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区域选择与实践比较
农村法律服务:现状、问题与完善
农村法律服务:现状、问题与完善作者:李毅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04期[摘要]农村法律服务在改革开放后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乡镇设立了农村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赤脚律师”在农村开展业务。
农村法律服务所数量减少,面临生存困难,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没有真正深入到农村,“赤脚律师”引发一定的问题且缺乏监管。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应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所建设,使其在农村法律服务中发挥中坚作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设置在乡镇或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加强对“赤脚律师”法律服务的监管。
[关键词]农村社会;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赤脚律师”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4009105改革开放之后,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农村的法律事务逐渐增多,但普通农民根本无法游刃有余地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下乡成为农民的迫切愿望。
我国法律机构和人员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下乡,农村法律服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解决,以促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一、农村法律服务现状(一)法律服务所建立在农村改革开放之初,很多县城都没有律师,就更别提农村了。
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其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长,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急迫问题。
沿海地区农村首先出现了一个新生事物——法律服务所,这种新生事物引起了国务院和司法部的高度重视并大力在全国推行,法律服务所由此在农村由点及面、由沿海到内地逐渐建立起来。
农村法律服务所设在乡镇,其受案范围一般包括相邻的几个乡镇,农村和农民的法律事务可以由他们解决,不用到县城或大城市去找律师,在本乡本土便可完成,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的法律服务问题,也回应了农村和农民旺盛的法律服务需求。
农村法律服务所对法律下乡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办理法律事务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对基层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行相应的帮助和引导,提高了基层农村的法治化水平;监督制约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必要时还可以代理农民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代理农民的诉讼案件让农民的诉讼负担更轻,法院更加高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使他们更易于使用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1](P192);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希望法庭的审判或调解能够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这样使审判更加格式化、更有效率[2](P30931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2000年9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根据这次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挂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由其举办的法律服务所;(二)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浅谈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项重要举措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项重要举措摘要社会基层开展实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工作,不仅是服务人们群众、维护安全稳定的实际举措,更是帮助人们积蓄法治素养、培养法治思维的有效办法。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确立法律服务应有地位借力多方资源,扩大法律服务参与主体立足现有实际,增强团队法律服务能力,进而切实提高基层开展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本领,更好地为基层人们解决涉法用法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目录摘要 (1)一、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新常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一)教育内容要强调实效性 (2)(二)教育对象要体现广泛性 (3)(三)教育手段要注重多样性 (3)二、借力多方资源,扩大法律服务参与主体 (3)三、满足人们知法用法新需求 (4)(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4)(二)拓宽咨询渠道,创新工作方式 (5)(三)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基本设施 (5)四、立足现有实际,增强团队法律服务能力 (5)五、小结 (6)参考文献 (7)基层开展法律服务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不仅是党委机关服务人们的重要内容,更是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
基层的法律服务影响制约着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
一、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新常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治教育,把法治种子播撤在大地,让法律法规融入人民血脉,植根建设肌体,是增强法纪观念、增强人们法治信仰、引导各级形成依法办事良好习惯,推动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朝着强军目标迈进的重要工作。
(一)教育内容要强调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克服以往政治教育走过场、喊口号的定式思维和模式,在确定教育内容的时候要注意了解和关注当前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结合问卷调查、访问座谈、交流沟通等方式了解广大人们感到迷茫和疑惑的问题,系统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及产生的不良影响。
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牵引原则,精心准备教育内容,做到基层建设和人们成长成才需要什么重点教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教什么,使法制教育内容和主题紧密结合实际。
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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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姜玉楠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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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珊
要 基 层 法律服 务所是 我 国部分 地 区 乡村 法律服 务 的主体 。本文试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在司法体制改革 中的基层法律
基 层 法律 服 务所 在改 革 中能否存 在 下去 是解 决所 有 问题 的
较 发达 的地 区出现 了乡镇法 律服 务机 构 , 司法 部 18 年 2月起 基础 。存在 即是真 理 , 95 问题 的解 决要 看 当时 的实 际情 况 , 是现 就
我们 目前 面对 的现实 就是在 大 中城 市法律 服务 日趋 平 民化 而 正 式在全 国推广 建立 乡镇法 律服 务机 构 。19 93年司法 部又 对基 实, 层 法律服 务工作 进行 了一系 列改 革 , 并开 始从 乡镇扩 展到街 道 。 到 19 年 底 , 国已经建 立 了乡镇 ( 道) 97 全 街 法律 服务所 近 3万 5 广 大 的农村 对 法律 服 务 的需求远 远 大于提 供 。 中 国现 有 的律 师 事务所 和公证 处 , 本都 设在市 区和 县城 , 且人 员普遍 不足 , 基 而 任
