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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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1)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2010.12.1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两个具体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
(1)定义:是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2)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起,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三税”税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