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事故进行严厉处罚》
近年来,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严重事故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事故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严重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无论是企业的领导还是相关管理人员,一旦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严重事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而导致严重事故的企业,国家将实施严格的经济处罚。
一方面,国家对这类企业进行了重罚,以进行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家将对这类企业进行限制生产经营,直至责任人接受法律审判。
再次,国家还将对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将依法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事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这些严格的处罚措施,不仅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4安全生产法亮点
2014安全生产法亮点2014年10月行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全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从法律的亮点出发,分析《201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推行意义。
首先,2014年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说法律规定政府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政府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宣传等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一明确划分,强调了各个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责任,为各个参与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201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此外,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费,不得将安全生产经费列为可减免项目。
这些要求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在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再次,新法加强了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必须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以及与事故应急救援相配套的医疗、运输等资源。
此外,法律要求政府依法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演练和培训,以及加强事故发生地的环境治理工作。
这些规定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效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新法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规发展历程
安全生产法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发展历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出台的有关劳动法规中就包含一定的安全生产内容。
然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安全生产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于是,1972年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工人群众开展的“安全生产运动”成为安全生产法规发展的重要契机。
随后,国务院成立了全国劳动保护监察总局,开始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为促进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原则、规范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安全生产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事故频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2002年国务院副总理曾庆红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从‘要做到’变为‘必须做到’”的口号。
为此,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等。
此外,为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的可操作性,各地也陆续制定了许多配套法规,使法律具体化、细化。
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逐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决定和文件,强调了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重要部署。
2014年,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的文件,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总之,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通过逐步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们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下面我们来看下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第一部分修法,时代所必需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
“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言人黄毅说。
而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
黄毅告诉记者,当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国家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要求,安全生产领域必需一部大法,否则何谈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然而,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这时候出台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含糊。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兴凯说。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安全生产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重视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规定也不断发生着变化。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欧美国家英国英国在19世纪末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1894年通过的“安全准则法”(The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该法规定了劳动场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如铁路、工厂、工地、建筑工程等等,覆盖面广泛,是英国安全法律的重大里程碑。
随着工业的发展,人们对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越来越重视,于是1980年诞生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它是对之前的“安全准则法”的充实和补充。
该法规定了每个劳动场所必须通过安全评估,减少对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危害,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必须遵守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
美国美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往往是在发生事故后制定的,它可以从美国安全法及其修正案的发展历程中得到证明。
20世纪初,美国开始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响应了欧洲的先驱者,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1910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10)。
这是美国第一个国家性的安全生产法法规。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不断修订该法规,比如《安全与健康政策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olicy Act)于1970年发布,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亚洲国家日本日本的安全生产法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修订和完善的。
1951年,美国开始占领日本,在这期间,美国向日本介绍了安全生产法。
1961年,日本通过了“工作环境测定法”,这是日本第一个安全生产法规,标志着日本的劳动安全进入了规范化时代。
安全生产法的变迁历史
安全生产法的变迁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
本文将以安全生产法的变迁历史为主题,介绍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和变化。
一、安全生产法的起源安全生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
当时,由于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工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英国在1833年通过了第一部工厂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工厂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人的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的发展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美国通过了《安全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英国也通过了《安全与健康法》、《工厂法》等法律,保障了工人的生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法的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生产法也在不断变迁和完善。
首先,安全生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
过去,安全生产法主要关注工业领域,而现在已经扩展到了建筑、交通、矿业等各个领域。
其次,安全生产法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除了规定企业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标准之外,还涉及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再次,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政府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中国安全生产法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工业大国,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中国的安全生产法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和变迁。
中国的第一部安全生产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关注工人的劳动权益和工作环境安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国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五、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和挑战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这一年365个日日夜夜,我们和全国的读者一起,见证了中国法治稳健而辉煌的2002年。
这一年,36万名意气风发的年轻人第一次走进司法考试考场。
在这场堪称中国最严格考试的竞争中,用智慧和汗水实现自己的理想。
他们中的佼佼者,将成为我们最值得信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这一年,“听证”这个词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从1月份的铁路票价听证会到人大立法听证,听证制度和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民告官”一样,不断完善着我国的行政法治。
而它的背后,蕴含着政府运作透明化、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趋势。
这一年,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从法律文本走向了法庭。
1月7日,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聘中限制身高,以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迫使招聘者取消该限制。
它将和“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一道,构筑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原始判例。
这一年,司法开始真正地进入角色。
舞台和绿茵场不再成为法律的真空。
刘晓庆因巨额偷税案被拘捕,赵安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告别春节晚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果断地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昧心执法的足球裁判锒铛入狱。
这一年,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改革使政府感受到空前的紧迫和压力。
6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最大的买家———政府的采购行为,从此纳入法制化管理。
《行政许可法》更将使公民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
现在,上海和深圳的市民办理护照只需要两三分钟的时间。
这一年,中国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1209条的宏篇巨著,凝结了中国最优秀法学家和最有远见立法者的集体智慧,将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振兴添加最强劲的引擎。
