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3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买卖是指一方以支付货款为目的,同时交付或承诺交付货物;另一方以支付货款或承诺支付货款为目的,同时接收或承诺接收货物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买卖双方共同享有。
第二章货物的交付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是指买卖双方将货物从卖方转交给买方的过程。
第六条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卖方交付货物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并注明收货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八条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验货,如发现货物有瑕疵或缺陷,应当及时通知卖方。
第九条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三章货款的支付第十条货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买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
第十二条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六条买卖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如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上即为买卖合同的全文,希望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2021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
2003年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法释[2003]7号
2021年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因《合同法》等法律被《民法典》废止,2021年1月1日施行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原2003年6月1日施行版《为《民法典》对应的相关条款。
3、因《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2021年1月1日施行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部分条款中的“房屋”、“商品房”等概念统一修改为“不动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
YOUR LOGO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最⾼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 (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商品或者服务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民事裁判所作出的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规范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会导致该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2. 合同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比如,某种商品是违法的或者合同中包含有违反良俗的内容,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3. 合同存在民事法律障碍。
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比如,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或者服务是禁止交易的,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自愿、平等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根据《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承认或者予以认可。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对于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包括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三、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2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2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以下买卖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之意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描述及规格(在此详细列出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三、交易条款1. 交易价格:双方约定商品的总价为______元人民币。
2. 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3. 付款时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___日内完成付款。
4. 交付时间: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的___日内完成商品交付。
5. 交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______方式进行商品交付。
6.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四、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
2. 如乙方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应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应支付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争议解决1. 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______人民法院所有。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八)》(以下简称“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简要概述和解读。
二、基本原则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明确了以下四个原则:1.诚信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齐全、真实、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义务。
2.索赔救济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当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充分保障对方获得索赔救济的机会。
3.公平原则。
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维护公平的交易顺序和市场秩序。
4.责任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问题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还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1.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在合同的订立和成立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尊重差别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除非有其他的法定规定,当当事人未能书面订立合同,也可以证明双方对于某一特定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意见,符合合同成立的情形。
2. 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诚信原则,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按时交货和付款。
当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
3.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当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欺诈、威胁、利诱和暴力等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当当事人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约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保证双方的利益平衡。
修改和补充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总体评价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相关领域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司法解释对于促进良好的买卖合同交易秩序和商业信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第三条 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目
第四条 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和资料范围
录
第五条 发票对交付和付款义务的证明力
CONTENTS
第六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履行顺序
第二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1.交付权利凭证; 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产品为标准来确定 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产品的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 人已完成交付义务。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本条规定以买受人 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2. 可自己代为保管; 3. 可委托适于保管的第三人代为保管; 4. 在特殊情况下,可应急处置标的物; 5. 可返还多交付的标的物。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均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和处置标的物; (2)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方法妥善保管。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4. 如果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 标的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 示,而出卖人又不认可的,此时,并无买受人代为保管的必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四)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方式 一般认为,买受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适当履行保全 标的物的义务: 1. 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进行保管;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5违约责任--上
第十六条、瑕疵标的物修理费用负担
(二)替代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 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享有主张修理、更换、减价、退货 、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救济方式,买受人应首先根据约定主张相应 的救济方式;在没有约定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修理 等再履行请求权并不必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第十六条、瑕疵标的物修理费用负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2. 标的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内采取修 理、更换等补正措施解决了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未影响买受人对 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出卖人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买受人以标的物已出现了质量问 题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属于金钱担保、非典型担保,其是否适用以及担保 规则如何设定等,均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和约定。但其担保规则的设定效 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 产生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逐条详细解读--5违约责任(上)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瑕疵标的物修理费用负担
目
第十七条 减价权
录 第十八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CONTENTS
第十九条 因从给付义务致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减价权
(二)减价权的成立及行使 减价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手段,其适用必须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 约定”,且买受人同意接受不符合约定质量的标的物为前提。按 照文义解释,其中的“质”应指“品质”,“量”应指“数量”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五点:
2021年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相关解释
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相关解释买卖合同是 ___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是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相关解释,了解一下吧。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书前面关于合同订立一章中,对合同条款与合同成立的关系问题,已经作了详细的阐明,这里不在赘述。
本条规定的含义是,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该条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另一种是指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
因此。
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
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 ___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
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结算,一是转帐结算。
目前我国法人之间款项往来的结算,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是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至于现金结算,无论是法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或者是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只能是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限额内才能使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___的深化,合同的结算方式也有所增多,合同当事人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CONTENTS
二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目
录
三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四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一)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 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件等证据。 (二)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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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如果此类函件、凭证已明确记载债权人名称,则债权人据此主张 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应予支 持。如果债务人出具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和凭证没 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不影响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在无相反证据 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 法的债权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交易方式”是指某一类买卖合同缔结与履行所通行的共同方式。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的惯常做法。交易习惯具体包括两种: 一种是行业惯例和地区惯例,即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 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做法。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
四、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由上可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 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 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四、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系 孤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主张合同成 立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的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单、债权 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系孤证的,除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 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2021年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华律网为大家收集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解读,希望这些买卖合同纠纷知识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021年买卖合同解释第
2021年买卖合同解释第【合同】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一)不动产:登记(二)动产原则:交付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买卖合同旨在明确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品的交付、质量、价格等相关事项。
根据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即买卖合同。
二、商品描述1.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 商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4. 商品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他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易条款1. 交货时间:买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之前接收交付的商品。
2. 交付方式:商品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
3. 价格及支付方式:(1) 商品价格为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____。
(2) 买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的_____________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四、商品质量与验收1. 卖方同意出售符合以下标准的商品:(1) 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商品必须符合合同中所陈述的质量要求。
2. 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货款。
3. 若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卖方承担必要的修复费用。
五、风险与所有权转移1. 商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到买方身上。
2. 商品的所有权在全额支付货款后转移到买方名下。
六、合同终止1. 本合同自首次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2. 若出现以下情况,合同可被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条款。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与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双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规定。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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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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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
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
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
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
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