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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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问题的若干

规定(试行)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发办[2013]22号)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作风建设问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不准违规公款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卡、年历等物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三)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用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提货券等。

第二条不准违规公款吃喝

(一)不准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机关及部门人员接受下属单位的宴请,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三)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下属单位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只能在单位食堂就餐或外叫快餐;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

(五)不准搞超标准公务用餐活动。在公司对外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单位或因时间原因无法在食堂用餐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安排在市内中低档消费的餐馆进行,严格控制用餐标准,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等;

(六)不准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吃喝。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不准其它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不准有奢侈浪费行为

(一)不准在逢年过节突击花钱或滥发钱物;

(二)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大型联谊联欢会等);

(三)不准在办公场所和其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借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之机敛财。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涉及宴请的,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纪委备案同意后(未设立纪委的单位报党总支、党支部备案)实施,从严控制规模,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邀请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准组织异地单位、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六)不准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用公款旅游或者变

相旅游,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企业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八)不准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九)不准超标准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使用或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高档、豪华的职务消费;不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酒店;

(十)不准超标准从事公务外出活动。在出差过程中,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安排乘坐飞机,但只能选择经济舱,不得乘坐头等舱;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选择火车(硬席)、汽车等,不得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乘坐飞机(经济舱); 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在住宿方面,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住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且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另外,也不得要求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超标准接待住房和宴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十一)不准违规办会,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再另行

召开碰头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未经集团主要领导同意,不得要求各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会议。未经批准,不准举办各类工程奠基、竣工、揭牌、周年纪念等庆典活动。未经批准,领导人员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和一般事务活动,不准在活动中挂名、题词、剪彩等。实行“无会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四一般不召开大型集中性会议。坚持节俭办会,会场不发专用高档文件袋,不摆放香烟、水果、鲜花和绿色植物,不制作背景板,场外不升空飘气球、不搭设喷绘。会议不准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准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不准违规公车私用

(一)不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娱乐、购物、钓鱼、走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二)不准使用和外借公车用于学习驾驶技术;

(三)不准私自动用公车,双休日公车须集中定点停放,节假日公车须定点封存。对确因工作需要,双休日、节假日无法集中定点停放或定点封存的公务车,各单位要实行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严格审批登记程序,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加快实行公务车用车改革。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准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五条不准酒后驾车

不准存在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酒后驾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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