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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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风险点和建议

银行柜面业务风险点和建议

银行柜面业务风险点和建议
银行柜面业务风险点和建议
一、人为错误
1、操作错误:柜面操作人员可能由于疏忽或过分投入,将客户指定的资金、计划或单据弄错。

2、管理缺失:由于管理人员缺乏严格检查,柜面操作可能出现程序性错误。

3、信息漏洞:由于柜面人员的素质有限,导致客户的细节资料可能遗漏,使柜面的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二、技术缺陷
1、系统出错:柜面系统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柜面的业务受阻。

2、故障维护:由于系统技术不足,柜面操作维护出现问题或漏洞,造成办理业务不便。

3、网络和服务器:由于网络连接缓慢或服务器质量有问题,导致柜面操作不顺畅或出错。

三、环境与安全
1、欺诈行为:柜面环境可能会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柜面操作人员可能被骗。

2、安全保护:收发货币、贵重资料安全可能受到破坏,因此需要加强技术与安全保护。

3、窃取行为:因环境管理不严,可能受到客户窃取行为的影响,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四、建议
1、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加强柜面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柜面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水平,防止出现操作失误。

2、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柜面网络及服务器质量检查,强化财务资金安全以及安全保护,以防止系统故障及人为操作失误。

3、完善监督检查: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制止柜面的人为疏忽,防止操作失误及风险出现。

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一直感觉挂失业务的办理似乎永远是个烫手的芋头;大家都谈“挂”色变,目前在柜台柜员业务办理中有以下几个风险点亟待研究消除,否则将不利于防控操作风险,因而危及农信资金安全和形象声誉;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的风险;特别是在以前内控制度不太完善之际,工作人员对于内部职工或社会上的熟人来挂失,没有认真审核挂失人身份,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挂失业务,仅凭领导一句话、同事一声招呼,一枚印章或是代签个名字就办理挂失手续,未能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如果某一名领导代理其家属来办理存单挂失,我们的柜员在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认本人身份、本人签字,仅凭该领导打招呼、盖个印章或代签其家属姓名就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当日经授权将此款取出或是七天以后由代理人取得;其风险在于,如果有一天该存单的本人找到了失落的存单,即使是代理人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只要其本人据此真实有效的存单要求银行支付该款项,并对以前挂失事项不予承认,根据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银行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只能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如拒付该笔存款将承担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储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存单、存折和密码、印鉴的挂失手续;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蓄机构未待存单挂失七天后,便为申请人冒领人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如若造成储户的储蓄存款被冒领,该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审查不实之风险;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仔细核对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身份证等有关情况,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例:人民法院报载,一储户存单遗失后,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原储蓄机构申请挂失,该储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该储户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之储户七日后前来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但七天后,该储户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时,储蓄机构告之其存款已于挂失前一小时在其他网点被冒领;于是发生纠纷,储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储蓄机构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存款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遂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实上可能该笔存款确实在挂失前已被支取,而储蓄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但储蓄机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的规定,认为既然储户的挂失申请,储蓄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足以推定储蓄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储蓄机构赔偿存款被冒领的损失;虽然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其含义为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的,挂失前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蓄储存款,导致挂失后存款仍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简单地以挂失前被冒领还是挂失后被冒领一概划分责任,正如上例,法院还是更注重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如是否未尽职责或是疏忽大意,存在的过失是否与储户遭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由此判断储蓄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循序渐进地完成每个步骤,抓住每个细节,把紧每道关;三、办理口头挂失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储户在进行口头、电函挂失时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证件及帐户资料的问题;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由此可见,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仅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对于口头或者函电挂失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储户的身份及帐户资料则未作出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a认为口头挂失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发生的,申请人不必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身份及帐户资料;而且法律关于申请人须在口头或者函电挂失后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限制了第三人错误或恶意申请挂失可能对真正的储户可能造成的损害;b认为在书面申请挂失的场合,银行有机会面对申请人本人,通过对照身份证,对其身份进行核验,以审查其是否确属储户本人,而在口头或函电挂失的场合则无此条件;在第一种场合,申请人尚须依法提供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资料,第二种场合更不能例外;可见如果我们在办理业务时图快或是疏忽大意而对口头或函电挂失申请降低审查要求,将为第三人恶意申请挂失,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可乘之机,借此银行将面临侵权之诉;综上所述,本人建议:一在办理储蓄挂失业务中每位员工都应摆平心态,摒着对自己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加强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不违章操作,不违规办理,全身心投入、杜绝失误;二加强与储户联系,特别是挂失储户,尽可能的预留存款者本人联系电话和地址,强化对客户身份的甄别观念,防范资金诈骗,避免因作假而产生挂失风险;三建议农村信用社出台专门性内部规章关于挂失业务操作细则,就口挂、密挂、书挂、书密挂、解挂、挂失补开、代理挂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挂失处理、授权代理、挂失收费密挂收费的合理性、挂失登记簿的保管,银行卡挂失以及银行就挂失问题面临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细节性问题作出书面规定,进一步抑制挂失带来的风险,保证业务安全、高效、规范;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降低;我们对储蓄挂失业务尽可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订章程,统一操作;。

