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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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种。
2、Ⅰ类学分是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授予Ⅰ类学分。
3、Ⅱ类学分是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教学活动等授予Ⅱ类学分。
4、学分授予标准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按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6、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应获得Ⅰ类学分5-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7、学分的登记由医务科具体负责,其中Ⅰ类学分必须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Ⅰ类学分证原件,获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进修学习等凭获奖证书、期刊、会议通知等为依据;院内学
习、病案讨论、大查房等院内学分登记由医务科按参加人员名单登记,院内学分不超过10分。
8、每年10月为医务科收取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依据时间,非本院颁发学分,必须提供获取学分原件(复印件无效)。
9、继续医学教育院内考核由医务科负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是职称聘任、晋升和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院内学分达到6分以上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和技术职称
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