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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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将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解决的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行政诉讼参加人,指的是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利主张或义务履行的第三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参加诉讼权的主体。

参加人的诉讼地位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指行政诉讼案件中,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第三人,因其利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2. 强制参加人:指法律规定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或法定程序而被强制地成为参加人。

3. 适格参加人:指因同一法律事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提出书面改正或者撤销被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请求;(2)提交或提请补充有关的证据;(3)发表意见和陈述,并进行辩论;(4)请求公开庭审;(5)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参加人的法定义务;(2)接受法庭的传唤和询问;(3)主动披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4)配合调查、举证和质证;(5)承担因未主张权利导致的后果。

四、相关案例分析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案例:甲公司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要求撤销。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竞争对手,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中允许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考虑了其合法利益受到的影响。

2. 强制参加人案例:某行政机关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强制参加诉讼,充分发表意见和陈述,依法履行参加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 (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二, 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害关系。 说明: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 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 关系。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 处罚提起诉讼的; 处罚提起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 诉讼的; 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 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两人以上, 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为,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1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行为时的被告。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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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中要重点把握的是原告和被告,因为原告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十分复杂,存在着许多特殊的规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了解其特殊性即可。

至于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没有区别,一般性了解即可。

第一节行政诉讼原告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定义及资格、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以认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一)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要件的内容是:(1)必须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尤其是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他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原告资格。

(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对本要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对人与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可称为相对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如申请人),均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相关人则是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的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1989 年制定、1990 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4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从“法律规定 标准”发展为“合法权益标准”。
为,复议机关是案件的审理人,而非案件当事人; 三、以实际作出裁决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
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时以原机关为被告;体现权限相称 原则。
有观点指出: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更有利于发挥复议的作 用。
――复议是纠错,是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复议机 关发挥复议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2.行政主体的狭隘使很多从事公务的组 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些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 情况,造成确定被告时的困难,导致公民诉 讼艰难。
案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
--谁行为,谁被告。 1. 凡有行为,必有被告 2. 谁行为,谁被告 3. 行为的主体为被告 4. 官员可以成为被告
……
定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提起诉讼的人或者组织。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原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消除非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参加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依法有权参加诉讼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一、法定参加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这些人员包括:1. 被告人的监护人:针对未成年被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2.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承办该案件的各级机关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社会团体: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与被告具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虽然他们不是被告,但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必须证明他们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无法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1.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与行政行为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或个人:当有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中一方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共同利益。

3. 具有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当行政行为产生连带责任或后果时,受到该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主张其相关权益。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被诉请撤销或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指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各方,包括诉讼主体、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种类、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他们具有参加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原告:原告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者,是起诉行政行为的主体。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请求行政法院对不法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更正、确认或赔偿等。

2. 被告:被告是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

被告可以通过答辩、提出抗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案件直接相关而又不是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体。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以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地位介入诉讼,提供意见、证据和申请,参与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代表人:法律代表人是为行政诉讼参加人代理诉讼事务的人员。

当行政诉讼参加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或需要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时,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合格人员作为法律代表人进行诉讼。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是指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包括平等地位、合法地位和公正地位。

1. 平等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他们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诉讼程序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法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参加人应当具备诉讼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与意义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4.行政诉讼的证据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影响五、结语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与意义行政诉讼法于1990 年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

在此之前,我国对于行政案件的审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基本问题。

2.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明确了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和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认定等程序。

5.行政诉讼的程序:详细阐述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

6.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种类、内容和效力。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提高我国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行政诉讼,大量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结语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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