挂失业务风险防控手册

挂失业务风险防控手册

挂失业务风险防控手册风险点1:伪造证件、克隆证件办理挂失风险描述及表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证件挂失;伪造、克隆证件办理挂失。

风险防控措施:办理挂失业务应做到“一看、二问、三查”,应认真核对是否为本人办理。

风险点2:未认真审核就办理密码挂失风险描述及表现:柜员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未认真审核是否为本人办理。

风险防控措施:办理挂失业务应做到“一看、二问、三查”,应认真核对是否为本人办理;挂失、解挂、密码重置、挂失补发业务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挂失的,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应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存款人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以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委托书、代理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风险点3:未严格审查继承人资格风险描述及表现:缺少法律文书,为无继承资格人办理挂失。

风险防控措施:存款人死亡的挂失业务,须凭县级(含)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继承权证明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办理。

风险点4:漏登、错登挂失登记簿风险描述及表现:漏登、错登挂失登记簿。

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登记挂失登记簿,防止漏登、错登,相关资料应专夹保管,定期归档,永久保存。

风险点5:挂失不及时造成资金风险风险描述及表现:柜员受理挂失申请后,未及时对账户进行挂失处理,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

风险防控措施:办理挂失业务应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受理客户挂失申请后,对于确认无误且未被支取的账户,应立即进行挂失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办理挂失业务时柜面人员应做好客户风险提示工作,当客户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时,经核实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无误后,先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并提醒客户5天内凭有效证件重新办理正式挂失。

挂失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以及若干建议

挂失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以及若干建议

挂失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以及若干建议滩上支行冯磊储蓄挂失是一项极易引发纠纷和资金风险的业务,引发原因既有外部人员有意犯案的诈骗行为,也存在前台人员的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还有后台管理存在的监督不力、内部控制失败等原因。

作为前台柜员,是挂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纠纷产生的第一责任人,在处理挂失业务时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有些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而遇到特殊情况则需要在坚持原则中寻求解决之道,更有一些操作上的风险需要我们一线柜员明之忌之。

在处理挂失业务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合规审慎,在接受客户挂失申请时,首先要确定的是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存款人证件的有效性,然后要审核客户所填列申请书内容准确性并保证其关键要素如签名、指模的完整性,最后按照相关步骤在业务系统中完成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后经过委派会计授权完成挂失补开或密码重置,以此结束该笔业务并妥善永久保管挂失业务的文本资料。

挂失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性很强的业务,其特殊性源于客户的债权凭证丢失而银行方又必须义务办理二次债权凭证,对于客户是否真正丢失以及客户是否确为存款人,鉴别起来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存款人不能亲自办理业务需要代理人的情况,这就加大了挂失的风险性。

从风险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外部风险。

一是外部人恶意挂失支取存款,有资料显示,近年来,储户因未到期存单丧失被他人以储户名义提前支取,存单并未丧失直接被他人用身份证挂失,他人代理申请密码挂失导致存款人资金被盗取等纠纷案件不断出现。

也有的客户钻银行制度的空子,夫妻一方替对方挂失支取或者客户本人利用新老身份证的一字之差,办理存单挂失,而后又携老存单要求再次取现,产生纠纷后状告银行,让银行输了官司又赔了钱。

二是客户因家庭纠纷要求挂失,而银行方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的挂失业务。

事后因牵扯到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银行方陷于家庭纠纷无法分清责任;三是存款人死亡或失踪类储蓄挂失业务,按要求储户应提供财产继承公证书、户口薄等有关证件资料,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遇到一些考虑不到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偏远乡镇,操作起来就更是困难。

浅议存款挂失业务的检查重点

浅议存款挂失业务的检查重点


责落实到人

审核 已 失 效 的 挂 失 凭 证 是

章 等 涉及 法 律 效 力 的 关 键 性 要 素是 否 清

否 被 及 时提 取 并 归 集 保 管 ; 审 核 挂 失 登
记 簿 和 挂 失 凭 证 中是 否 按 规 定 注 明
完 备 ; 再 核 实 各 项 要 素是 否 全 面



前后是否
一 一
审核 是 否 按 规 定 经 双 人 授 权 办 理
六 是 审核挂 失失 效处 理 规 范性


核对

核 实 挂 失 凭 证 与 登 记 薄是 否
经 办 人 与授权 人签

登 载 了处 理 情 况 摘 要 以 及 具 体处 理 时
核 网 点 是 否 将 挂 失 失 效 处 理 的 岗位 职
间 ; 审核 客 户签 名 晰
记 并 附 有 存 款 人 以 及 代理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对 存 款 挂 失 业 务 的检 查 重 点
进行探讨

检查 挂 失业 务处 理 是否 合规 审 核 已 申请 挂 失 但 未 办 理 挂 失 处

它证 件 的复 印件 ; 其次

属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有效 证 件

是 否 在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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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受
并 与 存 款 人 身 份 证 复 印件 以 及 挂 失 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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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丢失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银行卡丢失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银行卡丢失后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引言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银行卡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之一。

