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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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农村采光权,指的是农村居民户领土内光线的接收能力,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则是指对于邻近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等规定,确保户主能够得到足够的采光能力,避免建筑物之间遮挡光线,影响户主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对于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布局、朝向等因素,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气候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标准。

首先,建筑物的高度是决定采光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度较低的建筑物不会对周围的农户采光造成明显影响,因此对于高度较低的建筑物,可以适度放宽距离规定。

而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物,应当加强管理,要求其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对邻近农户的采光权产生影响。

其次,建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也是决定采光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过小,会导致采光受阻,因此应当对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进行规定。

这一规定可以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灵活设置,以确保每户农村居民能够得到足够的自然采光。

此外,还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

合理的建筑朝向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资源,减少对采光权的侵害。

因此,在规定农村采光权的距离时,可以对建筑物的朝向也进行一定的要求,并与高度、间距等因素相结合。

最后,制定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气候因素。

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气候差异较大,因此对于采光权的距离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阳光充足,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而有的地区阴雨较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则需要适当增加,以保证户主的采光权。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间距、朝向等因素,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

只有制定合理的规定,才能保障农村居民户的采光权,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足的自然光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规定的执行,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
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二)采光权的性质
我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最新的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采光权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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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摘要:本文将探讨采光权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采光权是指对于一栋房屋或建筑物拥有合法的光线进入的权利。

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保护和实施采光权对于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保护措施以及处理采光纠纷的常见方法。

最后,本文还将探讨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

1. 引言采光是指自然光线进入建筑物内部的过程。

得益于光线的自然进入,居住者可以获得宜人的室内环境,享受健康、舒适的居住体验。

然而,在一些建筑密集的城市地区,采光问题常常受到限制。

为了保护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的利益,采光权被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

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在许多国家,采光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被广泛认可。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通常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法、建筑法或城市规划法中找到。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是确保建筑物所有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光线进入,同时对周围的建筑物不造成过度的阻挡。

3. 采光权的重要性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关键因素之一。

良好的采光可以提供自然光线,改善室内环境,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此外,采光也是节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减少对人工照明的需求,降低能源消耗。

4. 保护采光权的措施为了保护采光权,一些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包括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低距离,限制高层建筑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以及规定有关采光的技术标准。

此外,一些城市还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准则,以确保新建筑物的采光效果达到一定的标准。

5. 处理采光纠纷的方法尽管有保护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采光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当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采光权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6. 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随着人们对舒适和可持续性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阳光权

阳光权

阳光权开放分类:IN词法律法律术语法律词汇阳光权,又称日照权或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中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物权法(草案)》中对采光权也有相关规定。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目录1简介2权利性质3侵权方式4适用法律5典型案例阳光权- 简介阳光权,又称日照权或采光权,中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相邻方之间的相邻关系,而采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相邻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对此,《物权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

从卫生角度上分析,阳光的照射,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http://sus304.top/ 会引起人们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

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1]阳光权- 权利性质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1]阳光权- 侵权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阳光权- 适用法律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甲方(房屋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邻居房屋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与乙方为邻里关系,双方房屋相邻,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的采光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光权的确认1.1 甲方和乙方均承认对方拥有合法的采光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对方房屋的正常采光。

1.2 双方确认,甲方房屋的采光权不因乙方房屋的建设或改造而受到损害。

第二条采光范围的界定2.1 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据房屋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共同确定房屋的采光范围。

2.2 采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窗户、阳台等直接接受自然光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与改造的限制3.1 甲方或乙方在进行房屋建设或改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对方房屋的采光需求。

3.2 任何可能影响对方采光的建设或改造活动,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采光纠纷的解决4.1 如甲方或乙方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采光权受损导致的房屋价值下降、生活不便等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空白)。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享有的自然采光权利。

在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中,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采光权赔偿标准规定。

本文将介绍采光权的定义、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的采光情况享有的利益。

在城市发展中,采光是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的重要因素,对室内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采光权成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光面积采光面积是衡量采光权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采光面积越大,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赔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2. 采光损失比例采光损失比例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采光的影响程度。

当地下地块的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时,赔偿金额将相应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采光损失比例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3. 其他影响因素除了采光面积和采光损失比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例如,地上建筑物的高度、采光设施的质量和功能等。

这些因素将对赔偿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1. 中国在中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在《城市更新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在执行城市更新项目时对相关的采光权进行保护和赔偿。

