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保险简介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车辆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
该保险产品为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二、保险覆盖范围1.交强险:该保险是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最基本保障,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2.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发生碰撞、倒地、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乘坐人员在意外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赔偿。
3.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基本商业险的基础上,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主要包括车辆划痕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保障责任,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更多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员驾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车辆保险费用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理赔赔付。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车主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查勘: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的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责任。
3.理赔:经查勘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赔付。
4.维修:车主可选择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赔付。
五、总结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建议购买适合车辆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具体的附加险种而定,可包括对玻璃、车上人员等的损失赔偿。
5. 其他条款除了以上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包括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期限、保险理赔流程等。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理赔流程则需要车主在出险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主要保障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法定的强制保险。
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引发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伤残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根据车辆的座位数和乘坐人员的人数,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金额。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如果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损失。
四、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修复或替换损坏的车辆。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的前、后、侧窗玻璃或挡风玻璃因意外损坏而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避免车主因为玻璃破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自身原因(非事故)导致的自燃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因自燃而产生的损失。
七、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用于取消车主在保险事故中的免赔额。
购买不计免赔险可以使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需要承担免赔额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1. 绪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旨在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示范条款为基础,对条款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析和探讨。
2. 商业保险的基本内容2.1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在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项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2.2 免赔额和免赔率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起事故中,超过该额度部分的损失才进行赔付。
免赔率则是指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后再进行赔付。
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避免产生纠纷。
3. 保险合同的条款3.1 投保和续保示范条款规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投保信息,并明确投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续保方面,示范条款对中断续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
3.2 保险费和保险金支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对保险金的支付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4. 保险事故处理4.1 报案和理赔示范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案后迅速展开理赔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赔付。
4.2 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积极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助被保险人解决赔偿事宜。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义务。
5. 附则示范条款中的附则对合同解释、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合同解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纷处理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四篇
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四篇篇一: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商业行业示范汽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行业示范汽车保险条款1.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机动车商业行业,包括货车、客车、工程车等。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the commercial vehicle industry, including trucks, buses, construction vehicles, etc.2.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车辆发生的意外损失负责赔偿。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compensating for accidental loss of vehicles during the insurance period.3.车辆保险标的包括车辆本身以及固定装置和非固定装置的车载设备。
The subject matter of vehicle insurance includes the vehicle itself, as well as fixed and non-fixed vehicle-mounted equipment.4.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保险费。
The insurer shall pay the insurance premium as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5.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应当真实准确,保险人不得故意低报或高报价值。
The insured amount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true and accurate, and the insurer shall not intentionally understate or overstate the value.6.保险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良好的使用状态。
The insurer shall regularly maintain and upkeep thevehicle to ensure its good operational condition.7.保险人应按规定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机动车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本文档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2. 保险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通常覆盖以下风险和损失:•交通事故:包括碰撞、侧翻、自燃等导致机动车损毁或损失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因机动车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盗抢:机动车被盗、抢劫或盗窃的损失;•涉水:机动车在水中受损的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承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等;•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或丢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机动车涉水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赔偿;•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品牌、型号、年限、市场价值以及车辆的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金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市场价值:根据车辆的市场参考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协议价值: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车辆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5. 理赔程序当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或损失时,车主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报案:在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进行勘查和估算;3.立案审核: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理赔申请;4.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支付赔款。
6. 理赔异常情况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异常情况:•赔付限额超过保险金额:当理赔请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即对于小额损失,车主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嗅探器检测: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车主安装嗅探器,以检测车辆事故的责任;•驾驶员醉酒或违规驾驶:当事故发生时,如果驾驶员处于酒后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条款内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承保车辆发生以下意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被盗、抢劫、抢夺等造成的损失;3.因盗窃、抢劫等引发的车辆使用人员财产损失。
第三条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投保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
第四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2.车辆使用人员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并获得赔偿;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变核载人数;5.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理赔和保险金给付第五条车辆发生意外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核定保险事故,并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章:投保和续保第六条车辆商业保险需要在车辆购买后30天内投保,否则将不予承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保,续保时需要根据当时的车辆价值和保险费率确定新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第七章:保险条款解释第七条本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将一并适用。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公司为准。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八条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九条本保险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总结:以上是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
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理赔和保险金给付、投保和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标题: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解析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机动车商业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我们特此提供一份详细的条款解读。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您的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害,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
我们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车辆自身损失:如碰撞、翻车、火灾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 第三者责任:如您驾驶车辆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全车盗抢:如车辆被盗或被抢劫,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我们的赔偿范围内:
-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 您故意造成的车辆损失。
- 车辆的自然磨损和老化。
4. 保险金额与保费
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共同确定,一般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保费则根据保险金额、车型、使用性质等因素计算得出。
5. 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理赔申请。
6.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您可以选择续保。
7. 解除合同
如果您需要解除保险合同,需提前通知我们,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退保费用。
以上是机动车商业险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谢谢!