律服 务所 至今 已近 二十个 年头 , 经这 些年 的发 展 , 层法律 服 作或 者人 大 、 历 基 政府 法制 工作 已满五 年 的, 可 以免 试 而通过 申请 则 务 所业 已成为 广大 农村 地 区法 律 服 务 的主 体 。 《 司法 行政 年 鉴 考 核取得 基 层法 律工 作者 执业 资格 。如果 与 《 律师 法》 68条 第 - (9 6》 示, 19 )显 截止 19 96年年底 我 国 已经 建立 基层 法律 服务所 3 关于 律师 资格 的规定 ( 本科 学历 、 司法考试 、 一年 实 习期) 比, 相 显 万 5 个, 千 法律工 作者 1 万 5 人 。1 1 千 2年后 的今天 基层 法律服 而 易见, 基层 法 律工 作者 的行业准入 标准 的存 与废 、 性质 、 员 人 业务 四个难题 。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起源与发展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整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1984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辽宁海城的经验材料,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生事物。同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现场会,介绍了他们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广。从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1985年3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根据“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再次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同年7月,中央书记处(第221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司法部“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 1 页 共 1 页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内容提要】: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仅次于律师的的一支法律服务队伍。因其收费低廉,扎根基层与群众结合密切等特点,这一服务主体逐渐被中低收入群体所接受,近年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呼声很高,各种讨论也很多,就在司法部正逐步限制和取法律服务所时,中央立法准许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执业地位后,司法部的限制பைடு நூலகம்消行为显然不可能了。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生效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将法律工作者限制在乡镇导致引发社会恐慌,并产生群访事件,本人主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转型做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乡镇(街道)是基层治理的主阵地。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已经或正在成为各地一个重要的改革向度。
一、背景与形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二、实践与成效近年来,**市**区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启了为基层治理赋能增效的新模式、新征程。
一是机构综合。
各乡镇(街道)整合原有“七站八所”执法力量和资源,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集中行使有关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配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规范设立询问室、档案室、会议室、罚没物资仓库、行政执法公示栏等,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办案装备,依托审批服务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智慧城管综合指挥系统等,运用GPS定位、手机APP客户端等方式,与所在镇(街道)社会治理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连线对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处置。
二是职能聚合。
经省市政府批复同意,区政府出台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将涉及区教体局、民宗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等**个部门的**项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街道)直接行使。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实施上述**项行政处罚权、固有的法定行政处罚权和区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等职责。
司法工作的变革与创新实践
司法工作的变革与创新实践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司法系统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变革与创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司法工作的变革与创新实践。
一、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创新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创新是司法工作变革的核心。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通过增设法官岗位、强化法官队伍培养,司法机构实现了规模和能力的快速提升。
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智慧法院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司法数据分析能力,实现了审判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
这些改革和创新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变革与进步。
二、法律服务领域的变革与创新法律服务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司法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与创新实践。
一方面,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中心,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低收费或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有效解决了法律援助不足的问题。
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实现了法律服务的快速、便捷和高效。
这些变革与创新实践,使法律服务更加普惠和便利,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三、司法公正的推进与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工作变革与创新的关键。
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
一方面,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司法质量评估机制,推行裁判质量公示制度,严格监督和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与保障。
这些努力推动了司法公正的不断提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审判模式的创新与改进审判模式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工作变革与创新的重要方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司法工作进行了审判模式的多方面创新与改进。
一方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审判流程,实现了案件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审判质效;另一方面,加强庭审公开与参与,实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增强了审判公正性;还有通过推行疑罪从无和延长审题时间等方式,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历年真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历年真题1.在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县乡两级政府下移。
(×)2.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基本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除纲要有明确要求的时间外,原则上应当在2020年年底完成。
(×)5.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6.为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对法规规章进行定期的立法后评估。
(√)7.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8.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省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
(×)9.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10.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
(√)11.为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针对政府提出的立法事项,决策机关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12.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4.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司发通[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司发通[200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关于乡镇司法所改革问题的具体建议 毛雄兵
关于乡镇司法所改革问题的具体建议毛雄兵发表时间:2018-11-11T10:44:42.7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作者:毛雄兵[导读] 摘要:乡镇司法所是我国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成分,自20世纪80年代响应国家要求建立以来,其职能逐渐得到完善与发展,在解决乡村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救援服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摘要:乡镇司法所是我国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成分,自20世纪80年代响应国家要求建立以来,其职能逐渐得到完善与发展,在解决乡村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救援服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新时期建设法律中国的时代背景之下,本文将以分析乡镇司法所在开展基层司法工作的影响力和探究司法所改革的难点问题,以期能够为乡镇司法所的后续改革提供可行建议,使乡镇司法所能够继续发挥其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基层司法,改革,建构重组一、乡镇司法所发展及现状综述乡镇司法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司法派出所,用以协助乡村居民解决纠纷。
