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原则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2020年法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单选题)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B.特别自首C.坦白D.立功正确答案:C2、(单选题)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C.造成重大损害的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答案:D3、(单选题)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B.有期徒刑15年C.死刑立即执行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D4、(单选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不认为是犯罪。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社会危害性不大的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D.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确答案:A5、(单选题)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
A.免除处罚B.减刑C.假释D.缓刑正确答案:D6、(单选题)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不得定罪处刑。
A.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B.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C.人民陪审员多数不认为是犯罪的D.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正确答案:A7、(单选题)农村留守妇女刘某日晚上独自一人在家的时候,被同村无业青年张某强奸了。
在强奸的过程中为了反抗,刘某摸到了身边的剪刀向张某捅了过去。
这个行为造成了张某大出血,经过抢救张某挽回了性命,但经鉴定构成重伤。
对此,刘某()。
A.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构成了故意伤害正确答案:B8、(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B.以挪用公款罪处罚C.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D.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正确答案:D9、(单选题)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可判()。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定的,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1.谋杀:谋杀是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量刑标准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犯人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2.抢劫:抢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量刑根据被抢劫的价值、使用的武器、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贩毒:贩毒是指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毒品等行为。
贩毒的
严重性取决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量刑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情况的影响。
一般来说,贩毒罪可以判处数年至终身监禁或死刑。
4.盗窃:盗窃是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严重性取
决于被盗取的物品价值和犯罪行为的手段等因素,一般判处数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贪污: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过程中以权谋私,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贪污金额的多少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具体的判决
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是否认罪等。
同时,不同司法体系和地区的量刑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香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标准
香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标准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下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标准: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形式的分离主义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意味着,任何试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的言论、行动或组织都是违法的。
如果这种行为被实施,将面临刑事指控和法律制裁。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这包括试图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制度,或试图非法地改变中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将面临刑事指控和法律制裁。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分离主义行为,即试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被实施,将面临刑事指控和法律制裁。
总之,任何形式的分离主义行为都是违法的,无论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还是试图非法改变其法律地位或转归外国统治。
这些行为都是对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严重侵犯,是不可接受的。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刑法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刑法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1
【真题提示】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2.(2014年真题)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3.(2015年真题)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2015年真题)针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的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这种观点属于( )。
A.扩大解释B.文理解释C.类推解释D.当然解释5.(2016年真题)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6.(2016年真题)“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罪刑法定B.主客观相统一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适用平等7.(2016年真题)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实现了刑法的( )。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8.(2017年真题)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
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9.(2017年真题)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
20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
2021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毒品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不仅危害着个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
的稳定和安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各国都实行了一系列禁毒政策,包括制定了一套合理
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我国的《刑法》规定,吸毒罪与贩毒罪的界限是五十克,五十克以上的属于贩卖,五
十克以下的属于吸毒自用。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一、吸毒罪
吸毒罪是指个人私自使用毒品,不涉及毒品的交易和销售。
我国刑法对吸毒罪的刑罚
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轻度吸毒罪一般是指吸食毒品数量不超过两次有效量,或含毒物质浓度不超过阈值的
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轻度吸毒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罚款五百元以下。
对初犯的轻度吸毒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考验,但必须接受戒毒治疗。
二、贩毒罪
贩毒罪是指个人非法买卖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贩卖毒品或提供情节明显不良的场所
供他人吸毒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贩毒者的刑罚同样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重度贩毒罪是指非法买卖毒品数量超过五百克或者数量不足五百克但属于特别严重情
节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重度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为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
对情节较轻的犯罪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考验的措施。
以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吸毒和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应该结合犯罪人
