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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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 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
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 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根据以上贷款双方当事人确立的贷款期限 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 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3、贷款调查
贷款人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 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
4、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 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 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 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 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 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 资料。
(二)对借款人进行审查
1、审查借款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 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 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 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 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 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1、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 的贷款。 3、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来自百度文库
三、订立担保贷款合同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的,应当向主办银行 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贷款申请。 填写《 借款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 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 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 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 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审贷分离制
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 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 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 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发放的贷款。
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取得贷款 ;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限制贷款。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 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
(三)贷款管理责任制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 负责制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 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 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 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 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 报上级审批。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 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 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 的职责。
6、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 贷员制度。
7、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 ,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 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四、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款合同的签订 1、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二
类: 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
2、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 偿;
(3)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 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 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 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 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 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关系。
贷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金融机构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3)合同编号。银行将每类贷款合同 编号,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履行。
(4)正文。正文是双方当事人议定的 合同条款,反映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
3、票据贴现
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 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根据以上贷款双方当事人确立的贷款期限 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 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3、贷款调查
贷款人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 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
4、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 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 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 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 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 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 资料。
(二)对借款人进行审查
1、审查借款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 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 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 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 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 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1、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 的贷款。 3、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来自百度文库
三、订立担保贷款合同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的,应当向主办银行 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贷款申请。 填写《 借款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 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 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 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 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审贷分离制
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 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 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 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发放的贷款。
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取得贷款 ;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限制贷款。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 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
(三)贷款管理责任制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 负责制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 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 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 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 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 报上级审批。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 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 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 的职责。
6、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 贷员制度。
7、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 ,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 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四、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款合同的签订 1、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二
类: 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
2、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 偿;
(3)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 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 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 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 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 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关系。
贷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金融机构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3)合同编号。银行将每类贷款合同 编号,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履行。
(4)正文。正文是双方当事人议定的 合同条款,反映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