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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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立宪活动及宪法


辛亥革命时期(1911—1912)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6)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5—1927)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初为共 进会制 作的军 旗。 1911年 10月武 昌起义 后,即 悬挂此 旗作为 中华民 国国旗。
辛亥革命时期(1911—1912)

债编

分为通则、各种之债2章,604条。 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之授予、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5种。 债的消灭方式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 同五种。 各种之债 :买卖、互易、交互计算、赠与、租赁、 借贷、雇佣、承揽、出版、委任、经理人及代办 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 运送、合伙、隐名合伙、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 终身定期金、和解、保证
土地法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思想 大革命时期“二五减租”口号 1930年土地法,1936年实施。 (1)开征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 (2)私有耕地限制于1家10口需要,私有宅地限制 于10亩,超过部分国家征购出卖给无地农民。 (3)耕地租赁地租不得超过正产品的375‰。

·1946年土地法,改地租限制也以地价为标准。

继承编



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3章,88 条。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但受特留份限制:直系 血亲卑亲为应继份1/2;父母配偶1/2;兄弟 姐妹、祖父母1/3。 法定继承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为特殊顺序。 继承份额:各顺序均分。配偶应继份额:与 第一顺序同为继承参加均分——与第二、第 三顺序同为继承为遗产1/2——与第四顺序同 为继承为遗产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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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29年10月才废止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北京政府成立之初,沿用清末 诉讼律典,后据需要对一些条文加 以修正,并经单行法规形式公布, 如1912年5月颁布《民刑事诉讼律草 案管辖各节》、《县知事审理诉讼 行章程》等
关于法院组织,初用清末《各 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法院编制 法》并修正刊行之后又多次修改
《六法全书》(内容P.376-)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10,《训政纲领》6条,在于 “实行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 成全民政治”;同时,它也是国民政 府组织法的依据。
1931/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8章89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大 纲,还有“人民权利义务”、“训政
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前三种是 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体制,孙 中山考察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动作, 认为还应有监察和考试两权。
在“权”、“能”关系上人民享有 对国家的支配和管理权,治权受制于 政权。人民的“权”,政府有“能”, “权”“能”分治,实现真正的民权,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以法治国, 在存续的三个月内,分布了30余件 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 民主革命法制的新篇章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
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上述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 征。约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的 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 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了这一法 律防线。但后因袁世凯的势力庞大, 以及其施用阴谋诡计而被破坏贻尽。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它的内容提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 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资产阶级宪法 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 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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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 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 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 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 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 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 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 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 命性,民主性.
四,"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5日,在曹馄的胡萝卜加大棒 的软硬兼施下,国会选举了曹锟为大总统.民 众讥称此次国会为"猪仔国会",所选总统为 "贿选总统".其后,在"猪仔国会"成立不 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时人讥称这部中华民 国第一部宪法为"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分十三章共一百四十 一条.从内容上看,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 增删而成,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 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这部宪法具有以下主要 内容与特点:一是在关于国家体制上,明确规 定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 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是为了 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 的
(二)1937-1945年间的主要立法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南京国民政 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并以此法为基础 形成了《惩治汉奸条例》等一系列战时特别法 体系.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打击,限制 共产党活动的秘密法令. (三)1945-1949年间的主要立法 1945-1949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内容是制定"中华民 国宪法",完善"宪政"以及确认"动员戡乱 时期"的非常态体制.1946年12月25日通过 了《中华民国宪法》,宣布正式进入"宪政时 期",以这部"宪法"来确认自己的"合法性 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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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形式上法典草案与单行法规 并行,且单行法规多依大总统命令 颁布实行,内容针对性强,立法手 续简单,公布及时,便于实行军阀 独裁统治
其四,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 特权和利益。北京政府是由各帝国 主义国家扶持起来的,是依靠这些 国家的支持而存在的,总是尽力保 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利益
北京政府其他立法活动:
北京政府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5、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 判权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1949年的22年间,为南京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其法制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法 律要完备得多。与国民党政权的阶级 本质相适应,其法律是地主、买办、 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维 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实行 国民党蒋介石法西斯统治的重要工具
《六法全书》(内容P.376-)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10,《训政纲领》6条,在于 “实行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 成全民政治”;同时,它也是国民政 府组织法的依据。
1931/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8章89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大 纲,还有“人民权利义务”、“训政
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前三种是 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体制,孙 中山考察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动作, 认为还应有监察和考试两权。
在“权”、“能”关系上人民享有 对国家的支配和管理权,治权受制于 政权。人民的“权”,政府有“能”, “权”“能”分治,实现真正的在存续的三个月内,分布了30余件 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 民主革命法制的新篇章
《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 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确立 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

