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公用照明管理制度
公用照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水平,以确保公用照明设施的安全、节能和环保运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公用照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照明设备、灯具、电缆、开关、灯泡等。
第四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能源管理工作,落实能源节约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更改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七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促进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能源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做好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维修等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应当爱护、节约用电,不得私自调整、更改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照明设施,避免长时间开启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十六条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节约用电。
第十七条在照明设施故障或维修期间,应当采取其他节能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照明需求。
第四章照明维护第十八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在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夜间照明管理是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安全与舒适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夜间照明规定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还能有效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
以下将详细阐述物业管理制度中关于夜间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布局(一)公共区域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亮度充足、光照范围广的照明灯具,确保车辆和行人在进出小区时能够清晰看到道路和周围环境。
2、道路:道路两侧应均匀布置路灯,灯杆高度和间距要根据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合理设定,保证路面亮度均匀,无明显暗区。
3、停车场:停车场内的照明要保证车辆停放和行驶的安全,车位上方和通道处都应有足够的照明。
4、休闲广场和花园:设置景观照明,营造温馨舒适的氛围,但要避免强光对居民造成不适。
(二)楼道和楼梯间1、每层楼道应安装感应式灯具,在有人经过时自动亮起,一段时间后自动熄灭,以节约能源。
2、楼梯间应保证每级台阶都有足够的光照,防止居民上下楼梯时发生意外。
(三)特殊区域1、小区内的配电室、泵房等重要设施区域,应设置专用照明,确保设备维护和紧急情况时的照明需求。
2、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照明设施,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二、照明时间的规定(一)日常照明时间1、冬季(具体时间区间 1):路灯和公共区域照明应在日落前X分钟开启,至日出后X分钟关闭。
2、夏季(具体时间区间 2):由于日照时间较长,照明开启时间相应推迟,关闭时间提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日落和日出时间调整。
(二)节假日和特殊活动期间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照明时间可适当延长,营造节日氛围。
2、小区内举办特殊活动时,如晚会、运动会等,应根据活动时间和需求提前安排好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
三、照明亮度和色温的要求(一)亮度1、道路照明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主干道的平均照度不低于X勒克斯,次干道不低于X勒克斯。
2、公共区域如广场、花园的照明亮度要适中,既能满足活动需求,又不会造成刺眼的感觉。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和室外照明、照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等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四条照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照明工程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火等措施,确保照明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照明工程应当注重节能设计和使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照明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第十条照明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要求等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应当满足人们对于视觉工作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室外照明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合理照明。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的设备安装、接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设备。
第十五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照明效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照明工程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照明工程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体系,并负责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照明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原则,确保照明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所有从事照明工程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维护本单位的形象。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照明工程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检查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照明工程管理的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和检查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照明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对照明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和分析照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照明工程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十六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材料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照明工程管理档案,保存完整、清晰的工程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照明工程安全施工。
小区照明监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小区治安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四条照明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照明、公共区域照明、停车场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等。
