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我国的独任制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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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制约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有效提升,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改革方向。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核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多种形式的民主制度为补充,实现全体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控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基础。

2. 全民普选: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我国实行多党合作制度,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决策。

此外,还有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政治协商机构,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广泛的渠道。

4. 权力制约和监督: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包括审计、监察、司法等多种方式,保障了权力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5. 群众路线:我国实行群众路线,重视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注重发扬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6. 社会建设和文化教育:我国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文化教育,增强人民素质和意识,推动人民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是一个完整、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国家和
社会的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3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的建议。

简易程序对提高审判效率、尽快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无疑是满足当事人对于审判质效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传统金融合同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这在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上没有任何障碍。

对于您提出的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对法院特别授权之前,法院尚不能突破该立法规定;二是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且大多案件同时涉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等问题,若一律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难以在实体上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提到的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简易程序的经验,适时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处理。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用好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类程序,简化速裁快审程序,实现金融案件速裁快审“加速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西北工业大学2020春机考《民事诉讼法》作业1答案42308

西北工业大学2020春机考《民事诉讼法》作业1答案42308

西北工业大学2020春机考《民事诉讼法》作业1单选题1.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答案:A2.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法院判决甲胜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乙无足够现金偿还借款,于是法院扣押了乙的一处房产准备拍卖。

乙认为这处房产对他有特殊意义,申请用一辆价值相当的汽车更换。

法院认为汽车不足以抵偿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选项表述正确?()A.乙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乙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C.乙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乙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3.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惠原则D.互利原则答案:B4.公示催告程序中,审判组织的形式是()A.审判员独任审判B.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C.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适用合议制D.公示催告阶段适用合议制,除权判决阶段适用独任制答案:C5.甲向某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A.判决B.裁定C.决定D.命令答案:B6.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判决上诉的期限是()A.5 日B.10 日C.15 日D.18 日答案:C7.甲起诉乙要求还款 100 万元,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由于乙拒不履行判决,甲遂申请执行。

乙无力归还 100 万元现金,但可以自己收藏的多个古董花瓶提供执行担保。

如果法院批准了乙的执行担保申请,关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B.担保期满后乙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方可恢复执行C.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古董花瓶D.本案中的执行担保体现了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关系答案:C8.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委托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答案:D9.甲因失恋受到巨大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他的父亲乙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作出以后,甲经过治疗,精神病痊愈,民事行为能力又得到恢复,于是,甲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能力重新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京高法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59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经市高级法院2020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司改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坚持首善标准为基本原则,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审判业务高地、改革创新高地、审判研究高地、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知识建构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

法律知识建构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

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建构徐力英提要: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完全挂钩,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忽视了独任制的相对独立性与与普通程序的兼容性。

由于诉讼日益增多,导致简易程序泛滥,合议制流于形式,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诉讼效率。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社会的最大司法需求,必须构建独任制普通程序。

本文从独任制与普通程序在立法、司法层面的对立着手,分析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融合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以与现实动因,并进而提出了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的具体设计和构想。

案例一:因向被告邮寄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被退回,经原告多方查找第二次有效送达后,被告又因故提出延期开庭,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因送达与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程序性因素导致三个月内无法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二: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三:因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或诉讼标的较大等因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上述三个案例基本反映了当前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几种情形。

真正因案件比较疑难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比例较少,其中大部分的案件完全可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完成。

但由于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的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审判组织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改革,规X简易程序适用X围,缩小合议制适用X围,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

一、对立:独任制与普通程序之截然分开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

简易程序必然是独任制,但独任制并不完全是简易程序,独任制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而我国不仅在立法层面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完全挂钩,在司法层面也是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忽视了独任制的相对独立性与与普通程序的兼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法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正文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X,……。

……被告:X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 ……(写明法院是否釆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体系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体系

2012年第2期山东社会科学No.2总第198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8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体系研究祖彤(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将案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流。

对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以增强程序的公正性。

对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简化审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适用率还很低,应在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凸显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化审;快速办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2-0123-03一、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分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确立了一种审判程序模式,虽然第105条规定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实际上很少实行独任制,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审判员也不愿意单独负责。

①此后,随着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司法资源与案件数量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了简易程序。

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集中人力物力精心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也不加区别地适用普通程序,必然造成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

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使原本已经紧张的审判力量更加捉襟见肘。

鉴于这种压力,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大车拉大货,小车拉小货”的高效运作方式,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来,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来处理,以此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简易程序分流的直接价值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FX212010——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一、单选题1.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持有人是指下列哪个选项中所列的人?A.争议发生时持有票据的人B.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C.最初的出票人D.票据支付人答案:B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A.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A3.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不在于()A.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方式B.为案外人提供救济C.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D.为了丰富形成之诉的种类答案:D4.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不仅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B.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C.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D.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建议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答案:B5.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不正确的是()A.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B.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C.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级别的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A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理。

