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 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 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 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 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 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 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赵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要求,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现予公布执行。
特此通告。
2001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本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本1. 考核制度(1) 考核目的:考核特殊工种的目的是确保岗位上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2) 考核内容:根据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特点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技能、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
(3)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实际操作、面试、书面测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全面评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并与特殊工种的技能和知识要求相对应,确保公平、公正地评估考核者的能力。
(5) 考核周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考核周期,以保证考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6)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考核者进行评分,评定合格或不合格,并向考核者反馈评估结果。
2. 发证制度(1) 发证程序:考核合格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等,经审核后发放相应的特殊工种证书。
(2) 证书内容:特殊工种证书应包括被发证人的个人信息、特殊工种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印章。
(3) 证书有效期:特殊工种证书应设定相应的有效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确定证书的有效期限,到期后应进行年审。
(4) 证书管理:特殊工种证书应由发证单位进行管理,并向执法部门备案,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3. 年审制度(1) 年审目的:年审的目的是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和知识评估,确保其持证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与工作需求保持一致。
(2) 年审程序:特殊工种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证单位提交年审申请,经审核后进行年审,包括面试、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3) 年审结果:按照年审的评估结果,对特殊工种持证人员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相应展开后续的处理措施。
(4) 年审周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年审周期,以保证技能和知识的更新与持证人员的能力相匹配。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of Special Equipment(供参考,以正式出版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前言200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本细则起草任务书。
2008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2008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号文,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9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基础上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PE管)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高继轩尚洪张建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戈兆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石坤董尚元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窦万波房务农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杨松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顾福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单汝刚汪立新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希海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杨笑峰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徐佩兰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袁转东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顺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公司龚美琪大连重工大起集团公司郭胜伟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牛豫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雷万庆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王烱祥中国石化集团南化公司机械厂董安霞广东省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康纪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肖力群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贡爱国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孔德斌何健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机构 (2)第三章考试程序与要求 (4)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8)附件B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37)附件C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45)附件D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46)附件E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47)附件F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管) (49)附件G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52)附件H 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 (53)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5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苏市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第2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实施全省考试机构的首次确认、备选库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具体负责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选择、推荐、变更确认、复审确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与实施考试相适应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每个考试项目应当有2名以上与之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考试机位应当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 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 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 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 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 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 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 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 查询系统。
•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 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 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 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 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 训; •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 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考核发
证办事指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一、概述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考核发证的基本原则1.依法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2.考核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使考核结果具有合法合规性。
3.考核发证工作应具有及时性,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证书。
三、考核发证的主要程序1.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提出考核发证申请。
2.笔试: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
3.实操考核: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通过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实地操作,检验其实操能力。
4.结果评定:根据考核成绩和实操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5.发证: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根据考核结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相应的证书。
四、考核发证的注意事项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要求,提前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考核规定,准备相应的考核材料和工具。
3.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4.考核发证工作应严格保密,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5.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已发放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复核,确保其持证作业。
五、考核发证的相关法规和规范1.《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发证。
六、考核发证的效益与意义1.通过考核发证工作,可以评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提高特种设备的作业安全性。
2.发放证书可以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增强他们的职业信心和专业素养。
3.考核发证工作有助于促进特种设备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一般如下:
1. 报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2. 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机关对作业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3. 考试:作业人员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理论考试采用机考方式,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现场进行。
4. 成绩评定:考试机构按照考试大纲和标准评定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
5. 领证申请: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可在考试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 审核发证:考核发证机关对领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 证后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
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后,还需定期参加复审,以确保持证有效。
特种设备培训考核发证制度
特种设备培训考核发证制度
一、总则
1. 为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特种设备
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等的操作人员。
二、培训管理
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操作。
2. 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措施等。
3. 培训方式可采用线上、线下或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培训效果。
三、考核制度
1. 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参加由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组织的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3.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
四、发证程序
1. 考核合格者,由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操作证。
2. 特种设备操作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人需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审。
3. 复审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更新、操作技能提升等。
五、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归还等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特种设备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归还等管理工作。
二、申领条件
特种设备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符合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的申领条件。
三、申领程序
1.特种设备人员填写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特种设备人员缴纳相应的证件费用。
3.特种设备人员凭收据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拍照、指纹采集等工作。
4.特种设备人员领取特种设备人员证件。
四、使用期限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五、使用范围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仅限于特种设备相关工作场所的进入和操作。
六、使用义务
1.特种设备人员应妥善保管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不得随意更改、涂写、损毁。
2.特种设备人员在使用特种设备人员证件时,应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特种设备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归还特种设备人员证件。
七、证件丢失或损坏处理
特种设备人员在证件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证件。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特种设备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证件使用等。
九、附则
本制度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对本制度的修订和调整,应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和领导的签字确认,并及时向特种设备人员通知。
江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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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材料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1份
□ 一寸彩色相片1张
□ 体检合格表1份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审人员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填写本表申报复审。复审当天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照片
文化程度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档案编号
申请复审
作业项目(代号)
证件编号
发证日期
本人是否委托考试机构办理复审手续: □ 是 □ 否
用人单位
单位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意见(注)
持证人员从领证或上次复审以来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未超过1年),经安全、节能教育培训,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