第五条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三)对损坏的照明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四)对新建或改建的照明设施进行验收;(五)制定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费用来源包括:(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条小区居民应爱护照明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或拆除照明设施。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在照明设施上悬挂、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二)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影响照明设施的使用;(三)擅自改动照明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损坏、盗窃照明设施。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第十条为提高小区安全管理水平,小区内设置监控设施,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二)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安全;(三)对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四)制定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监控设施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二)保护个人隐私;(三)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质量,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检修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档案,包括设备型号、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八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保持其清洁、整洁。
第十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供电,对故障设施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照明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二)发现照明设施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照明设施管理部门。
(三)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电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电气安全检查,确保电气安全。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第十三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和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维修和保养计划。
第十四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确保维修和保养工作按时完成,提高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配件和材料,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章备品备件管理第十六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品备件的充足和及时供应。
第十七条备品备件应按照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八条备品备件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备品备件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
第六章安全与事故处理第十九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在使用照明设施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发生照明设施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5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
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公司长明灯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生产区域及公共区域的长明灯管理。
第三条公司长明灯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长明灯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长明灯的使用负责,确保长明灯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长明灯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三章长明灯使用规定第七条长明灯的使用范围:1. 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2. 生产车间、仓库、配电室等生产区域;3. 其他需要24小时照明的地方。
第八条长明灯的开启时间:1. 办公时间:早上8:00至晚上18:00;2. 非办公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九条长明灯的关闭时间:1. 办公时间结束后,各部门应立即关闭非必要使用的长明灯;2. 非办公时间,长明灯应关闭,特殊情况需保持照明的,应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长明灯的维护与保养:1. 各部门应定期对长明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2. 长明灯的灯泡、灯管等易损件应及时更换,确保照明效果;3. 长明灯的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应保持完好,防止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能源管理部门定期对长明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整改。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长明灯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能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各部门长明灯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能源浪费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因长明灯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学校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学校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学校照明设施是学校日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安全。
为了保证学校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学校需要明确一些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为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学校应定期进行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这包括定期更换灯泡、清洁灯具、检查电路等。
另外,学校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确保每个维护任务都被及时安排和执行。
二、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照明设施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灯具的安全运行。
首先,学校应定期进行电线电路的巡查,以确保没有漏电、短路等情况。
其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照明设施安全督导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三、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在如今提倡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学校也应积极推行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
学校可以采用LED灯具来替代传统灯具,减少能源消耗。
此外,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照明需求,合理调整灯光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照明设施的浪费。
四、照明设施的规范使用学生在使用学校照明设施时应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学校可以通过班级、宿舍等单位设置电源开关,确保学生在离开时及时关闭灯具。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使用电器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
五、照明设施的科学布局学校应根据不同场所的需求科学地进行照明设施的布局。
在教室、图书馆等需要较高照度的地方,应增加灯具数量;而在走廊、厕所等需要较低照度的地方,可以减少灯具数量。
科学的布局可以既满足照明需求,又降低能源消耗。
六、照明设施的智能化管理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智能化照明设施逐渐在学校中普及。
学校可以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对照明设施的集中管理,如自动调节亮度、定时开关等功能。
这不仅提高了照明设施的管理效率,还进一步促进了节能减排。