然而,银行卡的使用也伴随着一些风险,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卡的丢失。

一旦银行卡丢失,我们面临着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和隐私安全,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即时挂失银行卡一旦发现银行卡丢失,第一时间就应该采取挂失措施。

前往银行网点或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挂失手续。

挂失后,银行将立即停止该卡的使用功能,阻止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操作。

挂失措施的及时性对于避免损失至关重要。

三、密码修改丢失的银行卡很有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之手,如果他们获知您的密码,就能对您的资金进行不正当操作。

因此,一旦报失后,我们要立即修改与该银行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包括支付密码、网银密码等。

选择一个强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容易猜到的密码,提高密码的复杂性,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四、密切监控账户动态即使银行卡丢失后进行了挂失,我们也不能放松警惕。

定期查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如果发现有未经自己授权的交易,应立即联系银行,确认账户的资金安全。

密切监控账户动态是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手段。

五、短信/邮件提醒服务许多银行提供短信或邮件提醒服务,可以及时通知我们账户余额变动、消费交易等信息。

我们应该开启这些提醒服务,及时了解账户的动态,第一时间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谨慎保管银行卡信息丢失银行卡往往是由于我们的疏忽所致。

因此,我们需要谨慎保管银行卡和相关信息。

首先,不要将密码和银行卡保持在一起,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盗取。

其次,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泄露给他人。

谨慎保管个人信息是避免银行卡风险的重要步骤。

七、多种支付方式备用为了防范银行卡丢失带来的风险,我们可以事先准备备用支付方式。

现代科技发展迅速,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方式已经非常普及。

我们可以绑定多个支付方式,有备无患,一旦银行卡丢失,可以及时切换到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试谈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试谈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试谈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1. 客户身份验证不严格: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银行需要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挂失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银行在身份验证方面存在疏忽,则可能会发生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挂失的情况,导致客户的资金受到损失。

2. 信息录入错误: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将客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如果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出现错误,如将挂失账户与其他账户混淆,将挂失金额录入错误等,可能会导致客户资金的丢失或错误的资金冻结。

3. 内部操作风险:在银行内部,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滥用权限,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进行挪用。

此外,工作人员可能会泄露客户的相关信息,使客户面临更大的风险。

4. 误解或疏漏造成损失:在办理挂失业务的过程中,客户可能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沟通误解或信息疏漏。

比如,客户可能未能清楚地描述挂失的账户信息,或者工作人员未能完全理解客户的要求。

这种误解或疏漏有可能导致资金被挂失的账户无法成功冻结或挂失。

为了降低这些操作风险点的发生概率,银行可以采取一些措施:1. 加强身份验证:银行应严格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确保挂失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可以采用多种验证手段,如让客户提供有效证件、要求提供账户密码或设置指纹识别等。

2. 提高操作准确性:银行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对挂失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有清晰的理解,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

此外,可以引入自动化系统,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错误风险。

3. 实施内部控制措施: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的权限和操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4. 加强沟通与确认:银行工作人员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双方对挂失需求和操作细节有一致的理解。

在挂失操作完成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确认,以防止发生疏漏或误解。

综上所述,储蓄挂失业务中存在着一些操作风险点。

银行在进行挂失业务操作时,需要注意并加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浅谈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与防范

浅谈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与防范

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结果的可能性,对这种风险的控制,就是要通过制定并组织实施相互制约的制度、措施、程序及方法,对银行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从事的储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

随着电脑在银行储蓄业务中的广泛应用,银行储蓄业务在产生诸多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风险点。

这既对银行储蓄业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稽核工作从检查内容、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近几年对基层机构网点稽核检查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将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及原因总结如下:一、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一)储蓄网点内部“过渡存折”的使用问题。

即使用网点内部人员的活期存折违规变通处理某些日常业务。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解决节假日网点库存不足的问题,用“过渡折”进行“空存实取”操作,即在本网点该存折上空存一笔现金,再去其它网点将此笔现金支取。

2、为解决超库存限额问题,用“过渡折”进行“实存空取”操作,即将本网点库存现金用该折到其它网点存入,再回本网点从同一存折空取此笔现金。

3、用“过渡折”调剂网点内不同柜员电脑中的库存。

4、用“过渡折”过渡代发工资、电汇、代收税等业务,先将代发工资、电汇、代收税业务的款项入“过渡折”,以后再由该折转出。

5、把长期不动户或其它手工计息的储蓄存款存入“过渡存折”。

上述违规操作使库存现金易产生被抢、被非法支取的风险,同时也存在着操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有意拖延正常代理业务资金的及时入账和通过入“过渡存折”套取活期利息的风险。

(二)利用零存整取账户套取利差。

主要表现为在早期利率很高的时候,银行内部人员用少量的金额开立大量不定额零存整取存折,而在近几年利率很低时,大金额的使用这些高利率存折,用于进行高息揽储及套取高额利差。

这种高成本的存款给银行存款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违规代理储蓄存款大户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对存款挂失业务风险防范问题的探讨1

对存款挂失业务风险防范问题的探讨1

对存款挂失业务风险防范问题的探讨1对存款挂失业务的处理及风险防范近年来,因存款挂失引起的经济纠纷常见诸于报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办理挂失的程序和条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又常有一种倾向对银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往往使银行处于被动局面。

