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一定的法律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内容。
首先,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行违约责任和替代违约责任。
实行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替代违约责任则是指当实行违约责任不可行或不符合受损方的利益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其他行为来弥补损失。
其次,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违约方应承担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利润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时生产或交付,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是违约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利润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进而导致另一方失去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三是违约方应承担实现损失或利益的问责责任。
例如,一方承诺购买一批商品,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重新寻找买家,但新的买家要求更低的价格,违约方要承担因此而导致另一方的差价损失。
最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一般由双方协商而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者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例如,双方可以协商违约方每天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双方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数额,那么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主要基于损失原则,即受损方应当获得与其实际损失相等的赔偿。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涉及实行违约责任和替代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利润的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利润的赔偿以及实现损失或利益的问责责任。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引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作为商品房交易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于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交易提供参考。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与效力1.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定义a)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就买卖双方的意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b) 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时间、房屋价格等相关条款。
2.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a)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合同即构成合同成立,并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细化条款1.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a) 买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支付购房定金、获取信息、了解房屋状况、贷款申请等。
b) 卖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供房屋信息、履行交付义务、接受买方付款等。
2. 房屋交付条件a) 具体约定房屋的完工条件。
b) 约定购房者验收合格的标准。
3. 交付时间a) 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
b) 对于交付时间的延期、提前等情况的约定。
4.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a) 约定房屋价格的确定方式。
b) 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与方式。
四、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 买方违约责任a)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购房定金、赔偿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合法合理。
2. 卖方违约责任a) 卖方违约责任包括未按时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
b)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不能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a)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可以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b) 合同双方经商议一致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减轻处理。
简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的结 果 , 这可能产生恶 意预约 , 不利于保 护诚 实守约人 的利益 。 订立预 约 时, 因为法律 上或事 实上 的事 由, 订立本 约的条件 尚未成 熟, 如 若在 订立预约后, 一方当事人因事 由的变 更以及其他原因, 在磋商的过程 中, 根本 没有缔结 合同的本 意, 则磋商 流于形式化, 不但浪费了交易机 会, 而且 因进行 了磋商 而履行 了义务, 使得追 究其责任成为空谈 。 2 . 应 当缔 约说及其过于苛 刻的特性 该说主张 ,“ 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 权利人得诉 请履行,
法律 法规 t L A W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简论预约合 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周岩
2 0 1 2 年6 月, 最高 人民法 院在 关于 审理 买卖合 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 基础上 , 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权 利义务, 但 实务操作 中显得较 难。 首先 , 该 律 问题 的解释 》 的第2 条 中引入了预约合 同的概 念 , 但该 条诠 释的 内容 说 自 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 示来决定合同的效力。 若 预约合 同双方体现的是 过于抽象 和简 单, 以致在 司法 实践中对预 约合 同纠纷 的处 理缺乏 有效 磋 商 的合意 , 难免 陷入 “ 必 须磋 商说”的困境 ;若体现 的是缔 结 本约 的 的理论依 据。在此 , 笔者对预 约合同的效力 进行探讨 , 并在 此基础 上进 步探究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因后 者是前者得以实现 的必 要保证 。 通 过对这两方面法律 问题 的探 讨, 更好的将预约合 同的理论运 用到 司法实 务中。
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预约合同是指双方签署的,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特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交易的时间和方式已经确定,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易。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那么就会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更好地了解预约合同违约的后果,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案例一: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房屋预约合同,合同规定在三个月内,乙方以指定价位购买甲方的房屋。
但是,在第二个月,乙方发现自己的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最终,甲方只好重新找买家,但是由于时间耽误,售价大幅下降,导致甲方损失了近2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违约责任的原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案例二:小王和小张签订了一份旅游预约合同,约定两个月后一起出境旅游。