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量刑,力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妥善处理。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步减少毒品对我们社会的危害,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和幸福。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都知道,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下⾯,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3克,增加⼆个⽉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6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3)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六克,增加⼆个⽉刑期;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千克,增加四个⽉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千五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百四⼗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核心内容: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一、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
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2010年12⽉27⽇,最⾼⼈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步规范了⾃⾸、⽴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死刑”政策,进⼀步提⾼刑事审判⼯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意见》,现就由店铺⼩编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制定过程⾃⾸和⽴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常复杂、争议较⼤的问题。
刑法总则仅⽤第六⼗七、六⼗⼋两个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七个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但近年来,犯罪分⼦投案、供述⾃⼰的罪⾏、检举揭发他⼈犯罪、协助公安⼈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功”时有出现。
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犯罪线索是否构成⽴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不统⼀,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步规范⾃⾸、⽴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功问题司法⽂件予以⽴项,经过长时间⼴泛深⼊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个部分,包括:(1)“⾃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如实供述⾃⼰罪⾏”的具体认定;(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和“不同种罪⾏”的具体认定;(4)⽴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具体认定;(6)⽴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7)⾃⾸、⽴功证据材料的审查;(8)对⾃⾸⽴功的被告⼈的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粤高法[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2003年6月17日粤高法[2003]133号)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1、走私、运输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不将计入毒品的数量;2、大量掺假,鉴定毒品含量极少,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明确的毒品不以纯度折算,如果毒品中由于成分含量不同而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则需要对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毒品交易之中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些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人会走上贩毒的道路,在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关乎量刑的轻重,所以十分重要。
那么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该如何认定呢?让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吧。
1、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
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
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
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
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
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一定不会贩卖。
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
运毒量刑标准
运毒量刑标准运毒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更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运毒者的量刑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运毒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犯罪分子的情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的。
一般来说,毒品种类越严重,数量越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越恶劣,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将越重。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毒品,其刑罚标准也是不同的。
比如,对于危害较小的毒品,如大麻、海洛因等,其刑罚标准相对较轻;而对于危害较大的毒品,如冰毒、鸦片等,其刑罚标准则相对较重。
这种差异化的刑罚标准,能够更好地反映出不同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遏制。
此外,对于运毒者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
比如,如果犯罪分子在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学校、医院、妇女儿童福利院、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贩卖毒品,其犯罪情节将被认定为恶劣,刑罚标准也将相应加重。
最后,对于运毒者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首并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或者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其刑罚标准也将相应减轻。
综上所述,运毒者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综合考虑。
只有严格执行量刑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运毒行为的发生。
新刑法判刑的标准有哪些
一、新刑法判刑的标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惩治犯罪,还承担着预防、教育和惩戒的社会功能。
判刑遵循一系列原则和标准,确保公正和适度。
以下详细介绍新刑法判刑标准的三大要素。
1.判刑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量刑的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时空均衡、从轻与从重规则,以及自由裁量权规则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判刑的基础框架,旨在确保量刑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量刑时必须依法行事,不仅要考量犯罪行为本身,还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例如,法官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及后果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量刑。
二、判刑的基准
在判刑过程中,法官必须参照量刑基准进行判断,这些基准为量刑提供了一个参考点,以防止量刑结果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
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包括:
1.参考法定刑的中段略下;
2.单一有期徒刑的比例;
3.不同刑种的结合点。
这些基准对于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它们帮助法官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后,依据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来判定适当的刑罚。
三、量刑要素
法律快车提示,量刑要素是判定具体刑罚时的考虑因素,它们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酌定
的。
1.法定要素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等;
2.酌定要素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如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
这些要素帮助法官全面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保量刑既公正又符合社会的期待。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较研究⼀、⾹港毒品犯罪量刑的⼀般原则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港属英美法系, ⽬前尚没有统⼀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刑。
