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贷款审核未通过,出售方却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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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峰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九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峰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九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峰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九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冯璐白福群【审理法官】赵锋冯璐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宁峰等人;身份信息【当事人】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宁峰等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个人】宁峰等人身份信息【当事人-公司】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阳霖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甘晓佳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杨和岸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阳霖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甘晓佳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杨和岸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阳霖甘晓佳杨和岸陈义【代理律所】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宁峰等人;身份信息【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温哥华置业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宁峰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温哥华置业逾期交房的行为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

双方约定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工人罢工和当地政府的大市政配套未按期完成导致工程拖期或者延期交房的,交房期限顺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无需为时间顺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约定,系双方就何种情况下可以顺延交房的情况、温哥华置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约定。

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芳【当事人】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芳【当事人-个人】何玉芳【当事人-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爱国、孙学梅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爱国、孙学梅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爱国、孙学梅【代理律所】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玉芳【本院观点】何玉芳与鑫隆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购房协议、分期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质证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玉芳与鑫隆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购房协议、分期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在双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署过多次协议,对于其内容不同,相互冲突的部分,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及时间先后认定其效力。

本案中最终出现的是2019年5月6日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无论任何一方原因,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不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一次性无息退还,本合同解除",现何玉芳银行按揭贷款未审批通过,何玉芳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鑫隆公司应将购房款退回,涉案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3⽉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1⽇起施⾏。

⼆○○三年四⽉⼆⼗⼋⽇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许博、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博、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博、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光新黎湛红许彦【审理法官】龙光新黎湛红许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博;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许博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博【当事人-公司】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车海飞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林皓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车海飞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林皓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车海飞林皓【代理律所】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博【被告】高州市世纪飞龙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退还已付房款581408元给上诉人均无异议,均不上诉,视其服判,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双方违约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退还已付房款581408元给上诉人均无异议,均不上诉,视其服判,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双方谁违约;2.若违约,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关于涉案合同双方谁违约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余款1270000元向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信用社申请贷款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深圳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当事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为由,请求减少约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领有由宝安、龙岗两区原镇政府颁发的“两证一书”或由深圳市各级查违办下发的复工令,当事人以工程无合法报建手续为由,请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经过数次转包,未实际施工的承包人(转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房屋买卖5、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其购买的房产的权属证书。

为实现他人债权,法院将该房产作为买受人的财产予以拍卖。

房产竞得人依据原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应予支持;竞得人依据原买卖合同主张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产时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房产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产;但买受人接收房产后又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应视为未交付房产并据此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

7、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产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产时,房地产开发项目虽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未通过规划验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产;但买受人接收房产后,又以工程未通过规划验收为由,主张应视为未交付房产并据此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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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与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丽萍与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丽萍与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1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可胜肖惠文何燕【审理法官】朱可胜肖惠文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丽萍;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丽萍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丽萍【当事人-公司】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冯青诗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冯青诗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斌冯青诗徐国柱郑崇伟【代理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丽萍【被告】清远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守约方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导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李丽萍的购房贷款未获银行审批,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但对哪一方违约导致贷款未获审批双方各执一词,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逃避债务,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未支付购房款,判决

逃避债务,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未支付购房款,判决

逃避债务 ,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买受人未支付购房款 , 判决篇一: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X X1216)京高法发[ XX] 489 号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 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模拟卷四

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模拟卷四

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模拟卷四1. 在房屋交验阶段,房地产经纪人员主要协助承租方检查的事项不包括()。

[单选题] *A.查验周边环境(正确答案)B.房屋内部是否完好,房屋内有关家具、电器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C.记录水电燃气表等仪表读数D.协助承租方点收钥匙,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答案解析:房地产经纪人员主要协助承租方检查以下事项房屋内部是否完好,房屋内有关家具、电器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记录水电燃气表等仪表读数;③协助承租方点收钥匙,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

考点延伸:出租方收到租金和押金后,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协助租赁双方完成交接手续,安排租赁双方认真填写或核实房屋交接单,直至完成钥匙交接。