但是,出发前一天,小张发生了紧急事务,无法按时赴约。
小王只得独自前往旅游,但在旅游过程中因人数不足导致参观安排出现变更,旅游质量蒙受了很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违约行为虽然不是故意的,也并不完全属于过失,但其行为给小王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小张应该共担旅游费用,并承担小王的精神损失费用。
3.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预约购买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内,B公司按要求支付设备购买款,并交付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
但是,B公司在半个月后,突然通知A公司取消了合同,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也未交付设备。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违约行为涉及到经济纠纷、欺诈等多个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B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从中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必要手段之一,需要在签订预约合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以减少经济和时间上带来的损失。
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时按预约的规定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完成了义
务履 行 , 这样 很 容 易 流 于形 式 ; 必 须 缔 约 说 ” 预 “ 在
约中并未就本约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制其 缔约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不利于意思 自治。 所 以, 当按照预约中涉及本约必要条款完备程度 应 划分预约 的效力 。如果 必要条 款不完 备 , 适用 应 “ 必须磋商说” 如果必要条款已完备 , ; 应适用“ 必须
在当事人没有对预约效力作 出安排或者说没有
依 契约类 型 的不 同而有 所 区别 。 比如在买 卖 预约 中 只要 约定 了标 的物 条款 和 交 易 数 量 条 款 , 应认 为 即
证据证明作出了何种安排 的前提下 , 才可以借助预
约中必要条款的完备程度进行效力判定。在必要条 款完备时, 可采 “ 必须缔约说” 由法官对非必要条 , 款作出补充进而形成完整的本约 。这种情况下采该 说 的正 当性首 先 在 于 , 同诚 然 是 当事 人 合 意 的产 合 物 , 同时也是基于对合 同相对方 的信赖而产生的, 但 没有当事人相应 的合 意 , 应考察 当事人 的信赖。 则 必要条款完备时当事人 的信赖程度是较深 的, 因 并 此对合同产生 了合理期待。这种信赖 以及建立在信 赖基础上 的期待是应当予以保护的。其次在于必要 条款也是 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 , 达成一致较为困难
得 复杂、 漫长和艰难。 由古典契约法理论所构建起的“ 要约一承诺” 这种带有“ 浪漫色彩” 的简单缔约方式 已
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对缔约方式多样化的需要 。其次, 在古典契约法下, 市场主体在缔约阶段 的权利仅 能 通过缔约过 失责任予以保护 , 而这在 实务 中早 已被证 明是不够的① 。预约 , 作为规制 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权利
我国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协议书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预约合同”指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所达成的有关合同内容的初步协议。
1.2“违约责任”指甲乙双方在履行预约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预约合同的内容2.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应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2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条违约责任的承担3.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2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3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式4.1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5.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我国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预约合同”指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所达成的有关合同内容的初步协议。
预约合同之违约责任研究
预约合同之违约责任研究预约合同是指在双方达成意向后,事先确定好日期、地点和服务等内容,约定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易或者服务。
预约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避免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但是,如果一方或者双方违约,将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需要进行研究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之违约责任首先要区分哪些违约属于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违约,哪些是可预知的事先可以防范的违约。
对于无法履行的违约,法律通常不会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可预知的违约,双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违约的责任,一般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影响信用等方面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位顾客无故取消了酒店房间的预约,酒店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也可以要求赔偿在该时间段内未能出租该房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这样的违约行为也将影响顾客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订单预定。
对于服务商违约的责任,一般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比如,如果一位美容师因自身原因致使预约的顾客无法按时享受服务,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并且要承担与之相关的其他损失。
以下是三个预约合同违约的案例:1.某餐饮店与A签订了周末晚餐的预定合同,但在当天A因突然有急事无法前往就餐。
店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A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可以要求A支付当晚餐桌空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建议其提前告知餐厅预计到达的时间。
2.某SPA中心的C希望在周六享受某项服务预约,在周五上午中心突然通知C该项服务因功能故障无法提供。
中心方应当承担责任向C提供其他服务选择,并积极与C协商赔偿方案。
3.某婚纱摄影店与D签订预约合同,但摄影师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达店内,收到D的预约取消通知后又回来,D拒绝重新预约,可以要求摄影店赔偿当天造成的损失,包括拍照的款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摄影店能够合理解释造成未能按时到场的原因并积极与D协商解决方案,可以减少违约责任。
此外,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签订预约合同时,双方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损失赔偿金额、违约金等。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近年来,预约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预约违约的情况,因此,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最近发生的三个案例,为大家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一、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无疑属于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违约方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李先生预约迪士尼乐园门票,因个人原因无法前往,并且没有及时取消预约,结果需要承担200元的违约金。