20世纪80年代,乡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农村形势一片大好,为响应国家的要求,乡镇司法所在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上逐渐设立起来;随着我国经济、民主政治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觉醒,司法助理员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增长法律服务需要,乡镇司法所就逐渐发展起来,并推动了我国早期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乡镇司法所的影响力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机构,承担了越来越重要的司法职能。
从最初的调解乡村和社区司法纠纷,逐渐丰富为调解纠纷、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多面一体,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承担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乡镇司法所在其主要职能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分析其影响力,从而论证乡镇司法所的存在于改革的必要性。
(一)人民调解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组织机构,处于福柯所言的“权力运作末梢”[1],处于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原始自治权力的交界地带,二者之间难免会有冲突与交锋。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与探讨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与探讨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各地进行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本文围绕乡镇综合执法改革问题,首先阐明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当前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着重从完善法规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理顺体制机制、建立监督问责机制、汇聚社会力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综合执法;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监督问责;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近年来,各地进行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执法力量配置得到优化,重复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的解决取得显著成效。
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那么,如何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切实提高乡镇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值得探讨。
一、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对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1、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通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历史一再证明:乡村治理是否成功关系着国家政权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进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赋予乡镇更大的管理权限,扩大乡镇政府的自主权,整合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下沉,从而有效提高乡村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进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2、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将乡村振兴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脱贫攻坚战完美收官后,乡村振兴成为“三农”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通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提升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为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高标准的要求,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治理有效目标。
法治法律实践成果报告
法治法律实践成果报告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我非常荣幸能够向大家呈交本次法治法律实践的成果报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以法治为指引,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法治宣传教育成果为加强公民法治意识,我们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活动和网上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各界普及法律知识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这些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许多人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基层法律服务成果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活动,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培训等。
通过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培训,我们有效提高了基层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司法成果我们积极推进司法公正,依法审判案件,加强司法监督,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的工作态度公正,法律程序严谨,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改革创新成果我们始终以法治改革为主线,积极探索创新。
在司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了相应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地。
我们的实践经验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推广。
五、法治国际交流成果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合作与交流,与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与合作。
通过互相学习与借鉴,我们拓宽了视野,提高了专业水平,增强了法治国际影响力。
总之,通过我们团队的共同努力,法治法律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和进展。
然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也要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法治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最后,我要感谢团队中每一位成员对法治法律事业所做出的辛勤努力和付出,也要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鼓励。
展望未来,我相信我们团队将会为法治法律实践做出更加杰出的贡献!谢谢大家!。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6.07•【文号】司发通[20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是发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
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因此,两个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两个规章的实施,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与选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与选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范围与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很多重合之处。
但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着许多区别,如何区分呢?本文将作简单介绍。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于2000年3月30日根据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于2017年12月25日根据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由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确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文件是部门规章,而确立律师制度的文件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低于后者,两者的执业条件及执业权限有较大差别。