因此,合理规避存款挂失中的操作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结合日常业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中如何处理及规避风险进行初浅探讨。

(一)、办理存款挂失时银行应认真履行的相关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在遗失存折(存单)或银行卡的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在申请挂失时,准确无误地向银行提供帐号和金额,从而使银行工作人员面临两难境地。

一方面,要求挂失申请人准确无误地提供上述情况,有可能被认为过于严苛。

银行若因为挂失申请人不能准确无误地提供上述情况而拒绝受理挂失申请,有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存款被他人支取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放松甚至放弃上述审查,又有可能使储户的帐户遭到第三人的错误乃至恶意冻结,从而使银行面临侵权之诉。

面对此情此景,银行应如何处理才算合规呢?可以按存款实名制相关要求来操作,开户网点可根据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查询到存款的存在,也就是说准确提供开户身份证件号码是提出申请挂失的前提,挂失资金是否存在是受理挂失的关键。

银行卡丢失安全隐患排查(3篇)

银行卡丢失安全隐患排查(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银行卡作为现代支付手段之一,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银行卡丢失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银行卡使用安全,提高防范意识,本文将对银行卡丢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银行卡丢失安全隐患分析1. 网络安全风险(1)黑客攻击:黑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卡信息,包括卡号、密码、CVV码等,从而盗刷银行卡。

(2)钓鱼网站:不法分子搭建钓鱼网站,诱骗持卡人输入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取资金。

(3)恶意软件:恶意软件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传播,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

2. 交易安全风险(1)盗刷:不法分子通过克隆卡、复制磁条等方式,冒用持卡人身份进行消费。

(2)盗取密码: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密码,进而盗刷银行卡。

(3)虚假交易: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交易,诱骗持卡人进行转账或支付,从而盗取资金。

3.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1)泄露途径: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网上购物、填写个人信息等过程中,可能泄露银行卡信息。

(2)信息滥用:不法分子获取持卡人信息后,可能用于非法活动,如冒名贷款、诈骗等。

4. 物理安全风险(1)丢失:银行卡丢失后,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其进行盗刷。

(2)损坏:银行卡损坏后,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复制、克隆等方式盗刷。

三、银行卡丢失安全隐患排查措施1.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1)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更新杀毒软件,防止恶意软件入侵。

(2)谨慎访问网站: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3)使用复杂密码:设置安全、独特的密码,避免使用生日、姓名等易猜信息。

2. 加强交易安全防范(1)定期检查账户:关注账户交易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警。

(2)使用安全支付工具:选择正规支付平台,避免使用不明支付工具。

(3)保管好银行卡:将银行卡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盗。

3. 严守个人信息安全(1)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在填写个人信息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谨慎处理废弃卡片:剪碎或销毁废弃银行卡,避免信息泄露。

挂失业务风险及防范

挂失业务风险及防范

挂失业务风险及防范挂失是农村信用社一项重要的业务,严格按规程办理挂失手续,不但可以规范业务管理,还可以为储户、为信用社避免经济损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不按程序办理挂失,对挂失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一、挂失业务风险点。

(一)未坚持实名制挂失,即未核实挂失人或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与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针对我县农村信用社挂失业务现状,乡镇信用社挂失业务大部分由于客户(农户)保管存折(惠农一折通)、存单不善,导致遗失,申请办理挂失。

在办理挂失时,农户大部分只能提供户口簿,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不能甄别提供户口簿人就是挂失人(代理人),但还是为农户办理了挂失业务。

(二)挂失信息及身份核查不严。

一是办理口头挂失业务时,根据规定,办理口头挂失业务需客户提供账户的相关信息,即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金额、账号等情况,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才能办理。

二是办理书面挂失业务时,根据规定,办理挂失业务需客户到柜台提供账户的相关信息,即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情况,填写格式化的申请书,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才能办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挂失人(或代理人)签章栏签字。

挂失人在规定的天数之后来办理挂失处理业务(补领新凭证或支取现金),必须是账户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二联,经经办人核实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方能办理挂失处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领新存折(存单)或支取现金人签章栏签字;挂失人因找到挂失存折、存单、信合卡来办理解挂业务,也必须账户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找回的挂失存折、存单、信合卡,经经办人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解挂处理,并要求挂失人在挂失登记簿上领新存折(存单)或支取现金人签章栏签字。

但通过检查发现,有柜台人员因挂失人是内部人员或是社会上的往来熟人,未核实清楚或未核实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及其处理。