2. 美国在美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各州的法律进行规定。

例如,在纽约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方式,确保建筑物的采光不受侵犯。

3. 日本日本的《土地区划法》对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确保建筑物的采光权不受侵犯。

总结: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各国为了保障建筑物采光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什么是采光权

什么是采光权

什么是采光权购买者在买房时需要注意采取保障自己权益的手段,但是首先需要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益,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采光权。

那么,什么是采光权?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如果发生采光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现在就让律伴网小编来一一解答吧。

一、什么是采光权?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二、采光权有哪些相关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如何解决采光权纠纷?1、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处理采光权纠纷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原则处理,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被侵害方的权益。

处理采光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生活。

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

尤其是采光案件一般都为群体性案件,牵涉范围比较广、社会影响比较大,司法系统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创造良好的沟通途径,圆满解决问题。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2024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2024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关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详细说明。

针对
房屋采光权的补偿问题,本文从不同维度分析,包括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等。

通过本文的
阐述,希望能为相关方提供参考,促进对房屋采光权赔偿的公正和
合理性。

一、采光权的定义
1. 采光权的概念和定义
2. 采光权的产生条件
3. 采光权与楼盘开发商的责任关系
二、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1.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
2. 相关裁判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3. 市场行情和公众关注的程度
三、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采光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2. 不同楼层和朝向的采光赔偿差异
3. 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采光赔偿标准差异
4. 不同城市和地区的采光赔偿标准差异
5. 采光赔偿的支付方式和时机
四、对采光权赔偿标准的争议与解决方法
1.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存在的争议点
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3. 通过协商达成赔偿的可行性和常见做法
五、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有效性评估
1. 对现行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评价
2.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 提高赔偿标准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
总结: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合理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裁判案例的影响、市场行情和公众关注的程度等因素都需要被充分考虑。

同时,对于争议的解决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方式来完成。

只有在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房屋采光权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具体来说,相邻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

如果小于这个系数,就会对室内的采光和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方向应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在太阳光照射过程中相互遮挡。

一般来说,南北方向的建筑立面采光效果最好,东西方向的采光效果相对较差。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角度也需要合理设计,以确保采光效果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大多数建筑的采光角度应在30度至60度之间,不宜小于30度或大于60度。

按照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至1.2倍计算。

例如,如果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至12米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
的原则。

对于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总之,邻里建房采光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采光不会受到妨碍。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合理设计建筑方案,确保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 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其实不是这样的。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1. 背景介绍采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内部采光的合法权利。

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筑物的迅速增加,采光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采光权益,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来规定采光权的赔偿问题。

2.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合法的方式享有充足的自然光线照明建筑内部的权利。

3. 采光权的重要性充足的采光能够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人体健康,并有助于节约能源。

因此,保障居民的采光权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4.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不同地区的采光权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规定。

4.1 采光面积计算方法根据采光面积的大小,可以区分为主要采光面积和次要采光面积。

主要采光面积是指直接面向户外的窗户所传递的采光面积。

次要采光面积是指间接接收采光的窗户或其他透光设施所传递的采光面积。

4.2 采光权的评估根据采光权评估标准进行衡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采光面积- 接受采光建筑物的功能- 地理位置和方位- 建筑物周边环境- 建筑物高度和形状4.3 采光权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金额计算一般基于以下指标进行:- 采光系数:建筑物采光面积占整个建筑物面积的比例。

- 赔偿标准:按照每平方米采光面积的市场价值计算。

5. 采光权纠纷解决机制当涉及到采光权的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自愿协商:各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 诉讼:当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6.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采光权评估报告模板附件2:采光面积计算表格附件3:采光权赔偿金额计算示例表格7.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采光权:指建筑物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内部采光的合法权利。

- 采光面积:建筑物内部能够直接或间接接收到自然光的面积。

- 采光系数:建筑物采光面积占整个建筑物面积的比例。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相邻权中关于采光是如何规定的

相邻权中关于采光是如何规定的

相邻权中关于采光是如何规定的采光权是房屋的业主享有的⼀项权利,是相邻权的⼀种。

在实践中,业主的采光权会经常受到侵害。

采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相邻权中关于采光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邻权中关于采光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采光权受侵害的开发商责任1、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于国家标准之上的采光权⽽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务中为规避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般不会在合同中就房产采光问题做特别详细的约定。

