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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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

偿的法律适用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

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

“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

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

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

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

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

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

2016年8月23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

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

籽。在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亚麻籽不在

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刘某遂

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案件审理中,苏宁易购公司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手续并经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符合我国进口食品规定。其作为销售者已

对供货商的销售资质进行了审核,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

惩罚性赔偿责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

出【(2016)苏0114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宁易购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某货款1220元,刘某同时退还25盒沃

格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不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格相应

抵扣货款;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1民终7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及司法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成为引

人关注的亮点和难点。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经营者“明知”的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

点问题。从该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来看,一般认为该制度

具有补偿、制裁及遏制功能,即补偿受害人在一般赔偿制度中不能得

到的损失、制裁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对加害人及

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为了平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健

康有序发展,对于经营者的责任应界定在适度的范围内。为此,无论

是从“明知”文意来看,还是法律解释角度,或是“明知”条款所对

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以及该条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经营者“明知”应解释为“确定知道”和“应当知道”,其主观状态应界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排除“一般过失”以及“轻微过失”的适用。

二、关于“明知”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将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法定义务并尽到合理审查责任的情况下,再将“明知”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进一步举证证明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经营者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应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涉案麦片添加了中药材亚麻籽,亚麻籽没有列入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添加物质,故该麦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其不直接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事项无法控制与管理。本案中,涉案麦片从国外进口时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准予进口。在此情况下,苏宁易购公司仅是该进口食品的终端销售商,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检验出涉案麦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则过于严苛,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本意,为此,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面对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法为回应社会需求,强调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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