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类别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项目类别:提升专利创造质量项目类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申请编号: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年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填报时间:年月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本单位已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1.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2.本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不当行为。
3.本项目如获立项,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申报材料附件清单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8.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等专利许可协议;9.已有专利储备对本项目支撑作用分析报告。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11 月 13 日【此件主动公开】— 1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2018 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 号)、《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 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 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 2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项目类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
申请编号: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书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时间:年月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
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
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资助表
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行业组织成立文件复印件;
2.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3.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办理的典型案件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项目类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申请编号: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书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时间:年月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
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
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资助表
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项目资助表
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和主要服务内容清单;
3.海口市主动维护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协议和维权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
项目类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
申请编号: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书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时间:年月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
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表
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3.知识产权托管合同;
4.提供为每家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成效的材料;
5.托管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海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海口市财政局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金融普惠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事业、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
第二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 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250 元/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海口市“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一、发展基础与形势分析(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按照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积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加大工作的力度,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对提高海口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十二五”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十一五”期间,我市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制订了《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海口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海口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制度政策保障。
2、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步入新台阶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007年我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城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将我市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
为此,我市制定了《海口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上下左右联动机制,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2007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别授予15家单位为“海口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10家商业企业为“保护知识产权示范店”。
通过试点示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深化,大大提高了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多家“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被科技部认定为创新型企业,多项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运营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制定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二、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络,与各地相关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和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维权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五、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化,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
六、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国际合作,与海外相关机构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 1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海府办[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3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5日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130号),我市成为海南省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网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和品牌,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科技、贸易工作中去,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营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提高我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海口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系统工程,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把海口市建设成为具有浓厚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转化渠道畅顺,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协作体制的先进省会城市。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2018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2018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申报城市竞争性评审现场答辩。
经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海口市最终以较好的成绩入围2018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2019年9月,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为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11月,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19〕5 号)。
二、制定依据(一)《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八章,50条。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申报条件、验收标准以及申报材料等。
主要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五个方面的具体项目,有针对性的设立了相应的财政资助和引导措施,并设立了相关条件和标准。
第一部分是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第二部分是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四)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五)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第三部分是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三)地理标志示范园建设(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第四部分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第五部分是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没(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三)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建设(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四、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办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
项目类别: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
项目类型: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资助
申请编号: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书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时间:年月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
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
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表
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课程设置方案;
3.师资及教学场地、教学成果等文字和视频材料;
4.申报知识产权实习基地的提供合作共建协议。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是指海口市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办法。
该基金是由海口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和促进海口市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下面是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机构
1. 基金的设立:海口市政府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海
口市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2. 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机构由海口市政府指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
1. 资金来源: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知识产权运营收入等。
2. 资金使用: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海口市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包
括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1. 申请条件:符合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基金
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2. 审批程序: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
终审。
四、基金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机制: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
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
2. 评估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用于调整和改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是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4.08.05
•【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4〕149号
•【施行日期】2024.08.05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建设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4〕149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推荐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2〕28号)、《关于恳请支持设立国家级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4〕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海口市面向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海口市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
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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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第八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五)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四)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没;(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三)知识产权研究院建设;(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除支持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宣传培训等相关方面。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已纳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十三条对在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年运营获利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5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材料,运营总投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50%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20%的补助,每单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组织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证明;(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
第十八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
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3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1.企业:(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3)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3%以上,或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2.高校院所:(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关条件)5.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
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有较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7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
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