银行卡挂失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银行卡挂失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银行卡挂失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银行卡挂失业务风险防范地案例分析摘要:目前,由于银行卡挂失业务中责任界定不统一,办理流程不规范,风险防范不到位,因此形成了较大地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分析,这也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完善法律规范和业务流程,提高银行风险防控能力地建议.关键词:银行卡;挂失业务;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8<10)-0077-03目前,银行卡以其方便、快捷和安全已被人们广泛接受,许多人地日常生活已离不开银行卡.然而,在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中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面临着巨大地挑战.尤其是各家银行对于银行卡挂失业务政策界定地不规范、不统一、不明确,形成了较大地法律政策风险.致使银行、柜员和持卡人在办理挂失业务前后发生地资金损失责任难以认定.一、当前银行卡挂失业务地法律政策缺陷银行卡挂失业务是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地一项重要措施,即当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或丢失时,为保障其资金安全而向发卡行提出冻结卡片和账户申请,以达到终止付款地目地唯一做法.但是,从目前地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卡挂失业务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如银行及持卡人所期望地那样,可以避免一切资金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发生资金损失现象屡屡发生,对发卡行和持卡人均产生了较大地影响.对此,笔者查阅了部分银行挂失业务相关法律规范条款,其暴露出政策缺陷各不相同.工行:银行卡正式挂失前责任由客户承担.工商银行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银行卡正式挂失前地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地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广发行:首创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银行卡丢失后带来地损失常常是发生在挂失前短短地一段时间内.那么,如果持卡人在挂失前,银行卡已被盗用,其经济损失由谁来埋单呢笔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广发银行2006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地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客户在失卡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履行简单地手续,就可在一定范围内无须承担其挂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地银行卡被盗用地损失,保障金额最高为1万元.而如果持卡人地银行卡连续6个月未发生交易,将被自动取消失卡保障功能.中行:推出挂失零风险措施.中国银行地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但是长城电子借记卡等在挂失成功后24小时内地损失是由客户来承担地.而中国银行地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等则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或0,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地风险.陕西信合:受理挂失前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富秦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口头或电话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营业机构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日内到发卡网点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并缴纳挂失手续费.口头或电话挂失5日后自动取消挂失.如未在口头或电话挂失时限内办理书面挂失,由此造成地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网点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地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由此可见,我国各个银行对于银行卡挂失前后损失责任地划分是不同地.下面笔者通过某金融机构发生地一起客户银行卡被盗资金损失纠纷案例,针对目前银行卡挂失业务中因法律政策缺陷和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地持卡人与银行资金损失风险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二、银行卡挂失案例分析储户张某装有某金融机构银行卡、身份证及部分现金地包不慎被歹徒意外抢走.案发后,储户张某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拿上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卡挂失.该机构柜员按照业务流程受理挂失业务,首先用存折进行了查询,发现卡存款余额为100000元.随即审核储户张某地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储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原件),要求储户填写挂失申请,输入银行卡密码.在输入密码时储户张某由于紧张一时又记不清准确密码,耽误时间大约7-8分钟,待储户输入正确密码,办理完挂失手续时,发现储户张某银行卡现金余额还剩90000元,其中10000元在办理挂失业务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在其它金融机构atm机分5次取走.为此,持卡人张某与该网点柜员发生争执,要求银行赔偿被取现金10000元.事件发生后,该银行网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调阅监控录像、了解办理业务过程,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咨询法律专家.为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对银行地负面影响,采取了协商解决.最终达成和解,由该机构网点当事柜员赔偿持卡人张某现金4000元,张某自己承担6000元.目前,这类银行卡被盗资金冒领纠纷在案件定性、举证、调解、判决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地法律规定,在全国各地司法案例中出现了多种不同地处理结果.就本案调解处理结果而言还是比较合理地.下面从柜员、持卡挂失人、银行管理者、法律顾问四个不同层面陈述地理由及该案例暴露地风险点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一)相关理由.柜员认为:客户要求办理银行卡柜台挂失业务,柜员严格遵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中途拖延办理时间是持卡人不能及时准确输入密码造成,柜员办理挂失业务过程无过错.持卡挂失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地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xx银行卡章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发卡网点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地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客户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在受理前卡余额为100000元,资金没有损失,而在办理挂失业务过程中出现地资金损失10000元应有银行承担. xx银行管理者认为:从柜员办理卡挂失业务流程来说,柜员基本没有过错,但柜员有提醒客户先进行口头挂失或电话挂失地义务;从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负责角度来说,柜员查询后应建议客户对银行卡立即进行止付.从客户来说,用身份证号码设置卡密码,在卡和身份证同时被抢劫后,密码破译,存款被支取,客户应负主要责任.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人民银行颁布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银行卡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地责任.《xx银行卡章程》第五章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银行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引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因此持卡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律顾问认为:这起客户资金在办理柜台卡挂失业务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取走,从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来讲,持卡人责任应占80%,金融机构占20%.其理由:卡和身份证被抢劫是造成存款被支取地前提条件和主要原因,密码被破译是关键因素,办理挂失拖延时间是次要原因;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人民银行颁布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地《xx银行卡章程》相关条款表述,在定性、举证、认定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分歧;从处理纠纷和法律判决地习惯来讲,持卡人为弱势群体,在调解或判决时较为有利.因此调解结果为该机构网点承担40%责任,持卡人承担60%责任.<二)风险分析.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目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卡柜台挂失业务存在三处较大地风险隐患.法律法规风险.目前,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地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地《银行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就银行卡挂失,《办法》52条第5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地挂失责任”.根据《办法》这一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各自制定地章程或合同、协议中对银行卡挂失责任差异较大.笔者查阅了个别金融机构地章程或协议,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表述.①发卡行办理银行卡挂失生效后24小时内造成地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②发卡行受理银行卡挂失业务办妥前造成地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③发卡网点受理银行卡挂失前造成地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不同金融机构针对同一行为过程却有不同地法律规定,致使在司法举证、界定、判决中存在较大地不确定性,因而形成法律法规风险.操作风险.从目前各金融机构网点银行卡挂失业务流程来看,存在三个风险环节.①对持卡人办理挂失业务地身份审核.一是出具身份证原件或相关证件原件,二是银行卡密码.而银行网点柜员在办理挂失业务时经常遇到持卡挂失人不能及时提供证件原件或正确密码.②止付、密码挂失、口头挂失、电话挂失和银行卡柜台挂失地使用顺序没有明确界定,致使柜员在操作中不能及时提醒客户在第一时间选择最有利地挂失方式.③硬件故障、通信系统占线或客户操作不当等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客户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发卡行办理挂失,而使用电话挂失遭遇占线或操作失误等.道德风险.针对银行卡挂失业务现行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地相关规定和流程存在地漏洞与风险,一些道德低下地内部员工或社会上地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利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如违法犯罪分子利用xx银行颁布地《银行卡章程》规定地“受理银行借记卡挂失前造成地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在银行网点受理后办理挂失业务地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其它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支取现金或进行转账,而后要求银行赔偿资金损失.三、防范建议<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相关规定.现行使用地银行卡挂失业务相关办法章程、合同、协议等基本上都是上世纪末制定颁布地.随着金融科技地飞速发展,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不断普及和推广,当时制定颁布出台地相关规定已暴露出很多漏洞和不适应.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金融部门应尽快修订、完善银行卡挂失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规定,杜绝漏洞,防范风险.<二)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完善网上挂失、电话挂失业务环节,简化操作流程,实行挂失业务优先受理等,使储户丢失卡折后能以最快地速度通过网络或电话银行止付存款.<三)突破存款挂失须到原开户行办理地传统做法,通过系统网络或内部电话为客户办理异地存款挂失手续,缩短失盗银行卡<存折)失控时间.<四)银行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业务操作灵活性.客户匆忙挂失,卡折要素及身份证件提供不全在所难免,银行可在确认挂失人存款真实性前提下灵活办理存款临时止付手续,不可因手续不全而延误止付时机.<五)规范挂失业务流程,加强银行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制定合理灵活地挂失业务流程,开展挂失业务演练,提高业务技能.在员工中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案件防控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思想道德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加强银行挂失业务地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墙报、印发资料和柜台讲解等形式宣传银行存款知识,银行卡、存折<单)、密码保管常识以及银行有关操作规程,提高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操作挂失业务地技能.参考文献[1]丁一佳. “睡眠银行卡”引发问题地思考[j].知识经济,2018,<3):66-67.[2]李正祥.浅析伪造银行卡犯罪猖獗地原因和对策[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8,<3):4-6.[3]栾娟. “挂失”他人银行卡取款地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8,<8):74-76.[4]莫志芬.当前银行卡风险地主要类型及防范[j].时代金融,2018,<1):54-55.[5]王卫红.银行卡业务对反洗钱工作地挑战[j].西部金融,2018,<2):72-73.责任编辑、校对:焦少飞。

