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参照的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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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做好与相关战略环境评价的衔接。

以促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石化、火电、煤炭、钢铁、有色、水泥等重点产业、产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布局、结构。

依法科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分析评估规划实施后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达不到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规划,应当对规划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二、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编制的以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编制的煤电基地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区域内省际会商;珠三角地区重点产业和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省内会商。

规划编制机关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会商参与各方提出的意见,对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邀请参与会商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审查小组,会商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省级重点产业和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上述方式进行会商。

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

28附件:环办环评〔2020〕33号附件4

28附件:环办环评〔2020〕33号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水利,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不包括排海工程),以及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参照表1,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

若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范围。

本标准适⽤于现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筒排放废⽓的允许排放浓度。

2 通过排⽓筒排放的废⽓,按排⽓筒⾼度规定的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个排⽓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项均为超标排放。

3 以⽆组织⽅式排放的废⽓,规定⽆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质量功能区类别,执⾏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类区禁⽌新、扩建污染源,⼀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现有污染源的⼀级标准);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三级标准。

(4)熟悉关于排⽓筒⾼度与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排⽓筒⾼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出周围200⽶半径范围的建筑5⽶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筒,应按其⾼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

新污染源的排⽓筒⼀般不应低于15⽶。

若新污染源的排⽓筒必须低于15⽶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排⽓筒中废⽓的采样以连续1⼩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般采⽤连续1⼩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法灵敏度⾼,仅需⽤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上述的要求采样;当进⾏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办法执⾏。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2011-2目录(注:标注红色为必看,其余为选看)相关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 HJ/T 88-2003)·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下载地址:.cn/hjbhbz/bzwb/other/pjjsdz/相关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_T 394—2007)·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2009)·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下载地址:.cn/hjbhbz/bzwb/other/hbysjsgf/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4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1988)水环境保护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噪声标准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1988)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下载地址:.cn/hjbhbz/index.htm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1990)5关于发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固废排放标准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其它标准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T3840-1991)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8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9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1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12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1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1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15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17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18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下载地址:.cn/hjbhbz/index.htm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总则1) 执行总结(简要说明项目特点、环评的工作过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2) 编制依据(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规划、相关导则、技术规范等)3) 评价内容、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分列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给出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其他有关标准及具体限值,参照国外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4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附图列表说明评价范围和个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类别或级别,各环境要素环境保护目标和功能及其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关系等)5) 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附图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城镇、区域或流域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或保护区规划等)6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7) 资料引用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图表文字结合,概要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主要工艺路线、工程布置及与原有、在建工程的关系);(对所有项目组成和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所有时段的全部行为过程和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特征、程度、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并从保护周围环境、景观及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出发,分析总图及规划布置方案的合理性);(一个表:项目组成表两个平衡:物料平衡和水平衡三张图:总平面装置图、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图、环保措施工艺流程图)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根据当地环境特征、建设项目特点和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方面选择相应内容进行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给出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范围、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并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评价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识别、分析情况,给出环境风险评估后果、环境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提出具体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
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与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建设项目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保护环境优先
科学合理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对建设项目 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管理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
以保护环境为首要原则,根据建设项 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环 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类管理和环境标准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标准体系构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目录
CONTENTS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与创新发展 • 总结与展望: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案例一
某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该项目被认定为重大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中,详细分 析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过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该项目获得批准并顺利实施 。
案例二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该项目被认定为一般项目,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登记表中,简要说 明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过行政审批,该项目获得批准并顺利实施。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
国外现状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 响评价法规和技术体系。
国内现状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技术标准。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参照的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参照的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区内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一、二级标准;氯化氢、甲醇、甲醛、乙醛、丙烯醛、氨、丙酮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甲苯、乙胺、二乙胺、三乙胺执行“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以色列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1。

表1.8.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Nm3)(2)地表(海)水质量标准地表水中山河闸内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 类水质标准,中山河闸外及入海口近海海域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2。

表1.8.2-2 地表(海)水环境质量标准注:“*”参照SL63-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参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3)地下水质量标准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3。

表1.8.2-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4)声环境质量标准拟建项目位于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二期工业用地,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4。

表1.8.2-4 声环境质量标准(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镍、铜、锌、铬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5。

表1.8.2-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环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发展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自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2017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2017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2017版】一、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1.熟悉国家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分级、分类)⑴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①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③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④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⑤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⑵地方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①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②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⑶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熟悉我国现行的主要EIA技术导则的种类及其应用范围⑴《EIA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适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的EIA项目。

⑵《EIA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适用于水利行业的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EIA。