七、照明设施的维修管理照明设施的维修管理是学校照明设施管理的重要一环。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机制,确保灯具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修复。
学校可以聘请专业的维修人员,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对维修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5篇)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1 总则1.1 本制度规定了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
2 职责2.1 设备维护人员对现场照明管理工作有指导、监督、考核权。
2.2 设备维护人员电气主管对现场照明管理负领导责任。
2.3 发电运行部、值长、节能负责人对现场照明管理的正准确性负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照明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由缺陷应立即联系维护人员处理,必要时可投入事故照明。
3.2 正常运行时照明段由照明变带,备用开关投联备。
3.3 室外夏季19:00以后投入,凌晨6:30左右退出;冬季18:00以后投入,凌晨7:30左右退出。
天气变化时根据能见度变化情况及时、投退。
3.4 事故照明正常不投入,需要时根据实际投、退。
每周一后夜班试投一次,保证事故照明完好可用。
3.5 继电器室及控制室内应照明充足并配有事故照明。
3.6 380V、35kV母线室正常只须保持一排照明投入,有检修工作及其他需要时可投入所有照明,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照明;3.7 照明投、退根据巡视范围由相应巡检值班员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退工作完成后检查关好照明控制箱盘门。
3.8 油库库区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进入油库库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3.9禁止在照明电源上接临时电源。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2)主要是为了确保现场照明设备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现场照明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设立照明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照明设备的维护、安装和管理。
2. 照明设备的采购和维护: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3. 照明设备安装和布置:根据现场需要,合理规划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置方式,确保灯光照射范围均匀,能够满足现场工作需求。
4. 照明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明确的照明设备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使用环境、使用范围等,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1. 规定目的
为了合理、科学地使用办公室照明,保证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能源管理,制定本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工作间等场所的照明使用和管理。
3. 照明设施保养
- 定期清洗照明设施,保持清洁,避免影响照明效果。
- 发现故障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确保照明设施正常使用。
4. 照明设施使用
- 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为照明。
- 在使用人工照明时,应根据照明需求,选择适度的照明亮度和光源颜色,避免乱开灯和浪费能源。
- 在办公室空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照明设施,节约能源。
5. 能源管理
- 加强能源管理,推进能效技术升级,降低电费开支。
- 定期开展能源监测与评估,为减少能源消耗提供依据。
- 鼓励员工节能,形成节约用能的企业文化。
6. 知识宣传
- 加强对照明需求、照明节能技术、节能效果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 定期组织照明使用相关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照明节能意识和技能。
7. 督查管理
- 设立照明使用督查组,定期对公司内的照明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8. 其他事项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照明使用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照明管理规范
照明管理规范一、引言照明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的照明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照明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照明设备维护1. 定期检查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灯泡的亮度、灯具的安装情况、线路的连接是否牢固等。
检查频率可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频率和环境来确定,一般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灯泡更换灯泡的寿命有限,应根据其使用寿命进行定期更换。
一般来说,白炽灯泡的寿命为1000小时,荧光灯的寿命为10000小时。
更换灯泡时,应选择与原灯泡相同规格的灯泡,并确保更换过程中的安全。
3. 清洁维护照明设备表面的积尘会影响照明效果,因此应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清洁。
清洁时,应使用柔软的布料,避免使用含有酸碱成分的清洁剂,以免损坏灯具表面。
三、照明节能管理1. 选择节能灯具在照明设备的选购过程中,应优先选择节能灯具。
节能灯具相比传统灯具,能够显著降低能耗,减少能源浪费。
常见的节能灯具包括LED灯、荧光灯等。
2. 合理使用照明设备在照明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开关的使用。
不需要照明时应及时关闭灯具,避免长时间的空照明。
同时,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照明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备的亮度和数量,避免过度照明。
3. 使用自动控制系统安装自动照明控制系统是提高照明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
通过设置感应器和定时器,可以根据人员活动情况和时间来自动控制照明设备的开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照明安全管理1. 安全电压照明设备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安全使用。
对于户外照明设备,应采取防水措施,以防止水分侵入导致电气故障。
2. 安全绝缘照明设备的线路应采用安全绝缘材料,确保电流不会通过设备外壳或其他导电部分,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3. 紧急照明设备对于建筑物中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口,应设置紧急照明设备。
这些设备应具备自动开启和持续供电的功能,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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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管理规定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照明管理规定(暂行)1、为加强公司生产场所及厂区道路的照明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树立员工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电,推进阳电公司精细化管理,规范公司照明设施的管理、建设、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生产区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规定所称照明设施包括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使用的灯杆、灯具、及专为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5、各生产部门为本部门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6、生产区照明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有关规范。
7、凡新增照明设施的方案,在实施前应报生产技术部审定许可。
8、照明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
各种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补充列入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实施。
9、照明设施的大修改造,由照明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中。