[保险公司名称]
[日期]。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是机动车保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相关知识,本文将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分类、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和分类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在机动车产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理赔服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主要分类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其中,“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机动车时,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机动车保险的基础,主要涵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险种;而“商业险”则是车主选择购买的自愿性机动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等保险产品。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合同;2、保障范围;3、保险费率;4、保险期间;5、免赔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即承担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应传唤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的费用;2、车辆损失险保障范围,即承担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侵犯、火灾、自燃、爆炸、盗窃等情况下造成的损失;3、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即承担因驾乘人员意外事故而导致驾乘人员残疾、死亡或者医疗费用的费用;4、全车盗抢险保障范围,即承担机动车发生盗抢所导致的车辆及配附加装备的损失。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流程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报案。
同时,车主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受到人员伤害,车主需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护理费用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约定的赔付期限内进行理赔。
需要补充的是,在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还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到理赔效果。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车险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涉及商业车辆的保险需求。
保险公司对不同车辆和使用情况,提供不同的商业车险产品,以保障车辆所有者在车辆出现损失时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一、车险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费:商业车险按照车辆的种类、用途、车龄等因素进行区分,保费也不同。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商业车险的最高赔款金额。
2. 保险期限:商业车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但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进行延长。
3. 保险责任: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出险情况下的赔偿总额。
4. 免赔额:商业车险中的免赔额是指车主在保险赔偿时需要承担的固定金额。
车主承担的免赔额越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小,保险费用也就越便宜。
5. 保险赔偿方式:车险商业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车险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赔款,另外一种是车辆所有者先垫付赔款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二、车险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1.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由车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2. 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抢或者发生被盗抢的情况,商业车险公司将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
3. 玻璃破碎险:商业车辆行驶过程中,玻璃出现破碎或者损坏的情况,商业车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赔偿。
4. 车身划痕险:该保险主要是针对车辆的外观状况进行保险赔偿,主要对车辆外观造成的划伤、刮痕等问题进行赔偿。
5. 自燃险:如果车辆自燃或者发生火灾,商业车险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赔偿。
三、车险商业保险的注意事项1. 了解车险的核心条款和保费,选购适合自己车辆和用车情况的车险产品。
2.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发生车险事故的概率。
3. 在购买车辆时可以了解车辆的保险历史和事故历史,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
4. 及时检测车辆,及时维护和维修车辆,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损坏或者故障。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以及与车辆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一项商业保险产品。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商业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为车辆保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首先,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明确了商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款的规定,商业保险适用于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第三方。
其中,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包括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和合法取得车辆使用权的人;使用人则是指经所有权人同意和授权,使用车辆的人;第三方则是指因车辆使用而产生的被保险人。
这一规定确保了商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涵盖了车辆使用的主体和相关的利益方。
其次,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明确了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条款的规定,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其他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主要是针对车辆本身遭受损失或被盗抢的情况,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利益;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针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障第三方权益;车上人员责任险则是针对车辆使用过程中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障车内乘员的权益。
其他附加险根据需要,可以增加额外的保障,如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等。
这些责任范围的规定确保了商业保险对车辆和相关方面的全面保障。
此外,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还对商业保险的细则和保险金额进行了规定。
比如,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有所差异;商业保险的理赔金额则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和赔付标准。