二、执业条件不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如下: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小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治理任务上,基层法律服务所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挑战,未来的前景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探讨。
一、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将更为重要。
以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主要在于传递信息、指导居民处理一些日常的法律问题,如劳动纠纷、物业管理等。
但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居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需求也显著增长。
除了一些日常小事,也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更高水平的案件调解、法律指导和非诉讼解决方案等。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农村振兴战略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政府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纳入其改革计划中。
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大力推广农村法律知识、帮助解决农村纠纷,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同步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
三、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将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重要发力点。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逐渐实现数字化运营。
数字化技术不仅有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服务,也提高了案件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截至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建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公共平台。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目前,一些基层服务所的法律人才队伍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很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技能和服务水平较低,民众对其信任度不高;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人员储备和培养方面亟需加强。
因此,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可以进一步巩固未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
总之,未来基层法律服务所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与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挖掘更多人才,提升服务品质和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民众提供更为优质、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
司法区域改革之设想—与行政区域的分离
我国司法区域改革之设想—与行政区域的分离近年来,我国司法行政区域改革方案一直在酝酿当中。
当前最为主要的改革方向是:与行政区域的分离。
这一改革方向的提出,旨在建立独立于行政区域之外的司法区域,以提高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
下面,我来谈一下我对于我国司法区域改革之设想,并加上一些实际的案例来具体说明。
一、理论设想一旦司法区域被独立开来,就可以由司法部门自主地管理和分配资源,并分别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专业化和分权化的管理。
司法区域不再受制于行政区域,司法机构就可以更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实现更为高效的司法管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
此外,做好司法区域管理还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各种资源,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并注重构建相关的信息化系统。
该系统可以集中管理和维护司法资源的流向和分配,从而实现更加精准和科学的法律服务和权利保障。
二、案例说明1.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不够合理目前的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尚不够合理,一些区域内出现了各种管理矛盾和冲突,这也给司法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比如,一些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有着较大的差距,但是由于司法管理归属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域,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难以更好地体现差异性和特色化的管理效果。
2.分离行政区域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分离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常发生涉及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案件,分离后离该地区较近的司法执法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地的风情民情,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行政服务效率如果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分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将独立于行政部门,有更大的自主权掌握市场信息与资源。
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化体系网络,可以及时保留和传递法律基础信息,提高效率,增加服务领域的专业化。
例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被司法部门划分为一个独立司法区域,可以根据当地的特殊要求和行情,针对当地司法环境和状况来提供最优的司法公正服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苏司通[2001]第0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各市司法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脱钩改制的范围(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二、脱钩改制的内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单位脱钩,具体要求是:(1)人事脱钩。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利弊分析与选择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利弊分析与选择陈淑香1 孙福隆2(1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青岛266109; 21 中共青岛市李沧区委党校, 山东青岛266100)〔摘要〕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村民自治深入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推进,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四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 论证了“县政乡派”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利弊分析目标定位〔中图分类号〕D 035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3642 (2005) 05- 0076- 03一、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利弊比较围绕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 比较典型的有四个: 第一个方案: 将全国现有3 万多个乡镇行政建制撤销, 一律改设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实施这一方案的好处: 一是减少了行政层次, 降低了管理成本, 精简了机构和人员; 二是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和农民负担, 确保税费改革的进行; 三是收缩了原乡镇政府的活动范围, 重新定位县级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能,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 四是有利于深化村民自治, 发展村级民主, 把过去乡村之间被扭曲的指导关系真正还原到位。
由于行政区划不作调整, 对老百姓的生活并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加上县级派出机构的存在, 社会面上的社情控制也不会受影响。
精简人员、转变职能, 科学配置乡镇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实施这一方案的好处: 一是在撤并乡镇问题上不与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相冲突, 操作起来没有法律障碍; 二是能精简机构和人员, 减轻财政压力, 并适当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为小城镇发展, 实施城镇化战略预留了体制空间。
