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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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转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转回路停电时,能快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当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快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要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过相关部门经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述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转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备正常维护和检测、修理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及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1.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2.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按照安全电压等级设置,且设备的导线和绝缘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等性能。

3.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电气线路应合理布置,不得交叉敷设或与其他设备、管线靠近,以避免短路和火灾等事故。

4.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设置完善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5. 使用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维护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6.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禁止私拉乱接,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设备,严禁用电设备的外壳、线路等进行其他用途。

7. 发现井下低压供电设备或线路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禁止使用有故障的设备或线路。

8. 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9.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紧急停电装置,以应对突发情况。

10. 进行井下工作时,应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隔离或封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要求而有所差异,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在采矿过程中,用电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矿井用电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电气火灾、电击事故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用电安全要求十分重要,以保障矿工们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

电气设备的选用在矿井的电气设备选用上,应该坚持安全、可靠、环保的原则,在确保设备使用寿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具体要求包括:•设备质量可靠,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实行质量检测认证;•设备要具备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等安全功能;•选用应具有防腐、防尘、防水等特性的设备,以适应矿区环境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设备及时检修,应准备必要的备件以及完善的检修工具设施。

电缆的安装与维护电缆是矿井用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地安装与维护电缆是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保证。

以下为电缆的一些安全要求:•使用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保持明确的标识,以便轻松地进行维护及管理;•电缆应安装在结构坚固、气密性好的隧道或井筒壁上,并与周围物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电缆外层不被破损和电气短路;•定期加强检查电缆密封性和漏电情况,必要时修补和更换电缆。

操作规程与安全措施除了设备与电缆的选择、安装与维护之外,规范矿井用电的操作过程也是确保用电安全的一个关键。

如下是一些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矿工具备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金属电器接地,以提高电气设备用电的安全性;•考虑到应急情况,应预置有效的应急断电装置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矿井用电安全的检测统计与技术研究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是确保矿井用电安全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

在这方面,以下是一些重要措施和建议:•定期检测和统计矿井用电的情况,及时分析和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积极开展矿井用电的技术研究,关注用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难题,并不断推出新技术、新工艺,以满足安全要求。

结论为确保矿井用电安全,要素包括设备的选用、电缆的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总则为了保证友诚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矿井供电系统安全、消除供用电隐患,防止发生供电事故,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1、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矿机电科开票批准后方可领用。

私自领用的,记领料人及发放人“一般三违”一次。

2、当35KV 变电站、中央变电所、综采变电所发生供电中断事故时,立即启用《友诚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供电中断应急预案》。

3、所有入井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编号管理,无号设备、电缆(16mm以上)不得入井。

4、电气设备必须摆放整齐,上台、上架(五小电器集中上板);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防护。

5、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6、井下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处理前严禁强行送电。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8、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接地保护。

9、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电气检修维护人员、变配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10、电气检修人员(含机电班队长)入井必须携带瓦检仪,检修工具、停电牌、短路接地线及电工专用工具,停电牌必须本人使用,作业时认真执行电钳工作业准则及停送电确认制度。

11、井下电气开关设备必须张贴机电科统一规格的“设备管理牌”,设备管理牌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填写不完整的罚责任人100元;无“设备管理牌”的设备停止运行;管理牌必须张贴牢固,不得改动;严禁新旧管理牌同时存在。

12、在用动力电缆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格的“ 电缆走向牌”;穿墙套管两侧、电缆中间接线盒进出线侧必须使用电缆走向牌。

13、井下机电设备检修时,严格执行停、送电确认制度;停、送电确认表格必须填写规范、完整,现场保存完好。

二、矿区队用电管理14、严禁一台馈电开关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供电;严禁一条低压支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如确需采用该供电方式,区队必须编写专项措施,经矿机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并将审批后的措施交机电科和共用该回路供电电源的所有区队留底备查。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根据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措施:
1. 供电分区划分:根据井下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供电分区,确保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之间的电气隔离和安全运行。

2. 供电设备选择:选择适合井下使用的低压供电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防爆性能和防尘防水性能。

3. 供电设备安装:供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周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和通道,方便设备的操作和维修。

4. 供电线路布置:井下低压供电线路的布置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同时应采用防火防爆线管等措施进行保护。

5. 电气设备维护:井下低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供电安全管理:制定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7. 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完善的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供电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和措施还需根据不同的矿井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编号:SM-ZD-8809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矿井用电安全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电气设备安全:矿井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其安全性能,防止火灾、电击等事故发生。

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检修、运行等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2. 电气线路安全:矿井内电气线路应遵循规范布设,保持线路的良好绝缘和接地状态,防止漏电、短路等故障。

线路的敷设要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避免过载和过电流等现象。

3. 供电安全:矿井供电系统应符合安全要求,供电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建立应急供电系统,确保矿井内发生停电时能及时切换到备用电源,并保持正常运行。

