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涌的管理,维护内河涌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充分发挥主干内河涌的防洪排涝、航运、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主干河涌(包括西南涌、芦苞涌、汾江河等与电排站、水(船)闸及涵闸直接相连的围内河涌及人工水道、人工湖泊等)及主干内河涌附属设施。
各区的主干河涌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公布。
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船)闸、截污栏、护栏、渠、涵、泵站、水利标志等水利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主干河涌管理、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主干河涌的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主干河涌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主干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内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对已实施城市规划的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涌两侧红线之间的区域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河涌,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10米(西南涌、芦苞涌及汾江河确定为30米)之间的全部区域(包括水域、滩地、护河地)确定;没有堤防的按最高水位时河涌两岸岸线起算,每侧留10米作护河地确定。
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正确理解本条例,首先要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定义:排水,是指按照规定要求,从城镇建筑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环
境内排至排水管网,送入排水系统的一系列活动;污水处理,是指对
排水中的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使排出的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条、城镇建筑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环境等必须建立
排水系统并完成污水处理。
排水除特殊情况,一律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处理作业站处理后再进入排水系统。
第三条、城镇必须建立完善的雨水排水系统。
严禁将雨水、制水
和污水混排,否则一律采取严厉措施处理。
第四条、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放到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完全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得随意排放危险性污水。
第五条、执行本条例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者,一
律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理。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佛府[2013]97号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0年1月25日十三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7日十四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修正,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以佛府[2013]9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使用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措施,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乡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供水企业之间供水能力、水质、技术、管理、服务、价格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进全市供水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市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共同制定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4〕9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于环境质量改善为前提,坚持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南海区的南庄镇已划入禅城区管辖,位于该镇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归入禅城区管理。
此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禅城区原棉纺厂吸水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粤府函[2003]252号)。
因此,需对我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进行重新确定,经核定,2003年我市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调整为90.730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53.783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36.9472平方公里。
各区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确定如下:禅城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2.8309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6.4739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6.357平方公里。
南海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26.0698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3.8542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12.2156平方公里。
顺德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43.02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27.91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15.11平方公里。
三水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6.6159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4.2213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2.3946平方公里。
高明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2.1940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324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0.8700平方公里。
希望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规划,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
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城乡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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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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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河)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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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排水及排水设施释义。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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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重编城市排水综合规划
佛山重编城市排水综合规划
佛山原有107 个水浸黑点,经整治后,现剩30 个。
昨日,从市水务局获悉,佛山正计划重编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将排水设施的设计暴雨重现期提升至35 年。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各地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科长杨东风表示,佛山规划部门在2006 年制定了排涝规划,规划期限至2020 年。
据此规划,7 年来,佛山大力开展建设泵站、完善排水管网、整治河涌、加大清淤力度等工作。
近年来,佛山泵站建设进度较快,排涝能力大幅增长,河涌水位在暴雨时能保证在设计范围内。
据佛山日前发布的首份全国水利普查公布,佛山现有泵站1509 座。
今年以来,佛山降雨频繁,以第二季度为例,佛山中南部降雨量偏多1 成左右,雨量介于591776 毫米。
但是,港口路、佛山一中、佛山陶瓷城等水浸黑点因经过有效的整治,没再出现水浸现象。
杨东风说,佛山原有107 个水浸黑点,经过整改后,现在剩余30 个未完成整治。
与5 年前比,在同样的暴雨条件下,50 毫米内的降雨不会出现水浸;80
毫米降雨量会水浸,但退水很快;80100 毫米降雨时,水浸面较多,去水慢,有的地方最长需要4 个小时才能退水,会造成汽车浸水、地下车库进水等财产损失,杨东风说,佛山目前的排涝能力已明显优于广州等城市。
今年,佛山发布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排水系统建设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为35 年一遇。
这与原规划(2006 年版)提出的1 年一遇标准有很大差距。
暴雨重现期35 年一遇,即可抵御35 年一遇的暴雨,相当于67 毫米/小时的。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举报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一)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阶梯水量和对应水价计收自来水费。
(二)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执行基本水价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自来水费。
对其他非居民用水户逐步推行计划用水管理。
(三)取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地下取水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超定额)取水,执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根据顺德区供水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重点规定:
1. 水资源管理:顺德区将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水资源调配和优化配置,并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2. 用水权管理:顺德区将按照用水需求和水资源情况,进行合理的用水权分配,确保供水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和农业用水需求。
3. 用水单位管理:顺德区将建立用水单位管理制度,包括用水计量、用水计划和用水考核等,对用水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水费管理:顺德区将建立合理的水费收费制度,确保用水单位按时缴纳水费,并将水费收入用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5. 水质监测:顺德区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源、水源地和供水系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6. 水资源保护:顺德区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地环境,禁止污染水源地和水体,加强治理并修复已受污染的水体。
以上是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的一些重点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以规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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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2013)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佛府[2013]9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
(佛府[2013]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规范我市供用水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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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佛山市城镇污水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及投资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许经营”,是指佛山市、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制度。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总称。
“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镇污水的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质,并获得授权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污水处理行业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按照政府职能分工设置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改、规划、水利、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区的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负责,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佛山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佛山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市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本市区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活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二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水量的,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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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城乡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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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河)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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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排水及排水设施释义。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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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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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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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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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排水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可以采取的运作模式。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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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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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及投资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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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的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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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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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条市水行政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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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排水行为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排水行为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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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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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区排水规划分别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规划包括排水防涝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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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条文说明:本条文明确了排水规划的编制。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编制排水规划,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关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界定区域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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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以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排水防涝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编制。
【相关条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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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年,城市建成区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年,城市建成区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
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
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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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被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应当与排水规划相衔接,在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及运营时,相关单位应当征询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地下综合管廊中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相关条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有序建设。
从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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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小区、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含公园和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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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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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阳台(露台)分别设置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