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银行信贷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逐渐成为了行内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一、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中信用评估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则关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保证将贷款用于合法的用途。
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贷款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款项。
借款人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风险监控等环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六、信贷业务的改进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银行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七、信贷业务的合规与监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银行信贷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20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
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
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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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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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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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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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
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
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
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上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并报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由其组织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支行,支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290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 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客户→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贷审会→行长→经营管理(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资金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风险的有效控制以及客户的满意度,银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的前期准备1、客户需求分析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的信贷申请后,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金额、期限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要求。
2、资料收集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抵押物证明等。
客户经理要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银行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调查情况,运用内部的信用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信用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客户能否获得信贷以及信贷的额度和利率等。
二、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提交客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表中要详细填写客户的基本信息、信贷需求、还款来源等内容。
2、受理审核银行的信贷受理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等。
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受理人员要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修改。
三、信贷业务的调查与评估1、实地调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贷申请,银行会安排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情况、员工状况等,以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2、财务分析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通过财务分析,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3、风险评估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银行要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业务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公司经营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信贷业务使用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四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贷款事项的总称,包括贷款、票据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是指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等职能的部门。
风险管理部是指承担信贷业务、中间业务审查、风险控制及化解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客户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具备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银行等)认可的还款计划;(三)自愿接受我公司贷后监管;(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六)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贷款业务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业务调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一、引言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持农村发展的重要角色。
其中,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为农民、农村企业及农业产业链提供资金支持。
本文将为您介绍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信贷业务的办理过程和注意事项。
二、申请贷款1.填写申请表:客户向农业银行递交贷款申请表,表格内容包括个人/企业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提供相关资料:客户需提供个人/企业的相关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等。
三、资信评估1.进行信用调查: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个人信用历史、企业经营情况等。
2.进行还款能力评估:农业银行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主要考察客户的经济实力和还款来源。
四、贷款审批1.风险评估: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评估结果,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2.决策审批:农业银行的相关决策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进行决策。
五、签订合同和抵押担保1.签订贷款合同:农业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确定抵押担保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和客户的情况,农业银行与客户达成抵押担保协议。
六、放款1.进行贷款登记:农业银行对贷款进行登记,并安排放款程序。
2.完成放款:农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账户,贷款办理完成。
七、款项管理和还款1.贷款资金管理:农业银行进行贷款资金管理,包括贷款利息计算和账户余额监控等。
2.还款提醒和管理:农业银行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并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管理和跟踪。
八、贷后管理1.定期检查和评估:农业银行定期对贷款实施贷后管理,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进行评估。
2.风险管理和预警:农业银行对贷款风险进行管理和预警,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九、贷款结清1.完成还款: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贷款的偿还。
2.结清贷款:农业银行确认客户还款完成,并将贷款结清。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是指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部门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行为,保障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性规范。
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1. 客户准入1.1 客户信息采集:按照公司规定的客户信息采集标准,全面准确地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
1.2 客户资信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所需资料,进行客户的资信评估,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1.3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信评估结果,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风险客户等级,以便后续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
2. 信贷审批2.1 信贷申请:客户提交信贷申请后,信贷部门应按时处理申请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2.2 信贷审核:信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信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风险评估和收入测算,并产出全面、准确的信贷审核报告。
2.3 信贷决策:根据信贷审核报告,信贷部门经理或信贷委员会进行信贷决策,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强制准备和合同签订3.1 强制准备:对于批准的信贷申请,信贷部门需及时制定信贷强制准备计划,并配合资金部门进行合理的资金安排。
3.2 合同签订:信贷部门根据我司的信贷合同模板,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完备。
4. 贷后管理4.1 还款管理:信贷部门定期跟踪客户的还款情况,及时催缴逾期款项,确保贷款的按时还款。
4.2 监控风险:信贷部门定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小债权风险。
4.3 变更管理:如客户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内容,信贷部门需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履行相应手续。
5. 不良资产处理5.1 关注不良资产:信贷部门应定期关注不良资产的动态,及时发现和核实不良资产,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处置。
5.2 处置不良资产:信贷部门根据不良资产处理规定,评估和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
三、业务操作原则1. 审慎经营信贷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在信贷业务中注重风险控制,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贷款回收。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制度体系由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组成。
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治理必须遵循的差不多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治理制度方法的差不多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截了当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治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治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治理,信贷治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治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根本操作规程南通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培训资料为标准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效劳,根据我行信贷培训方案,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根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根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实施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方法》等方法,结合目前我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本次对办理信贷业务的管理要求中与大家日常工作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与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对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所帮助。
信贷业务根本概念:一、信贷业务:我们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二、信贷对象: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开展规划要求;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1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归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方案;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归还本息的能力;7、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银团贷款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在代理行统一开户,接受代理行统一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9、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2.25•【文号】农银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农银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统一、规范贷款运作程序,建立信贷制约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农业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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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办文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二)超授权的其它信贷业务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
经营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定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它信贷业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第二十三条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第二十八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