在⾹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等法院、地⽅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来剥夺法官的⾃由裁量权问题, ⾹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是“紧⾝⾐”, 使⼈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明⽩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更为⼴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案中, 被告⼈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并获刑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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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中顾网律师解答: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香港属英美法系, 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香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行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高刑。
在香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高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一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香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目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一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用来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香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非是“紧身衣”, 使人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人明白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比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而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而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方面,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比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用更为广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而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一案中, 被告人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大麻,并获刑3 年。
在上诉审中,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判决完全偏离了A- G v Chan Chi- man 一案所设置的量刑准则。
在此案中量刑准则规定, 9 千克或更多的大麻脂的量刑应是4 年以上。
上诉法院认为, 在前述案件中, 大麻数量10 倍于后一案件, 且目的纯粹是为了赚取利润。
因此, 在该案中, 适宜的起点刑应为8 年。
考虑到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法庭可减刑3 年, 最终量刑为6 年。
以下列出了香港毒品犯罪的基本量刑准则( 仅以贩卖毒品罪为例, 此外,尚有具体的针对不同毒品的量刑准则, 限于篇幅不再列出) :与之相比, 内地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以刑法典为主, 刑法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7 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第一档规定中“其他毒品数量大”, 作了如下具体解释:(1)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 吗啡一百克以上;( 5) 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 5O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 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 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3.毒品数量与刑期之关系香港法院在实务中认为, 犯罪分子如果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 这些毒品的数量即使远远超过量刑准则中的数量上限, 也不必然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例如,在A- G v Graeme Mutton 一案中, 被告人贩卖了1205.81 克海洛因, 初审法官以20 年作为起点刑。
律政司以量刑畸轻为由, 提起抗诉。
上诉法院认为, 尽管本案所涉毒品数量达到最高刑幅度所对应的600克的2 倍, 但是初审法官以最高刑幅度低端的20 年为起点刑, 仍然没有错误。
上诉法院解释道:“当毒品数量达到可判20 年监禁这个较高阶段时, 判决中量刑准则的刑罚增加应该开始趋于平衡和稳定。
换言之, 超过600 克毒品的数量, 并不必然导致监禁期限的增加。
尽管在这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超过了600克的2 倍,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案的起点刑必然会超过20 年监禁。
”上述原则在R v To Shing 一案中也得到了详尽阐述。
在该案中, 上诉人因拥有8 万片安眠酮意图非法贩卖被判处11 年监禁。
上诉人认为初审法官错误地适用了R v Chan Chi- man 一案中制订出的量刑准则, 上诉法院采纳了上诉意见, 将其刑罚减为9年。
上诉法院认为, 初审法官适用了一种机械的数学方法,即每增加12000 片安眠酮, 就增加1 年半监禁。
这种方法错就错在“将量刑准则当作是一种随着药片数量增加, 监禁刑就成比例增加的累进表”。
在内地, 关于毒品数量与刑期之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上。
这是因为,刑法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这条规定量刑幅度较大, 既包括15 年有期徒刑, 也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院对达到这个数量规定的毒品犯罪分子, 在量刑的时候,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特别对要判处死刑的案件, 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 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
其中, 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 克、海洛因50 克, 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 也可以判处死刑。
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000 克以上, 海洛因在50 克以上, 但属初犯、从犯, 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可以不判处死刑。
加之在内地不同地区, 毒品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一致, 如果单纯地以毒品数量为标准作为判处死刑的依据, 那么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可能会对毒品犯罪大幅度地适用死刑。
因此, 在这样一些地区, 审判机关倾向于在遵守刑法的前提下, 控制对毒品犯罪死刑的应用。
例如, 云南省法院在实践中认为, 有的被告人参与贩毒的数额已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 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法院一般也不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 1) 毒品数量在200 克左右的初犯、偶犯或从犯; ( 2) 毒品数量虽然很大, 但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或坦白认罪情节的; ( 3) 主要犯罪事实清楚, 但对量刑证据不太放心的; ( 4)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可以从轻处罚的; ( 5) 对那些刚满18 岁或对是否已满18 岁有疑问的; ( 6) 家属或亲友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大案件的侦破线索, 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毒品犯罪分子的; ( 7) 查获犯罪时毒品数量不大的, 犯罪分子坦白交代了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的, 等。
[4]4.不同毒品的危害性对量刑的影响香港的量刑准则显示, 涉及不同毒品的犯罪将会得到不同的量刑, 这主要是基于不同毒品使用时所产生的不同后果。
这种毒品间危害程度之比较方法目前已被法庭适用于针对新兴毒品所做出的判例中。
例如, 在Seabrook v HKSAR 一案中, 终审法院确认了由上诉法院在HKSAR v Lee Tak- kwan 一案中所创立的针对某一药品易导致迷狂性的判例。
上诉法院指出, 虽然这种药品既没有很强的成瘾性也没有很强的毒害性, 然而在药性延长发挥的情况下或是与其它毒品相混合使用的情况下, 服用该药的人将会陷入一种迷狂的境地, 并可能导致死亡。
因此,上诉法院以海洛因的成瘾性和毒害性为标准, 为此类药品设置了相对较低的起点刑。
这种方法得到了终审法院的采纳。
两个法院都指出, 判决时, 除考虑药品的危害性外, 还要考虑判决的威慑性以及判决所具有的纠正此类药品是安全的或被某些专家认为是放松药品等错误看法的功能。
如果两种毒品的危害性相当, 那么将适用相同的量刑准则。
例如, 在香港, 尽管对可卡因没有量刑准则案例, 然而由于可卡因是一种危害性很强的毒品, 对它的量刑应与海洛因相同。
在A- G v ChinaKwok Hung 一案中, 法庭针对冰毒制定量刑准则时,认为冰毒是最有力的兴奋剂之一种, 并认为由于冰毒具有极高的成瘾性, 易于制造且药力猛烈, 可与海洛因相比。
因此, 法庭仔细考虑了针对海洛因所做的判例, 以决定针对冰毒应采取的合适的量刑准则。
在内地, 一般认为毒品的种类不同, 对人体的危害大小也不同。
据我国公安部、卫生部测定的数据,我国常见的几种毒品含吗啡的比例是: 鸦片与吗啡是10:1, 鸦片和海洛因是10:1.2。
因此, 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时, 首先要考虑是何种毒品, 这种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一般认为, 鸦片和海洛因适用同一刑罚时, 数量之比是20:1。
对于其他毒品, 刑法未规定数量标准, 但量刑时也要考虑毒品的种类及其对人体危害程度的大小, 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对新兴毒品的量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