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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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编办补充规定黔交价管200839号

贵州省编办补充规定黔交价管200839号

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地)交通局: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补充规定的报告(黔交价管[2008]35号)已由交通厅批准(黔交建设[2008]139号)。

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0八年十月六日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概、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一)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含调整概算)编制均应执行《编制办法》和《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南省交通厅以云交基建[1997]373号文颁发了《关于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6编办),要求省公路局、省公路设计院、各地(州、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包括三个内容:(一)《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二)云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

(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补充定额。

这里主要介绍第一部分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费率标准分类。

分为汽车专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一般二级和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三大类。

汽车专用公路除人工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企业管理费等项,应按补充规定执行外,其余一律按“96编办”执行。

二、人工费标准(元/工日)当有地区生活补贴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计入人工费内。

人工费(元/工日)=人工费标准(元/工日)+地区生活补贴(元/月)×1.14×12÷225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控制造价,编、审设计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业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各项费率的补充规定1、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考虑到我省地理条件,海拔高度的计算起点,改为2500米以上作为计算这项施工增费的依据,凡2500米至以下地区均不得计算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除路基、路面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不得计算行车干扰工程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率(%)3、施工辅助费(%)4.临时设施费(%)6、主副食运费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主副食品店运费补贴费率(%)7、职工探亲路费(%)8、职工取暖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职工取暖补贴费率(%)9、工地转移费。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工地转移费率(%)10、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工作,提高投资估算编制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而制定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投资估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三是规定了投资估算编制的相关要素和计算方法;四是规定了投资估算编制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及责任;五是提出了与投资估算编制相关的报批和调整要求。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计划,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而制定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规定了概算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三是规定了概算预算编制的要素和计算方法;四是明确了概算预算编制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及责任;五是提出了与概算预算编制相关的报批和调整要求。

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是为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指标定额的计算和应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而制定的。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配套指标定额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配套指标定额编制和调整的程序;三是明确了配套指标定额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四是提出了与配套指标定额相关的审批和调整要求。

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配套指标定额的补充规定的制定也能够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制定,以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工程质量、推动公路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西藏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藏交办发201159号文)

西藏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藏交办发201159号文)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人民交通出版社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主编单位: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批准部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12年 1月 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编审委员会批准部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编单位: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一、审定委员会主任:赵世军副主任:彭思义李留丰成员:陆爱本钟建李厚华朱德川刘文德向毓志王锦河田金昌姚伯华邓超贾海兰舒天平凌爱娟彭世娟次德吉杨青叶二、编制组组长:杨青叶编制人员:刘富兰旦增卓玛刘红霞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11〕59号各地(市)交通局,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公路局、设计院: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完善西藏公路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完成《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已审批或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不再调整。

三、本厅发布的《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四、本补充规定由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安装费一、直接费二、间接费第三章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一、设备购置费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第四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建设项目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2.设计文件审查费3.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四、专项评价(估)费附表:附表1 《西藏自治区地区类别划分表》附表2 《公路货物分类表》附表3 《公路路况分类表》附表4 《西藏地区货物运价标准表》附表5 《西藏自治区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附表6 《西藏自治区雨季施工雨量区及雨季期划分表》附表7 《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每100公里机械配备参考表》附表8 《西藏自治区每100公里养护管理及服务配套设施表》附表9 《西藏自治区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百公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配置数量表》附表10 《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征用农用地补偿标准表》附表11 《西藏自治区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标准表》(附件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录:相关法规文件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2.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3. 交通部汽车运价的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4. 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5.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路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藏发改价格【2008】867号)的通知6.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地震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藏价费【2003】57号)的通知7.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环保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藏价费【2002】116号)的通知8.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9.西藏自治区实施《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10.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藏交发【2003】28号)的通知11.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实行我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藏交发【2008】104号)第一章总则一、为构建节约型公路行业,适应公路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07编办”)及公路建设有关政策,结合西藏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

贵州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贵州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概、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一)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含调整概算)编制均应执行《编制办法》和《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元/工日执行。

今后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材料费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按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实际调查的价格计算。

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1987年3月6日)最近,财政部作出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我部直属航道局亦正式改为国营施工企业。

这些变化对我部水运工程概预算费用项目的划分有一些影响。

为此,我们制订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与我部一九八六年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

《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文到之日前已审定概算以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文到之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根据《补充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一、《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的“法定利润”之后,增加“税金”项目。

“税金”系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编制概、预算和标底时,营业税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七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算。

2.由于上述变化,航务建筑工程费综合系数表需作相应调整。

由水运工程定额站测算后另发。

二、《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中增加如下项目:(1)在“其他间接费”的“劳保支出”之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项目。

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补充

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补充

山东省交通厅文件鲁交规划﹝2008﹞13l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及《公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 - 01 - 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 - 02 - 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 03 - 2007)等,现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顸算编制补充现定》.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 - 01 - 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 - 02 - 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 03 - 2007 )(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等,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一)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参照执行。

(二)概、预算的费用组成及编制均执行部颁《新编制办法》规定.概、预算项目应按项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一、二、三部分和“项" 的序号保留不变,目,节、细目可根据项实际予以增减,并依次排列。

(三)概、预算文件应由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印章。

(四)概.预算编制说明应严格按照《新编制办法》要求编写.(五) 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房屋应执行工程所在地统一定额及相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按《新编制办法》中的项目划分及计算方法编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4.19
•【字号】新交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
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交规〔202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投公司: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在此之前已批复工可的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执行本补充规定。

三、补充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

请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整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

(整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

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精品文档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

