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念书笔记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念书笔记孟德斯鸠,法国闻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卢梭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前驱之一。
孟德斯鸠诞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效劳于纳瓦尔朝廷。
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言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那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
他既勤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丰裕的时刻去周游各国,阅读资料,吸收体会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高作。
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以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期,也确实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现在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进展到最顶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期,也确实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
那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确实是那个阶级的专政机关。
其余那么是“第三品级”,包括各阶级的居民,其中除了资产阶级和农人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僧人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
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
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
农人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超级尖锐。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份,共三十一章内容,包括大体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份。
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硕的历史事实为依据,成立起国家与法的一样性的规律与原那么,寻觅出历史演进的规律。
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适应各类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样的规律。
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纳。
孟德斯鸠最大的阻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大体社会理论——“宪政论”的要紧组成部份,也对中国民国时期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阻碍。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引言《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家柯善弘的一部重要著作,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本文将对这本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所在。
第一章法律的定义与特征在第一章中,柯善弘对法律进行了定义和概括。
他指出,法律是一种以国家为背景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得到强制执行的规范。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反映社会共识。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与价值在第二章中,作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类社会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和权益,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法律的演变与发展第三章中,柯善弘讨论了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演变和发展。
他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的演变过程和原因。
第四章法律的权威与适用本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权威和适用问题。
柯善弘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承认,只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范才具有强制力。
他还就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的价值与限度最后一章探讨了法律的价值和限度。
作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他讨论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灵活性和刚性之间的平衡。
结论通过对《论法的精神》的阅读和梳理,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定义、特征、本质和价值。
我们了解到,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阅读《论法的精神》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使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法律的精神所在,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
注:本文为读书笔记,对《论法的精神》进行了简要梳理和总结。
如需深入了解该著作内容,请阅读原书。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参考文档】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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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概论《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
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二)自然环境与法律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
人称“法律地理说”开山鼻祖。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的时候,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与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和作用。
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感情、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不同的法律。
同时,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的影响。
以及,不同民族的谋生方式不同,对法律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再者,远在欧洲法国的孟德斯鸠对于当时中国(大约清朝顺治时期)的情况也是有所了解的。
他认为中国的政体是十分特殊的,融宗教、法律、道德、礼仪于一体。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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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认真品味一部名著后,你有什么总结呢?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通用5篇)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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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优秀读后感1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精选6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精选6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是时候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记录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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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2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2000字一: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2000字发布时间:2017-04-22《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XX字《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
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
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500字《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1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
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
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
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历史上的贵族阶层同样也为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泯灭的功绩,在读过《论法的精神》之后,我认为贵族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贵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会的不断的集权的过程中,贵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权和宗教势力的扩张。
三、在战乱时代,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护佑劳动者,保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
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
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
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
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
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
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
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
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
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
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就曾经提到过制度的精神与制度一样。
当一个阶层,一种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发生质变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内在的精华。
就像老子、庄子、孔子等一批贵族(虽然是没落的),他们对我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认吗?他们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
论法精神读后感(系列六篇)
论法精神读后感(系列六篇)在阅读同一本书时,产生截然不同的心得感悟是很常见的事情,阅读了作者写的作品,我们的灵魂仿佛得到了升华。
我们在写读后感时,一定不要在意别人的想法,写自己想说的就好了,如何写作品读后感才更有感染力呢?愿这份"论法精神读后感"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请将此页保存到您的浏览器收藏夹以便随时查阅!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
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
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
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
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
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
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2】《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第一篇: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
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
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法的精神是指法律所追求的普遍而根本的价值观念和原则,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法律学的研究中,探讨法的精神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我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书笔记:1. 法的精神是法律的灵魂。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制度的集合,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原则的体现。
法的精神蕴含了社会公正、人权保障、自由平等等普遍的价值观念,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
2. 法的精神是法律的动力和指导。
法律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内在的动力和指导,而法的精神正是这个动力和指导。
法的精神能够激发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并且能够引导法律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3. 法的精神是法律的准绳和标准。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准绳和标准,而法的精神正是这个准绳和标准。
法的精神能够使法律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是法的精神始终是法律的准绳和标准。
4. 法的精神的具体内容是多样的。
法的精神的具体内容是多样的,它涉及到社会公正、人权保障、法治原则、自由平等等众多价值观念和原则。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法的精神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核心的价值观念和原则是普遍适用的。
5. 法的精神的实现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和传承。
法的精神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需要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需要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升。
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法律的理论概念,更是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通过阅读《论法的精神》,我对法的精神的概念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法的精神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法律的灵魂和准绳,它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促进自由平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培育和传承法的精神,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3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著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掌握压迫力量还只是一个表层,薄浅的理解。
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
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
所以,两大机构里的高层也必然会熟悉,这样,无疑让两者的权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员审判做了坏事的行政人员时,必会手软,这也会导致不公正,间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认为,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开。
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舆论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
论法地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的努力作为。
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政体理论是其重要内容。
孟德斯鸠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和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执政,但能够遵照规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又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之私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给予了足够的注意,政治文化特征其实就是他所谓的政体的原则。
他指出“共和政体的品德不是基督教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那就是爱祖国、爱平等;贵族政体的品德是节制,即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
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
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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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书目简介《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
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
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
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一、内容概览(1) 法律简繁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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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
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
《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论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
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
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
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
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
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
“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
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我认为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
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
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
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见上册,第73-74页)2.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上册,第154页)3. 分权学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原则,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四)、法律理论《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孟德斯鸠认为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的原则之上的;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孟德斯鸠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