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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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1. 引言长江湖北段是我国重要的水运通道,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流畅,根据最新的航道管理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2. 规定内容2.1 航道划分根据航道宽度、水深和流量等要求,将长江湖北段划分为以下航道区域:- 主航道:用于大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200米,水深不得小于5.5米。

- 支线航道:用于中小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100米,水深不得小于3.5米。

- 渡口航道:用于渡船和行人过江,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定线标识在长江湖北段各航道区域内,必须设置定线标识以指引船舶航行。

- 主航道:沿主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 支线航道:沿支线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渡口航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渡口航道的定线标识。

2.3 船舶限速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以下限速规定:- 主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 支线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 渡口航道:船舶限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船舶通行规则为了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制定以下通行规则:- 船舶在航道内行驶应保持适当间距,避免相互干扰。

- 船舶超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速度,避免碰撞。

- 船舶靠岸时,应在指定的靠岸区域停靠,不得妨碍通航。

3. 监管与执法船舶定线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船舶的航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 对违反航行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结论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对于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共同维护长江湖北段的航行秩序和安全。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经常有船员朋友通过公众号留言向我们询问,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倒底有哪些限速规定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做个整理,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迷团01总体限速要求《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 节(约 11 千米/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船舶在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航速要求,船舶为了避让、靠离泊等需要,需要采取更低航速的,不在此限。

02桥区水域限速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里这样描述,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这里的桥区水域未规定是否为障碍性桥梁还是非障碍性桥梁),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也就是说,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具有控制自己船位和正常调整航向的航速。

同时,在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8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1 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一般来说,江阴以下为感潮河段,船舶需要考虑潮汐影响,通过苏通大桥、沪通大桥、江阴大桥(江阴大桥桥区水域上下界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江阴大桥限速规定一直也没法执行)时,应根据潮汐来判断船舶是处于逆流还是顺流,从而执行相应的限速规定。

江阴以上水域为非感潮河段,所以江阴以上的桥区水域不必考虑潮汐影响,一律以上水作为逆流,下水作为顺流,即船舶在抵达桥区水域上下界时,上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下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各桥区水域的上下界请参见以前“备锚了头水域”的文章。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之后,可以视情况(如船舶流量、能见度、周围环境等)采取安全航速,可以提速,但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经此段的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 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下游3

下游3

张家洲水道4
• 根据2004年9月长江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对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进行调整的通知”, 目前,本水道设置有张南上横驶区,横驶 区以上河段实行船舶各自靠左航行,横驶 区以下河段实行船舶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 在张南上横驶区航行船舶应加强瞭望,谨 慎会让。在湖口应注意进出鄱阳湖船舶动 态。八里江口注意风浪。
张家洲水道3
• 为进一步改善张南水道航道条件,2001一2003年 两届枯水期对张家洲南水道下浅区实施了航道整 治工程, 整治建筑物布置情况为:在左岸新洲边 滩筑有6道丁坝;右侧官洲尾筑有长1070m的护滩 带,梅家洲边滩设置有2道护滩带,总长900m。6 道丁坝巩固了新洲边滩,阻止主流北移,适当束 窄枯水期过渡段河宽,集中水流冲刷航槽。梅家 洲边滩护滩带工程有效保持了梅家洲边滩稳定, 防止官洲夹出流对梅家洲尾边滩的破坏。
搁排矶水道2
• 根据2004年9月长江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对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进行调整的通知”, 目前,本水道自洞庭礁以上实行各自靠右 航行;洞庭礁和田家镇之间实行各自靠左 航行;田家镇以下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张家洲水道 1
• 上起拦江矶,下迄张家洲尾,全长约21.8千米。张家洲将 河道分南、北两港,是长江中下游著名浅水道。南港河道 顺直,浅区稳定,现为长江主航道。南港上口右岸有拦江 矶礁石群,外开礁石距岸约280米;招商码头下游有乌石 矶、白石矶礁石。设有拦江矶下红浮、上红灯船。新港至 大套口及官厂至梅家洲尾是两处浅段,由于官洲左侧的大 片浅滩伸向江心,航道在此狭窄;右侧的官洲夹洪水时曾 开放为捷水道,近十年来上下口为沙滩包围,严重淤积, 已不开放,右岸下端的湖口系鄱阳湖出口处,长江在此与 鄱阳湖水汇合,湖水上涨时,江流受其顶托,泥沙易在官 厂以下河床沉积,故而出现浅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交通效率,保障航⾏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航⾏于长江江苏段通航⽔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驶:(⼀)正在执⾏公务的船舶;(⼆)在核定⽔域内在航施⼯的⼯程船舶;(三)进⾏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域全程实⾏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船⼩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靠右航⾏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航道深⽔航道⼀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左侧侧⾯标、右侧侧⾯标标志标⽰(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型船舶使⽤。

深⽔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航道内设置的上、下⾏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五分之⼆、五分之⼀。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航道内,分隔线为深⽔航道的中⼼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航道侧⾯标的外侧⽔域,供⼩型船舶使⽤。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域,⿊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条定线制实施⽔域需要采取单向航⾏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航道的维护⽔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第⼗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驶,防⽌发⽣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时最⾼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时)。