实施这一方案的弊病为: 一是撤并乡镇很容易与转变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相脱节, 重蹈过去机构改革“精简- 膨胀- 再精简- 再膨胀”的老路; 二是如果基层实际情况掌握不准, 合并后的行政管理幅度太大, 难以维护好社会秩序。
基层司法所改革
基层司法所改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工作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也愈加错综复杂。
其中,法律纠纷和诉求也日益增多,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因此,在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方面,必须以改革创新为主线,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我国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基层司法所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机关中的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正法治的重要力量。
在司法改革中,基层司法所承担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对于公民的权益保护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基层司法所是最直接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一些简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为公民提供好的法律服务。
2、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基层司法所具有很强的执行力,运用严谨的法律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对被告人的权益、诉讼权利受到保障,同时确保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3、维护司法权威。
基层司法所在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时,都有权解决矛盾和争议。
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着想,增强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二、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1、基层司法所人才匮乏。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平均难度比取保候审、公检法办案等高一级的部门还要高。
而因薪酬不高和群众与警察和法院通联之后基层法官的工作压力也比较大,许多基层法官因低薪和重负怀才不遇,所以会去高等学府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获得一个更为广泛的平台,相信这些问题都是会逐渐解决的。
2、基层司法所设施落后。
目前,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司法所,仍存在办案手段简陋、设备落后、场地不足等问题。
这对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司法办案的水平。
3、法律普及程度不高。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在法律知识普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改革的方向和措施1、人才引进和培养。
加大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给予法官和工作人员更多的福利待遇和岗位晋升机会,吸引和激励优秀的法律人才投身到基层司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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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务 .一 些 地 方 也 相 应 地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进 行 了 改 革 试 验 。截 至 目前 .江 苏 、上 海 和 湖 北 等 地 所 采 取 的 不 同 的 改 革 做 法 颇 具 典 型 性 .值 得 进 一 步 比较 分 析 与 总 结 提 炼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在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改 革 的 推 进 策 略 上 , 目前 各 地 及
进 入 新 世 纪 以 来 , 为 满 足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大 量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和 解 决 基 层 社 会 中 已经 凸
显 的各 种 矛 盾 纠 纷 ,司 法 部 提 出要 积 极 发 展 基 层
以 南 京 市 为 例 ,2 0 0 2年 该 市 有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脱 钩 改 制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逐 渐 成 为 自主
经 营 、 自我 管 理 、 自收 自支 、 自负 盈 亏 的 合 伙 性
@ J N H NLNA 0 . I G A TN 2 0 A U 1 2
所 .包 括 城 市 的 街 道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农 村 的 乡 镇 法 律 服务 所
法 律 服 务 所 为 试 点 ,探 索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转 制 成 律 师 事 务所 的途 径 。 塞个 转制 过 程 包括 七个 方 D 兰 面 的 工 作 。 首 先 ,从 严 考 核 拟 转 制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将 失 去 生 存 基 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社
会 职 能 更 无 法 实 现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以 玄 武 区 大 众
各 级 司法 行 政部 门基 本 上 实行 的都 是 “ 城市 、 先
后 农村 ” 的做法 。即首先 对城 市街 道法 律服务 所 进 行 改 革 试 点 ,然 后 再 在 农 村 乡 镇 法 律 服 务 所 中 予 以 推 广 。 所 以 ,本 文 所 述 及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城 基 法 服 所 革 域 择 实 比 乡 层 律 务 改 :区 选 与 践 较
陈荣卓 唐 鸣
摘 要 : 中 国 政 治 发 展 的 非 均 衡 性 决 定 了不 同 区域 的城 乡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在 改 革 路 径 和 内 容 上 的 自主 性 与 差 异 性 。 目前 ,江 苏 省 “自收 自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市 “ 业 化 的 人 民 、 专 调 解 室 ” 以及 湖 北 省 “ 办 的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 是 三 种 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改 革 实 践 。 当前 城 乡基 民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需 要 改 革 传 统 的不 适 合 新 时 期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城 乡 二 元 分 割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体
本 文 系 20 0 8年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健全 农村 民主 管理 制度 对策 研 究 ” ( 目编 号 : 项 0 &Z 2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青 年 项 目 8 D0 8 、 “ 农 村 建 设 背 景 下 的 村 民 自治 新 问题 研 究 ” ( 新 项
务 所 是 否 具 有 良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 由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设 立 条 件 相 对 基 层 法 律 服务 所 要 高 .拟 转 制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品 牌 以 及 基 层 法
律 服务 工作 者 的职业操 守涉 及 到转制 后 的律师事
一
、
江 苏 : 自 收 自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务 所 的 整 体 形 象 及 声 誉 ,因 此 在 转 制 前 要 从 严 考
核 。 其 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以 上 基
2 o  ̄ 9月 , 司 法 部 颁 布 的 《 层 法 律 服 务 oo 基 机 构脱 钩改 制实 施意 见》 规定 : “ 行脱 钩 的法 实
务所 7 7家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4 8人 2 0 3 03
年 全 市 法 律 服 务 所 业 务 收 费 约 6 0万 元 , 其 中 . 0 7 %为 诉 讼 收 费 , 2 %为 非 诉 讼 收 费 . 人 均 收 入 5 5 不 足 1 0 0元 。 鉴 于 退 出 诉 讼 , 部 分 基 层 法 律 服 50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通 过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且 仍 在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执 业 。鼓 励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通
律 服 务所 ,不再 属 于行 政 挂 靠 机构 或 事 业单 位 。
过 自身 努 力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确 保 转 制 中基 层 法 律
目编 号 :0 J 10 5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8 C7 0 0 )
其 执 业 组 织 形 式 应 当改 制 为 合 伙 制 的 法 律 服 务
所 ,实 行 自主 执 业 、 自收 自支 、 自我 管 理 、 自我 发 展 的 自律 性 运 行 机 制 ”。 据 此 , 自 2 0 0 2年 以 来 .江 苏 省 众 多 大 中 城 市 先 后 启 动 对 基 层 法 律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