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会计主管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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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计主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本行会计主管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发会计主管学业务、练技能、抓管理、促营销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本行会计出纳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主管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共三个等级,三级为最高等级;新聘用的会计主管,在聘用当年不予等级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在岗会计主管(含清算、事后监督、对账与授权中心会计主管及副行长兼任,以下统称“会计主管”)。

第四条会计主管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

第二章会计主管等级评定组织

第五条总行设立会计主管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全行会计主管等级考评确定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6人,应包括以下人员:分管运营管理部的副行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合规管理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分管运营管理部的副行长为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会工作。评审小组组长应将评审结果报告行长室。评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运营管理部,负责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计主管等级评定内容

第六条等级会计主管评定内容为:综合素质、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质量、柜员星级优秀率、合规积分。评定内容及分值如下:

第七条具体考核内容

1.综合素质(25分)

(1)学历。本科及以上得标准分3分,大专得2分、中专(高中)得1分、中专(高中)以下不得分;

(2)职称。经济师、会计师及以上的得标准分6分,助理经济师、会计师得3分,会计员得1分,会计员以下不得分;

(3)工龄。在本行累计担任会计主管3年(含)以上得标准分3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高5分。

(4)资格证书(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等)。证书齐全的,得5分,缺一不得分。

(5)奖励情况。柜员获取得受到市、省、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2、3分。突出贡献的,视情况酌情加分。

2.业务知识与技能考核(20分)

业务知识与技能考核中业务知识考核占比60%、业务技能考核占比40%。业务知识考核项目主要考核会计主管对银行业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尤其是业务理论知识。业务技能考核项目包括手工单指单张点钞、综合业务操作、机工多张传票。业务知识与技能考核根据实际考核成绩折算出分值进行考核。

会计主管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考核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安排,每年考核一次,以考核成绩计算考核工资。考核标准如下:

3.工作质量(45分)

参照会计主管履职考核标准,根据月度考核分值的平均数确定会计主管此项得分,平均分在95分(含)以上得满分45分,低于95分的按每减少1分扣分的标准依次推算,80分以下的不得分。

4.柜员星级优秀率(无权重分)

按柜员当期星级评定的结果,对所有柜员进行计算会计主管的得分,计分标准为:

其计算公式为:

会计主管得分=所在机构柜员星级所对应分值的平均值

柜员人数按星级评定时机构内柜员的实际在岗人数进行计算。

5. 合规积分(12分)

根据会计主管的合规情况进行考核。当年未有违规积分则本项得满分。否则从本项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最高分为12分,最低分为0分。

第四章会计主管等级评定标准

第八条根据会计主管的等级评定得分结果,设定每一级会计主管的百分比人数,采取正态分布。

表19 会计主管等级评定分布比例

第九条若出现同分情况,则“工作质量”指标分数高者排名靠前。

第五章会计主管等级奖罚

第十条评定工作每年一次。会计主管按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享有其对应的岗位工资等级系数;无等级评定的会计主管,享受__岗位工资等级系数。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调整的等级确定:

1.总部人员调整为会计主管,当年等级按一级标准执行;

2.柜员调整为会计主管,当年等级按以下标准制定:如原柜员星级为五星级则按三级会计主管标准执行,原柜员星级为四星级则按二级会计主管标准执行,其余按一级会计主管标准执行;

3.客户经理调整为会计主管,当年按一级会计主管标准执行,如原客户经理岗位工资高于一级会计主管的,按二级会计主管标准执行;

4.会计主管在网点间调动,当年等级按原网点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会计主管委派单位年度会计出纳工作质量考核列全行前三名的,会计主管等级上升一级,最高等级不超过三级;会计主管委派单位年度会计出纳工作质量考核列全行后三名且年度考核低于70分的,会计主管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三条会计主管等级惩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视情节对会计

主管进行降级直至退出会计主管等级:

1.受到上级行、人民银行或银监局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的,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下降1级;受到记过处分,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下降2级;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退出会计主管等级;

2.发生事故、案件或重大业务差错的,视情节下降相应等级;

3.会计主管违规积分达12分及以上的,下降1级;

4.受到有关部门或媒体查处、曝光,影响我行形象的,视情节下降相应等级。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和弄虚作假的,取消会计主管的等级评定资格。

第六章会计主管等级复议

第十四条会计主管等级复议。会计主管对评价确定的等级不服或有异议的,应在等级评价确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评审小组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议评定,并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复议只限一次。会计主管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不得再行申请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行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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