其他行业同类工程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⑶《EIA技术导则—石油化工CP》HJ/T89—2003:石油化工CP是指以石油和石油气(包括天然气和煤厂气)为原料,从事炼油、化工、化纤和化肥生产以及相关的储存、运输、科研等CP。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EIA。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

03
CATALOGUE
项目特点和环境状况
项目性质和规模
项目性质
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例如,工业 项目可能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而农业项目 则可能对土壤和水资源产生影响。
项目规模
大型项目通常对环境的压力更大,因此需要更详细的环影 响评价。小型项目则可能需要简化评价过程,但仍需考虑其 对环境的影响。
06
CATALOGUE
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 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 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该评价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 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实施前的 环境状况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 估、以及项目实施后采取的预防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措 施设计。评价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 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化。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 要依据
contents
目录
• 法律法规依据 • 技术规范和导则 • 项目特点和环境状况 •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 • 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例分析
01
CATALOGUE
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定性评价方法
通过专家判断和经验判断 等方法,对项目实施可能 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定 性评估。
综合评价方法
综合定量和定性评价方法 ,全面评估项目实施对环 境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2016中石油安全工程张益人一、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

环境影响评价名词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名词解释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1.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2.环境影响评价:指在建设项目兴建之前,就项目的选择,设计以及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设完成投产后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

3.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按照法定程序知道的各种技术规范和要求,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

4.环境质量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环境结构、状态和使用功能的差异,对不同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形成不同类别的环境功能区。

5.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或地方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染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的允许限值或排放量所做的规定。

6.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用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量,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7.水环境容量:是指水体在环境功能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所能接纳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8.总量控制:也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是指某一区域(流域)环境范围内,为了达到预定环境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核定主要污染物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9.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定量或定性揭示和预测人类活动引起的,并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幸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结果。

10.环境风险:是由自发的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并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自然产生破坏,损害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幸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后果。

11.环境风险评价:广义:是指对于人类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开发行为所引发的或面临的,危害(包括自然灾害)对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等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过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解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解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解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_T 2.2-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_T 2.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2-93大气环境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Atmosphere environment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或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3 符号本标准使用的主要符号的意义见表1。

序号符号意义单位1 c 地面浓度 mg/m32 c0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mg/m33 c m最大地面浓度 mg/m34 c L小风时地面浓度 mg/m35 C f熏烟时地面浓度 mg/m36 c p尘粒子的地面浓度 mg/m3或大气定压比热 J/(g·K)7 c s面源或无组织排放源的地面浓度 mg/m38 c a非正常排放条件下的地面浓度 mg/m3-9 c 长期平均浓度 mg/m310 D 排气筒出口内直径 m11 d 尘粒子直径μm12 f 地转参数13 f ijk有风时风向方位、稳定度、风速联合频率14 f Lijk静风或小风时风向方位、稳定度和风速联合频率15 g 重力加速度 m/s216 H 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 m17 Hc 逼近山体时烟羽的临界高度 m18 He 排气筒有效高度 m19 ΔH 烟气抬升或下沉高度 m20 H 面源的平均排放高度 m21 h 混合层高度 m22 h f熏烟时混合层高度 m23 h o太阳高度角 deg24 I i评价指数25 K ij第j类(个)源i种污染因子的污染分担率26 L 莫宁-奥布霍夫长度 m27 L b试验站距评价项目主排气筒距离 Km28 L c排气筒距海岸线的上风方距离 m29 n o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30 n1烟气热释放指数31 n2烟气高度指数32 P 风速高度指数33 P i等标排放量m3/h34 P130min取样时间的横向稀释系数35 P.S Pasquill稳定度分级法36 Q 单位时间排放量 mg/s,kg/h,t/h,t/a37 Q i第i个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 mg/s,kg/h,t/h,t/a38 Q j第j个网格内的单位面积单位时间排放量 mg/(s·m2)39 Q v实际排烟率m3/s40 Q h烟气热释放率 kJ/s41 S 面源面积 km242 T烟羽扩散时间 s或绝对温度 K43 t 烟羽或烟团扩散时间 s44 t 烟团排放初始时间 s45 T L拉格朗日时间积分尺度 s46 Δ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大气温度差 K47 ΔT L陆地上与水面上的气温差 K48 U 排气筒出口处的平均风速 m/s49 U10距地面10m高处的10min的平均风速 m/s50 U* 摩擦速度51 X 沿平均风向的坐标轴或评价区东西向坐标轴52 X m一次最大地面浓度处距排气筒的距离 m53 X f熏烟时距排气筒的最近距离 m54 Y 在水平面上与X轴垂直的坐标轴55 Z 铅直方向的坐标轴56 Z0地表面粗糙度 m57 α1横向扩散参数回归指数58 α2铅直扩散参数回归指数59 β拉格朗日和欧拉时间尺度比60 γ探空气温曲线斜率61 γ1横向扩散参数回归系数62 γ2铅直扩散参数回归系数63 γd干绝热递减率64 σx 平均风向(X 方向)扩散参数 m 65 σy 垂直于平均风向的水平横向(Y 方向)扩散参数 m66 σz 铅直方向(Z 方向)扩散参数 m67 σu 脉动速度标准差(X 方向) m/s68 σv 脉动速度标准差(Y 方向) m/s69 σW 脉动速度标准差(Z 方向) m/s70 σyf 熏烟时垂直于风向的横向扩散参数 m71 σy τ1 对应取样时间为τ1时的横向扩散系数 m72 σy τ2 对应取样时间为τ2时的横向扩散系数 m 73 Φ(s), Φ(P)概率函数74 ρa 大气密度 g/m 375 Δθ/ΔZ 位温梯度 76 Г(η,τ)不完全伽马函数77 ϕ当地纬度 deg78 λ 当地经度 deg79δ太阳倾角 deg4 总则4.1 评价工作的分级4.1.1 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应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三、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下列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根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与分析方法等通常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者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GWPB3-1999GB4915-1996GB9078-1996GB16171-1996GB13233-1996GB14554-1993HJ/T18-1996GB8978-1996GB4286-83GB4914-85GB14374-93GB14470.1~3-93GB4287-92GWPB2-1999GB13456-92GB13457-92GWPBX-1999GB15580-95GB15581-95GB5085-96GB12348-90GB12525-90GB3096-93GB9660-88GB11339-89GB10070-88GB8702-88GB3095-1996GHZB1-1999GB3097-97GB11607-89GB5084-92GB/T14848-1993GB15618-1996GB13015-9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小型焚烧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操纵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物操纵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操纵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权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本项目施工期仅进行简单的厂房装修及设备安装,对环境影响较小。

