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九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本企业上月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和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四条第三款”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停止执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财政部)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区别是什么?国家审计就是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
政府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民间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从我国来看,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区别: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进行的审计。
2.两者的审计标准不同。
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
3.两者的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政府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两者的取证权限不同。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注册会计师在获得审计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两者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漏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 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 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按50)U50比例分享,改为市与区县按25)U75比例分享。
调整后的增值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75)U6.25)U18.75,企业所得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60)U10)U30。
三、下划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改为区县固定收入。
四、明确新建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将国家批准立项、市里统一组织建设的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
产假正常为90天,晚育为120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给付,如果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险公司付保险基数部分,差额由公司补给,这部分工资不收个人所得税,产检部分,按规定给报销,额外的检测不给报,住院期间的费用直接走医保。
公司不能在孕期吸哺乳期开除女工或减少报酬。
正常的产检算正常出勤。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1.1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
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
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
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劳动强度指数--------------------------------Ⅰ<15Ⅱ~20Ⅲ~25Ⅳ>25--------------------------------2.1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1996.09.01•【文号】外专发[1996]176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人才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由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授权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来华管理第五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确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专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部委、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或外事司)负责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行业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1996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经贸委199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实现。
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路子。
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
全面准确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加大改革力度,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搞好国有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建设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建立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制度上狠下功夫,提高的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活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和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6
市教委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63
市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49
市规划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0
市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公安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1
市公安局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2
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公安和平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4.07•【文号】财工字[1996]4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将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此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
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动机分析
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动机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的运用,产生大量的估算和预计,收益没有唯一的国家标准,而收益在衡量公司价值、计量管理报酬、纳税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抑制作用。
因此,管理者对会计政策选择有强烈的兴趣。
如果管理者能从一组会计政策中进行两组选择的话,他们公司选择那些能使他们自己的效益价值最大化或者使将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这就是所谓的盈余行政管理。
管理者有许多对财务报告进行判断、估计的方法。
比如对将来的经济事件需要判断、估计,如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经济寿命,坏帐损失,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等。
可在报告同一经济议案时也必须在管理者接受的会计方法中进行选择,比如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存货总金额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等。
同时也也须决定一些费用的发生或推迟,如研究开发费用等。
但是。
如果管理者不在许可的范围中需要进行进行选择、判断和估计,即过度的使用,就会变成营收操纵。
盈余管理是管理者为了使他们自己的效益最大化或者使公司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怀仁而采取的一种选择行为。
管理者进行盈余动机管理主要有一般而言一些动机。
1、管理报酬由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很难监控,以报告的净收益作为管理报酬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管理者为了使自己的奖金利润最大化,就有降至动机采用盈余管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净收益低于奖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会有进一步净收益的动机,这就是所谓“洗澡”(taking a bath)。
这样,下一年得到危险性奖金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如果净收益偏低奖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也会有动因采用会计政策和程序以减少净收益的动机,因为净收益超过上限部分得不到奖金。
只有当净收益在奖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管理者才会有采用会计政策和程序的手段以增加会计净收益的动机。
我国许多企业实行管理者报酬与会计净收益挂钩制度,特别是犯罪者实行承包制的企业管理者有强烈的采用盈余管理的动机,以达到在任期内所报酬最大化改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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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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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九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二﹝1997﹞32号
【发文日期】1997-04-28
【实施时间】1997-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关于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从事娱乐、服务行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娱乐、饮食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各单位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营业收入水平核定营业收入,以不低于30%的利润率核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自1997年起,对其核定收入、利润,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退税(费)款项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次年内按照税务机关通知已办理并收到上一年度超税负返还税款,凡涉及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该部分税款可以计入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次年内未按规定办理和收到上一年度超税负返还税款的,一律依收到退税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对属于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由财政、土地主管部门退还的财政补贴、土地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比照上述精神掌握执行。
三、关于国库券利息收入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企业的长期投资收益类,可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贷款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企业发生损失的处理
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发生盘亏、报废,不论数额大小,在进行处理前,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属正常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取得利润的处理
从事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从事生产性业务取得利润,可以暂不确定获利年度,所得利润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处理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严格按照津国税二(1996)11号文件的规定,将预收款合理分摊道各季度收入额中,以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预征所得税,待房地产项目建成实现全部收入时,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若关联企业确实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管理服务,且收费合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该部分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提取比例及列支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按照中方职工当月实得工资的30%提取,通
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中方职工上年度实得工资总额得1%提取,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福利费用,按照中方职工当月实得工资的30%提取,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1994年10月以前,按照中方职工每人每月30元提取;10月1日开始,按中方职工当月实得工资(自1996年7月1日又改为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得15%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提取的30%中方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
企
业累计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余额如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而出现复数,企业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超过中方职工当年实得工资的15%的医疗费用,用于弥补医疗费用超支部分。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按规定冲减成本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年终若未上交劳动部门或转入中方账户管理,应调增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到期等原因需要清算的,为了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外经贸办、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组成清算小组,把该收的税款收上来。
对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收入需核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在核算收入时,应主动与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联系,力争对企业当期收入的核定保持一致,若存在不同意见,及时向市局反映进行协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