但是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有时会在⼴告中就此类事项做⼤量宣传。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关于“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订⽴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引言在城市发展中,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不断增加,导致越来越多的建筑物存在采光权的争议。

采光权是指一座建筑物拥有的保证其内部自然采光的权利。

在城市环境中,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标准规定。

1.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建筑物拥有的被建筑物周围环境所遮挡的自然光线的权利。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采光权是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采光权的保护不分隔离、扩张或歧视,适用于所有拥有采光权的建筑物。

协商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原则:采光权的保护不能影响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

3.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保护采光权的重要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评估采光受损程度在确认采光权受损情况时,需要评估采光受损的程度。

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测量和分析方法进行,包括测量光照强度、光线透过程度、日照时间等指标。

3.2 赔偿金额计算根据采光权受损程度的评估结果,可以计算出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本身的价值、采光权的重要性等因素。

同时,还可以考虑采光权的时间价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

3.3 赔偿方式采光权的赔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金钱赔偿、提供其他建筑物的采光权等。

具体赔偿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4. 采光权的赔偿程序采光权的赔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建筑物拥有者向有关部门提出采光权的受损申诉。

2. 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对采光权的受损进行调查评估,确定采光受损程度。

3. 协商赔偿:受损建筑物拥有者与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4. 确定赔偿标准:根据协商结果,有关部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并公布。

5. 案例分析以某城市A为例,一座高层住宅由于周围新建的商业大楼遮挡了大量采光,导致住宅内部采光显著降低。

采光权

采光权

解读采光权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

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农村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类似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解决途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改建建议采取以下方法1)协商2)协商不成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既可以要求(在未建造前)改建,也可要求经济赔偿。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是指建筑物的居住者或使用者对于自己房屋内采光情况
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建设中,采光权的问题备受关注,而采光权赔
偿标准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采光权赔偿标
准呢?
首先,采光权赔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影响他人
采光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个标准是由
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保障每个人的采光权益,维护城市居民的生
活质量。

其次,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
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对周围建筑物的采光影响程度、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其次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比如建
筑物的高度、朝向、采光设施等因素都会影响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

最后还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进行科学、公正、
合理的评估。

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每个人的
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监督
和执行,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了赔偿标准,才能有效保障每个人的
采光权益,维护城市的宜居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于采光
权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提供有力保障。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是指建筑物主体享有的对周围环境采光状况的利用权,采光权赔偿标准是指在建筑物因侵犯他人采光权而需进行赔偿时,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周围环境的采光状况、建筑物主体因采光不足所遭受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

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建筑物主体形成不合理的侵害。

其次,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应当合理科学。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面积法、光照强度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计算。

在具体应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

此外,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的规划和布局对于整体的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发展需求,避免因个别纠纷而影响整体城市建设的发展。

最后,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赔偿金额的及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采光权保护的认识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科学地确定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农民的住房采光权的保护与规定十分重要。

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相关规定,确保农村房屋采光权得到保障。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农民的房屋采光权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采光环境。

政府应该制定法律规定,明确农民对于房屋采光的要求和权益。

其次,政府应该规定房屋采光的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对于采光面积、采光角度、采光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主要功能区域的采光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政府还应该规定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采光设计要求,以确保新建房屋的采光条件符合标准。

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村房屋采光状况的监管和检查。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政府可以了解农村房屋的采光状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采光规定的房屋进行整改,确保农民的采光权得到保障。

此外,政府应该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农民进行房屋的采光改造。

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和专业的技术团队,帮助农民对于已有的房屋进行采光改造,提高采光质量,提升居住环境。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农民对于房屋采光问题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对于违反房屋采光规定的行为,政府应该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农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标准制定、监管和支持等综合手段来保护农民的房屋采光权利。

只有如此,农民的住房条件才能得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才能得到提升。

同时,这也是推动农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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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的问题不少,一是立法滞后,没有可资参照的标准,即使有也远远落后于时代;二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赔偿金额实在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

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做了交易。

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2004年10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遮光”补偿。

但吴某还是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其一家终身赖以生存的地方,这7000元怎能弥补他们全家这辈子的采光损失呢?2003年8月,天津一位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也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

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不过,这里得到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

还有的法院对采光权损害的赔偿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本律师认为,对于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可以确立一个简便和合理的标准,即以采光权受侵害后的房屋的价值与受侵害前的房屋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标准,或者由阳光遮挡人取得被妨碍房屋,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赔偿受侵害人,这两种方式被害人总体上获得救济程度是一样的,只是放弃不妨被妨碍房屋,简称为“重置价格法”。