船舶定线制减少长江交通事故

船舶定线制减少长江交通事故

航道加 推荐航路 ,最大有效航路 宽 度为 9 0 0 这样就有许 多可用水域 m,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开 辟 为 锚 地 和停 泊 区 , 船 舶 的 锚 泊 解决 了难 题 , 绝 为 杜 了乱锚 泊 和乱 停 泊 的 现 象 。 3 航 路 改革 带 动 了沿 江 两岸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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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定 线 制 ,是 指 定 船 舶 在 水
多 地 照 顾 了 小 型 船 舶 习 惯 航 法 。 随
地 设 置 船 舶 横 驶 区 ,船 舶 在 横 驶 区
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取的航 着 航 运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进 江 海 轮 不 线、 航路或通航 分道的一种制度 , 是 断 增 多 ,船 舶吨 位 和 航 速 不 断提 高 ,
2 船 舶 在横 驶 区 交叉 相 遇 .
3 余处沿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际 设 置 不 科 学 、不 合理 的 矛 盾 没 有 得 舶 多次 对 驶 相 遇 或 交叉 相遇 ,船 舶 0 发生碰撞事 故率高。据统计 ,自 长
江 下游 分道 航 行 规 则 实施 以来 , 航
长 江 下 游分 道 航 行 规 则 过 多
3 部 分航段存在逆 向重盛矛盾 .
长 江 下 游 分 道 航 行 规 则 与
事 故的 , 占碰撞事故 的6 %。因此 要 0
长 江 下 游 分 道 航 行规 则 并 没 有 真
“ 海船推荐航 线”规定的航路 ,在部
正 达 到 分 道 通 航 的 要 求 ,船 舶 航 路 分航段 存在逆 向重叠 矛盾 ,导致船 到根本的解决。
路交叉重叠而发生事故的共有2 起 , 4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1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队)推荐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2010年10月13日发布)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线规定(2023)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线规定(2023)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线规定(2023)---1. 背景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也是中国重要的交通干线之一。

安徽段作为长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航运、货运和旅游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在长江安徽段的航行安全和顺畅,特制定本规定。

2. 船舶航行管理2.1 航行许可证所有在长江安徽段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航行许可证。

航行许可证由___根据船舶的安全状况和船员的资质颁发。

未持有航行许可证的船舶禁止在长江安徽段航行,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2.2 航行时间船舶在长江安徽段的航行时间为每日6时至22时。

在航行时间之外,只有特殊情况方可获得航行许可,需要提前向___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航行。

2.3 航道和航速限制为确保航行安全,长江安徽段划定了航道,并对船舶的航速做出限制。

- 窄水道:船舶在窄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 普通水道:船舶在普通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 宽水道:船舶在宽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2.4 航行安全责任船舶航行安全是船东和船员的重要责任。

船舶航行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船东和船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3. 货物装卸管理3.1 装卸工具货物的装卸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装卸工具,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并保障装卸人员的安全。

3.2 装卸场地货物的装卸必须在指定的装卸场地进行。

未经许可,禁止在非指定的场地进行装卸操作。

3.3 装卸时间货物的装卸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在装卸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快捷。

3.4 货物安全责任货物的安全是船东和装卸人员的共同责任。

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旅游船管理4.1 旅游船安全设施旅游船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救生设备、防火设备等,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4.2 旅游船定员限制旅游船的定员必须符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员载客。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57)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57)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附件1:关于《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航路变更的通告近年来,长江下游船舶流量大幅增加,船舶碰撞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长江下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秩序,我局在广泛调研、实船试验和业内听证的基础上,根据《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变更《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慈湖河口至武汉段)部分航路,现予以公布。

一、《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航路变更的主要内容(一)取消《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中下列横驶区(共24个)。

西华山横驶区、曹姑洲横驶区、弋矶山横驶区、山西嘴横驶区、黑沙洲横驶区、板子矶横驶区、崇文洲横驶区、汆水洲横驶区、仁家墩横驶区、安庆宝塔横驶区、东流下横驶区、东流上横驶区、华阳横驶区、马当横驶区、马南横驶区、小孤山横驶区、套口横驶区、张南下横驶区、搁排矶下横驶区、搁排矶上横驶区、回风矶横驶区、大脚石横驶区、青山外贸码头横驶区、蒋家墩横驶区。

(二)调整《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中下列横驶区(共 3个)。

1、茅山横驶区下移至汤沟过河标正东延长线至以上2000米,并更名为汤沟横驶区。

2、牯牛沙横驶区上移至道士袱锚地囤船正北延长线上下各500米,并更名为道士袱横驶区。

3、牧鹅洲横驶区上移至白浒山沿岸标东北延长线至以上1000米,并更名为白浒山横驶区。

(三)保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中下列横驶区(共12个)太阳洲尾横驶区、成德洲横驶区、钱江嘴横驶区、吉阳矶横驶区、张南上横驶区、狗头矶横驶区、田家镇横驶区、洞庭礁横驶区、通济横驶区、三江口横驶区、泥矶横驶区、徐家棚横驶区。

