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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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0年六月二日国发[1980]150号)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约请有关部门研究了整顿涉外价格的问题。
会后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作了调查研究。
最近,我们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32号《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精神,提出了加强涉外价格管理的措施。
现将当前涉外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意见报告职下:一、当前涉外价格的情况和主要问题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住活动频繁,旅游事业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来华外宾和回国探亲旅游的人大量增加。
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涉外价格问题,作过许多指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进行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
但是由于大家缺乏经验,不了解国外情况,互相商量不够,也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加之管理涉外价格的机构不健全,督促检查不够,所以当前涉外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
主要的是;有些单位乱收费,乱要钱,乱提价,有些项目,设备条件差,服务质量和劳动效率低,同所要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不相称;有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一次提高幅度过大,外宾宴席毛利率偏高,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够,等等。
这些问题,外宾反映强烈,有损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声誉,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3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12
【实施日期】1997.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国税发[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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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税外收费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税外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湘国税发[1997]022号•【施行日期】199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税外收费行为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2号1998年6月30日)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自3月下旬至5月上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税务代理及税外收费项目认真开展了自查清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
检查情况表明,一些地方国税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税外收费行为,关系到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也是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规范税外收费行为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严禁自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行政性收费,必须予以公开,增强透明度。
各级征收机关要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四、严禁将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或业务规程内应提供的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的非法收费,或交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五、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而提供的,必须由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资料、表格及自编非正式出版的纳税辅导资料,不得向纳税人收费。
六、国税机关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局向省财政厅批印的《湖南省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不得以普通收款收据或其它非法定票据替代。
收费票据的填开必须坚持一事一票。
七、国税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行收费的部门负责开具收款票据,由机关指定的其它专门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8161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3]16号
【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1.1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2003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
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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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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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cfe0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关于重申严禁私设小金库的通知

关于重申严禁私设小金库的通知
一、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及廉政建设,严肃财务管理制度,请各子公司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收、支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各单位绝不允许私设小金库,所有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必须上缴本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二、凡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本公司财务部门账内,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截留、转移、隐瞒企业各项经营收入。
包括: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
(二)属于企业的各项价外费用不入账。
包括政府奖励、返还利润、回扣、拥金、返利、折让、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三)收取的货款不入账,收取的保证金不入账,收取的招标费不入账。
(四)投资、存款收益不入账。
(五)在采购中,违背市场原则,以次充好,擅自提高采购价格,账外另行收费。
(六)不按规定程序,低价转让企业资产,账外另行收费。
(七)在工程项目中,虚列工程支出,虚增工程成本,套取工程资金。
(八)利用企业资源,收取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不入账。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代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九)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滞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或用于理财。
(十)虚报各项费用,套取企业资金。
请各单位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上述要求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从严处罚,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苏价服[2002]27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2.07.22【实施日期】2002.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住宅价格合理回升,但最近一段时间,省内一些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擅自定价、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成为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协议书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
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开发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5.12
【实施日期】199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
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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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桂地税字[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6〕60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单位代收费用营业税管理及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5〕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第二款“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第十九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代收性质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代收的费用必须与支出相对应,同时分项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月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代收的费用在开具发票时,代收费用的各子项目及其金额,必须分项填列,并在代收项目前加“代收”字样。
二、关于房屋租赁企业或个人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房屋租赁企业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其它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3-01-15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9.10•【文号】国税发[2005]1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2005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票据的种类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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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97年全省开展了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
在清理中发现,不少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有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有的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有的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有的变自愿服务为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这些乱收费问题,不仅加重了乡镇企业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加强对乡镇精简中外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税外收费负担,为乡镇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今后新增加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过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要报省政府重新审批。
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省政府决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110项对乡镇企业的税外收费(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见附件)予以公布取消。
二、实行《辽宁省对企业税外收费手册》(以下简称《收费手册》)和《交费登记卡》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1.05
•【字号】粤价函[1999]6号
•【施行日期】1999.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6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统一管理的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1998]326号)等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直接发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金融保险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收费标准分别为每本3.50元、每本7.50元、每套
0.5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68e3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2.png)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8号1999年10月25日)
开元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附征税费问题,市局已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15号)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
你局《关于厦门步锋鞋业有限公司预征增值税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问题的请示》须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对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以及既有供应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又有供应内贸产品的企业,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即以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合计”栏的数据为计征依据,计征各项附征税费。
企业在向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经国税审核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原已依6.8%预征增值税为依据而计征的各项附征税费,国税予以办理税款抵扣的,可相应抵扣;如国税办理退库的,可凭有效凭证,经区局审核后予以办理退库。
特此通知。
——结束——。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高等级)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有关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高等级)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有关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23
•【字号】黔地税发[2009]108号
•【施行日期】2009.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高等级)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有
关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10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省公路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高速(高等级)公路将从2009年10月起实行全省联网收费。
现就我省高速(高等级)车辆通行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后营业税和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车辆通行费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后,公路业主以省高速(高等级)收费管理中心拆分划拨的车辆通行费(包括黔通卡)收入按期向各收费站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公路业主应按规定在收费站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09年9月24日起,贵州省高速公路路网内各业主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统一使用《贵州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发票》和《贵州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定额
发票》。
(二)今后凡贵州省高速公路路网内各业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印制申请,应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由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汇总后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印制手续。
发票印制完毕后,各业主分别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地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领取发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加强和统一对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应核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三、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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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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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
【标 签】发票使用政策,价外收费征税,运输费用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1997﹞258号
【发文日期】1997-05-12
【实施时间】1997-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