柜面业务风险防范

柜面业务风险防范

09:33:42
09:33:4253
重要凭证和印章风险防范
54
几分钱成本的重要空白凭证作用可不小
– 内部调拨可能导致的风险
• 新疆32岁行长自行领入重要空白凭证虚开承兑汇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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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保管物的管理
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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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保管物品时应注意与客户签 约,做好交接手续,并双人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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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银行账户风险防范 2 存款业务风险防范 3 重要实物风险防范 4 支付结算风险防范
存款业务风险防范
20
存入业务风险防范 款项支取风险防范 存款人死亡后款项支取的风险防范 挂失业务风险防范 查冻扣业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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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业务风险防范
09:33:42
单位在票据上签章的一般规定:
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09:33:42
个人在票据上签章的一般规定:
个人的盖章,或签名,或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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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规定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 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8
目录
1 银行账户风险防范 2 存款业务风险防范 3 重要实物风险防范 4 支付结算风险防范
重要 实物
现金业务风险防范 凭证和印章风险防范 代保管物风险防范
现金业务风险防范
51
现金业务的风险存 在于哪些环节?
09:33:42
现金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二先二后规定
确保查库合理频率和有效性 •山东德州平原建行案 •某支行月底违规办理续存,次日虚取。

银行储蓄业务风险与防控

银行储蓄业务风险与防控

银行储蓄业务风险与防控储蓄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现金存取业务风险、支付风险、代理业务风险、业务用印风险、协助执行风险。

农村信用社前台柜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扎实有效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原标题:干货 | 银行储蓄业务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来源:注册风险管理师(ID:cciprm)李金刚谈到“风险”,我们都知道,存在风险不一定会必然发生危险,风险能够切实发生危害其实是一个概率事件。

但是,作为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对存在的风险产生足够的重视,因为如果风险一旦发生,那么他的概率就是“1”,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挽回。