A.法官与陪审员共同B.陪审员独立C.法官独立D.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答案:C7.关于撤诉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审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需要经被告同意B.二审期间,一审的原告申请撤诉,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C.在再审期间,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D.二审期间,一审原告申请撤诉,不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答案:C8.甲诉乙返还借款320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向乙送达出庭传票时,乙拒绝签收传票,人民法院按照留置送达要求进行了留置送达。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系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而来,则应写明程序转换过程。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法官助理×××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正文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X,……。

……被告:X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 ……(写明法院是否釆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理论阐释

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理论阐释
2022 年第 4 期
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理论阐释
法治研究
杨秀清 谢 凡 **
摘 要: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回应了案件繁简分流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案多 人少”的审判需求。回归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来源于法庭直接审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不难发 现以“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前提条件与审判组织行使审 判权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悖论。因此,完善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需明确两点:一是以民事审级制度 中一审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能定位为基础,突破法院的层级限制,确立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 序以独任制审理为原则;二是在厘清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价值差异的基础上,以司法解决民 事纠纷是否兼具有助于类案统一裁判规则、维护法律秩序等社会公共职能为标准明确普通程序适 用合议制审理的例外情形。 关键词:普通程序 独任制 审判组织 法院审级职能
① 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载《上海法治报》202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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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理论阐释
一、中国语境下的“案多人少”
“案多人少”形成的“人案比”压力和积案问题并非中国的独有问题,而是全球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 各国司法面临的规律性共有问题。由于诉讼制度是在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发展、文化传统等因素 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程序法律制度,因此,只有深入剖析中国语境下“案多人少”的形成原因,才能在符合 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和原理的前提下,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为基础,探寻通过优化司法 资源配置与简化程序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目标的中国应然路径。
*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衔接研究”(项目编号:16SFB2024)研究成果和最高人民 法院 2021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事实审和法律审审级分层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认识

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认识

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认识摘要:在独任制改革之前,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程序与审判组织适用之间的形式固化问题长期存在,“形合实独”、“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彰明较著,在繁简分流的大背景下通过逐步扩宽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调配已经成为了重置失衡司法资源调配现状的理想之策。

无论是将独任制扩张至一审普通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有其合理性可言的。

关键词:繁简分流、独任制改革程序的改变绝非仅存在形式上的意义,其更是各种矛盾的交相呼应,程序发展的底层逻辑是各种案件矛盾碰撞推动的结果。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从此次修法中可以看出,修法之前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修法之后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组织适用上的不合理是长期存在的,再加上积案压力与日俱增,为解决“形合实独”的异化现象以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在繁简分流的大背景下通过逐步扩宽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调配。

独任制改革等举措的制度从起始之日起就被赋予了调和司法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剧烈冲突的价值使命。

独任制的扩张适用是实现资源优化调配、发挥司法引导社会控制、实现权力配置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此次独任制扩张范围或者说是限度我们应该着重思考。

一、将独任制审理扩张到一审普通程序的合理性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僵化的“捆绑”,但实际上二者本身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一致性。

全过程的人民人主的制度体系

全过程的人民人主的制度体系

全过程的人民人主的制度体系全过程的人民人主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推行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围绕全过程的人民人主的制度体系进行探讨。

第一步,建立基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通过选举方式实现人民代表议政,而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负责监督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方案。

此外,基层选举机制也是全过程的人民人主制度的基础,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通过普选制度选出代表,参与决策、监督工作。

第二步,优化参与机制。

人民有权利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借助互联网等科技手段,人民可以在网上对政策进行投票和意见表达。

此外,公民也可以通过听证会、社会热点咨询会等方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参与制定政策。

第三步,加强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是全过程的人民人主制度的保证,只有在法律规范下,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中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力度,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系统,使全体公民都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尊重。

第四步,加强监督体系。

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中国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进行反腐斗争,同时建立了政府和党的监督机制,增强政策执行力度。

总的来说,全过程的人民人主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人民在全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同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这样的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必要保障。

可以预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全过程的人民人主制度将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正,16处调整聚焦繁简分流

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正,16处调整聚焦繁简分流

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正,16处调整聚焦繁简分流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正,16处调整聚焦繁简分流信息来源于⽹络。

⼗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0⽉19⽇上午开幕,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

为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2⽉,⼗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作的决定》,授权最⾼⼈民法院在部分地区的⼈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作。

