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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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二、民商事法制
(一)民事法律渊源 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 2、民事单行法令,如1914年1月公布的《验契条例》 3、习惯法和条理是补充性的法律渊源 4、大理院的民事判例、解释例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二、民商事法制
(二)民国《民律草案》 1、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采取民法社会化原则,试图调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1911年12月3日,各省代表议决通过了《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和特点 以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组织临时政府,仿效美国1787年宪
法模式,仅设立一院制的参议院,并且参议院议员由各省 选派;组织大纲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其中对国体问题、 人民基本权利义务没有加以规定。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入刑法修正案,增加私盐罪一章。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制
(二)两次刑法修正案 2、《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以明文规定故意及过失之范围。 (2)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3)废除有期徒刑的等级制度。 (4)对缓刑制度加以改革。 (5)对分则各章加以合理地分析、整合。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其补充条例 对《大清新刑律》删修,将《大清新刑律》改称《中华民
国暂行新刑律》。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制
(二)两次刑法修正案 1、《修正刑法草案》 第一,秉承“立法必依乎礼俗”的原则.将中国古代刑律
“亲族加重”的规定纳入修正案中 第二,增加“侵犯大总统罪”,列为分则第一章。 第三,为保障国家盐税收入,将《私盐治罪法》的内容并
三、刑事法制
(三)刑事特别法令:《妇女犯轻罪特别处理通饬》《科 刑标准条例》《官吏犯赃条例》《办赈犯罪惩治暂行条例》
《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惩治盗匪法》《惩治盗匪法执行 法》《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四、司法制度
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拟定宪法草案。 2、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以参、众两院均不符合《国
会组织法》规定的参会人数、无法行使职权为由,下令解 散议会,《天坛宪草》被彻底搁置。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1、《中华民国约法》的内容 (1)在形式上确认共和国体和人民的民主权利。 (2)规定了以“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机构。 (3)规定了有关制定宪法、施行约法的问题。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一)有关保障民权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 人口文》、《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许其一律享有公权 私权文》、《保护人民财产令》
(二)移易风俗、革除陋习的法令:《命内务部晓示人民 一律剪辫令》、《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内 务部报告禁赌呈》、《内务部令江宁府知事示禁各乡演戏 赛会文》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南北议和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1912 年3月8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 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和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2、注重采纳本国固有法和司法经验,将现行律民事有效
部分,及大理院历年民事判例、解释例采纳为法典条文。 3、在继受外国法方面,民国《民律草案》也更显成熟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二、民商事法制
(三)商事立法:《破产法草案》《公司法草案》《票据 法草案》
三、刑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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