第九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九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开始时是指宪
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及它们各自的关系法规,后以行
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第一节 中华民国立宪活动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
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1912 年3月公布实施,共7章56条。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 (3)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行责任内阁制; (4)规定了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6)确定了《临时约法》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3、《临时约法》的评价
式颁布的宪法,就其文本形式而言,不失
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类型的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通过。共8章89条。主要内容: (1)国民党一党专政; (2)采取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 (3)规定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 (4)发展农工商业,开展国民教育; (5)关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1)普通司法机构:
地方法院(县、省辖市)——高等法院(省、首
都、特别区)——最高法院(国民政府所在地)
1935年后,实行三级三审制。
(2)特别审判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
兼理司法法院
军事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2、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3、禁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记约法》。1914.5.1公布,共10章68条。
主要内容: (1)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2)赋予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具有特殊 地位的参政院。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五、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内容及其特点立宪活动。《训政纲 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刑事立法。1928年“旧刑法典”;1935年“新刑法典”; 篇章结构与内容特点;刑事特别法规及其内容特点。 民商立法。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民法典的制定;篇章结 构与内容特点。 单行商事法规。《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 《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破产法》。 行政立法。立法概况;立法特点。
二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二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第二节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一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产生背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与局限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 制度
主要掌握: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主要政令法规; 二、北洋政府法制体系的形成及其立法特点; 三、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特点; 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六、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与民商事立法的基本内容; 七、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从“权能分治” 到“五权宪法”;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 姆论”。 二、立法活动 “法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维持时期。 三、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判例;解释例;法理与习惯。 四、立法特点 立法受制于国民党中央;特别法高于普通法;继 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法律体系庞杂详备。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产生背 景、主要内容、意义与局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背景、主要 内容、意义与局限。 二、其他政令法规 整饬军纪;发展经济;保障人权;保护财 产;教育改革;社会改革;司法改革。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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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 权能分治理论: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

“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第10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10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物权编 物权编的通则部分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
转都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动产物权的让与则以交付为要件。 在所有权方面,关于取得时效,规定:动产的取得时效为5年,
不动产的取得时效为20年。 本篇对抵押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典权、永佃
权、地役权等均有规定。
❖亲属编 该编不再采用传统的五服宗亲制度,改而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
第10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
本章内容
10.1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0.2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0.3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0.1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率先爆发,已宣布独立的 各省派出代表于11月30日在汉口召开各省代表联合会议,商议成 立临时中央政府。12月3日,代表会议议决并公布了由雷奋、马君 武、王正廷三人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大 纲的规定,12月29日,各省代表联合会举行临时大总统选举会, 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 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2)确立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作为对民事诉讼事件和初级 管辖事件的处理方式,为法定必经程序。调解结果一旦形成,即具有 约束力,其效力与法院判决同。
(3)民事诉讼程序极为繁杂。
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人占多数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企 图以法律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的要求。
(2)《中华民国约法》
1913年11月,袁世凯在解散国民党、停止国会活动的同时制 定了《中华民国约法》。除虚伪地标榜中华民国是实行“主权在 民”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并罗列了一系列公民应享有的自由 权利外,其核心内容是公然废除《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 实行大总统集权制。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 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 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占据重要地位
(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 根本原则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 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 成文法律体系
4.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地主的 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带有较为浓厚的封建色 彩
五、刑事立法
(一)《中华民国刑法》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 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 法律制度
2.加重对“内乱”、“妨害国交”等罪 行的惩罚
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隆礼与重刑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 议院构成
2.规定国会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所定参议院之职权。
3.规定宪法之起草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 草”)
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 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二、其他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二)发展经济的法令
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
2.保护农业的法规
(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1.禁烟法令
2.禁赌法令
3.剪辫法令
4.劝禁缠足法令
4.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 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 “附条件从新主义”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一、介绍民国时期指的是1912年至1949年间的中国历史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正在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

二、背景民国时期的中国正面临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巨大变革。

辛亥革命后,中国逐渐从封建的帝国制度过渡到现代的国家制度,这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较于晚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更加趋向现代化和国际化。

三、主要内容1. 法律体系建设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受到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商法等。

1914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成为中华民国第一部民法典,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向现代化迈进。

此后,陆续出台了《刑法通则》、《商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司法体制改革为了改革旧有的司法体制,削弱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预,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创设省级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加强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此外,还设立了检察院和公证机构,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3. 治安维稳法律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治安维稳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针对各类犯罪行为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如盗窃、草菅人命、暴动等,以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4. 外交法律制度民国时期的外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议约法和条约法。

议约法规定了国内外议约的签订、生效和解除等程序,条约法则规定了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履行方式。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外交利益和国家尊严。

四、影响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改革,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打破了封建法律的束缚,使法律更加现代化,与国际接轨。

这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框架。

2. 加强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后来的司法改革奠定基础。

这为打击腐败和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了法律手段和支持。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制
1.普通法院系统
2.特别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返回
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 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二、其他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二)发展经济的法令
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
2.保护农业的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1.禁烟法令
2.禁赌法令
3.剪辫法令
4.劝禁缠足法令
一、立法指导思想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隆礼与重刑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 议院构成
2.规定国会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所定参议院之职权。
3.规定宪法之起草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 草”)
(三)“五五宪草”
(四)《中华民国宪法》
1.标榜“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
2.详定“保障民权”之条,同时施以诸 多限制
3.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 实
4.形式上保留旧政协有关宪法草案问题 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 则,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
5.借助“民生主义”的旗号,巩固和发 展官僚资本主义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 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 成文法律体系

