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018版)
2018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3)第二节代理制度 (4)第三节物权制度 (5)第四节债权制度 (6)第四节知识产权 (7)第五节工程担保 (8)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0)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1)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1)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3)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5)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5)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7)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8)第二节劳动合同 (21)第三节买卖合同 (24)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5)第一节环境保护 (25)第二节节能规定 (25)第三节文物保护 (26) (28)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28)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29)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30)第四节安全事故及责任 (31)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4) (38)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38)第二节仲裁制度 (42)第三节行政许可 (4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1、法的形式2、法的冲突纵向:横向: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法律部门3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第二节代理制度【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常考知识点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常考知识点12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条文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设区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或市长令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法的效力等级: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两基一农)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2018年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全部由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解析一网打尽。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6月陆续开始,考试时间9月15-16日,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要提前开始准备。
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包含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相关合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赶紧来学尔森看一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复习报考。
更多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一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学尔森官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复习资料
以下页数均参照2018年版教材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751Z3010205.建设工程债的分类 P21-P23 (1)(1)(2)(1)注意权利质押的种类);(2)12.定金 P38(1)概念(定金双倍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2)具体规定:①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之间只能择其一选择适用。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4.企业所得税 P45【★★】(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纳税人①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2)(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事计算应纳税额。
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责任)、罚金(刑事责任)、没收财产(刑事责任)。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20(2)()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117-P119【★】(6种情形)借出资质,是资质不良。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1知识点总结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1Z30703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级建造师(新教材)学霸笔记-精华考点【法规】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 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
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
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四、重点难点
情况
规定
一般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制定机关裁决
时
(谁制定就由谁定)
3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
企业——核准登记日 机关——成立之日 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注意法人是组织而不是某个人,法人 代表都是指具体的某个人)
六.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7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七、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
项目 内容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一般情况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
特殊规定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9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类型 (2012-6)
知识产 权类型
专利权 (2014-12)
商标权 (2012-7) (2015-55)
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
计பைடு நூலகம்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法律法规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5.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018一建法规终极版68必考点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终极版68考点第一章:1.【P2,依照2015年,这一段】7大法的形式:【第3页第2段,法规、规章分别由谁制定以及它们的后缀要注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5大效力层级划分原则:(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特殊情况(总结3个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6最后一段】2.法人的具体规定条件(1)依法成立(合法);(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人、地、钱);(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段最后2行】。
分类(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成立;(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P10第2段,甲方可能没有法人资格】3.代理的具体规定(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非不是你的原因,要赔偿】;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上课口诀,见课堂讲义】(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转代理(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9)
2017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9)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两基一农)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018一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一、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p22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各级机构、制度、税相关、犯罪与刑法、公民基本政治权,人身自由权、征收征用和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p2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各法规、条例。
条例是行政法规p3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p3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届机构制定,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p3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p47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一致时:相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立法机关裁决(谁制定谁裁决);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p58法人有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p99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
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为营利法人成立日;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人民政府)机关法人、城镇农村各种组织法人p9 10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111代理的法律特征: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p1212代理行为的终止:任务完或时间到,辞或被辞,一方死亡,雇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更高级人物终止p1313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追认就有效,否则无效)自始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权已终止但仍被用p1514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表面上看起来合理)代理人有让第三人相信的行为或证据,被代理人存在过错如未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p15 1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民事责任,如果是申通第三人,则代理人与第三人需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找谁赔偿都行,过错双方对无过错方连带)p1616物权包括所有权(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最基本权利,也是权利核心),用益物权(都有个地)、担保物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12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 4 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中,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每个施工项目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
12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
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l)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 (2)、 (5)三种情况。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于代理而言,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
4.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
12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要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2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
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
12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的法律特征。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在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及图形作品等。
需重点掌握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建设工程活动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违约和侵权两种,当事人可以寻求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