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精品文档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在工程招标阶段,“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

“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__浙交【2008】85号文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__浙交【2008】85号文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文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 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 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一)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苏交质[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2008〕29号)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人工费单价为52.02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为58.14元/工日。

三、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3%,其中:养老保险费21%;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8%(含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0.5%。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五、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

六、根据《新办法》的要求,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需在造价文件中签盖与资格证书相配套的印章,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89]交工字20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89)交工字209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年来关于实行计划利润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等规定的精神,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布以来的情况,部制定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均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

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前已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按此办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在预备费中解决。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一、税金的计算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件通知精神,将原规定税金的计算由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3.24%,改按下列公式计算: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综合税率综合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为:纳税人在市区的,综合税率为3.3485%;纳税人在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2844%;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1566%。

二、设备、材料价差加计税金设备、材料价差也是直接费的一部分,也应计算税金。

设备、材料价差=各种设备、材料价差之和×(1+综合税率)三、将职工主副食价格补贴列入概预算公路施工企业属微利企业,为解决公路施工企业职工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问题,决定将主副食品价格补贴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列入概预算中。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南省交通厅以云交基建[1997]373号文颁发了《关于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6编办),要求省公路局、省公路设计院、各地(州、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包括三个内容:(一)《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二)云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

(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补充定额。

这里主要介绍第一部分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费率标准分类。

分为汽车专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一般二级和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三大类。

汽车专用公路除人工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企业管理费等项,应按补充规定执行外,其余一律按“96编办”执行。

二、人工费标准(元/工日)当有地区生活补贴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计入人工费内。

人工费(元/工日)=人工费标准(元/工日)+地区生活补贴(元/月)×1.14×12÷225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控制造价,编、审设计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业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各项费率的补充规定1、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考虑到我省地理条件,海拔高度的计算起点,改为2500米以上作为计算这项施工增费的依据,凡2500米至以下地区均不得计算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除路基、路面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不得计算行车干扰工程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率(%)3、施工辅助费(%)4.临时设施费(%)6、主副食运费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主副食品店运费补贴费率(%)7、职工探亲路费(%)8、职工取暖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职工取暖补贴费率(%)9、工地转移费。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工地转移费率(%)10、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概、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一)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定额》和《编制办法》编制均应执行)含调整概算(预算概、.(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48.07元/工日执行。

今后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材料费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按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实际调查的价格计算。

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冀交定[2008]66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冀交定[2008]66

河北省交通厅文件冀交定【2008】6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

二、直接工程费(一)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

(二)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使用,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一)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二)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三)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

四、间接费(一)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二)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三)规费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五、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906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906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等(以下简称《部颁编制办法》),结合云南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类别划分。

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将公路工程分为两类。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类工程: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各项费用费率取费。

一类工程的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规费及税金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其余费率按《部颁编制办法》执行;二类工程的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规费、税金、施工场地建设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建设项目信息化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其余费率按《部颁编制办法》执行。

第五条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时,如遇定额(指标)缺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六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造价文件报表应按《部颁编制办法》附录中的封面、目录及估概预算表格样式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七条直接费(一)人工费人工费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按表2-1执行。

人工工日单价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工资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发布,该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估、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表2-1云南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工程类别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元/工日)101.5490.18(二)施工机械使用费一类、二类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的不变费用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的规定取费计算;可变费用中的人工费工日单价,按本补充规定人工工日单价标准计算,动力燃料单价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车船使用税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计算。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规定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规定

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09-06-1发布2009-07-01实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 (1)一、直接费 (1)二、间接费 (5)三、利润 (7)四、税金 (8)第三章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8)一、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 (8)二、办公和生活用家具购置费 (9)第四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9)一、土地征用及坼迁补偿费 (9)二、建设项目管理费 (9)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9)2、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10)三、研究试验费 (10)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10)五、专项评价(估)费 (10)六、生产人员培训费 (10)第四章预备费 (12)附录表1《云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13)附录表2《公路养护设备配备调查表》 (18)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07编办”),结合云南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为规范文件编制,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投资新建、改建地方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工程项目类别划分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类工程: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四、费率标准分类1、一类工程标准;除人工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间接费中的规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应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外,其余一律按部颁规定执行。

2、二类工程标准;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外,其余一律按部颁规定执行。

五、编制概、预算时,如遇定额缺项,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概算或预算定额,应将有关基础资料随概、预算文件一并上报。

六、概、预算文件文件应按部颁“07编办”中概、预算项目表及封面目录表格样式规定执行。

七、概、预算文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编审并签章,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公示的软件编制,并将电子文件随概、预算文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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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
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按实计算。

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
(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规定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

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其他工程费
1.冬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准二区计算。

2.雨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雨量区Ⅱ区,雨季期(月数)分别按舟山市4个月,嘉兴、湖州市4.5个月,宁波、绍兴市6个月,其他市7个月计算。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

4.临时设施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项目分类附后,下同),费率按下表计算。

临时设施费率表(%)
(三)间接费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
2.企业管理费
(1)基本费用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基本费用费率表(%)
(2)职工探亲路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3)职工取暖补贴
我省按准二区费率计算。

(四)利润
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利润费率表(%)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四、关于预备费
预备费由价差预备费及基本预备费两部分组成。

需动用预备费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一)工程项目分类:一类项目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桥隧构造物;二类项目指二级公路(含二级加宽)项目;三类项目指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项目。

(二)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计列和计算。

(三)交通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公路工程造价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等造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的高低和基础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要求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造价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否则将按非法软件处理。

今后,造价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报批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等造价均按本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有关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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