2. 根据客户的交易目的,可以将客户分为()。

[单选题] *A.买房客户和租房客户B.自用客户和投资客户(正确答案)C.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D.新客户和老客户答案解析:根据客户的交易目的,客户可以分为自用客户和投资客户。

考点延伸:根据客户的需求或交易类型,客户可以分为买房客户和租房客户;根据客户的性质,客户可以分为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根据与本经纪机构接触的次数;客户可分为新客户、老客户、潜在客户和关系客户。

3. 下列属于房屋实物状况查看的是()。

[单选题] *A.建筑规模(正确答案)B.房屋坐落C.房屋朝向D.交通条件答案解析:房屋实物状况查看的内容包括建筑规模、空间布局房屋用途、层高或室内净高、房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通风、保温、隔热、隔声、防水的等情况、梯户比。

BCD选项属于房屋区位状况查看的内容。

考点延伸:房屋区位状况查看的内容包括:坐落、楼层、朝向、交通设、环境状况、嫌恶设施、景观状况、配套设施4. 带领客户实地看房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在路上多与客户交谈,充分展示专业水平B.提醒客户不要与业主在看房时直接谈价格C.向客户重点说明房屋的优点,替业主掩饰房屋缺点,以促成交易(正确答案)D.向买方一次性告知其拟选定房屋的房屋状况说明中基本情况与重要产权状况答案解析:进入带看房屋向客户介绍房地产时,对于优点,需要重点说明;对于缺点,要实事求是予以说明,并给出合理建议。

二手房买卖免责合同7篇

二手房买卖免责合同7篇

二手房买卖免责合同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为明确双方权益,避免后续纠纷,特制定此合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对以下条款达成如下共识:一、免责声明1. 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已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相关文件,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产权情况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因甲方产权问题引发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责。

2. 乙方已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交易完成后,如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或设施故障导致的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交易条款1. 交易标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二手房。

2.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 交易税费: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4. 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全款支付、按揭贷款等)。

5. 交易时间: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天内完成交易。

三、房屋所有权及产权转移1. 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______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确保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2. 甲方承诺在产权转移完成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产权问题导致无法完成交易,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 若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苗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苗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苗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0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冬【当事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冬【当事人-个人】苗冬【当事人-公司】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董红艳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董红艳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强董红艳【代理律所】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苗冬【本院观点】关于中奕公司是否应向苗冬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双方违约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奕公司是否应向苗冬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结合一审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中奕公司向苗冬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18年5月9日,上诉人二审中主张依据双方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系苗冬未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导致上诉人拒绝交付房屋。

苗冬辩称系上诉人未向房管部门提供实测报告,致使房管局无法核实每户应缴纳金额,业主无法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本院对高唐县房管局物业科的调查,工作人员称查询不到中奕公司已经提交实测报告。

中奕公司对此辩称,苗冬等业主要求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时,可以向开发商或测绘单位索要测绘报告,并自行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常用违约案例分析

常用违约案例分析

常用违约案例分析违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未能按时、按量或按质履行的情况。

违约行为往往会导致合同方面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分析一些常见的违约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违约行为的特点和影响。

一、货款违约案例分析货款违约是指买方在购买商品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

这种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卖方的经济利益,可能使卖方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等问题。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货物后,乙公司应在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延迟了支付货款的时间,并且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分析:对于这种货款违约案例,卖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卖方可以向买方发出催告通知,要求买方立即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买方仍未履行义务,卖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货款和支付违约金。

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租金违约案例分析租金违约是指承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这种违约行为不仅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租赁关系的破裂和纠纷的产生。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

然而,乙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分析:对于这种租金违约案例,出租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发出催告通知,要求承租人尽快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工期违约案例分析工期违约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

这种违约行为会给甲方造成时间损失、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同时也会影响乙方的声誉和业务拓展。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公司延迟了工程进度,无法按时竣工,违反了合同约定。