2.张女士预约了某家餐厅的一桌饭局,但由于突然有事无法前往,未及时取消预约,导致该餐厅损失严重,最终需要支付600元的违约金。
3.王先生预约了一个SPA专业祛斑服务,但在预约当天没有如约而至,店家因此损失惨重,需要赔偿500元的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的启示以上三个案例都涉及到预约合同的违约问题。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不及时取消预约所导致的损失也需要赔偿。
因此,我们在签订预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也一定要及时通知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对于消费者和商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了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避免与解决合同争议,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商家来说,也应该在制定预约约定时加入明确的取消预约时间和相关费用规定,以防止消费者恶意取消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应该在签署预约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且在遇到无法如期履行约定的情况时,及时通知商家,以便商家及时调整相关的服务资源,减少后续双方的纠纷。
最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涉及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方式进行有效保护和维护。
论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王利明老师在%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一文中也谈及到预约合同立法的重要性!作为市场交易中 广受欢迎的预约!在%合同法&中却未作概念的承认和立法规范!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在接 下来的民法典编撰进程中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的规范' 认为!+在违反预约合同前提下!非违约 方 不 仅 享 有 请 求 违 约 方 订 立 本 约 的 请 求 权 !而 且 可 产 生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那 么 !一 方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立'上述案例三和案例四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关键点还是当前法律法 规未做出明确的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导致司法审判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院的案例指导难以解决当前实务中预约纠纷案件的诸多问题#立法空缺加之学术界理论观点的分歧#使之学者
和司法审判工作者对预约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迫切要求% 预约的效力应当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之间的
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 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延长计算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等 延长事由: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等
合同
免责条款:合 同中明确约定
的免责条款
预约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
违约行为的 受益者
违约行为的 实施者
违约行为的 受害者
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违约方和守约方 违约方的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守约方的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
预约合同的效力 对本合同的效力 产生影响
预约合同的履行 情况对本合同的 履行产生影响
预约合同的违约 责任与本合同的 违约责任存在关 联
预约合同的存在:双方必须签订预约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发生: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的可归责性:违约行为必须是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即违约方有过错。 违约行为的后果: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定义:当事人之间就未来签订正式合同达成的协议 预约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预约合同是本合 同的前置合同, 对本合同具有指 导作用
定赔偿范围
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 确定赔偿范围
论预约的效力-精选文档
论预约的效力一、预约概述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①或“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②,也就是说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合同。
预约的功能有二:预备性功能,即预约和本约是手段和目的关系。
确保性功能,即为限制对方就同一标的与第三人缔约,先行订立预约以使对方在未来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
③对预约的概念和功能的理解影响着对其效力的判断。
二、预约效力我国对预约的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应当缔约说、善意磋商说、内容决定说。
(一)“应当缔约说”理论分析该学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预约之后,均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如果因过错导致本约未订立的,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德国法上通说认为,如果内容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当事人允诺以商定条款订立最终合同的初步协议有订立最终合同的约束效力。
④但应该考虑不同状况,在订立本约的条件相对成熟时,当事人能够对本约的大部分内容达成合意,此预约的内容就比较接近本约,之后订立本约则仅需对一些非重要条款进行合议即可。
在订立本约的条件非常不成熟时,当事人对于将来订立本约的内容达成合意,预约的内容就比较简单,仅确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意,则订立本约时就需要当事人对于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合意,也就会存在因利益的冲突不能调和而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情形。
该种情形的出现其实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自由决定与谁订立内容为何的合同。
若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规定预约的效力为应当缔结说,则会使当事人失去签订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综上,“应当缔结说”有其理论缺陷。
(二)“善意磋商说”理论分析该学说认为订立预约的当事人应当秉持着诚实和善意的原则对订立本约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
该学说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对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
但诚实善意是一个无法准确标准化的词汇,对于此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其次,预约当事人仅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则对于恶意的一方而言其很容易以虚假的磋商来使本约不能订立,如任选一个未约定条款并以未达成合意为借口,取消之前的允诺,这样也不用订立本约,会使得预约的效力仅仅流于形式。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
浅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一)一、引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就购房意向进行约定和确认的一种合同。
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先签订预约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买卖合同奠定基础。