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1,背景:在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
3,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国体和政体;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4,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5,意义: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君主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反应人民大众民主的要求
肯定责任内阁制肯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并成立国会委员会限制总统任期审计院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04袁世凯一手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建立的标志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06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名以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实力范围训政纲领1928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华民国宪法1947中央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
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政体
2,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加以限制
3,形式上总统制但受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约
4,规定权利义务
5,中央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戡乱”的颁布揭开了专制统治宪法遮羞布
1,诉讼审判制度:三级三审制(06)
2,特种刑事法庭:为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司法制度
1,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其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 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 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其主要特点就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之变动,是《临时约法》对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的最重要的修正,也是《临时约法》 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约法规定参议院在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依法行使弹 劾权。临时大总统受弹劾后,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第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2、刑法修正案 3、特别刑事法规 北洋政府根据其统治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规。主要有:《戒严法》、《陆军惩罚条例》 、《治安处罚条例》、《治安警察条例》、《海军惩罚令》、《治安警察法》、《治安盗匪法》等等 。
(三)北洋政府主要民商事立法及其特点 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法律部分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发布的关于暂行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也包括了《大清现 行刑律》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即通常所谓“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2、民法草案 北洋政府民法典的编纂进展缓慢。 3、判例和解释例 北洋政府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判例和解释例去处理民事案件和纠纷,判例和解释例也就成为其 民法的重要渊源。 4、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民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为了确认买办及军阀经营的商业利益,就在清末商事法规的基 础上,制定了一些单行商事条例、章程、命令等。 5、特点 内容上的近代化,主要表现为吸收新理论。 形式上的近代化,主要由判例、解释例、特别法、法理来实现。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立法概述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1.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成立军政府;1911年11月15日各省都督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的成果之一是制定并修正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依据.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的成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参议院为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埠规定: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其职权有立法权、选举权、同意权、财政权、答复政府咨询权等。

3.设立法制局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专门起草法律的机构——“法制局”,先后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法规、法令30多个.法制局: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行政各部有陆军、海军、外交、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交通等九部。

九部之外的中央重要行政机关,有参谋部、大本营、卫戍总督府等军事机关,及法制局、印铸局、公报局、铨叙局、稽勋局等4.制定《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此前的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代表会已通过:“如果说服袁世凯反正,当举为临时大总统”的决议;“南北议和”协议将要达成,清帝退位在即,孙中山即将逊位.1912年1 月5日至2月27日, “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决定成立景耀月等人组成的约法起草小组;1912年1月8日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后,经三读程序于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在南京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的重要体现;临时约法是当时复杂的形势下出台的“急就章”,有限制袁世凯专制权力之意图.二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1912~1928年由北洋军阀控制的北京中华民国政府的通称。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3、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 (1)严禁鸦片 临时大总统于3月初在《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 部通饬禁烟文》中颁发了“禁烟令”,严禁种植及吸食鸦片。 阐明鸦片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危害极大,“小足以 破业损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如有违令者,剥夺公权。 (2)限期剪辩 孙中山认为满清政府推行的蓄发留辫习俗,既伤害民族感 情,又不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 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宣布了“剪辫令”。“于令到之日, 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
2、立法概况
(1)法制的初建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未制定颁行法律以前,基本上沿用清末和北洋政 府的法律、法令。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被授权议决一切法律。凡经政 治会议议决之法律,皆称为法;国民党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制定实施法律的 规则,称为条例。 (2)法制的变化、发展阶段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了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迫于国际国内的各方面的压力,表面上标榜 抗日,暗地里却千力百计削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因而实行了消极 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单行法规主要有《国 家总动员法》(1942年3月29日公布),《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8月15 日公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943年5月27日公布),《共产党问题处 置办法》(1939年),《防制异党活动办法》(1939年)等等,后两者即属 秘密颁布的单行法规。
五、发展教育 南京临时政府曾发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 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奖励兴办女学,鼓励男女同校, 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要求各科教科书“务合于 共和民国之宗旨”。此外,还就社会教育和临时宣讲办法通电各省, 指出:社会教育“为今日急务”,要求各省成立“共和宣讲队”, 进行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之 权利义务…公民之道德”。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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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

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

(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3)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2、法律内容
(1)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
(2)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机构、平政院
2、诉讼审判制度
(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1、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主要是判例和解释例两部分。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2、立法特点
(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大量制定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的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3、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1、《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1928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作为国民党在时期的根本法。

一为国家政权,一为国家治权。

(2)《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④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国民党政权的反革命法统。

2、《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3、《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
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
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②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
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
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1、刑法
(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
(2)内容及特点:①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
②标榜“罪刑法定原则”
③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④采用“保安处分”制度;
⑤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2、民法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①强调国家本位;
②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③废除宗法原则;
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⑤民商合一。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3、行政法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
1)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
3)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各级法院之中。

(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赋予了一定的司法权力,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兼理司法法院、军法法院的权力。

2、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程序繁琐,文字晦涩;
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一告不再理。

(2)刑事诉讼:严格限制自诉权;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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