(四)取消小型船舶推荐航路及小型船舶横驶区。

(五)取消圻春湾季节性单向通航制,全年实施分道通航制。

二、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分边航路随横驶区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原黑沙洲横驶区、东流下横驶区、马当横驶区水域实施分边通航制,其它被调整、取消横驶区水域实施分道通航制。

长江下游慈湖河口至武汉段因横驶区调整船舶航路分别变更为(单向通航制水域除外):(一)船舶各自靠左航行航段:1、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至汤沟横驶区下界线;2、太阳洲尾横驶区上界线至成德洲横驶区下界线;3、钱江嘴横驶区上界线至吉阳矶横驶区下界线;4、张南上横驶区上界线至狗头矶横驶区下界线;5、田家镇横驶区上界线至洞庭礁横驶区下界线;6、通济横驶区上界线至道士袱横驶区下界线;7、三江口横驶区上界线至泥矶横驶区下界线;8、白浒山横驶区上界线至徐家棚横驶区下界线;(二)船舶各自靠右航行航段:1、汤沟横驶区上界线至太阳洲尾横驶区下界线;2、成德洲横驶区上界线至钱江嘴横驶区下界线;3、吉阳矶横驶区上界线至张南上横驶区下界线;4、狗头矶横驶区上界线至田家镇横驶区下界线;5、洞庭礁横驶区上界线至通济横驶区下界线;6、道士袱横驶区上界线至三江口横驶区下界线;7、泥矶横驶区上界线至白浒山横驶区下界线;8、徐家棚横驶区上界线至汉阳门轮渡码头与晴川阁联线。

长江下游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优化调整方案

长江下游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优化调整方案

《长江下游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优化调整方案正文部分拟修改9处;附录部分拟修改7处,其中横驶区2处(取消2处),分边通航制水域5处(调整1处,取消2处,新增1处)。

1、正文部分(1)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2003年修订),制定本规则”。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已于2003年进行了部分条款修改。

(2)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修改为“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左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修改理由:《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年实施,相应《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适用范围应做调整。

(3)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修改为“适用范围(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4、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修改理由: 长江港航监督机关已经更名。

(4)将第三条“定义(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修改为“定义(九) ‘小型船舶’指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

修改理由: 原定义中的“小型船舶”现在基本被淘汰出了航运市场,建议使用《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的“小型船舶”定义。

(5)将第九条“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江阴鹅鼻嘴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修改为“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安徽太子矶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302、11910。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1.1 边界线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33N 120°40′.000E38°00′.300N 120°26′920E1.2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38°03′.417N 120°29′.300E37°58′.450N 120°58′.400E1.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方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方向)。

2 警戒区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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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
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
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
(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队)推荐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二)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通航分道中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线)。

第五条分边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二规定的上、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船舶在分边航路内应尽可能靠该航路所在的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横距。

第六条单向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本规则附表三规定的受控制的船舶(队)在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内应单向通过,禁止其相互会让,当上、下行船可能同时通过该水域时,上行船应在规定的等让点或其它安全水域等让。

(二)船舶在通过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前,应在规定的地点和频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来船联系。

第七条横驶
船舶横驶必须在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四规定的“横驶区”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行
(一)下行时应沿本规则规定的下行通航分道或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上行时,除沿本规则规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边航路行驶外,也可沿附表四规定的小型船舶推荐航路行驶,并尽可能沿航道一侧行驶,同时,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

(三)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也可选择侧面浮标外侧行驶;但由侧面浮标外侧驶入规定的航路时,不得妨碍沿该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
(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江阴鹅鼻嘴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

(二)吃水超过航道维护水深的非限于吃水的海船,沿本规则规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边航路航行确有困难时,可沿“海轮推荐航线”行驶,同时,白天悬挂“D”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紫兰色环照灯一盏。

遇有来船时,应及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发出会船声号,主动采取避让行动。

第十条穿越
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支流和叉河的船舶及横江渡轮,需穿越通航分道或分边航路时,应在无碍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就近进行。

第三章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与通信
第十一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横江渡轮、100总吨、73.5千瓦(100马力)及以上的机动船舶均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纳入长江通信网络。

100总吨、73.5千瓦(100马力)以下的机动船舶也应尽量配备。

第十二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

在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时,应严格遵守通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通航分道与分隔带宽度上行通航分道、下行通航分道与分隔带的宽度:浏河口至江阴鹅鼻嘴分别为航标标示的航道宽度的2/5、2/5和1/5;江阴鹅鼻嘴至南京燕子矶分别为航标标示的航道宽度的1/3、1/2和1/6;南京燕子矶以上,上、下行通航分道的宽度分别为航标标示的航道宽度的2/5和3/5。

第十四条航路变更
本规则所定的航路变更由长江港航监督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船舶避让
在适用本规则时,凡涉船舶避让原则、避让行动,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附表效力
本规则附表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规则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解释与监督实施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解释,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生效
本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原长江下游有关船舶航行的规定,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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