确立该标准的理由有四:1、可以居住和建造房屋的土地是稀缺资源,房屋的受光性当然也是稀缺资源,这就是为什么采光好的房屋卖价比采光差的房屋要高得多的原因,可见,房屋中的阳光是有价值的;2、土地资源稀缺,为了有效利用,确实需要也不可避免对别人的采光作合理的遮挡,但遮挡必须以确保别人房屋一定的日照时间为前提,如果因为遮挡而使别人房屋的日照时间低于标准,则可以认为后面的见房者利用了别人房屋的阳光资源,当然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出发,如果后面的房屋不被拆除,那么可以视为侵权人自愿买下了别人房屋的采光权;3、从实际情形看,先前房屋被遮挡,连起码的日照时间都无法保证,多半是后面房屋的建设者为了充分利用土地,造得更高和更挤,以得到更多的建筑面积,获得更多的利益,由此而妨害先前房屋的采光,理应给予与所获利益相称的合理赔偿;4、采光如何,对人们的心身健康影响极大,是房屋使用价值高低的主要指标;商品房是公民的主要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投资,采光如何对其流转性和价值高低关系甚巨。

采光权被侵害,房屋价值和使用价值降低,其降低的具体程度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来确定。

先确定同地段、同建造标准、同层同类型房屋每平方米单价,再评估被侵权后的房屋价值,原则上尊重被妨碍房屋的所有人的意愿,如果他选择保留房屋,则赔偿受遮挡前后的差价;如果不愿保留房屋,则侵权人按原房屋的市场重置价格赔偿,当然也可以将原房屋拍卖后,再赔偿差价。

总之,目前各地法院的上述种种做法都是极不公平的。

当然,本律师的建议有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人大立法予以肯定,否则很难得到广泛认同,因为采光权纠纷的被告往往是房地产公司,相比普通百姓,房地产公司目前是强势中的强势。

法律规定很笼统,没有具体细则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索要采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城市到乡村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一方面反映出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法律和政策对于采光权问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北京丰台法院法官魏亚南从多年的审判实践出发,强烈呼吁尽快完善采光权立法。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建筑的密度随之加大,而且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乃至超高层建筑的兴建规模还在继续扩大,阳光的遮挡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导致被遮挡居民维护采光权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

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居民的采光权。

阳光无价,采光有价讨论如何保护居民采光权的前提时,首先要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于以上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实践中,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采光权,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等,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关于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采光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也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考虑采光条件受到限制而使现状居民在躯体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其二,考虑在今后若干年房屋使用过程中为增加取暖、通风、照明等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其三,考虑取得采光权的代价。

虽然阳光无价,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获得好的采光条件却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是,在实际审理中,情况却不是这样。

如何赔偿,标准不一《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所以,按照现有的法规只要开发商所盖楼与居民所在楼的间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18米,同时居民房屋在冬至日日照时间超过1小时,依照现行规定建设的新建建筑,即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因为其建筑间距合乎规定的标准,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换言之,新建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遮挡现有住宅阳光,为“合法遮挡”,则居民以采光权被侵犯为由打官司便很难胜诉。

如果经过专业日照测绘,建筑物最小日照时间确实达不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居民们胜诉的希望会很大。

但是,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楼房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将建筑拆除,转而会以给补偿金的方式解决,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但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2000元左右。

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

但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此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面临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善的赔偿标准,从经济的角度处理房屋遮挡问题。

期待采光章法要想完善采光权的立法,首先要明晰采光权侵害造成的原因。

现在的观点一般理解为是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所造成的。

那么,新建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批准便成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

首先假设在新建建筑符合规划批准的范围内时所造成的遮挡。

也就是说从主观上在规划批准的前期时候规划部门就预料到这种遮挡的存在,这从最初便承认了采光权侵害发生的必然性,这也是典型的“明知故犯”行为。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直接导致了侵害结果的发生,且无法再“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这种权利的侵犯对被侵犯者而言是赤裸裸的、无奈的。

另外一种侵害的发生是在不符合规划批准的前提下仍然违规操作、违章建筑造成的侵害行为的发生。

这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严重的“明知故犯”现象。

它与前一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者是直接做出侵害行为的违规者。

这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再“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一般也仅是微乎其微的补偿,这极大地损害了公平原则,无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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