最⾼⼈民法院在全⾯总结改⾰试点经验基础上,拟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8条,修改条⽂8条,主要包含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独任制适⽤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内容。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更多渠道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出,将司法确认程序适⽤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民调解协议”扩展⾄“依法设⽴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式的促进保障作⽤,丰富⼈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盾纠纷源头治理。

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完善⼩额诉讼程序规定⼩额诉讼程序适⽤门槛将降低在完善⼩额诉讼程序适⽤范围和⽅式⽅⾯,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完善了⼩额诉讼程序适⽤范围和⽅式,明确不得适⽤⼩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简化⼩额诉讼案件审理⽅式。

将适⽤案件类型限定为“⾦钱给付”案件,适⽤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以下”,新增当事⼈合意选择适⽤模式。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_真题-无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_真题-无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是______A.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B.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C.立案之日起6月内 D.立案之日起1年内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______A.一律使用裁定 B.一律使用判决C.一律使用通知 D.一律使用决定3.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______A.应当进行调解 B.不应当进行调解C.可以进行调解 D.必须进行调解4.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须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使用______A.判决 B.裁定C.决定 D.通知5. 人民法院为巡回审理而派出的临时法庭,审理一般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______A.普通程序 B.特别程序C.再审程序 D.简易程序6. 民事判决应当采用______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C.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D.书面和口头两种7.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______A.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B.检察机关的抗诉C.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 D.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请求8.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A.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B.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C.当事人均未再婚的可以申请再审 D.法院接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9.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以后,诉讼______A.中止进行 B.重新开始C.终止进行 D.继续进行1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______A.应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B.应同时加盖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印章C.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D.不需加盖印章,只需审判员签字11.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______A.可酌情受理 B.可征求被告的意见,决定是否受理C.应当受理 D.不予受理12. 公民对自己和他人的选民资格有异议,应当______A.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B.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向自己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诉 D.向选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诉13. 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______A.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B.判决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由原审判组织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D.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4.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______提出。

2024年大学生法务助理实习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大学生法务助理实习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大学生法务助理实习总结样本在宣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实习期间,本人承担了填制诉讼文书、通知当事人、旁听庭审、记录笔录以及撰写法律文书等职责。

具体工作如下:实习初期,我负责填写各类应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举证通知书、传票,以及被告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针对离婚案件,还需额外填写离婚诉讼须知。

文书的数量根据当事人人数来确定。

我负责填写邮递快件,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应诉文书。

在庭审过程中,我旁听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庭审纪实,跟随指导律师学习记录笔录,了解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流程。

随着实习的深入,我参与到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中。

张庭长亲自指导我,强调在撰写法律文书时,语言应简洁明了,事实及理由的叙述要简明扼要,同时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我撰写的法律文书在张庭长的指导下不断修正,纠正了书写中的错误,使我在实践中学习到宝贵的知识。

法律文书完成后,我负责将其打印,并根据当事人人数确定份数。

随后,前往办公室盖章,法院存档的一份只需盖红章。

在签发法律文书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时,确保填写送达回证。

在民事案件方面,我了解了基层法院一审程序的两种形式:普通程序(合议制)与简易程序(独任制)。

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分为三种: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附财产保全)。

民一庭处理的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等。

经过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总结,我认识到在过去的____个月实习中,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业务知识,还积极配合同事完成工作任务,迅速掌握了审判工作的要点和技巧。

我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理解了案件进入法院的整个流程,提高了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四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在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上有了显著提高。

这段经历是我人生中宝贵的财富,未来无论选择何种道路,我都将不断努力,相信自己能够在法律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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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合议案件的来源 东莞市法 院的做法是 , 在立案受理后 , 按案由将案件分配至各个 业务庭 , 由业务庭的庭长根据案件 的性质、 繁简、 疑难程度等情况, 指 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 。此时具体适用何种程序 审理并未确定 。20 03 年东莞市法院实施案件管理流程 以后, 案件承办人 由排期法官随机排 定而不再 由业务庭庭长指定 。 为提高审判效率且便于审限监督, 计算 机在排 定承办法官时 , 所有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设置, 超过审限需要
法规定的合议庭成员应 当平等参与、 同审理的规定。 共
( ) 二 实质 上 的合 议 为流 于 形 式 的庭 审 所掩 盖
也不进行庭前阅卷 , 只在开庭 时才接触案件 , 完全保持了超脱的中立 形象 。另一种是 , 承办法官在庭前会适当地审阅案件 , 以便庭 审时能
合议庭案件 的庭审时间重合很难保证合议庭成员均到庭参加 , 庭 审流于形式不可避免 。 因案多人少任务重, 大多数独任案件在转换程
凡合议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庭参加庭 我国‘ 民事诉讼法》 1 第 0条规定,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 : 合议 法院加强了诉讼程序 的管理,
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可见。 合议制是我 国 审。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是每个法官均要开庭审理 自己的案
的基本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是指 由3 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 件 , 名 时间冲突是最大的问题 ; 二是即使坐在审判庭上参加庭审, 庭审活
员获取案件信息的不平等, 不能平等获取案件信息将直接影响法官对
合议案件的庭前处理基本是 由承办法官一人进行, 合议庭其他成 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合议庭对案件裁决意见的不 行庭前处理大致呈现两种不 同的趋势 。 一种 是,
由书记 员根 据 法 官的 授 权 进行 庭 前 处 理 , 办法 官 并 不过 多 地 参 与 , 承
较强 , 这都降低 了合议庭 审判案件 的效率。但 是, 在我国简易程序只