上诉人刘生来与被上诉人榆林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生来与被上诉人榆林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生来与被上诉人榆林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3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燕妮徐白江杨文智【审理法官】韩燕妮徐白江杨文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来;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生来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生来【当事人-公司】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良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陈震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陈震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良河陈震【代理律所】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生来【被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本案上诉人刘生来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现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当事人,上诉人是否可以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履行不安抗辩权,以及被上诉人榆林天泽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首先,上诉人刘生来认为,塞上明珠小区的实际开发商是尤东堂、柳福祥、张宏斌等人,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上诉人刘生来与被上诉人榆林天泽公司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当事人】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当事人-个人】程庚【当事人-公司】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程庚【本院观点】本案中,程庚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请求佰昌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5:41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程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11民终29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庚。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北佰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佰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庚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9417.55元。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本案中存在违约事实,程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截止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程庚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按揭房款9万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作为合同相对方,无论程庚无法支付剩余房款的原因系其本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其未按期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已构成对我方的根本违约,并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奚松伟宋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军【当事人-公司】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田娟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徐国楼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田娟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徐国楼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坤伟田娟娟徐国楼【代理律所】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军【被告】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唐军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能反映亿丰公司有为唐军就案涉首付款提供贷款的合同义务,达不到唐军的证明目的,但也能从中看出唐军与亿丰公司员工就支付首付款和办理贷款问题进行正常协商的过程,本院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将酌情考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军未按期足额支付首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及主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的问题;本案唐军向亿丰公司支付多少违约金较为合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15:08唐军、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民终24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敖显外时劲松高体所【审理法官】敖显外时劲松高体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霍春【当事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霍春【当事人-个人】张华波霍春【当事人-公司】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恭开宝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恭开宝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恭开宝【代理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华波;霍春【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刘凯、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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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4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陈萌【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陈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凯;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凯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凯【当事人-公司】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向阳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杨建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向阳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杨建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向阳张国昆杨建强【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凯【被告】保定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书》中约定了按揭付款,并且明确约定:“乙方如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造成所批贷款额度与申请额度不符,应在甲方通知7日内补交差额;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书》中约定了按揭付款,并且明确约定:“乙方如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造成所批贷款额度与申请额度不符,应在甲方通知7日内补交差额;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

本案涉及的房产,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办理贷款手续,上诉人未及时办理贷款,也未按照意向书约定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意向书》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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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篇一: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标准化规范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更进一步通知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21年《人民法院多用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决定,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皆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法律条文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定于年报期满后第()日()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第一审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一审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或答辩,或公告)期满后第()日()时()(遇强制性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供词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年轻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

定于(举证,或答辩,或公告)期满后第()日()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刘晓晶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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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受人贷款审核未通过,出售方却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解析
文/奚正辉、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是非常常见的。

年底银行贷款收紧,买家因为贷款逾期审批或者逾期放贷等,导致买家违约的情况大量发生,因贷款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加。

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但基于银行贷款的不确定性,常常导致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如期通过审批,故买卖合同中常常特别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无法获取贷款或额度不足,应采取现金补足形式。

买受人因贷款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经常存在,但本案就买受人资质问题(资信问题或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或由第三方公司协助包装等)或者银行逾期审批,导致买受人无法及时获取贷款进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不再着重论述。

本文重点解读,买受人贷款不能,出售方却承担违约责任的“悖论”现象后的法律问题。

下文中,出售方简称甲方,买受人简称乙方。

一、出售方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配合贷款履行合同,结果被判定为违约。

甲方名下房屋委托丙方出售给乙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丙、乙签署,价款200万元。

签署合同后,乙方依约支付首付款(总房价款的30%)60万元,但嗣后甲方不配合贷款,起因是甲方认为乙方支付首付款不足。

经查,乙方确曾向甲方银行账户分四次支付60万元,但第二次支付的15万元又于同日返回到乙方银行卡,即甲方实际收到45万元(不足30%)。

经法院调查,丙、乙签署买卖合同时又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真实总房款系150万(其余50万系为方便乙方贷款)。