储蓄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现金存取业务风险、支付风险、代理业务风险、业务用印风险、协助执行风险。

农村信用社前台柜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扎实有效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一讲现金存取业务风险与防控一、现金存取业务风险简析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储蓄业务操作中最基本的两个环节是接收客户交付的储蓄款项和向客户支付储蓄本息。

其中的合规风险表现为:经办柜员疏忽大意或未严格履行操作规程,在接收客户交付存款现金或向客户支付取款现金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业务“长款”或者“短款”,即实际接收或支付的现金金额与客户凭证内容或账务记载不符。

二、典型案例一日,客户王某到储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其在存款凭证上填入存款金额为78,640元后,将存款凭证和现金交给经办柜员。

柜员随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连接的另一张桌上,旁边的另外两名储蓄柜员使用点钞机对现金进行了清点。

清点后发现王某实际所交现金比其在凭证上填写的金额少5,000元。

王某遂与柜员就所交现金数额发生争议。

应王某要求,该网点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供双方查看。

之后,王某按经办柜员要求以柜员清点的现金金额重新填写了一张存款凭证并办理了存款业务。

数日后,王某以该储蓄机构柜员未当面点清现金,储蓄机构处理业务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储蓄机构赔偿其损失5,000元。

论储蓄业务的操作风险及其防范

论储蓄业务的操作风险及其防范

论储蓄业务的操作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的失效所引起的风险。

储蓄业务是银行业最基本的业务。

当前,我国银行风险案例绝大部分属于操作风险,这其中在储蓄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占很大的比重。

本文从银行储蓄业务的操作风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谈起,就如何有效防范银行储蓄业务操作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从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控制,重点抓好业务环节的管理;抓好教育工作,重视网点负责人的培养和选拔;加强事前控制和事后检查监督五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其防范措施。

关键词:储蓄业务操作风险原因对策银行业是一个风险集中的行业,储蓄业务是银行业最基本的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受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因素的影响,银行系统内部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银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些案件很多与银行储蓄业务的操作不规范有很大关联,因此加强银行储蓄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已成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储蓄业务存在的主要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的失效所引起的风险。

日前,我国银行风险案例绝大部分属于操作风险,这其中在储蓄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占很大的比重。

且种种迹象显示,银行储蓄业务中操作风险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二高二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

而银行操作风险主要是由储蓄人员的违规或故意行为造成的。

1.1违规操作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规章制度已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操作人员自身的问题违规操作造成的业务风险在目前储蓄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中仍占到绝大多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1存款不入账储户办理存款时,不给记账,直接将款项窃为己有。

多发生在上门收款、代人存款方面,此类案件不仪损害了储户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毁坏了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1.1.2自行处理长、短款一些储蓄网点在办理业务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散漫,收款过程中没有认真清点,便填写或打印存单或存折,一旦结账时发现长款或短款,也不知是什么时候错的,又隐瞒不报,自行处理,以长补短,这是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而且还是有损储户的利益,也给想牟取私利者以可乘之机。

客户办理挂失的柜员注意细节

客户办理挂失的柜员注意细节

客户办理挂失的柜员注意细节挂失业务是银行存款业务操作风险高发区,外部人员诈骗、银行柜员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储户办理挂失业务不规范,都是引发风险的环节和因素。

无论是银行,还是储户,了解并遵循挂失业务操作规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挂失业务,即存款人在存折、存单、银行卡、密码、预留印鉴等被盗或丢失时,为防范存款被盗取而向银行提出冻结存款和账户申请,银行受理后应立即止付,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安全。

一、重要风险控制点1.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挂失人的身份真实性;2.审核客户信息与银行账户资料一致性;3.挂失申请书上填写与客户签名要素一致性;4.重点审核非居民身份证的核实记录,关注担保业务的上门调查核实情况;5.关注5万元以上人民币挂失;二、挂失业务的外部风险1、外部人恶意挂失。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存折、单、银行卡丢失后,拾取人以占有为目的,以储户名义办理挂失后取款;二是储户泄露身份证件信息、存款信息,他人获悉后,通过办理挂失业务,盗取存款人资金。

三是夫妻一方替对方挂失支取或者客户本人利用新老身份证的一字之差,办理存单挂失后,又拿老存单要求银行支取存款。

2、家庭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的存款凭证办理挂失后支取对方的存款。

3、继承人以假的公证书来骗取存款。

4、客户身份证丢失,导致其无法提供可以准确证明其身份合法性的风险。

三、主要风险点防范1、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银行要坚持客户本人办理原则。

认真审核办理人与所持的身份证是不是同一个人,审核身份证信息与核查信息是否一致,审核身份证信息与所预留的信息是否一致。

2、对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因不知密码办理挂失业务的,银行要坚持凭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公证书为办理原则。

银行办理存单或密码挂失,一定要看是否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对于金额较大的存款,为了确保这些证书的真实性,银行可以陪同客户前往司法部门、公证处办理相关证书。

存款挂失业务操作指引

存款挂失业务操作指引

挂失业务操作事项说明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挂失业务的范围、种类及有效期1、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个人储蓄存款挂失的明确规定:储蓄存单(折)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的存单(折)可以挂失。

