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检查的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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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灼残渣检查的标准程序
一、目的:建立炽灼残渣检查标准程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保健品中原辅料炽灼残渣的检查。
四、职责:质量检验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五、正文:
1 简述:产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
2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埚、坩埚钳、通风柜。
3试液:硫酸(分析纯)
4操作方法:
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
经 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
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
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
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 -2.0g 或各该保健品项下规定的重
量,置于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于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
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溢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
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至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恒重:按操作方法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 注意事项: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度为,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保健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5.2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
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中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的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6 记录与计算:
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残渣及坩埚的恒重数据、计算结果等。
计算:
炽灼残渣(%)= 残渣及坩埚重-空坩埚重
× 100%供试品重量
7 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订,应使之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