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无法执行重整计划)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法定管理人主体。
依据该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下一步,中注协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有关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管理人制度的认识;二是继续组织好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工作,帮助注册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人制度及其操作实务;三是组织做好指南的培训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管理人业务,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二)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二)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审判,对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的一种处理方式。
它旨在使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的条件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资不抵债:企业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连续逾期支付债务。
2.债权人数量要足够: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有至少两个债权人,且每个债权人所债权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3.破产重整计划:企业需要提出一份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并附带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必要资料。
4.法院审判:破产重整申请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会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债务情况、资产状况等相关信息。
5.债权人会议同意:在法院审判后,破产重整计划还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会议的通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比例要求。
6.经济效益:法院审判时,需要判断破产重整后是否存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可能性。
如何申请破产重整1.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包括财务报表、债务清单、资产状况等资料,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2.立案:法院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满足条件,会立案并公告。
3.法院审理:法院会根据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审或调解等程序。
4.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审理后,举行债权人会议,并由会议决策是否通过破产重整计划。
5.法院判决:经过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审判,法院会做出最后的判决,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的优势破产重整相比破产清算具有以下优势:1.保留企业价值: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保留一定的价值,并利用新的经营模式增加盈利能力。
2.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会就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提高清偿比例:破产重整可以通过债务的重组和资产的处置,提高清偿比例,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得到债务偿还。
4.有利于企业发展:破产重整能够使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错)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对)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错)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C、法院强制执行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B、2年C、3年D、4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5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
(错)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A 绩效奖金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C 其他非正常收入D 以上三项都不对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其实,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较为顺利的展开,完成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大约为2-3年。
我国对企业破产重整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在《破产法》中,时间节点几乎贯穿了整个破产重整的章节。
您对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了解么?带你走进破产重整整个流程,让您清晰的了解破产重整的时间规定。
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其实,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较为顺利的展开,完成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大约为2-3年。
破产重整流程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但我们可以从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流程中去推算破产重整的时间规定,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依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使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展开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展开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必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状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够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状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
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必需采纳分组表决的办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正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管理人应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控制破产成本,充分运用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充分借助各种平台,降低变现成本等。
4.简化审理程序中,应突出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注意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适当弱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二、适用范围5.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包括破产申请、重整计划、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等。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概述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第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有破产重整意愿;(3)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
2. 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核心内容。
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人的清偿方案;(3)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管理、监督和经营措施;(4)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措施。
3.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中的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 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中的监督机构。
重整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确保债务人恢复正常经营。
三、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具体问题分析1. 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关键环节。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核心内容。
债务人、债权人、重整监督人等参与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确保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债权申报的审查与确认债权申报的审查与确认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等。
公司破产申请书(优秀7篇)
公司破产申请书(优秀7篇)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
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这次帅气的为您整理了公司破产申请书(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一申请人:某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_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xx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xx月在xxx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xxxxx。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
截至xxxx 年xx月xx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xxx银行xxx 分行的贷款xxxx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xxxx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破产申请书篇二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XX月在XXXXX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XXXXXXXXXX。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
截至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XXX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XX 元。
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XX银行XXXX分行的贷款XXXX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
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与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1期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与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王雯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摘要: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之间采决议方式达成合意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的合同。
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不存在变更后恢复执行可能性时,应终止计划执行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在重整计划虽执行不能或执行困难,但存 在替代重整方案时,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计划o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构成对计划的违约,借鉴境外相关立法,可将其违约行为区分为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对于前者债务人的不执行行为已使得重整计划的目的落空,应允许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换;对于后者重整计划仍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和意义,可采取更换执行主体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促进计划继续执行。
故《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释论上应予以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以修改。
关键词: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不执行;根本违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在债务人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
在出现债务人执行不能或不执行两种情况时,重整计划的执行受阻,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避免程序的不当拖延贬损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价值。
但是重整程序作为以挽救企业为目标的破产程序,具有诸多破产清算程序所不具备的优势:第一,重整程序能够为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债务人提供“重振旗鼓”的机会,让在自由竞争中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继续在市场中存续;第二,重整程序能够留存债务人企业的运营价值并获得重整溢价,从而使债权人获得超过清算价值的分配;第三,重整程序不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能够维系债务人与其他企业的交往关系,并留存企业的原有职工,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意义。
™也°因此将债务人企业从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应是重整程序无法进行或没有进行价值时的最后选择,否则不仅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重整付出的努力失去意义,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和释放。
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资格证
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资格证要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因无法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申请宣告破产。
关于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某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为管理人。
年月日,某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于年月日经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全程监督某某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在重整计划延长期间,管理人多次召集某某公司召开会议督促某某公司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某某公司仍以…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某某公司仍无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管理人认为,某某公司怠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宣告某某公司破产。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本案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等)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某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三、某某公司执行情况根据管理人的监督结果,截至年月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未得到执行。