部分案件 , 基本上是承办人不经合议就直接草拟裁判文书, 之后 由
适用于基层法院与其派 出 法庭审理一审案件, 其适用范围之狭窄在当 其他成员签名 了事。 而对比较复杂疑难 的案件, 各业务庭一般会在庭
前情况下已经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求, 以, 所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独 任制普通程序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解 决办法 。
L o ty tmA d c eaSs e n I s啪
20 . 0 9 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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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完 善 我 国 的 独 任 制 普 通 程 序
吕琳 超
摘 要 本文从 东莞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入手, 介绍了东莞市基层法院案件 审理方式, 说明了当前基层法院广泛适用独
任 制进行 审理 。文 中分析 了我 国合议制 普通程序 的弊端 , 比了英 国、 国、 对 德 日本 的法 院审判庭 审理方 式, 说明 了建立独 任 制普 通程序 的必要 性 , 对建 立此程序 提 出了初步 的设 想 . 并且 关键 词 独任 制 合 议制 中图分类 号: 2. D96 2 普通程 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6180 10 - 9(090-5 - 0 2
源相对紧张的今天 , 合议制的弊端显现 出来 。 合议庭虽然的确 可以集 地拖延下去。 合议案件裁决意见的形成过程 , 则是合议庭的程序核心
实践中, 绝大部分案件在合议时, 由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 、 先 汇 思广益 , 避免合议庭成员个体缺陷可能造成对案件公正的影响 , 但与 所在 。
独任庭相 比, 合议庭对审判资源需求较大 , 审理案件 的程序要求刚性 报 自己的意见 , 然后是其他成员就承办人 的裁判意见简单表态 ; 还有
通程序的的简化状态, 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是相互对应的, 普通 民事程 为普遍, 实为中 国合议制 的一个缩影, 一直为学界所诟病 。 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将普通程序 的简化形态作为简易程序是大陆法
系 国家的通例 , 但是, 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的做法, 我国算是 特例独行 了。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案件数量大量增长 , 法院审判资 ( 合议及 裁决的过程 四) “ 长久的裁判是恶 的裁判。 诉讼 的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 。 ” 庭 审以后, 案件必然要在一定的期限以裁决的形式审结, 不可能无限期

务会 议上讨论决定, 当于对案件 的合议。 相 裁判文书的拟定根据业务
庭 的管理情况有所不 同: 有的是法 官亲 自拟定 , 有的是交由书记员代 为草拟 , 有的是 书记员根据 自己对案件的判断而直接草拟 。 二、 从东莞市法院的案例来评析合议制的弊端

广 州 东 莞市 基 层 法 院的 审 判 实践 0
体, 代表人们法院行使审判权 ,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动也往往是审判长一人操办或承办人唱 “ 0 独角戏” ,合议庭其他成 员 陪而不审” 的现象 比较严重 。 以, 所 合议案件的庭 审表现只是承办人 与合议制度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 我国现行的独任审判只存在于简易程 “ 其他成员作陪而已, 并没有实质地参与。这一现象在各地极 序和一些特殊程序中。我 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简易程序实际上是普 在审理,
转换 程 序 的须 经 主 管 院长 审 批 。 ( ) 案 件 的庭 前 处 理 二 合议
( ) 一 合议期限过长, 获取信息的不平等, 导致诉讼不公正
20 0 6年起, 东莞市法院的民事案件均要求先随机排定承办人, 由 承办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只有不能按时审结才可转换未普通程 序实行合议制, 并且须经主管院长 审批。 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法院 的实际, 在案多法官少 的情况下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同时 , 某些 争议较大的案件由简 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独 任制的不满。 实践中, 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极易造成合议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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