本文将从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进行分析。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虽然预约合同不同于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约束作用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即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行为。
双方在预约合同中明确表达了购买和销售商品房的意向,预约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
2. 预约金的支付预约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约金。
一般情况下,预约金支付后,如果买卖双方能够按照正式买卖合同的约定达成交易,预约金将会计入房款中。
如果因买方原因取消交易,买方将无权追回预约金;如果因卖方原因取消交易,卖方须退还预约金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3. 法律支持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确保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修改、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内容和意向,预约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买方违约责任如果买方违约取消交易,一般情况下,预约金将被卖方视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退还预约金,并有权要求买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买方的违约行为也会影响其在商品房市场的信用记录,对其未来的购房行为产生一定的限制。
2. 卖方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取消交易,应退还买方支付的预约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市场经济下论预约合同效力
市场经济下论预约合同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家为其提供各种预约服务,如餐厅预约、医院预约、美容预约等。
预约合同作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就市场经济下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
一、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预约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双方在未来某一时刻提供或接受的服务或商品达成的订货或预约的协议。
从法律性质来讲,预约合同属于有条件的普通合同,其条件是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或交付,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关系。
因此,在预约合同成立之前,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但当服务或商品得到提供或交付时,预约合同就转化为普通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在市场经济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预约合同对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
商家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提供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也必须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接受服务或商品,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预约合同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商家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提供服务或商品,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可以以预约合同作为证据向商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消费者未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接受服务或商品,商家也可以以预约合同作为证据向消费者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预约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讲,预约合同只能在服务或商品得到提供或交付时转化为普通合同,因此在此之前,预约合同并不具有实际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如果商家或消费者不履行预约合同中的义务,对方只能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而无法直接索取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预约合同是在商品和服务交付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商家应按照预约合同中的约定,按时按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
若服务或商品提供的不符合预约合同的约定,造成消费者不良后果,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也应当按时按要求前往预约地点接受服务或商品,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约协议法律效力探讨:2024民法典视角下的违约责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预约协议法律效力探讨:2024民法典视角下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目录一览1. 预约协议的定义及范围1.1 预约协议的定义1.2 预约协议的范围2. 预约协议的法律效力2.1 预约协议的成立要件2.2 预约协议的生效要件2.3 预约协议的法定效力3. 违约责任概述3.1 违约责任的定义3.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3 违约责任的形式4. 民法典视角下的违约责任4.1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4.2 民法典视角下的违约责任特点5.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具体适用5.1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5.2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5.3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免除6.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6.1 不可抗力6.2 意外事件6.3 对方过错7.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7.1 实际损失的赔偿7.2 预期利益的赔偿7.3 违约金的使用8.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履行8.1 继续履行8.2 采取补救措施8.3 赔偿损失9.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10.1 国内法律适用10.2 国际法律适用11.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时效11.1 时效的定义11.2 时效的计算11.3 时效的延长12.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12.1 合同解除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终止13.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监管与处罚13.1 监管机构13.2 处罚措施13.3 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14. 预约协议违约责任的防范与建议14.1 防范措施14.2 建议与改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预约协议的定义及范围1.1 预约协议的定义预约协议是指双方为达成某一特定合作目标,就合作事宜进行初步商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 预约协议的范围预约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项目的名称、合作内容、合作期限、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事项。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预约合同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预约合同在商品房买卖租赁、民间借贷、车辆买卖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回应,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制度层面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