某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关于某某公司应当处置资产的处置情况根据重整计划,某某公司主要待处置的资产有:(1)房产(2)车辆(3)对外投资实施股权清偿的债权受偿情况(如有)各类债权的受偿情况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某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根据重整计划,某某公司应按照在年月日前按照以下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具体方式为:……截至目前,某某公司……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人共人,共计元,按照%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剩余的%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某某公司仅向名职工债权人清偿了%的职工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职工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决策机构为主要办事机构。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关联企业管辖】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第四条【管辖变动】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或认为确有必要的破产案件,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破产能力】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
破产重整申请程序
破产重整申请程序一、引言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在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实现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其他破产处理方式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重整的申请程序。
二、申请资格与条件任何企业在财务上出现严重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且可能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但是,申请破产重整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已经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2. 企业破产重整有可能帮助实现债务重组或恢复经营能力;3. 具备完整的破产重整计划。
三、破产重整申请程序破产重整申请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财务报表、债权债务清单等;2. 受理和立案: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即立案,并通知相关各方,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劳动者代表等;3. 管理人任命:法院根据破产重整的需要,任命一名或多名管理人负责监督和执行破产重整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4. 清算资产: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将被清算,以便偿还债务。
清算的方式可能包括出售、转让或租赁等;5. 债权人会议: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并审议破产重整计划;6.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通过: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破产重整计划,并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若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计划,即可执行;7. 破产重整程序的执行:债务人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解决债务问题。
同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8. 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在债务人履行破产重整计划后,法院将宣布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并注销相关的破产申请。
四、破产重整的影响和作用破产重整作为一种破产处理方式,具有以下几个影响和作用:1. 救助企业:破产重整旨在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重新调整财务状况,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 保护债权人权益:债务人通过破产重整,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尽力使得债权人得到相应的债务偿还;3. 维护劳动者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相关保障;4. 鼓励创新和风险投资:破产重整可以培育市场化的、有益的企业生态环境,鼓励创新和风险投资。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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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破产程序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9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率履行职责,保证宣告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认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时尚未开审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订的《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办法》、《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融合本院审理宣告破产案件的课堂教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著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钟爱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人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工作,自觉拒绝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第七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依法分别成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公平、官方、公正的原则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具体内容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可以出任合乎以下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案件事实清楚,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二)债权债务关系直观、确切,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牵涉已定诉讼数量太少;(三)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于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但主要营业地有多处处且分散的除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破产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并经我院2019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重整申请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第三节登记立案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的经营与治理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批准第六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第三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尊重商业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切实发挥能动司法理念和创新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审理原则。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又要防止没有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处置方式r——《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评析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处置方式r——《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评析崔明亮【摘要】依《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之情事,其处置路径过于僵化,即仅限于消极式的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之维护缺乏必要的救济.另外,混淆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因与破产原因,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立法模式不尽妥当,实有修正检讨之必要,应当对"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予以界定,视情形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体化的处理.其可能的处置方式包括:更换执行主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撤销重整计划、程序转换等.【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5【总页数】6页(P90-95)【关键词】重整计划;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破产法【作者】崔明亮【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2我国《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据此,当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出现“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之障碍时,唯一的处置方式则是“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上述立法安排无论从法律逻辑角度,亦或是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皆存在不当之处。
其一,未区分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具体原因,而作一体化的处理。
重整计划执行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存在不能执行或不被执行的情况。
而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本身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且难以恢复执行,如因市场环境改变,继续执行将导致重整价值小于清算价值;因客观原因而暂时无法执行,如重组方未通过行政审批;因债务人的主观原因而难以执行,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存在破产欺诈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破产管理人复议申请书范本
破产管理人复议申请书范本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您好!我是债务人XXX的债权人,我对贵单位于[[今天日期]]所做出的关于债务人XXX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决定表示不服,特此向贵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然而,在本次债务人XXX 的破产重整程序中,贵单位未能充分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未能全面调查和评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也未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请求贵单位重新审视该决定,并重新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首先,贵单位在决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之前,未能充分调查和评估债务人XXX的财产状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调查、清理、评估债务人的财产。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贵单位未能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导致在决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时缺乏充分的依据。
其次,贵单位在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贵单位未能妥善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应当经过法院裁定。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贵单位未经法院裁定即决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单位重新审视本次决定,并重新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二、申请复议的范围本次复议申请的范围包括贵单位于[[今天日期]]所做出的关于债务人XXX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决定。
三、申请复议的结果我希望贵单位能够重新审视本次决定,并重新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理,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今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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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
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为管理
人。
年月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
通过,并于年月日经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全程监督XX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在重整计划延长期间,管理人多次召集公司召开会议督
促公司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管理人的监督,公司仍以……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公司仍无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管理人认为,公司怠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宣
告公司破产。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XX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
三、公司执行情况
根据管理人的监督结果,截至年月日,公
司……,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未得到执行。
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应当处置资产的处置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主要待处置的资产有:
(1)房产
……
(2)车辆
……
(3)对外投资
……
2. 实施股权清偿的债权受偿情况(如有)
……
3. 各类债权的受偿情况
(1)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
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根据重整计划,公
司应按照在年月日前按照以下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具体方
式为:……
截至目前,公司……
(2)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人共人,共计元,按照%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剩余的%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向名职工债权人清
偿了%的职工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职工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3)税款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元,按照%清偿,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税款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税款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合计元,其中,因有财产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金额
有元。
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通过以下方式清偿:
(1)……;
(2)……。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普通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普通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
四、管理人意见
管理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一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根据前述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来看,公司殆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效果距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相距甚远。
现执行期限届满,在贵院给予了充足的执行期限但公司仍未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本案应尽快宣
告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在贵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尽快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以保障破产财产不受进一步损失,减少债权人的受偿损失。
综上所述,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妥否,请批示。
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二)》
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