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题——“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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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4月7日)

(转帖)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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