但是该条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与违约救济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正是理论上对于预约合同探讨争议的核心。
本文拟梳理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预约合同概述(一)预约合同的界定一般认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
[1]具体而言,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
[2]《布莱克法律词典》给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3]从历史上看,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制度,也即今天的实践合同。
罗马法上的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和寄存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为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罗马法规定这类契约为要物契约,即契约的成立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但是,这同时也造成出借方在物之交付前任意撤销契约,给相对方造成信赖损害的问题。
随着信用机制和担保规则的建立和健全,要物契约制度被认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通过预约制度缓和要物性。
[4]立法上最早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589条对买卖关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5]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的存在和效力。
[6]之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买卖和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
再往后,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都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性的预约合同制度。
从一起案例看预约协定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doc
从一起案例看预约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案情:; 马某系镇江某市场的摊主,2007年2月,镇江某批发市场与其签订了一份,双方约定马某在2月5日前彻底搬离该市场,迁入新批发市场后,批发市场将一次性支付马某安置费用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将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签订后不久,马某反悔,邮寄了一份载有不能按约从事批发业务的通知给批发市场。
由于马某迟迟不搬迁,批发市场将马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马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 评析:; 该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相对于正式的租赁摊位合同这一本约合同而言的预约合同,何为预约合同?王泽鉴先生认为, 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故预约亦系一种契约(债权契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
中国大陆学者则认为,预约是与本约对立而言的, 当事人双方约定负有将来缔结契约义务的契约。
预约的理论基础即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 关于预约合同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
所谓必须磋商说,;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而进行磋商的义务。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当事人仅仅为缔结本约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达成本约,否则,;预约毫无意义,而且还容易诱发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各有千秋,;但更倾向于必须磋商说。
预约的目的是稳定交易机会,当事人订立预约后,虽然对同时存在的其他交易机会的选择能力大为降低,;但并非仅局限于此。
基于这样的信赖,;当事人将为订立本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放弃寻找其他商机,;全心全意为订立本约及将来履行本约而努力。
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了预约,;没有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当事人的各种准备工作就会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机,;其合法权益无疑会受到损害。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4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责任明确方能适用准确方便,预约合同制度的完善也要求明确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明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体现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在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上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探讨。
4.1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存在于合同正式订立之前。
而预约合同也存在于本约合同正式订立之前,是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因此,二者在时间上有重合之处。
此外,不管是在预约合同订立后本约合同成立前还是先合同义务存在的期间,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诚信义务。
但二者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仍有很大区别:首先,二者的诚信义务来源不同。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合同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来源是基于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且与预约合同相比,合同当事人所负的诚信义务较小,一般是通知、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而在预约合同中,诚信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还是缔约双方所立合同的应有之义,且缔约双方的诚信义务较大,比如预约合同的缔约双方负有诚信磋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
其次,二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一般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给予诚信缔约方的一种救济。
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前提是由于预约合同的存在,当事人违反了其根据预约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这是一种合同责任。
且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可以对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损害赔偿范围作出约定,也可以约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等。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近年来,预约合同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契约形式。
预约合同又称为约定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在特定时间及地点完成特定行为的合同。
虽然预约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预约方违约的情况。