营运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一、本项目环境影响分析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1)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析(1)粉尘项目生产过程中粉尘的产生量为3.0816t/a,产生速率1.3283kg/h,建设单位设置抽风气管对粉尘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然后汇入一根排风总管,送入末端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最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2#排气筒),抽风风量设置为5000m3/h。

项目粉尘经收集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量为27.7344kg/a,排放速率0.01195kg/h,排放浓度2.23mg/m3;木质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308.16kg/a,排放速率0.1328kg/h。

(2)有机废气项目在生产过程中VOCs的总产生量为297.878kg/a。

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5%)后然后经18000m3/h的风机引入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0%),最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则项目经处理后的VOCs的有有组织排放量为28.2984kg/a,排放速率0.0122kg/h,排放浓度0.6778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14.8939kg/a,排放速率0.00642kg/h。

其中甲醛的有组织排放量为26.979kg/a,排放速率0.01163kg/h,排放浓度0.6461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14.1995kg/a,排放速率0.00612kg/h。

2)有组织排放废气影响分析(1)排气筒布设表7-1排气筒参数一览表序号高度(m)位置排放气体废气来源1#15厂区南侧甲醛、VOCs热压、白乳胶挥发2#15厂区北侧粉尘板材切割、修边(2)有组织排放废气达标分析表7-2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达标分析一览表内容排气筒高度有组织排放量(kg/a)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mg/m3)粉尘1527.73440.01195 2.23排放标准15/ 3.50.516VOCs1528.29840.01220.6778排放标准15/ 3.460甲醛1526.9790.011630.6461排放标准15/0.25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3中标准限值;甲醛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4中标准限值。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31•【文号】计价格[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计价格[200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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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评价区内环境空气中S02、N02、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一、二级标准;氯化氢、甲醇、甲醛、乙醛、丙烯醛、氨、
丙酮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甲苯、乙胺、二乙胺、三乙胺执行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以色列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1。

表1.8.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Nm3)
(2)地表(海)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中山河闸内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 类水质标准,中山河闸外及入海口近海海域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2。

表182-2 地表(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项目GB3838-2002 III 类GB3097-1997 第三类
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3)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3。

表1.8.2-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4)声环境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位于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二期工业用地,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具体标准值见表182-4。

表1.8.2-4声环境质量标准
(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镍、铜、锌、铬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5
表1.8.2-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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