然而,在这一年里,我们也看到了频频发生的“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受到拘禁,矿难和空难不时让鲜血浸透我们的眼眶,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夺去了南京的42条生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遇着各种形式的侵犯。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22个)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22个)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利剑”之下,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
盘点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的第22天,开具的22张罚单:案例1地点:江苏无锡江阴市处罚单位:XXX被处罚单位:XXX处罚原因: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处罚金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1日,XXX执法人员对XXX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地点:江苏无锡市处罚单位:XXX被处罚单位:XXX处罚缘故原由:首要卖力人未推行法定的安全生产办理职责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9月1日,无锡市应急办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首要卖力人未推行法定的安全生产办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办理划定作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五、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
•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 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 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 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 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加强事 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 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 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 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四、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
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
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Βιβλιοθήκη 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
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
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
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成。
• (三)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
•
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
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 ,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
安全生产法历史回顾
安全生产法历史回顾安全生产法是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的历史进行回顾。
安全生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中国。
那时,国内建设大型工矿企业进入高峰期,但由于各种原因,工矿企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提高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开始着手制定安全生产法。
1963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首次实现对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
这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立法的起点。
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对于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立法针对全社会安全生产进行规范的法律。
该法案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的范畴和原则,并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此次立法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和监管,为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安全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于2014年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案从增加行政责任、完善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监察等方面,强调了个体和单位的安全责任,对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例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煤矿安全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为防范事故和减少损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的历史回顾表明,中国对于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
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安全生产法是何时实施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是何时实施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何时正式实施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是哪年中华人民百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度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内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参考容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新的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正是实施??4、《安全生产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诞生
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安全生产法,是指国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你知道它是怎样诞生的吗?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
建国50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
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建时期(1949~1957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称为“三大规程”。
建国初期所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的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
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
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
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石油企业安全生产1、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一个理念”、“三个观念”、“24字方针”是什么?树立一个理念:即:树立“一切事故都百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
树立“三个观念度”即: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观的观念;安全生产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观念;企业要向社会负责的观念;树立三个观点:问没有干不好的工作答,就看你努力不努力;没有预防不了的事故,就看工作做到位了没;没有克服不了的不良习惯,就看你有没有工夫,有没有为了安全而敢于得罪人的魄力。
回24字方针:治理健全、风控有效答、资本充足、诚信合规、专业精湛、服务优良”24字方针2、中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的区别中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来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的区别: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都是一样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有:厂区内交通安全、设备操源作安全管理、现场因未做7S管理带来的安全管理、使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劳保防护管理、化学品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石化企业与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区别在于:在上述安全管理内容中,预防措施管理不同,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不同,控制方法也就不同。
度3、石油企业知不知,“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最严在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
安监部门对企业隐患加大处罚力度,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
此外,实施双罚:原法只是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新法不仅处罚事故单位,也将处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同时提高对事故单位处罚的额度,这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把一般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了2-5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最高可以处罚1000万,对特别严重的再增加一倍,最高到2000万,新安全生产法由此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法律”。
4、石油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由谁来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石油企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要督促引导中央石油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地)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的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文号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发文字号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三、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四、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意义和作用五、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措施和建议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发文字号为主席令第()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四、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意义和作用】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原则。
安全生产法在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措施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应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对安全生产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
2.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4.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让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基本共识
江苏安全生产资讯让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基本共识《人民日报》日前刊发评论员文章指出,要 让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近年 来,从“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出台,到首次以党 中央、国务院名义实施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从深化机构改革新设应急管 理部,到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规定》,在法治、机构、制度等各方面、全方位 的共同发力,为人民生产生活编织了一张坚实 的安全防护网。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这不 仅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回答了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这就 是要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安全是发展的 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 进。
实现高质量发展,安全正是题中之义。
如果 盲目追求速度,对安全隐患心存侥幸,就可能欲 速则不达,最终因为安全不达标而贻误发展机会。