因此,研究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预约方违约的责任承担预约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未到达或未履行约定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但如果预约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天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预约违约案例1.某酒店预订房间未到2019年,小李通过某酒店的网站预定了一间房间,并支付了200元定金。
但当小李到达酒店时,发现酒店已无房间可提供。
小李随即向酒店索要赔偿,但酒店以其它客户涉及的复杂情况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赔偿要求。
最终,小李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
2.理发店预订未履行2018年,小王预约了某理发店的服务,但当他到达时,发现店内没有空位。
虽然店家口头答应安排其他理发师为小王服务,但小王认为自己的预约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于是选择了离开。
后来,小王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不满的言论,理发店老板发现后前来赔礼道歉,并同意为小王提供一次免费理发服务。
3.电影院预订出现问题2017年,小张通过某电影院的网站预订了一张电影票,并向网站支付了费用。
但当他到达电影院时,发现电影院因故取消了这场电影的播放,所以他无法观看。
随后,小张要求网站退款。
但网站方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票为由,拒绝了小张的退款要求。
结论:预约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契约形式,其有效性与约定的具体内容、合法性等因素有关。
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签订预约合同前,当事人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以避免违约纠纷的发生。
在解决预约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时,不仅需要依靠单一案例的解决办法,也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
预约合同的特征及违约责任承担
谈谈预约合同的特征及违约责任承担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本约合同之前,为准备签订本约合同,明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表达共同意向而订立的协议。
所谓本约合同,本是一般合同,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是因预约合同的存在与其对应,故而称之为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多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纪要、定金收据等非合同书形式出现,而与本约的区别又不甚清楚,其存在和意义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比较,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也有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
分析起来,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独立性与关联性。
首先,它是一个独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
其主体合法自不待言,其中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
它于合同法虽系无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
预约合同和依其签订的本约合同,都是各具效力的独立合同。
谁都不能否定谁,在效力上互不影响。
其次,预约合同又与本约合同相关联,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订立本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
所以,既不能把预约合同当作磋商本约过程中的文件和本约合同的附件,否定它的独立性,也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忽视预约合同对本约合同的作用。
交易尚不成熟性和初步确认性。
交易尚不成熟是指因为存在某些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还不具备签订本约合同的条件,如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商还未办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尚未开工无法确定交房日期等。
初步确认是对交易中的有关事宜和签订本约合同的时间进行预备约定。
预备约定不等于确定,并不排除在将来签订本约时对预定的有关事宜再作协商调整。
这是预约合同在市场中颇受欢迎并广泛运用的重要基础。
为了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争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一些交易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但双方乐意为在将来进行交易而预先对有关事宜作出初步确认,以利于双方明确交易方向和为本约交易进行准备。
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
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
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
预约所要求的内容必须通过签订本约才能成为履行标的。
因此,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违反,首先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又因其并非本约,故守约方并不能要求其按照预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也不能强制对方履约,否则就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
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即赔偿。
我国《商品房买卖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按照此条,如果双方在预约中约定了定金,则可按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未约定定金的.,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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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如果采“必须缔约说”,无异于法院完全替当事人订立契约,这不符合契约
法的旨趣D因此,当事人仅进行磋商即可。
预约也不能因为所有条款已经完备就直接认定为本约。试想,当事人即便
在预约中订立了所有本约条款,却约定仍应在将来某个时刻签订本约,说明当
之前没有任何关系,缔约过程关系也就体现在要约、反要约与承诺之上。这种
带有一点浪漫主义色彩的契约缔结过程是在完全独立对等的不相识的单个人间
通过交涉缔结的,孤立于契约缔结之前和缔结之后的社会关系[2]。
进一步说,传统缔约模型是由古典契约法建立的,那时处于17—18世纪的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工度和依存度并没有现今的社会高,市
(一)必须磋商说
该说主张:“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在未来某个时候对缔结本约
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结本约则非其所问。” [3]意指只
要当事人诚信履行了磋商义务,就被视为适当履行了预约义务。
王泽鉴先生持此观点,他认为:“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
在当事人没有对预约效力作出安排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作出了何种安排的
前提下,才可以借助预约中必要条款的完备程度进行效力判定。在必要条款完
备时,可采“必须缔约说”,由法官对非必要条款作出补充进而形成完整的本
约。这种情况下采该说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合同诚然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但
同时也是基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信赖而产生的,没有当事人相应的合意,则应考
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
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 [4]
(三)区分说
这种学说是在分析了上述两种学说的利弊后提出来的D该说认为,“必须
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均过于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
平衡。此外,“必须瞎商说”下,一方当事人只要准时按预约的规定与其他当
处理?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献虽然不少,但是