条款还明确了商业保险对车辆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免赔额,也规定了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这些规定使得商业保险的具体金额和理赔过程更加明确和规范,为车辆保险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保险产品,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以及与车辆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理赔实务要点」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理赔实务要点」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主要用于保护车辆所有人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的经济利益。
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理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赔实务要点。
本文将从行业基本条款、理赔流程、理赔材料和保险赔偿等方面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实务要点。
一、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权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合同中的基本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免责责任等条款。
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损失时,应当根据基本条款的约定提出理赔申请,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进行理赔。
二、理赔流程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包括报案、查勘、定损、赔款结算和理赔结果告知等环节。
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损失后,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勘和定损。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接受赔款的结算。
保险公司在理赔完成后,会将理赔结果及时告知被保险人。
三、理赔材料四、保险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保险赔偿一般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明确自己的理赔要求,并按照理赔流程提供准确的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进行赔款结算。
总之,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理赔实务要点是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损失时必须了解和遵守的规定。
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并按照约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供准确的理赔材料。
只有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才能够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获得合理的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 C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调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醉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核赔要则第一节核赔通则一、审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驾驶人员资格,初步分析、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和具备索赔资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赔偿请求人与行驶证上所述车主是何关系,保险合同上对此有否特别约定或标注,受害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是否提供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支付受害人的请求书,怠于请求的是否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
应注意核实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由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不能以标的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拒赔。
(二)驾驶人员与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提供的驾驶证上的人是否同一人,驾驶人员与被保险人是何关系,严格界定驾驶人员真实身份,防止顶替假冒。
(三)行驶证是否有有效的年审印章,年审印章的真实性。
临时号牌是否有效,是否超出临时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
驾驶证准驾栏标注是否与事故车辆类型相符,是否存在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得驾驶有关车辆的情形。
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A、B本以及60周岁以上驾驶员所持驾证是否按期审验,对于有疑点的是否进行核实并提供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电脑系统中驾驶员状态的打印单。
驾驶营运车辆的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件。
(四)签单日期、起保日期是否规、完整,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
(五)保险合同签署是否规,是否已经缴费生效,对缴费有否特别约定,出险日期是否在缴费日期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各项义务并具备索赔资格。
(六)保险标的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同行驶证和保险单上的相关容完全一致。
发动机、车架变更是否按照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七)通过查验索赔材料,判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是否存在变更保单重要事项而未事先申请批改的情况。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
机动车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交通工具,与人们的出行息息相关。
然而,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很难避免的与其他车辆或者路边行人发生意外碰撞。
为了保障车主和其他参与交通的人的权益,我国推出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为广大车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起源与发展机动车商业保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机动车还相对较少,保险行业也处于起步阶段。
然而,随着私家车辆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车辆所有人及相关方面的利益保护成为一个紧迫问题。
因此,我国政府在1986年开始试点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动车商业保险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保险公司推出了更多保险类型,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同时,政府也逐步修改和完善机动车保险相关法规,以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种类和保障范围1. 机动车较多的保险类型机动车商业保险可以分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责任险等多个类型。
车损险主要是针对车辆本身的物理损坏或车辆丢失的风险进行保护;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针对车辆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全车盗抢险则是为防范车辆被盗或抢劫的风险提供保障;司机座位责任险则是针对车辆驾驶员遭受伤害进行赔偿。
2. 保障范围的明确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而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对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这些条款确保了车主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1. 价格过高的问题随着近年来车辆数量的激增,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价格也逐渐增加。
一些车辆拥有者认为,保险费过高,无法承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推出更加合理的保费体系,根据车辆的使用状况和车主的驾驶记录等因素,个性化定价,使保费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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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