.61平方米(6.06亩),土地规划用途均保留现状(用于永兴镇机关干部用房建设)。
二、划拨土地成本共计9.0113万元,其中永兴镇永发路265号宗地成本
3.1331万元、永兴镇兴亚路15号宗地成本5.8782万元,由永兴镇人民政府足额支付。
三、永兴镇政府付清划拨土地成本后,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永兴镇政府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关于土地划拨的请示
![关于土地划拨的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179cb3c0ed630b1c58eeb560.png)
关于土地划拨的请示申请划拨土地需要哪些材料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6、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划拨土地要走哪些流程1、单位用地申请2、受理和审查资料3、勘测定界4、编制划拨用地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批5、公示(不少于10天)6、系统导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送市局备案7、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8、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批文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9、交付土地由此可见,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的时候,我们需要按照以上的九个步骤进行办理。
就可以顺利办理完。
当然了,在办理土地划拨还是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办理才能更加顺畅。
申请划拨土地要走哪些流程1、单位用地申请2、受理和审查资料3、勘测定界4、编制划拨用地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批5、公示(不少于10天)6、系统导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送市局备案7、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8、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批文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9、交付土地由此可见,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的时候,我们需要按照以上的九个步骤进行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73cdae8e9951e79b8927dd.png)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e02f50be1e650e52ea99f7.png)
第三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实 行核 准 制容及编制
项 目单位 应 当向项 目核准 机关报 送项
第 二条
实行 核准 制 的投资 项 目范 围和项 目核
第七条
督。
项 目核 准机关 应 当建立项 目核 准管 理
准机 关 的核 准 权 限 , 由 国 务 院颁 布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资 项 目目录》 ( 以下简称 《 核 准 目录》 ) 确定。 前款所 称 项 目核准 机 关 , 是指《 核 准 目录 》 中规 定 具 有项 目核 准 权 限 的行 政 机 关 。《 核 准 目录 》 所 称 国务 院投 资 主 管 部 门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和改 革委员 会 核准 权 限 的项 目, 项 目所 在 地 省级 政
第十九 条
项 目核准机 关应 当在 正式受 理 申报
材 料后 2 0个 工作 日内做 出是 否予 以核 准 的决 定 , 或
向上 级项 目核 准机 关 提 出审 核 意 见 。2 0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做 出决定 的 , 经本机关 负 责人批 准 , 可 以延长 l 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将延 长期 限的 理 由告 知项 目单
项 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 都 应 当 出具 加盖 本机 关专用 印章 并注 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 。对 于受理 的 申报材料 , 书 面凭证 应注 明编 号 , 项 目单位 可 以根 据编 号 在 线查 询 、 监督 核 准 过 程 和结
果。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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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
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
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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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
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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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引言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开发建设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则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书面认可和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进行审批后,签发给申请者的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内容包括:1.标题:标识文书名称,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文案号:标识文书的识别编码和流水号,用于方便查询和管理。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事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位置、划拨期限、划拨条件、费用等。
5.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意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等。
6.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附件。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内容是依法合规的。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证明,具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为合法文书,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建设者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
2.国家认可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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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国有土地就是国家所有,那么你知道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仅供参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04-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批准机关____;批准文号____;土地使用权人____;建设项目名称____;土地位置____;地块编号____;宗地号____;土地四至: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详见附图);批准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公顷);其中公共用地____平方米(____公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0da3b676c175f0e7cd137c8.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二、事项代码:A-003094-309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五、受理范围翠屏区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不予许可的情形:(一)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不清晰、有争议;(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不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没有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十二、申请咨询申请材料详情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咨询,也可拨打电话:0831-*******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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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月日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附则
二十四、本决定书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二十五、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二十六、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
北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附件2
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
采用的高程系:
高程终止面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高程起算面
比例尺:1:
附件3
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说明
一、本决定书按宗地核发。
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本决定书第二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三、本决定书第四条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
划拨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四、本决定书第十五条中的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依据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填写;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可依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填写。
五、本决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决定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