在我们看来,现有文献都没有寻找到构建预约法律制度的合适路径。
要构建完善起点。我们认为,虽然预约是合同的一种,但应作为除要约一承诺的经典缔
约模式外的另外一种缔约程序。理由除了预约出现在当事人对本约进行缔约磋
本文接下来将以这两种违约责任形式为框架具体探讨前文所划分出的四种预约
类型各自所对应的违约责任。
(一)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又称特定履行或依约履行,我国合同法也叫继续履行,指在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
式。” [7]预约是否适用强制履行呢?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察当事人的信赖。必要条款完备时当事人的信赖程度是较深的,并因此对合同
产生了合理期待。这种信赖以及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期待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其次在于必要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达成一致较为困难的,当事人为
之花费的时间,支出的成本也是较大的。不管从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上还是从
保护当事人利益出发采“必须缔约说”都有其合理性。在必要条款不完备时,
价值出发点。这是意思自治在契约领域的当然要求,也即契约自由的要求。因
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预约中对预约的效力作出安排。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预
约的效力仅为磋商,或为订立本约。在预约中,只要当事人对预约的效力作出
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不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就应该在司法活动中优先予
以考虑。值得指出的是,当事人并不一定要在预约中明示预约的效力为何,只
如果预约当事人约定预约的效力仅是磋商(磋商效力预约),或者无法查实
当事人对预约的效力做了何种约定且预约中本约必要条款并不完备的情形下(可
能瞎商预约),也就是说适用“必须磋商说”的情形,那么其预约义务就限于诚
信地与对方就本约事由作出磋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这一义务,而
守约方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那么法院是否可以作出强制违约方诚信履行磋商
(四)所有内容完备的预约视为本约说
该说认为:“如果预约实际上己具备本约之要点而无须另订本约者,应视
为本约。” [6]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 1975年台上字第1567号判例认为:预
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之契约履行而无须
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
区别。比如在买卖预约中只要约定了标的物条款和交易数量条款,即应认为该
预约已具备了本约的必要条款。在预约的前述分类方式中,于第一逻辑层次,
以当事人订立预约的主观目的为考量因素(主观因素),而在第二逻辑层次上则
以预约所达成的实际内容为考量因素(客观因素h两相结合,照顾到了主客观
两个方面,也就能涵盖实务中名目繁多的各种预约。
事人进行协商就完成了义务履行,这样很容易流于形式;“必须缔约说”在预
约中并未就本约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制其缔约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不利于意思自治。所以,应当按照预约中涉及本约必要条款完备程度划
分预约的效力。如果必要条款不完备,应适用“必须磋商说”;如果必要条款
已完备,应适用“必须缔约说” [5]。
力和法律责任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还需要考察预约的法律责任。本文对预约的
分析也采用传统路径,从预约的效力入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进而将相应的预
约效力与责任相对接,形成完整的预约法律制度。
一、预约的效力
5见行法学理论中探讨预约效力的文献不在少数,我们大致进行了梳理,主
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要能有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就预约应具有何种效力达成一致即可。这也是和现
代契约法轻形式而重实质的趋势是相符的。预约的效力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说明,
当事人选择了订立预约,并不意味着他就选择了磋商,或者选择了缔结本约,
也不意味着预约中必要条款完备就必须缔结本约,不完备就只能是樓商,预约
的效力如何,首先应当看当事人对预约的效力如何约定。
商阶段且指向本约的订立外,更在于传统缔约模型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实际作用
的弱化。在传统缔约模型中,当事人为了达成最终的合意,总是以一方提出要
约,另一方承诺的方式进行,再复杂一点,就是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
最终以承诺或不承诺告终。不难看出,这是一种适于电传或邮件进行嗟商的模
式,具有一定的周限性,更让人产生这纯粹只是一锤子买卖的感觉。双方缔约
等。又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下对受损方当事人提出较重的举证责任,而事
实上在缔约磋商阶段的某些利益损失无法举证或举证成本过髙。凡此种种,当
事人都会考虑订立预约,以预约的形式来防止本约不能订立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预约虽然指向本约,但是预约的目的却绝不仅有订立本约一
种。当事人完全可能借预约之名,行保护除订立本约之外的其他利益之实。诚
中包含的文字所能承载。交易主体背后的各种关系将在缔约过程中不断影响双
方的行为,在缔约磋商阶段就可能影响到双方具体的利益。古典契约理论的要
约一承诺模式正日趋为交易主体所抛弃,亟待一种新的缔约方式的出现。于是,
市场交易中出现了预约,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固定,对双方在缔约中
的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将预约作为要约一承诺外的缔约方式,能够给予当事
履行行为改变了对预约效力的安排,属于新的意思表示,即使得预约成为了本
约。此时“所有内容完备的预约视为本约说”才有用武之地。
依循前文在探讨预约效力时所采逻辑路径,对预约也就可以作出如下两层
分类??第一层以当事人是否对预约的效力作出约定为标准,将预约分为效力已
约定的预约和效力未约定的预约。第二层分类建立在第一层分类划分出来的两
预约的违约责任与预约的效力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
但两者绝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当事人在预约中约定的是接商效力,绝不意
味着相应的违约责任就是强制履行其磋商义务。这就需要将上文所划分出的预
约类型与具体的违约责任对接的问题。预约作为契约的一种,同时鉴于其特殊
性,其违约责任只能是强制履行和赔偿损失(违约金也纳入赔偿损失进行探讨j。
人更大的缔约磋商空间。但是下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在传统的缔约模型中,一
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就意味着本约的订立,那么将预约作为要约一承诺模式外的
另一缔约程序,预约的签订是否必然意味着本约的订立?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回
答,首先必须回答预约的效力是什么,也即预约对当事人到底有什么样的约束
力。然而对效力问题的回答仅是第一步,就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说,均是法律效
然,在实务中当事人订立预约的目的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第一,
保障顺利缔结本约;第二,保障在缔约磋商阶段之付出不致因本约不成立而付
诸东流
预约的效力与预约的目的密切相关。当事人订立预约的目的不同,其必然
结果是他们将会对预约的效力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论是预约也好,还是一般合
同也罢,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效力的安排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
段的权利仅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予以保护,而这在实务中早己被证明是不够的。
预约,作为规制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权利义务的特别契约,是弥补上述缺陷的重
要手段。本文采取类型化处理的进路,通过将实务中名目繁多的预约按照两层
分类标准分别进行讨论,并针对此分类标准下的该类型预约规定了具体的效力
及违约责任,以期建立起周延的预约法律制度。
义务的判决?如果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就会产生一个违背限制强制履
在我们看来,预约是否必然导致本约的缔结,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虽
然订立预约的当事人最终大都希望缔结本约,但是也可能存在其他目的,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