只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才能筑牢安 全生产的根基,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安全生产不能是“一阵风”,唯有将安全理 念贯穿生产全程,使安全意识成为全民共识,人 民群众才能安心放心,经济发展才能高质高效,社会 安用责任制拧紧安全阀《人民日报》日前发表评论指出,安全高于 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各地要将安全责任真正 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切实用责任制拧紧“安全 阀”!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在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仍未得到 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方 面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个别地方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推倭扯皮、空喊口号等现象。
只有按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 求,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才能真正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 安把责任扛在肩上,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一方面,应当对各类安全风险的长期性、复 杂性保持清醒认识,居安思危,牢固树立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另一方 面,也应当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 平,对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和薄弱环节,要心 中有数、手中有办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我经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他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有下面几点体会: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
从着手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1年的时间。
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会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全国人大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许多省、市、区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
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2002年6月24日-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
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
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
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我国近代安全生产管理发展史
我国近代安全生产管理发展史2015-11-19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一、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
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
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
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
1958 -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二、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
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
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倍。
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三、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
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
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
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法 明文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文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具体要求。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法的历史背景、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法的历史背景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不够完善,难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然而,一系列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仍然存在重大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显得格外必要。
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它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中,《刑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治,《行政处罚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等。
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总共包含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三、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遗留问题的处理;七、附则。
具体而言,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确保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的安全。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落实上下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多少月多少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容:1.政府的职责(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3)县级以上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1.国外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立法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手工业向机器大生产转移,由此伴生了工业危害。
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职业危害日益加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工业革命之初,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Et益严重的工业事故成为政府、社会、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进入到20世纪后,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使全球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进入人类视野。
191 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最完善的国家。
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1802年,英国议会首次通过一项法律,限制纺织厂童工的工作时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这是世界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它从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角度出发制定的。
随后,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
当时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后,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马萨诸塞州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令人悚然的伤亡事故悲剧。
于是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其他州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的制定。
日本在1868--1873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工业发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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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早知道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016-03-09 08:42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紧绷安全生产弦-----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创造效益是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要,而生产安全是实现企业效益的保障,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创造的效益,才能使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将面临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为安全生产总纲领的《安全生产法》,不仅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规定了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法律责任,更是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
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共17条,针对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下面,小编带您解读该《解释》,以期帮您更好的理解该《解释》的内容与意义。
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读: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实际上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制的两项罪名涉及的法律主体做了一次明确的界定,并进行了扩大解释,换言之,能够成立本罪的主体更加广泛了,由原来的现场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扩大到了管理层、决策层。
同时,以后如果业主有法律禁止的行为,那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再由施工单位来为其“背黑锅”。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本解释第三条是对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制的主体做了缩小解释,更加明确了责任主体,防止在条文适用的时候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本解释第四条是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明确规定。
同时,也做了扩大解释,从现场到公司再到业主,都负有报告责任。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解读:明确并细化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解读: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四条到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法定刑;本解释对于这些法定刑的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区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缩小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同时原刑法条文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解释对于该条文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公民的角度,可以更好的做到遵守法律规定,衡量自我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从法官的角度,审理案件当事人行为的时候,有了更加客观的标准作为依据,避免了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情况。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所谓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正常情况下,想要成立共犯,重要的前提即时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解释第九条所指的主体是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况。
这里是法律拟制的情形,即按照正常的共犯理论,此类人员是不成立该项罪名的,但是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将该类人员纳入法律规制的人员范畴以内。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解读:本条规定是一种犯罪转化,即由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向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等重罪转化。
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有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简单理解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就是犯罪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类犯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由于主观恶性小,刑罚也较轻。
但是,本解释第九条所表述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行为也是有意而为之,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会成立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