4. 用电安全教育: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传授用电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5. 定期检测和维护:矿井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矿井用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考核与追责制度,确保用电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些矿井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特殊情况来制定。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以下是针对矿井供电管理的一些细则,以确保供电安全和高效运行:
1. 设立供电人员岗位:矿井应指定专门的供电人员,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

2. 供电设备维护: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检查电缆、开关、断路器等设备的完好性,清理积灰和检查接地等。

3. 供电设备标识:在供电设备上明确标记电压、电流等参数,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供电设备的运行状态。

4. 安全配电:供电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配电,确保电压和电流不超过设备的额定值,避免设备过载或损坏。

5. 供电管理记录:供电人员应建立供电管理记录,包括设备维护记录、事故处理记录、设备巡检记录等,以便及时查阅和追溯供电工作情况。

6. 设备故障处理:一旦发现供电设备出现故障,供电人员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7. 应急预案制定:根据矿井特点和供电设备情况,制定完善的供电应急预案,包括供电设备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矿井紧急情况下的供电需求。

8. 人员培训:矿井供电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了解和掌握供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9. 供电设施保护:矿井供电设施应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供电设备造成损害,如防止水淹入、防止撞击等。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矿井供电管理细则,具体可以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标准GB5041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2 年05月21日发布 2022 年12月01日实施1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2022 —05—21 发布 2022 —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22 ,自 2022 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22]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开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拟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那么、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1.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层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保障井下低压供电的安全运行。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二、供电设备管理1.明确供电设备规范,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编制供电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正确操作,提高供电设备的使用效率。

3.加强对供电设备的保护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电气设备维护1.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如清洗、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证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四、供电线路安全1.规范供电线路布置,确保线路的合理、稳定和安全。

2.加强供电线路绝缘状态的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漏电等问题,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使用标准,杜绝非法接线和擅自改动线路。

五、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供电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2.组织培训应急预案的执行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组织演练,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六、安全教育培训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方便监督和管理。

七、事故处理与调查1.建立健全事故处理与调查制度,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2.及时处理井下低压供电事故,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八、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井下低压供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方便追溯和评估。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电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矿山井下供配电要求

矿山井下供配电要求

矿山井下供配电要求1.1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1.2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1.3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不接地IT系统。

1.4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当配备了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当没有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1.5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2远距离传输的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3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

1煤矿供电一般规定

1煤矿供电一般规定

1煤矿供电一般规定:1)、每一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当任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应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特殊情况,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其中一回可不在此限。

2)、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时,其中一回停止运行,其余线路对矿井,露天应保证全部负荷对其他用电单位应保证其全部负荷的75%,3)、矿区和主要企业送电线路的导线均应按经济密度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及允许载流量的条件验算。

4)、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一般选用两台,当一台停止运行时,尚应保证安全和原煤生产用电负荷,且不小于全部负荷的75%。

2、1)电源、电力网以及用户组成的整体称为电力系统。

2)、对电气设备具有最好的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的电压称为额定电压如6KV、10KV、35KV、110KV、220KV。

3)、发电机的额定电压比电力网的额定电压高5%。

如6.3KV、10.5KV。

4)、变压器接多功率一侧的绕组,输出一侧的绕组为二次绕组常见的变压器有升压变、降压变、隔离变三种。

5)、供电负荷:电力网的综合用电负荷加上称为电力网负荷。

6)、负荷曲线:供电负荷随时间的变化曲线称为负荷曲线。

主要是有功、无功负荷曲线。

7)、负荷特征:负荷取用的功率随系统的运行参数(主要是电压和频度)的曲线称为负荷特性曲线。

8)、电力生产的特点是产、供、销同时发生。

3、1)变配电所的主接线:是指变、配电所主要一次电气设备组成的变、配电系统的电路。

包括母线、变压器、断路线、隔离开关、互?器等到以及送、配电线路的连接方式。

2)变配电所的主接线满足以下要求:1)电器主接线应保证供电可可靠和电能质量。

2)、接线简单、运用灵活。

3)、操作方便,便于维护、检修。

4)、必须经济合理、投资、年行费最少。

3)、变电所常用的主接线的种类:1)、单母线式接线形2)、单母线分段3)单母线加旁母线。

4)、设计变、配电所时选择开关电器和确定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时,根据电力系统的稳定度和继电保护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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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OO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具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lOmin 内可靠的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每10天进行至少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不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l0min内可靠的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式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
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高压,不超过10OOO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
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土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标明:①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讯装置等装设地点。

②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③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中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④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⑤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7)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吉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9)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0)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1)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1A。

(12)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13)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14)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遵守下列规定: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
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

③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7)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8)井下照明和信号系统,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9)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 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施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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