2、新一代核心系统挂失业务的处理包括: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书密挂、书印挂、解挂、解密任意支取、解密重设、挂失补开、挂失销户业务。

3、挂失的有效期限分别为:书挂期限为7 天,口挂期限为5 天,印挂期限为10天。

二、挂失业务的操作事项(一)口挂1、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可以用口头、电话银行、函电等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 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我行不负责任。

(二)书挂1、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各类储蓄存单、存折、印鉴如不慎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书面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护照等),到其开户机构办理,并提供帐户、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币种、期限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2、我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办理挂失时,客户须填写挂失申请书,其中一联回单由客户留存,并在7日后持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行领取新存折办理转存或取现等手续。

3、我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的存款。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支取和过户时,我行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应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4、如客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但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储蓄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基础业务之一。

作为负债类业务,其相对于信贷业务而言风险较小,但近几年金融系统存款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储户因存单遗失或被盗导致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状告储蓄机构赔偿纠纷案屡见不鲜,由此,金融机构吃尽了苦头。

在办理这类储蓄业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储蓄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储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关键问题。

因此,依法经营,保护存款人和我们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储蓄业务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如何更好地规避这些业务风险,有必要进行认真探讨。

一、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存单(折)是存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存款人的一种证明,从而建立存款关系的债权凭证,是储蓄机构签发给存款人的存款证明和取款凭证。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原则及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利息”的规定,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向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款项,储蓄机构则应无条件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支付。

但是,存单(折)作为取款凭证,在某些情况下,其持有人(存款人或非存款人)可以依据该存单(折)有权直接向储蓄机构请求付款。

因此,存单(折)的持有人在形式上就成为该债权的占有人,存款被冒领的风险由此而发。

(一)、由存款人的过失引致风险持有人持合法存单(折)到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款项,储蓄机构在审查其存单(折)真实合法,其表面信息及隐含信息(如密码、预留印鉴等)与内部记载一致后,就应无条件付款。

如因此而导致存款被冒领,应由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储蓄机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中隐含了存款人负有妥善保管存单(折)及其相关信息保密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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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一直感觉挂失业务的办理似乎永远是个烫手的芋头。

大家都谈“挂”色变,目前在柜台柜员业务办理中有以下几个风险点亟待研究消除,否则将不利于防控操作风险,因而危及农信资金安全和形象声誉。

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的风险。

特别是在以前内控制度不太完善之际,工作人员对于内部职工或社会上的熟人来挂失,没有认真审核挂失人身份,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挂失业务,仅凭领导一句话、同事一声招呼,一枚印章或是代签个名字就办理挂失手续,未能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如果某一名领导代理其家属来办理存单挂失,我们的柜员在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认本人身份、本人签字,仅凭该领导打招呼、盖个印章或代签其家属姓名就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当日经授权将此款取出(或是七天以后由代理人取得)。

其风险在于,如果有一天该存单的本人找到了失落的存单,即使是代理人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只要其本人据此
真实有效的存单要求银行支付该款项,并对以前挂失事项不予承认,根据诉讼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银行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只能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如拒付该笔存款将承担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储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存单、存折和密码、印鉴的挂失手续。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储蓄机构未待存单挂失七天后,便为申请人(冒领人)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如若造成储户的储
蓄存款被冒领,该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审查不实之风险;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仔细核对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身份证等有关情况,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例:《人民法院报》载,一储户存单遗失后,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原储蓄机构申请挂失,该储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该储户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之储户七日后前来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

但七天后,该储户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时,储蓄机构告之其存款已于挂失前一小时在其他网点被冒领。

于是发生纠纷,储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储蓄机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存款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遂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实上可能该笔存款确实在挂失前已被支取,而储蓄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

但储蓄机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的规定,认为既然储户的挂失申请,储蓄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足以推定储蓄
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储蓄机构赔偿存款被冒领的损失。

虽然《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其含义为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的,挂失前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蓄储存款,导致挂失后存款仍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简单地以挂失前被冒领还是挂失后被冒领一概划分责任,正如上例,法院还是更注重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如是否未尽职责或是疏忽大意,存在的过失是否与储户遭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由此判断储蓄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循序渐进地完成每个步骤,抓住每个细节,把紧每道关。

三、办理口头挂失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储户在进行口头、电函挂失时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证件及帐户资料的问题。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
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仅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对于口头或者函电挂失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储户的身份及帐户资料则未作出规定。

对此,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a认为口头挂失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发生的,申请人不必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身份及帐户资料;而且法律关于申请人须在口头或者函电挂失后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限制了第三人错误或恶意申请挂失可能对真正的储户可能造成的损害。

b认为在书面申请挂失的场合,银行有机会面对申请人本人,通过对照身份证,对其身份进行核验,以审查其是否确属储户本人,而在口头或函电挂失的场合则无此条件。

在第一种场合,申请人尚须依法提供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资料,第二种场合更不能例外。

可见如果我们在办理业务时图快或是疏忽大意而对口头或函电挂失申请降低审
查要求,将为第三人恶意申请挂失,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可乘之机,借此银行将面临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本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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