且在首付款的支付中,双方采取了虚假走账的方式,其中15万
元系重复走账,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知甲方对150万元的真实房款价是知晓的,现以乙方未付足首付款为借口拒不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故法院判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点,本律师在判决外再做延伸:
问题:为套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上海高院倾向观点认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并无真实交易房屋的意思表示。

双方也无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合同履行行为,还贷往往也是由出卖人借买受人名义实施,属于较为典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

本案中交易意思是真实的,只是在贷款金额上存有部分瑕疵,与完全为套贷而虚构交易的行为,存有较大差异。

(作者奚正辉律师/赫少华律师)
二、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前未能完成贷款审批,出售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却判定合同继续履行。

案情:2009年4月,甲乙双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闵行区一套房屋,价格300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5月1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但因乙方信用卡存有逾期还款记录,中国银行未批准其贷款,后乙方再向招商银行申请,后于5月25日获得批准。

在此期间,甲方于2009年5月22日发函给乙方解除买卖合同。

法律观点:本律师接受乙方委托后,根据双方的合同及履行情况,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并建议乙方及时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乙方完成系争房屋过户。

结果,法院支持了乙方诉请。

其实,该案关键,在于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中,改变了交易过户的时间,即:待乙方贷款申请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送件。

该条款与先前约定的“2009年5月10日”过户日期的“区分与选择”,否定了甲方的单方解除权。

补充:若本案约定了乙方贷款办理的日期及交易过户的日期,那么案件或许将发生根本变化。

双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办理交易过户,乙方因为贷款没有批准不去办理交易过户,那么甲方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三、出售方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时间晚于买卖合同签署时间,贷款银行未批买受人贷款申请,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出售方(甲方)系三人共有房屋,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承诺已办理好公证委托,但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时,贷款银行发现公证委托书的出具时间(如2015年1月5日)晚于买卖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月7日),银行提出变通措施,即双方重新签署一份买卖合同,解决“日期冲突”的难题,贷款问题(买受人贷款资质均无问题)便迎刃而解。

法律观点: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发函催告出售方采取补救措施,但出售方内部意见并不统一,最终拒绝重新签署协议。

双方诉至法院,(庭审中,我方申请追加银行为本案第三人),最终,法院认定出售方提供的交易资料存有瑕疵,影响交易的实际履行,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出售方提供的接受放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拒绝其他补救措施,导致贷款银行无法开展贷款审核工作。

案情:甲、乙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乙方买受人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但中国银行闵行支行及闸北支行最终都不能审核贷款。

买卖双方对贷款不能的归责点各执一词,各自说辞可谓精彩纷呈。

因该点系双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症结所在,影响到最终总房价款20%违约责任的分配及承担。

法律观点:经法院查明前往中国银行支行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笔录反映,甲方先后两次经乙方提供给中国银行的用于接受贷款银行放款的银行卡复印件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辨认,其在支行直接电话联系甲方在其无法提供清晰可辨的银行卡复印件情况下,要求其另行提供活期存折复印件时,甲方仍消极拒绝配合,导致贷款银行无法开展贷款审核工作。

故法院认定甲方存有过错,因其未能及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手续的过错情形,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贷款是其义务,若甲方提交材料存有瑕疵,导致乙方贷款不
能,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奚正辉律师/赫少华律师)
本文提示:
签署“好”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一定的难度,要熟悉上海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及税费、熟悉交易的相关法律及政策,且要有一定的文书写作表达能力,不要造成误解,更不要漏写合同条款。

目前境外客户聘请律师代理或陪同其做二手房交易的较多,法律意识较强,国内客户在交易中委托律师的很少,往往是待纠纷出现后才愿意委托律师,但届时所付的费用及损失可能会很大。

作为上海资深专业的房地产交易律师,本律师曾代理客户处理过上千件房地产交易,审议及起草合同中,因删除某一条款,帮客户多增加几十万元收益,因增加某条款,帮客户避免损失几百万违约金。

故事先找专业的房地产交易律师代理交易,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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