10、照明不合格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应责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1、照明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1)保证,,,以上的灯在规定的亮灯时间亮灯,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2)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3)妥善保管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4)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灯时,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5)作好公司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12、运行人员在巡回检查时应对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及各种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汇报班长并作好记录。
13、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明确照明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规定作好定期作保养维护工作。
14、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因生产现场照明不足时,临时照明应由电气照明专业人员布线并设置临时照明。
15、抢险救灾时,因抢险救灾需要对照明设施采取各项措施的,不受上条限制。
但增加的临时照明应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处理。
16、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由安全监察部对责任人给予以下考核: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2)擅自接用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3)不按照明方案开关灯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考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4)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5)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的,每次处以5,元考核。
17、依照本规定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照明设施连续,日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理不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对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考核。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
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
3.燃料部照明方案。
4.检修部照明方案。
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1、以下地点全天24小时可以开灯:1),1、,2机集控室,,1、,2机集控室走道,,1、,2机保护室,,1、,2机直流室,,1、,2机6kV配电室,,1、,2机380V配电室,,1、,2机励磁小间,柴油发电机室。
其中保护室、直流室,、380V配电室照明只需开启一半。
2),1、,2机组汽机零米值班室、锅炉零米值班室、水处理值班室、化验站值班室。
3)汽机,3米、0米、5米层。
4)循环水泵房0米平台以下(不包括0米)。
2、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正关灯;10月至0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1、,2机组锅炉10米层及以下,汽机10米层,汽机除氧器间。
2)有人值班的氢站。
3)循环水泵房值班室,循环水泵房水泵房0米及以上照明,巡检道路照明。
4)油库值班室、油罐周边、油泵室、消防水泵间。
5)水处理制水车间、除盐水泵间、制样间、除盐水箱周边。
6),1机组车间进门楼梯间。
7)辅楼楼梯及走道。
8)车间内卫生间。
3、除以上规定的地点外,其余地点巡检或者操作期间开灯,其余时间关灯: 1)主厂房外变压器室、配电室,电缆半层间、电缆隧道。
2)中央空调间。
3),1、,2机组锅炉10米层以上。
4)油库、氢站、水处理、化验站、循环水泵房除以上规定地点外的地点。
5)交接班室交接班检查与会议期间开灯,其余时间人走灯灭。
附件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1、照明管理责任1)运行一、二、三、四、五班按顺序每2个月一个周期负责损坏灯泡的更换,保证所有照明正常、完好。
2)除灯泡更换外,照明设施的其它问题由尘检班负责检修。
3)照明区域的管理仍按各岗点责任范围分工负责。
4)气力输灰值班员负责输灰控制室、值班室、控制楼内外走道和#1、#2炉输送风机房及#1、#2炉气锁阀下照明的管理。
5)电除尘值班员负责电除尘控制室、值班室、前厅、配电室及#1、#2炉电除尘本体及楼梯照明的管理。
6)渣浆泵值班员负责机房内、值班室内及前池照明的管理。
7)空压机值班员负责机房、值班室、贮气罐照明的管理。
8)回水泵值班员负责清水池、沉清池、排污泵、脱水仓照明的管理(不包括放灰值班室及甲仓下部支架上照明的管理)。
9)灰库空压机值班员负责空压机房、控制室、值班室、配电室及粗灰库顶部照明的管理。
10)运行班长负责从灰库至#2炉输送风机房门前路灯、除尘控制楼大门口照明的管理。
2、照明使用规定1)3月份至9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7时30分关灯。
19时3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9时0分开灯。
(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0分应关灯;20时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
2)10月份至次年2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3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8时0分关灯。
19时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8时30开灯。
(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30应关灯;19时3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
3)除尘器顶部、电缆半层间照明一般情况下都不开灯,如有巡检或抢修等工作可根据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灯。
4)因特殊情况、工作要求或特殊天气等原因需要照明的,必须作好记录。
5)办公室、检修班组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灯的,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检修库房一般情况下不开灯,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
附件3:燃料部照明方案1、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的室内照明,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照明的,必须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完工后关闭照明,禁止开长明灯。
2、输煤系统,1带、,2带尾部、,4带尾部、铸石刮板给煤机室、,10带、,11甲带、,13带、,16带尾部、,17带头部、,18带头部及尾部,白天设备运行时必须打开照明灯。
3、一、二期集控室、三期程控室可以24小时开灯。
4、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0分关灯;10月至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输煤系统,2带头部、,3带、,4带头部、,5带、,6带、,7带、,8带、,9带、,11乙带、,12带、,14带、,15带、,16带中部及头部、,17带尾部及中部、,18带中部、煤场道路照明(包括水塔及各个转运站顶上装设的照明灯)。
5、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管理好本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具,发现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运行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统一由前夜班填写灯泡损坏记录,次日运行白班进行更换。
附件4:检修部照明方案1、基本要求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做好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照明管理工作,保证照明正常,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
2)各班组下班后必须将灯关闭,如果有加班工作,待工作完成后将灯关闭,禁止开长明灯。
2、维护管理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对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进行检查,发现灯损坏时,及时通知照明人员更换,保证照明正常。
2)配电检修班对本班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进行维护,对其它班组通知的照明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